朝阳十八里店北京古隆盛家居生活用品市场有限公司“6·9”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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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十八里店北京古隆盛家居生活用品市场有限公司“6·9”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6725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朝阳区十八里店地区周庄村村南北京古隆盛家居生活用品市场有限公司 发生时间 2024-06-09 00:00:00 涉事单位 北京古隆盛家居生活用品市场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触电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商贸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80 行政区域 中国,北京,北京市,朝阳区 详细时间 11:47:00 二、事故概况 2024年6月9日11时47分,朝阳区十八里店地区周庄村村南北京古隆盛家居生活用品市场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发单位基本情况 北京古隆盛家居生活用品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隆盛公司”)共有5层,总面积约28630平方米。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黄某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76394502U,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周家庄村村南,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集贸市场管理服务;日用百货销售;日用杂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通讯设备销售等。 (二)事发项目基本情况 事发项目为古隆盛公司五层的中央空调风机接电作业项目。2024年6月7日,黄某强要求市场部经理刘某与杨某伟联系,让其帮忙安排作业人员对公司五层的中央空调风机进行接电,随后杨某伟找到盖某福、张某负责具体接电工作,工期为2024年6月8日至6月9日。 经调查,事发时盖某福、张某均不具备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盖德福特种作业操作证逾期未复审,已于2022年6月13日失效)。 (一)事故发生经过 6月9日8时许,盖某福、张某按照工作安排到达古隆盛公司五层北区,对吊顶内的中央空调风机进行接电作业,其中盖某福负责进入吊顶内进行接电,张某负责在地面看护。 11时47分许,张某听到吊顶内有异响,立即登梯探入吊顶内查看情况,发现盖某福倒于吊顶内的金属龙骨架上,左手握住空调风机电源线,且呼唤其无应答。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张某立即要求刘某采取断电措施。 11时49分许,刘某赶到现场后向黄某强报告事故情况,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与现场人员将盖某福救至地面。 12时0分许,“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将盖某福送往北京朝阳中西医结合急诊抢救医院进行抢救。 13时25分许,盖某福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亡人员为盖某福,男,35岁,山东人,电气线路作业人员;经鉴定:盖某福符合电死(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京盛唐司鉴所[2024]病鉴字第346号)。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80万元,其中含赔付死者家属100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检测分析,吊顶内金属龙骨和金属消防管道接地良好;空调风机红色电源线外露的金属线芯与吊顶内金属龙骨架和金属消防管道的电位差为232.9V。 当盖某福在不具备电工特种作业资格、未熟悉作业环境、未穿戴电工个体防护用品的情况下,在吊顶内进行接电时违章作业,其左手接触带电的金属线芯,电流经其左手、肢体、吊顶内金属龙骨架和金属消防管道入地,形成电流回路导致触电。 (二)事故间接原因 1.违法发包。古隆盛公司违法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盖某福、张某个人,且未审核作业人员的电工特种作业资格。 2.安全管理缺失。古隆盛公司未建立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盖某福、张某违章作业的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朝阳十八里店北京古隆盛家居生活用品市场有限公司“6·9”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章作业,事发单位违法发包、缺乏安全管理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人员及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盖某福,男,群众,山东人,电气线路作业人员。在不具备电工特种作业资格,未熟悉作业环境,未穿戴电工个体防护用品的情况下进行电气线路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黄某强,男,中共党员,古隆盛公司总经理。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盖某福、张某违章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黄某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2.古隆盛公司。违法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电工特种作业资格的盖某福、张某;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盖某福、张某违章作业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古隆盛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古隆盛公司要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主要负责人要亲自上手,全员参与,全面评估风险隐患。要找准隐患点位,辨识安全风险等级,明确相关责任人员,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及时消除各类问题,形成工作闭环。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古隆盛公司要严格履行企业主体责任,从严从实抓好安全管理工作。一是要以总经理作为第一责任人,真正落实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观念。二是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各部门经理、各级人员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是要加强生产经营项目的发包管理,严格审核第三方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严禁违法发包、违法出租等问题。 (三)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古隆盛公司要深入检查各隐患风险点位,及时消除各类问题。一是要对不经营的、未租赁的场所及时断电,对吊顶内的线路桥架以及配电室、中控室、库房等重点点位和区域定期巡查。二是要对第三方作业人员做好备案工作,在作业时要派遣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人进行看护,作业前做好技术指导,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四)提升属地监管效能。十八里店地区办事处要通过加强监督指导和社会共治等日常管理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提高外包外租安全管理意识,规范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推动承发包和承出租单位安全管理职责和措施落实到位,压紧压实属地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坚决杜绝“以包代管、只租不管”等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和遏制违法外包外租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外包外租安全规范有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