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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双井北京盛达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16”一般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3-06-16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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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双井北京盛达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16”一般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6741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乙16号世桥国贸公寓内一施工现场
发生时间
2023-06-16 00:00:00
涉事单位
北京盛达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高处坠落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320
行政区域
中国,北京,北京市,朝阳区
详细时间
18:24:00
二、事故概况
2023年6月16日18时24分许,在朝阳区东三环中路乙16号世桥国贸公寓内一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20万元(含赔付死者家属130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相关单位情况
1.北京世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和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蕊,总经理伊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53329986J,住所为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垂柳路217号,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物业管理;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等。
2.北京盛达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达宏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夏建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1JJE29U,住所为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滨河北里18号楼3层301,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
3.建科创(北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科创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王晓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0514000124,住所为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8号华尧海赋商务酒店8310室,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工程管理服务;建设工程监理等。
4.天津市津南区韩树生机械设备租赁站(以下简称“韩树生租赁站”),经营者韩树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2MA05NWGR70,住所为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坨子地村卫杰玻璃厂旁,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建筑机械设备、脚手架、电动吊篮、铁板租赁。
(二)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承发包情况
朝阳区世桥国贸公寓1-4号楼外墙装饰维修工程,位于朝阳区东三环中路乙16号世桥国贸公寓,工程总造价为:838.947636万元,外墙修缮面积约为:28647平方米。建设单位为世和物业公司,总承包单位为盛达宏业公司,监理单位为建科创公司,吊篮租赁单位为韩树生租赁站,工期为180天。
经调查,该项目为朝阳区房管局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项目,世和物业公司于2022年8月在网上进行公开招标,盛达宏业公司于2022年9月中标。双方于2022年11月7日签订《外墙装饰工程承包合同》。
因为该项目属于依法可以不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实行自我管理模式的工程建设项目。世和物业公司在未聘请监理单位的情况下,世和物业公司应承担工程监理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盛达宏业公司为从银行支取专项维修资金,于2022年11月8日以该公司的名义与建科创公司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2022年11月8日,建科创公司技术负责人杨国强以其本人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王飞为项目监理工程师入场开展工作。
2.项目实际管理情况
项目相关合同签署完成后,盛达宏业公司董事长夏建山于2023年3月将该项目转包给王朋里(个人,无建造师资格证),王朋里又安排袁金峰(个人,无安全管理相关资格证)、承东玉(个人,无相关资格证书)2人协助其进行管理。王朋里为项目的整体负责人,负责与世和物业公司及各相关单位的对接工作;袁金峰负责监督施工项目的进度、工人的招募、工具设备的采买以及现场的安全工作;承东玉负责监督项目的施工质量工作。
2023年3月,袁金峰从王君(个人)处租用30台吊篮用于该项目使用。4月2日双方签订了《高处作业电动吊篮租赁合同》,承租人签字处为袁金峰,出租人签字处为王君,未加盖“韩树生租赁站”章印,部分租赁费已打入王君个人账户。
根据《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00号令)第二条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建筑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一)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二)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该项目不属于建筑工程的十项分部工程,无法申办施工许可手续。
世和物业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在双井街道办事处为该项目办理限额以下工程备案登记。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6月16日14时30分许,袁金峰安排工人夏某营(男,40岁,河南人)及苏某东在世桥国贸公寓2号楼吊篮内进行外墙维修作业。18时24分许,2人在2号楼北侧墙外作业过程中(吊篮位于16层高度),作业吊篮工作钢丝绳突然断裂导致吊篮倾覆,随后吊篮坠落至相邻的3号楼(12层高)楼顶处。苏某东通过安全绳自锁器悬挂于安全绳上,夏某营从安全带中脱落,抱在苏某东腿部。后夏某营因体力不支由2号楼16层坠落至3号楼12层楼顶处后弹至地面处(坠落整体高度约50米)。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苏某东自救成功,由事发位置下落至3号楼12层楼顶处,同时现场其他人员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经“120”急救人员确认夏某营已死亡。该项目立即全面停工,未发生次生灾害。
造成1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约320万元(含赔付死者家属130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并综合专家组意见,夏某营事发时所使用的施工作业吊篮,无专业人员根据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装并验收,且带隐患长期使用,最终事发吊篮工作钢丝绳断裂,致使吊篮发生倾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袁金峰作为事发项目的现场负责人,在不具备相应管理资格和能力的情况下,对项目现场进行管理,造成项目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对项目现场所有吊篮进行验收(经调查,事发项目共有30台吊篮,袁金峰、王君、王飞只验收了2台,且未按规范进行验收),未发现事发吊篮工作钢丝绳存在安全隐患,未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给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防护用品(全身式系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王朋里作为事发项目的负责人,在不具备任何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情况下承接该项目全面管理工作,造成项目失管失控,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3.盛达宏业公司董事长夏建山,未及时消除“其公司将承包的项目转包给王朋里”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4.盛达宏业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公司承包的项目转包给王朋里,造成事发项目失管失控,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5.建科创公司总经理王晓波,作为本项目监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未正确签署监理合同(合同甲方为项目总承包单位,并非建设单位),未及时消除“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杨国强长期不到岗履行监理职责”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致使事发项目监管缺失,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6.建科创公司杨国强,作为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长期不到岗履行监理职责,未对事发项目的相关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未对施工现场所有吊篮进行验收,导致项目现场长期使用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吊篮作业,且未发现“项目未提供给作业人员合格的悬挂式系带”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7.建科创公司作为本项目的监理单位,未切实履行监理职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杨国强长期不到岗履行监理职责”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致使事发项目监管缺失,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8.世和物业公司总经理伊敏,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本单位在该项目管理中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9.世和物业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在未聘用工程监理的情况下,未承担工程监理法定责任和义务,致使事发项目监管缺失,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1.袁金峰作为事发项目的现场负责人,在不具备相应管理能力的情况下,对项目现场进行管理,造成项目现场管理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王朋里作为事发项目的负责人,在不具备任何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情况下承接该项目,造成项目失管失控,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情况
区纪委区监委已同步对属地(双井街道办事处)的履职情况开展了调查核实,暂未发现属地存在不履职问题。鉴于在大排查大整治期间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相关领导对街道负责限额以下工程的副主任刘伟、负责安全生产的副主任李荣以及城管办主责科长支卫红进行了约谈提醒,督促双井街道对辖区在施工地开展全覆盖检查,落实属地责任的同时,压实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责任。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盛达宏业公司董事长夏建山,作为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未及时消除“其公司将承包的项目转包给王朋里”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夏建山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2.盛达宏业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公司项目转包给王朋里,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盛达宏业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
3.建科创公司总经理王晓波,作为本项目监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未正确签署监理合同(合同甲方为项目总承包单位,并非建设单位);未及时消除“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杨国强长期不到岗履行监理职责”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王晓波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4.建科创公司总监理工程师杨国强,作为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长期不到岗履行监理职责,未对事发项目的相关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未对施工现场所有吊篮进行验收,导致项目现场长期使用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吊篮作业,且未发现“项目未提供给作业人员合格的悬挂式系带”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杨国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5.建科创公司作为本项目的监理单位,未切实履行监理职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杨国强不履行监理职责”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建科创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
6.世和物业公司总经理伊敏,作为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未及时消除本单位在该项目管理中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伊敏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7.世和物业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在未聘用工程监理的情况下,未承担工程监理法定责任和义务,其行为违反了《关于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本市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8〕186号)第四条“依法可以不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实行自我管理模式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承担工程监理的法定责任和义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世和物业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世和物业公司要强化红线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针对物业项目上施工单位与施工人员的相关资质要进行严格审查,在不具备管理能力的情况下,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请监理公司,督促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履行相关责任与义务,务必要坚持好“风险优先、系统防控、全员参与、持续改进、信息化支撑”五项原则,严格落实好“公司主要负责人亲自上手、准确掌握基本知识、风险辨识评估全面、制定风险管控措施针对性要强、促进各种管理体系有机融合、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要简明实用”六项基本要求。
(二)盛达宏业公司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所属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杜绝项目转包的行为再次发生,对公司所有在建项目进行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相关安全生产隐患,有关检查整改情况要如实完整记录。
(三)建科创公司要加强对作业现场的督促、检查工作,对于签订的监理合同要进行严格把关,及时发现并消除项目上的安全隐患并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限,加强对公司各监理项目上相关人员的监督,切实履行监理职责,避免重复发生此类生产安全事故。
(四)世和物业公司、盛达宏业公司、建科创公司要从事故中汲取教训,同时要对事故中其他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区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