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孙河北京水木原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8·1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朝阳孙河北京水木原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8·1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6734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孙河地区孙河西路9号禧瑞春秋小区一家装施工现场 发生时间 2023-08-11 00:00:00 涉事单位 北京水木原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高处坠落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210 行政区域 中国,北京,北京市,朝阳区 详细时间 11:40:00 二、事故概况 2023年8月11日11时40分许,朝阳区孙河地区孙河西路9号禧瑞春秋小区一家装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三、调查报告正文 1.北京水木原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木原合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MA007TFBXC,注册资本9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徐学虎,总经理范某,注册住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10347。经营范围:施工总承包;劳务分包;专业承包等。特种工程(结构补强)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2022年2月22日至2025年2月21日。 2.北京首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万物业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802596504P,注册资本5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宋澜涛,注册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后永康胡同17号10号楼1层1292室。经营范围:物业管理;房地产经纪等。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8月11日8时许,水木原合公司安排周某永等5名工人在朝阳区禧瑞春秋小区业主家进行装修施工作业。 11时40分许,周某永在楼体南侧地下一层新建平台上进行绑扎钢筋过程中,从平台作业面边缘失足坠落至地下二层地面(坠落高度约3.6米)。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电话通知项目负责人马某林。11时54分许,马某林到达现场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向公司总经理范某报告。 范某接报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人员施救,维持现场秩序,然后拨打“110”报警电话。“120”急救车到达现场后,将周某永送往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抢救,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亡人员为周某永,男,63岁,河南人,水木原合公司普工;经鉴定,符合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司法鉴定书编号:CY2023BL0192)。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210万元,其中含赔付死者家属96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1.周某永站在事发施工作业面进行高处作业时,未采取系挂安全带等安全防护措施,属违章作业。 2.经现场勘察,事发施工作业面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周某永违章作业、事发施工作业面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安全生产制度不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落实,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周某永违章作业、事发施工作业面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事故隐患。 3.物业管理单位职责履行不到位。物业管理单位未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对本单位管理的项目内装饰装修施工活动违法违规行为,未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并及时报告相关政府部门;未跟进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导致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消除。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朝阳孙河北京水木原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8·1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工人违章作业、施工作业面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事故单位安全管理不力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人员及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周某永违章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周某永已死亡,故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关于行业部门和属地履职尽责情况的说明 事发装修施工活动属个人家庭住宅内装饰装修小型工程,无需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也无需在属地政府进行施工备案。 孙河地区办事处分别于2023年3月14日、4月18日、6月14日和8月4日对事发小区进行了安全检查,抽查了部分家庭装修现场,下达2次整改通知。重点告知包括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增设消防器材等隐患问题,要求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备案资料中存在的要素不全,内容不详等立即整改;并提出了严格落实好家装现场安全管理职责,全面加强隐患排查整治,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的要求。 综上所述,调查组认定,属地政府已履职尽责到位。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范某,男,群众,水木原合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周某永违章作业、事发施工作业面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范某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2.杜某清,男,群众,首万物业公司驻禧瑞春秋小区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项目内装饰装修施工活动违法违规行为,未采取合理措施制止,未及时消除本项目内施工现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杜某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3.水木原合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落实,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周某永违章作业、事发施工作业面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水木原合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 4.首万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管理的项目内装饰装修施工活动违法违规行为,未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并及时报告相关政府部门;未跟进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导致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消除。其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2023〕29号)第四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首万物业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首万物业公司要加强对小区业主家装的安全管理,将所有进入小区的单位和人员纳入管理范围;对业主直接发包的施工单位,要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同时加强装饰装修活动现场的巡视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并及时报告属地街道办事处、城管执法平台、有关部门或12345热线依法处理。 (二)水木原合公司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水木原合公司主要负责人要制定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加强在施项目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