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左家庄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11·8”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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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左家庄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11·8”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6057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街道北京地铁17号线工程土建施工09合同段施工现场 发生时间 2023-11-08 00:00:00 涉事单位 北京铭城嘉业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车辆伤害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330 行政区域 中国,北京,北京市,朝阳区 详细时间 20:50:00 二、事故概况 2023年11月8日20时50分许,朝阳区左家庄街道北京地铁17号线工程土建施工09合同段施工现场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大桥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244997951G,注册资本32亿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罗某宏,注册住所为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经营范围:铁路工程、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各类别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等。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6年11月08日。 2.北京铭城嘉业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城嘉业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3355530612,注册资本30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金某,注册住所为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韩庄南大街111号。经营范围: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年5月23日。 3.北京致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致远监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11729287,注册资本2000万元,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欣,注册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北大街甲3号二层201-207室。经营范围:综合性市政工程以及公路和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全过程或某个阶段的建设监理业务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 北京地铁17号线工程土建施工09合同段(以下简称“17号线09段”),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位于朝阳区左家庄街道辖区,总建筑面积20384平方米。 工程主要内容包括地铁17号线1站1区间建设(香河园、工人体育场站-香河园站区间),为地下隧道结构,沿新东路主路南北向敷设,南至工人体育场北路,北至香河园路。 项目建设单位为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轨交公司”),施工单位为中铁大桥局,劳务分包单位为铭城嘉业公司,监理单位为致远监理公司。 项目于2017年7月开工建设,计划于2023年12月竣工。事发时,车站主体结构和盾构区间施工已完工验收,正在进行出入口装修、地面广场铺设等附属工程施工。 (三)合同签订情况 2016年9月,轨交公司与中铁大桥局签订《施工合同》。将17号线09段施工发包给中铁大桥局,合同金额589744908元。 2016年10月,轨交公司与致远监理公司签订《监理合同》。由致远监理公司负责西坝河站M17(含)-东大桥站(含)之间的车站、区间范围内土建施工承包人实施的全部工作对应的监理,合同金额31568202元。 2023年9月,中铁大桥局与铭城嘉业公司签订《二次结构、临建破除、路面破除工程合同》。将项目二次结构、临建破除、路面破除施工发包给铭城嘉业公司,合同金额3287283.54元。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1月8日19时许,在朝阳区17号线09段施工现场,铭城嘉业公司班组长吕某华安排于某滨、常某新、于某可、辛某军4名工人,将项目部门口地磅的一块钢板移至项目部西南角空地。 20时许,4人使用钢丝绳将钢板捆绑后,将钢丝绳挂在叉车的叉齿上,于某滨操作叉车将钢板吊起,负责驾驶。常某新、于某可2人负责站在钢板的两侧,用手握住钢丝绳,防止钢板晃动。辛建军负责在目的地接应。 20时50分许,叉车在行驶过程中侧翻,将常某新砸压在叉齿下方。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项目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维持现场秩序,拨打“120”急救电话,然后向政府有关部门上报事故。同时项目部组织人员施救,使用施工现场的汽车吊将叉车扶正后,将常某新救出,由“120”将常某新送往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抢救。11月9日1时50分许,常某新经抢救无效死亡。 该起事故,应急救援及时,未发生次生灾害。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亡人员为常某新,男,56岁,河南人,铭城嘉业公司普工;经鉴定,符合被重物砸压左上肢,骨盆,左下肢,右踝,致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司法鉴定书编号:京公司鉴刑(病理)字[2023]第106号)。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330万元,其中含赔付死者家属160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于某滨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具备叉车操作相应技能。事发前,于某滨擅自驾驶叉车搬运重物,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失稳,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事故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施工现场管理缺失。项目总承包单位未安排专门人员对吊装施工现场进行管理,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 3.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不到位。事故相关单位未按法定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导致现场作业人员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不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朝阳左家庄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11·8”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因工人违章作业,事发相关单位安全管理不力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人员及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于某滨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关于行业部门和属地履职尽责情况的说明 1.区住建委。该项目从2017年7月开工至事发前,区住建委对事发项目共进行施工安全监督检查40次,告诫约谈2次。其中,2023年施工安全监督检查5次,通过企安安系统进行检查录入2次。最近检查时间为2023年9月28日,在检查中发现“项目施工现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存在香河园站出入口流动箱,使用不可见明确断点的空开,且未单独设置隔离开关问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场要求项目立即整改并针对以上问题举一反三,复查确认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或进行下一道工序,各参建单位均完成整改回复。 2.左家庄街道办事处。自事发项目开工以来,办事处对项目实施各类监督检查共计700余次。其中,通过智慧监督平台及日常安全生产现场监督检查31次、行政处罚2次,发现的问题已全部落实并完成整改。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戴某革,男,中共党员,中铁大桥局安全总监,本单位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戴某革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2.蒙某林,男,群众,中铁大桥局驻事发项目项目经理,负责本单位在事发项目全面管理工作。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对项目施工现场失管失控,未及时制止和纠正劳务分包单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蒙某林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3.金某,男,群众,铭城嘉业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本单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金某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4.陈某欣,男,群众,致远监理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事发项目监理部未切实履行监理职责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陈某欣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5.中铁大桥局。作为总承包单位,未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发项目存在的事故隐患;未安排专门人员对吊装施工现场进行管理,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中铁大桥局罚款的行政处罚。 6.铭城嘉业公司。未按法定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导致现场作业人员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不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铭城嘉业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 7.致远监理公司。作为本项目的监理单位,未切实履行监理职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发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致远监理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中铁大桥局、铭城嘉业公司、致远监理公司,要坚持“风险优先、系统防控、全员参与、持续改进、信息化支撑”五项原则,落实好“主要负责人亲自上手、准确掌握基本知识、风险辨识评估全面、制定风险管控措施针对性要强、促进各种管理体系有机融合、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要简明实用”六项基本要求、把握好“风险辨识、风险评估、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持续改进提升”五个关键环节。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中铁大桥局要深化安全风险管控,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对项目分包单位监督管理,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确保安全措施的落实。 (三)加强对从业人员教育力度。铭城嘉业公司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其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强化施工现场特种作业管理。中铁大桥局、铭城嘉业公司要严格审核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并要求作业人员定期参加复审培训,确保作业人员具备相关的技能和知识;要在施工过程中辨识每项特种作业内容,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作业前对作业人员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要在特种作业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在作业过程要设置专人监护,及时发现并纠正不安全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同时,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优化特种作业管理制度,持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