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十家子河城区段综合治理工程项目朝阳鑫盛水务有限公司“7·1”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朝阳市十家子河城区段综合治理工程项目朝阳鑫盛水务有限公司“7·1”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785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朝阳市十家子河片区城市更新(一期)项目-朝阳市十家子河城区段综合治理工程 发生时间 2025-07-01 00:00:00 涉事单位 朝阳鑫盛水务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车辆伤害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70 行政区域 中国,辽宁省,朝阳市 详细时间 11:00:00 二、事故概况 2025年7月1日11时许,朝阳鑫盛水务有限公司在组织朝阳市十家子河片区城市更新(一期)项目-朝阳市十家子河城区段综合治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0余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十家子河城区段综合治理工程项目概况 2022年8月,辽宁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朝阳市十家子河城区段综合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2022年11月14日,朝阳市发改委批复朝阳市十家子河片区城市更新(一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023年1月20日,朝阳市十家子河城区段综合治理工程取得《朝阳市水务工程开工备案书》。2023年3月1日,朝阳市发改委(朝发改发[2023]60号)批复朝阳市十家子河城区段综合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建设地点:辽宁省朝阳市十家子河,东北至燕阳山南路,东南至大凌河,西北至长深高速公路,西南至黄河路(黄河西路);工程设计方案:本工程主要内容为布置堤防工程11273m,穿堤建筑物27处,护岸工程1669m,河道疏浚6550m,主槽开挖3730m,主槽防护7620m,新建拦河坝4座,河道内布置生态工程,其中水体面积69.87m,陆地生态面积71.85m;附属配套工程:公用停车场、生态停车位。工程总投资80299.46万元。建设期限:2023年1月-2024年12月。2024年11月15日,朝阳市发改委批复《朝阳市十家子河城区段综合治理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建设期限调整,将该项目建设期调整为36个月,2023年1月启动,2025年12月投入使用。 (二)事故有关单位概况 1.项目建设单位。朝阳生态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态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成立日期:2022年10月24日,住所: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文化路五段69号5层514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水利相关咨询服务,机动车充电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停车场服务,游乐园服务,广告制作,广告发布,数字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洗车服务,休闲观光活动,体育竞赛组织等。 2.项目施工单位。朝阳鑫盛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盛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奈某,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仟万元整,成立日期:1986年8月5日,住所: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梧桐路37-9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建筑劳务分包;一般项目:水污染治理,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等。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221068313),资质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建筑施工。 3.工程机械租赁单位,朝阳美茂建筑工程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茂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注册资本:人民币伍拾万元整,成立日期:2018年10月9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公路管理与养护,建筑物拆除作业;一般项目:家用电器安装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建筑材料销售,保温材料销售,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对外承包工程,劳务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等。 (三)项目承包有关情况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情况。2023年1月5日,生态建设公司(发包人)与鑫盛公司(承包人)签订《朝阳市十家子河片区城市更新(一期)项目-朝阳市十家子河城区段综合治理工程、朝阳高新区至经开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暂定签约合同价格:人民币肆亿柒仟壹佰万元整,主要工程内容:水利工程(防洪)包括土方工程、古山子河入汇口以下段迎水侧石笼防护工程、古山子河入汇口以上段迎水侧混凝土生态框防护工程、支流古山子河段迎水侧石笼防护工程、背水侧草皮护坡、背水侧石笼挡墙、背水侧石笼防渗、防堤林、已有工程拆除、护岸工程、穿堤建筑物工程;水利工程(非防洪)包括堤防、河槽开挖、中水工程、防渗工程、水利景观工程、1-4拦河坝和200m拦水堰工程;施工临时工程包括导流工程、施工交通工程、施工降水工程、施工临建和安全生产措施等。 2.监理合同签订情况。2023年1月10日,生态建设公司与沈阳德远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甲级)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委托沈阳德远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对朝阳市十家子河片区城市更新(一期)项目-朝阳市十家子河城区段综合治理工程、朝阳高新区至经开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实施监理。 (四)施工机械租赁有关情况 1.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签订情况。2025年1月3日,鑫盛公司(甲方)与美茂公司签订《朝阳市十家子河城区段综合治理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书》。 2.辽GD2255自卸车租赁情况。2025年3月1日,美茂公司(甲方)与王某(乙方)签订《工程机械租赁合同》,租赁王某的辽GD2255工程自卸车、辽NN5022工程自卸车。王某本人驾驶辽NN5022工程自卸车,雇用姜某(取得A2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辽GD2255工程自卸车,自2023年7月至事故发生时,在朝阳市十家子河城区段综合治理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从事施工土石方运输作业。 (五)项目安全管理情况 1.施工项目经理部组建情况。2023年1月10日,鑫盛公司成立朝阳市十家子河片区城市更新(一期)项目-朝阳市十家子河城区段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经理部)。任命闫某(水利水电工程一级建造师)为项目经理部经理,高某为工区I部副经理,霍某为工区Ⅱ部副经理。技术负责人贾某,质检部负责人单某、组员王某,安全部负责人朱某、组员林某,材料部负责人周某、组员赵某,工程部负责人宫某、组员杨某,财务部负责人郭某,办公室负责人贾某、组员王某。 2.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情况。朱某调任鑫盛公司办公室主任,周某调任市场部主任,2人不能在项目经理部履职;单某担任燕都大桥至北大桥区域段现场施工经理,王某协助单某工作,2人不再负责施工项目质量监管,质检工作调整由高某、宫某负责。因项目经理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仅林某1人,不能满足实际施工需求,鑫盛公司安排安全部部长孙某、临时雇用李某(注册二级建造师)和林某共同负责施工现场安全巡检。项目各施工区段未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十家子河与古山子河两河口工程区段由临时雇用人员刘某(自然人)任职现场施工经理,负责施工项目质量和安全管理。2023年1月12日,项目经理部编制了朝阳市十家子河片区城市更新(一期)项目-朝阳市十家子河城区段综合治理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模板施工方案》《钢筋施工方案》《混凝土施工方案》等,其中缺少对租赁工程机械设备的核验、使用等管理规定。 3.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单位安全管理情况。美茂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是该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鑫盛公司与美茂公司签订的《朝阳市十家子河城区段综合治理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书》中规定,美茂公司负责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辅油等及其相应费用,美茂公司提供的机械设备必须手续齐全(合格证、技术检验证等),美茂公司的机械设备应保证外观整洁、技术性能良好、运转正常,满足施工需要。 (六)事故现场勘查分析情况 经公安部门和沈阳汽车事故鉴定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及事故调查组现场勘查分析,事故现场位于十家子河与古山子河的两河口交汇处。事故车辆辽GD2255重型自卸货车,其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9月,强制报废期:2025年3月8日,车辆识别代号(VIN):LZZ5ELND7AA446551;车长×宽:854.5×249.6cm,轴距:382.5+135cm,前悬:150cm,总质量:25000kg,顶盖离地高288~300cm向左凹陷变形,前车门向外翻转折叠,门板衬板附泥土,左前轮眉破损,驾驶室内部左前角装饰板向前凹陷变形。 十家子河与古山子河两河口段正在施工防洪工程的混凝土挡墙,该混凝土挡墙长约1361m、宽约6.5m,双层结构,两墙体间距约3m,中间采用400mm石笼填充。项目部在两河口河道边上设置了工程弃土临时堆放点,该堆放点在确定前,项目经理部未对沿途道路弯角、坡度进行核算,未确定运输车辆安全行驶路线,未在道路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事故发生时,辽GD2255号重型自卸货车载运混凝土挡墙开槽、河道清淤产生的弃土砂石行驶至事故路段坡道上时,车体向后运动,在向后运动过程中左侧车轮驶出路外,车体向左侧翻至路外沟内,其左前侧与事故现场水泥台发生碰撞接触,同时辽GD2255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头部受到货车驾驶室左前角挤压。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年初,鑫盛公司开始进场施工朝阳市十家子河城区段综合治理工程,辽GD2255、辽NN5022工程自卸车进场施工。 2025年3月,鑫盛公司临时雇用刘某担任十家子河和古山子河两河口段施工现场经理,负责该区段防洪工程1360m混凝土挡墙、河道清淤等工程施工。租赁了勾机、铲运车、自卸货车等多种施工机械在施工现场作业,施工产生的弃土和河道清淤砂石被指定临时堆放在两河口的河道边上。 2025年7月1日,朝阳市十家子河城区段综合治理工程正常施工。6时30许,王某、姜某等施工人员到工地刘某的办公室签到后,刘某向施工人员分派当日施工任务,其中王某和姜某分别驾驶辽NN5022、辽GD2255工程自卸车继续在工地将混凝土挡墙开槽、河道清淤产生的土石方转运至两河口河道边上的临时弃土堆放点。 11时许,姜某驾驶辽GD2255工程自卸车,载运着大半车弃土砂石向临时堆放点行进。姜某驾驶车辆转向行驶至上坡道时,自卸车车体向后运动,其左侧车轮突然驶出路外,车体向左侧翻入路外沟内,驾驶室左前侧与事故现场混凝土挡墙发生碰撞,姜某头部被货车驾驶室左前角挤压。 (二)事故救援情况 刘某在工地办公室内看见辽GD2255工程自卸车侧翻至路外沟内,立即到现场查看,发现姜某受伤被困在自卸车驾驶室内,遂电话向鑫盛公司赵某报告,并拨打119召请救援。在附近施工的王某等工友立即到达事故现场参与救援,并拨打120急救电话,拨打110报警。赵某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高某报告,高某向鑫盛公司法定代表人奈某报告,奈某向集团公司报告的同时,与高某先后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援。朝阳市消防救援支队救援人员将被困在自卸车驾驶室内的姜某救出,120医务人员立即对姜某进行现场急救检查,发现姜某已经没有生命体征,宣布姜某死亡。 事故共造成1名作业人员死亡。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70余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姜某驾驶辽GD2255工程自卸车运输工程弃土砂石,转向行驶至工程弃土临时存放点上坡道时,自卸车车体向后运动,操作不当左侧车轮驶出路外,车体向左侧翻入路外沟内,姜某头部被挤压在货车驾驶室左前角致死。 (二)事故间接原因 1.鑫盛公司,一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位。承揽朝阳市十家子河城区段综合治理工程,并成立项目经理部后,委派的质检、材料、安全管理人员不能全部在施工现场履职。项目施工范围大、环境复杂,多项施工工程交叉作业,仅安排孙某、林某、李某负责施工现场安全巡检;事故施工区段仅由临时雇用无相应资质的刘某负责施工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管理,未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旁站监督,自卸货车在运输、卸料时未设置专门人员现场指挥。未组织对朝阳市十家子河城区段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辨识分级,未落实管控措施;设置工程弃土临时堆放点,未对沿途道路转弯角度、坡度进行核算,未确定运输车辆的安全行驶路线,未在道路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结合项目安全生产特点,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治理、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上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是租赁工程机械设备管理缺位,未核验租赁设备的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合格证明,致使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9月、强制报废期2025年3月8日的事故车辆辽GD2255工程自卸车长期在施工工地从事土石方运输施工。 三是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事故调查组调取项目经理部安全培训档案和对有关人员询问发现,鑫盛公司未组织对某、王某等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从业人员不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2.美茂公司,出租工程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缺失。与鑫盛公司签订的《朝阳市十家子河城区段综合治理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书》,未按照合同约定保证提供的工程机械设备手续齐全。未对出租的工程机械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未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和事故隐患排查,未对辽GD2255工程自卸车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合格证明、使用期限进行核验,出租未经检验、强制报废的工程机械设备。 (三)事故性质 朝阳市十家子河城区段综合治理工程项目朝阳鑫盛水务有限公司“7·1”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鑫盛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建议处65万元罚款。 2.美茂公司,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建议处60万元罚款。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姜某,辽GD2255工程自卸车的驾驶员。驾驶未经检验、强制报废的车辆在朝阳市十家子河城区段综合治理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从事土石方运输,在自卸车载运弃土砂石转向行驶至工程弃土临时存放地点的上坡道时,自卸车车体向后运动,操作不当导致左侧车轮驶出路外,车体向左侧翻入路外沟内,其头部被挤压在货车驾驶室左前角致死,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2.孙某,鑫盛公司安全部部长,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未对现场租赁的工程机械设备的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合格证明进行核验,对施工现场长期使用未经检测及强制报废的车辆从事施工作业、设置工程弃土临时堆放点沿途道路没有对弯角及坡度进行核算、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没有安排人员指挥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进行制止和纠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暂停其建筑施工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罚款。 3.闫某,鑫盛公司委派的项目经理,是朝阳市十家子河片区城市更新(一期)项目-朝阳市十家子河城区段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未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施工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项目施工现场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 (三)其他处理建议 事故车辆辽GD2255重型自卸货车,其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9月,强制报废期:2025年3月8日,建议移交公安部门对该车辆依法进行处理。 (一)鑫盛公司,全面落实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加强对承揽施工项目安全管理,组织项目经理部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等专业人员开展施工项目安全风险辨识分级,全面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建立健全并落实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的检查、维护、保养、验收制度,安排满足实际施工需要、具备相应执业资格人员负责承揽项目安全检查。加强对现场施工机械设备作业的安全管理,要科学制定专项安全方案,安排专人进行现场指挥,落实技术防范措施;严格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杜绝从业人员违章作业行为,坚决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朝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全面加强集团下属单位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标准规章的规定,压实各下属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定期开展集团下属单位安全生产督查,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对下属单位考核的重点内容,全面提升集团整体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水务部门,进一步压实行业安全监管职责。要全面加强对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督促工程各参建单位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要切实开展本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现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要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水利工程施工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