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zone⚠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数据库 ← 返回报告列表

朝阳平房北京和和与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5·16”一般触电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3-05-16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触电
— 下载原件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朝阳平房北京和和与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5·16”一般触电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6739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平房地区朝阳北路101号楼8F-D08A商铺装修施工现场
发生时间
2023-05-16 00:00:00
涉事单位
北京和和与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触电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商贸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80
行政区域
中国,北京,北京市,朝阳区
详细时间
06:00:00
二、事故概况
2023年5月16日6时许,在朝阳区平房地区朝阳北路101号楼(朝阳大悦城购物中心)8F-D08A商铺装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80万元(含赔付死者家属120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北京和和与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和与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4BG40XJ,注册资本5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甲2号2层201室,法定代表人陈瑶。经营范围:餐饮服务;销售食品;餐饮管理等。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5月15日22时许,王珅砚安排临时雇佣的容某和、董某刚、张某杰、刘某友(男,53岁,河南人)4名工人,在朝阳大悦城购物中心8F-D08A商铺进行装修施工作业。16日6时许,刘某友站在金属人字梯上进行墙面刷漆作业时触电。
(二)事故救援情况
现场人员发现刘某友触电后,立即断开商铺内电源,将刘某友救至地面,并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急救车到达现场后,将刘某友送往民航总医院进行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和和与乐公司做好现场保护后,对整个商铺进行全面排查,消除事故隐患,没有发生次生灾害。
事故造成1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约180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张某杰违章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和和与乐公司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王珅砚个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人员及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张某杰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情况
1.区纪委区监委依据现有证据,未发现区商务局存在履职问题。鉴于在大排查大整治期间仍然出现人员伤亡安全生产事故,区纪委区监委相关领导对区商务局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局长殷晓兵、服务质量促进科科长徐卫建进行约谈提醒,督促其切实落实管行业就要管安全的工作要求,对辖区重点企业开展全覆盖检查,压紧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区纪委区监委依据现有证据,未发现平房地区办事处存在履职问题。鉴于在大排查大整治期间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区纪委区监委相关领导已对平房乡分管副乡长张立颖、城乡建设办公室负责人苏阳、平安建设办公室负责人蒋玉颀、城乡建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工作人员王勇、平安建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工作人员马静进行了约谈,督促平房乡政府根据事故认定结果对大悦城进行相应处理,并要求对辖区限额以下工程进行全面摸排检查,切实落实属地责任,压实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责任。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和和与乐公司总经理刘超,作为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在生产经营项目发包前,未审查王珅砚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没有及时消除本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王珅砚个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刘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2.和和与乐公司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王珅砚个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和和与乐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大悦城物业朝阳分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加强对商场商铺的安全管理,将所有进入商场的单位和人员纳入管理范围;对承租单位直接发包的施工单位,要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加大日常管理力度,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和和与乐公司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关的规定,严禁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关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大悦城物业朝阳分公司、和和与乐公司要从事故中汲取教训,同时要对事故中其他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区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