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潘家园北京卓远一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1·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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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潘家园北京卓远一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1·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6717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街道劲松南街11号楼一装修施工现场 发生时间 2024-11-07 00:00:00 涉事单位 北京卓远一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高处坠落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210 行政区域 中国,北京,北京市,朝阳区 详细时间 13:20:00 二、事故概况 2024年11月7日13时20分许,在朝阳区潘家园街道劲松南街11号楼一装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发单位基本情况 北京卓远一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远一弘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悦,总经理刘某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078550889Y,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幸福西街1号301室。经营范围:专业承包;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城市园林绿化等。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北京中海燕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DXRKMB2X,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劲松南街11号楼大厅、2-3层全部。经营范围:酒店管理;餐饮管理;企业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等。 (三)事发项目基本情况 事发项目为北京市朝阳区劲松南街11号楼1-3层局部装修工程,工程内容分为楼体1-3层内部装修和外墙粉刷两部分。建设单位为北京中海燕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卓远一弘公司,工程价款80万元。事发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为王某超、安全员为崔某东、技术员为孙某弢。该项目于2024年10月21日在潘家园街道办事处进行了备案,并于10月30日开工,拟于2025年3月11日竣工。 10月16日,卓远一弘公司联系高某民负责事发项目外墙粉刷部分。 11月2日,高某民组织赵某同、李某等、王某军三名工人采用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以下简称“悬吊作业”)的方式粉刷外墙,悬吊作业相关工具由高某民负责提供。 经查,卓远一弘公司派遣的项目经理王某超无建造师等相关资格。赵某同、李某等、王某军三人均无高处作业类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1月7日13时许,高某民组织赵某同、李某等、王某军三人前往11号楼粉刷外墙,其中赵某同和李某等负责悬吊作业,王某军在地面通过滑轮递送灰料。 13时5分许,赵某同先将工作绳绑扎在11号楼屋顶东墙上一外挂钢制爬梯后,悬吊至楼体五层西南侧开始作业。 13时20分许,赵某同在作业时突然失稳,导致其坠落至下方一层的拱形水泥遮雨棚上,后向西弹出坠落至地面。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卓远一弘公司技术员孙某弢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13时25分许,“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将赵某同送往北京市垂杨柳医院进行抢救。 15时许,赵某同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为赵某同,男,55岁,甘肃人,卓远一弘公司施工人员;经鉴定:赵某同符合高坠致创伤失血休克死亡(鉴定书编号:CY2024BL0304号)。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210万元,其中含赔付死者家属138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高某民在施工前未向赵某同提供悬吊作业必需的防坠落保护装置和“生命绳”等安全防护设备。 赵某同在不具备高处作业资格、未确保工作绳进行有效固定,在无防坠落保护装置、无“生命绳”的情况下开始作业。在作业时,未有效固定的工作绳绳扣脱出,导致其坠落地面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施工组织混乱。卓远一弘公司未将事发项目的外墙粉刷作业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以包代管交由高某民负责组织施工。未制定外墙粉刷悬吊作业的专项施工方案;未制定悬吊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未委派具备相应管理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经理; 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卓远一弘公司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失管失查,未审查施工人员的高处作业资格,未确保施工人员使用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赵某同违规进行悬吊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卓远一弘公司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致使赵某同安全意识淡薄,违规进行悬吊作业。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朝阳潘家园北京卓远一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1·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事发单位安全管理缺失,施工人员违规作业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人员及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赵某同违规进行悬吊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故不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高某民,男,群众,事发项目外墙粉刷部分负责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未向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冒险组织不具备高处作业资格的施工人员违规进行外墙粉刷悬吊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刘某昌,男,群众,卓远一弘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悬吊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及时消除赵某同违规进行悬吊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刘某昌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2.王某超,男,群众,事发项目负责人,负责事发项目的全面工作。未参与制定悬吊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未对事发项目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检查事发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制止和纠正赵某同违规进行悬吊作业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王某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3.崔某东,男,群众,事发项目安全员,负责事发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未参与制定悬吊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未对事发项目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检查事发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制止和纠正赵某同违规进行悬吊作业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崔某东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4.卓远一弘公司。对施工现场失管失查,将外墙粉刷工作以包代管交由高某民负责,未审查事发项目悬吊作业人员的高处作业资格,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赵某同违规进行悬吊作业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卓远一弘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其他处理建议 因崔某东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住建部门依法吊销其相应资格。 (一)强化层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卓远一弘公司要强化红线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公司合法组织施工,将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统一管理,杜绝以包代管的情况再次发生。 (二)加强施工组织设计,提升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卓远一弘公司要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切实提高在施项目的安全管理水平。一是要根据施工项目具体情况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划定风险项、风险点。二是在作业前要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技术交底,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针对高风险作业项目要开具作业票,明确作业内容、作业人员,避免违规作业的情况再次发生。三是要派遣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管理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有安全技术人员在场,督促施工人员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开展作业。四是要坚持日常巡回检查制度,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坚持“早发现、早汇报、早整改”,做到“四个及时”。 (三)强化高风险作业管控。卓远一弘公司要强化施工区域内高风险作业管控。一是当工程中存在高风险作业内容时,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再开展施工工作。二是要严格审核施工人员的特种作业资格。三是要严格制定作业配套工具的入场检查制度和流程表单,确保向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在作业过程中抽取部分配套工具进行安全性能测试,对于达到年限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及工具,及时进行报备处理并更新。 (四)加强属地监管。潘家园街道要全面排查辖区内限额以下在施工程情况,进一步做好备案管理工作。一是要重点加强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安全管理,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及时办理安全生产信息登记。二是要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对安全风险较大的工程增加检查频次,对未登记的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或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确保各项施工平稳有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