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管庄北京兴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8·1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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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管庄北京兴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8·1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6735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地区建东苑西里小区内一沟槽施工现场 发生时间 2023-08-15 00:00:00 涉事单位 北京兴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高处坠落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380 行政区域 中国,北京,北京市,朝阳区 详细时间 20:35:00 二、事故概况 2023年8月15日20时35分许,朝阳区管庄地区建东苑西里小区内一沟槽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田华集团”),法定代表人米振华,党支部副书记朱某磊。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718740F,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金台里乙25号楼二层,公司类型为集体所有制,经营范围: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出租办公用房;普通货运等。 2.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十五分公司(以下简称“田华十五分公司”),总经理王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48842021C,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1号,公司类型为集体分支机构(非法人),经营范围:房屋修缮;租赁建筑工程机械设备、计算机、通讯设备等。 3.北京兴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邺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彭某娜。住所为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长虹西路73号1幢1层M825(集群注册),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 4.北京中建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良平,总经理孙某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2060602M,住所为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5919室,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咨询等。 (二)事发项目基本情况 事发项目为管庄乡建东苑西里小区西侧道路及环境改造项目,建设单位为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人民政府,施工合同签订单位为田华集团,实际施工单位为田华十五分公司,劳务分包单位为兴邺建筑公司,监理单位为中建工程公司,工程总造价为4069740.09元,施工面积约为17500平方米。该工程于2023年5月30日开工,拟于2023年10月31日竣工,目前处于雨水管改造阶段。 经调查,2023年4月1日孙某峰(个人)使用兴邺建筑公司的相关资质承揽了事发项目中的劳务分包,并以兴邺建筑公司的名义与田华十五分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孙某峰作为兴邺建筑公司的现场负责人兼劳务队长,负责劳务人员的招募、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与总包单位对接等工作。因该道路及环境改造项目非发改委立项的项目,无规划许可证,不具备在区住建委备案的条件,故管庄乡政府未给该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8月15日20时35分许,建东苑西里小区居民金某录在经过18号楼北侧的雨水管改造沟槽边时,身体突然失衡倚靠在自东向西第三节临边防护栏上,随后连同防护栏一同坠入沟槽中。 (二)事故救援情况 20时35分许,现场居民发现金某录坠落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将金某录从沟槽内救出。 20时50分许,“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将金某录送往北京大学民航临床医学院进行救治, 21时许,金某录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亡人员为金某录,男,78岁,河北人;北京朝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CY2023BL0198)鉴定意见为:“金某录死因无法确定”。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380万元,其中含赔付死者家属150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居民金某录在夜间施工现场沟槽边经过时,因作业现场沟槽未按要求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未设置红色标志灯示警,在金某录失稳后临边防护栏未能起到有效支撑作用,导致其坠落至沟槽内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现场管理缺失。兴邺建筑公司作为劳务分包单位,违法允许孙某峰(个人)使用其相关资质承揽工程,且未派遣现场安全管理人员,造成事发项目失管失控。劳务队长孙某峰未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沟槽未按方案正确设置安全防护措施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项目部安全管理不力。田华十五分公司项目经理长期脱岗,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失管失控,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沟槽未按方案正确设置安全防护措施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未履行监理职责。中建工程公司作为项目的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张某才长期脱岗,未履行监理职责,未对事发区域临边防护措施进行验收,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沟槽未按方案正确设置安全防护措施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朝阳管庄北京兴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8·1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沟槽未按要求搭设临边防护栏、事发单位安全管理不力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人员及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孙某峰,男,群众,劳务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工作。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发现并消除作业现场沟槽未按方案正确设置安全防护措施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孙某峰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2.彭某娜,女,群众,兴邺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并消除作业现场沟槽未按方案正确设置安全防护措施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彭某娜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3.王某,男,中共党员,田华十五分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发现并消除作业现场沟槽未按方案正确设置安全防护措施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王某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4.朱某磊,男,中共党员,田华集团党支部副书记,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并消除作业现场沟槽未按方案正确设置安全防护措施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朱某磊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5.孙某程,男,中共党员,中建工程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长期脱岗,未履行监理职责,未对所承揽的监理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未发现并消除作业现场沟槽未按方案正确设置安全防护措施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孙某程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6.兴邺建筑公司。允许孙某峰(个人)使用兴邺建筑公司相关资质承揽工程,对事发项目失管失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兴邺建筑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 7.田华集团。对所承揽的项目失管失查,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田华集团罚款的行政处罚。 8.中建工程公司。未切实履行监理职责,未发现并消除作业现场沟槽未按方案正确设置安全防护措施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中建工程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田华集团。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所承揽的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决杜绝以分部、分公司全面代替集团在项目进行管理的行为,要认真分析反思企业当前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短板和不足,真抓实干做好企业在建项目的排查整治工作,坚决筑牢安全生产底线。 (二)田华十五分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压紧压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充分认清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杜绝事故再次发生。 (三)兴邺建筑公司。要杜绝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避免重复发生此类生产安全事故。 (四)中建工程公司。要加强对作业现场的督促、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项目上的安全隐患并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限,加强对公司各监理项目上相关人员的监督,切实履行监理职责,避免重复发生此类生产安全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