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豆各庄北京五州创业广告有限公司“9·1”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朝阳豆各庄北京五州创业广告有限公司“9·1”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6721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地区惠多港购物中心 发生时间 2024-09-01 00:00:00 涉事单位 北京五州创业广告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触电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商贸 死亡人数 1 行政区域 中国,北京,北京市,朝阳区 详细时间 06:00:00 二、事故概况 2024年9月1日6时许,在朝阳区豆各庄地区惠多港购物中心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 1.北京五州创业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州广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张某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71212285P,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8号院3号楼8层0809,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广告设计制作、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电气安装服务等。 2.北京比格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比格餐饮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393671261,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桃山村309号1幢1层106号,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经营范围:餐饮管理、食品销售等。 3.北京实惠多多港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多港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王某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333B08,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黄厂西路1号院A2号楼地下1层001室-5层001室,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经营范围:日用品销售、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等。 (二)事发项目相关情况 2024年5月1日,比格餐饮公司与五州广告公司签署了《2024年度广告、招牌工程框架协议》,约定由五州广告公司承包2024年度比格比萨各品牌新建门店和老店招牌、灯箱、文宣类项目的施工改造,协议期限为1年。 8月10日,惠多港公司与比格餐饮公司签订《商场广告位合同》,将6号展示橱窗出租给比格餐饮公司用于广告宣传,租期1年,租金为1.6万元同等价值的无门槛代金券。6号展示橱窗的日常管理由惠多港公司物业部门负责。 8月中旬,五州广告公司按照《框架协议》相关要求,通过比格餐饮公司线上派单方式承接到事发项目,内容为惠多港购物中心6号展示橱窗的装饰装潢(张贴宣传墙纸、安装灯箱等),工期约半天。随后五州广告公司安排王某(一)作为事发项目负责人,王某(二)为辅助人员,同时将二人相关信息向惠多港公司物业部门进行了报备。8月31日晚施工进场前,王某(二)因故未到,王某(一)临时安排王某恒跟随其进场施工。 经调查,王某(一)、王某恒均无有效的特种作业资格(电工)。 (三)事故现场相关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惠多港购物中心2号门南侧疏散楼梯间底层,整体呈长方形,出入口朝东,面积约25平方米。楼梯间内紧靠北侧墙体处建有通往商场1-5层的紧急疏散楼梯,在一层与二层连接处为一楼梯平台。楼梯平台北侧立柱旁建有通往6号展示橱窗的连廊,立柱顶端存在一个连通6号展示橱窗吊顶的方形开口,一条带PVC护管的电源线(展示橱窗筒灯照明电路)从该方形开口进入吊顶内部。事故发生后,为保证救援安全,相关人员将该电源线连同外部PVC护管一起拉断。 (一)事故发生经过 8月31日22时30分许,惠多港公司物业人员打开惠多港购物中心2号门南侧的疏散楼梯间出入口,王某(一)与王某恒(男,29岁,河南人)通过疏散楼梯间内的连廊进入6号展示橱窗,开始张贴墙纸、安装灯箱。 9月1日6时许,王某恒站在疏散楼梯一层与二层连接处的楼梯平台,通过北侧立柱顶部的方形开口将上身探入展示橱窗吊顶内进行接线作业时,发出叫喊声示意发生触电。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王某(一)第一时间将筒灯照明电源线连同外层PVC护管一起拉断扯出,并与惠多港公司保安一起将王某恒救下。随后保安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王某(一)在急救人员电话指导下对王某恒进行了心肺复苏。 6时20分许,“120”急救车辆赶到现场,将王某恒送至朝阳区中西医结合急诊抢救中心进行抢救。 8时许,王某恒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亡人员为王某恒,男,29岁,河南人,五州广告公司临时工。经鉴定,王某恒符合电击致死(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京盛唐司鉴所[2024]病鉴字第496号)。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待定,死者家属赔付金额尚在商定中。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综合现场勘查及技术检测分析,王某恒在未断电状态下进行灯箱照明电路接线作业。在完成灯箱红色电线与筒灯蓝色零线接线作业后,王某恒准备将灯箱黑色电线与筒灯绿色火线连接时,其手部与筒灯绿色火线外露的带电金属线芯接触,同时肢体其他部分与吊顶内金属龙骨架接触,由于金属龙骨架属于接地体,电流经王某恒的手部、肢体、吊顶金属龙骨架入地,具备触电条件。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 五州广告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严格审查事发项目施工人员特种作业资格,未向施工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并监督佩戴使用;对事发项目安全管理不力,未及时消除王某恒在无特种作业资格(电工)、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品情况下违章进行接线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比格餐饮公司未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不到位。 惠多港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按照相关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检查不到位。 2.对外包外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 比格餐饮公司未有效落实对外包项目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管理,未严格审查五州广告公司的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关人员的特种作业资格,对外包施工项目的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王某恒无特种作业资格(电工)、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品违章进行接线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惠多港公司未有效落实对商场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管理,对购物中心已出租区域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承租方的施工过程监督、管理不到位。 3.相关人员违章作业 王某恒在无特种作业资格(电工)、未熟悉作业环境、未佩戴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情况下,违章进行灯箱照明线路接线作业。 (三)事故性质 朝阳豆各庄北京五州创业广告有限公司“9·1”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因施工人员违章作业,事发单位安全管理不力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人员及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王某恒,男,群众,河南人,在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电工)、未熟悉作业环境、未穿戴安全防护用品情况下,违章进行电路接线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王某(一),男,群众,五州广告公司现场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各项管理工作。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张某州,男,群众,五州广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建立并落实本单位安全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电工)人员违章进行接线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张某州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2.赵某刚,男,群众,比格餐饮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各项工作。未严格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事发外包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赵某刚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3.王某明,男,群众,惠多港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严格落实本单位安全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外租场地的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王某明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4.五州广告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严格审查事发项目施工人员的特种作业资格,未向施工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并监督佩戴使用;对事发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王某恒在无特种作业资格(电工)、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品情况下,违章进行接线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五州广告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 5.比格餐饮公司。未严格审查五州广告公司的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关人员的特种作业资格,未有效落实对外包项目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管理,对外包项目的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王某恒在无特种作业资格(电工)、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品情况下,违章进行接线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比格餐饮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 6.惠多港公司。惠多港公司未有效落实对商场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管理,对出租场地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承租方的施工过程监督、管理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惠多港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五州广告公司要以本次事故为鉴,结合企业自身及行业特点,建立完善并有效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要高度重视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要严格审查承包项目相关施工人员的特种作业资格,同时按照企业内部相关机制对项目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进行监督考核,坚决杜绝违章、违规作业,严防事故发生。 (二)强化企业外租外包安全生产管理 比格餐饮公司、惠多港公司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外包外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对项目承包、场地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管理,严格审查相关企业、人员资质条件,规范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强化涉及特种作业等高风险作业项目的安全管控,保障外包项目、出租场所的生产安全。 (三)强化外租外包安全监管及行业管理指导 区商务局和豆各庄地区办事处要突出区域特点,聚焦高风险点位,严格按照北京市安委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外包外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关于属地政府、行业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及相关工作要求,加大安全检查力度,强化行业管理和指导,督促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外包外租安全管理职责,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