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香河园北京久鑫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7·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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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香河园北京久鑫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7·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6732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香河园地区北三环西坝河18号内一装修施工现场内 发生时间 2023-07-24 00:00:00 涉事单位 北京久鑫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高处坠落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240 行政区域 中国,北京,北京市,朝阳区 详细时间 17:35:00 二、事故概况 2023年7月24日17时35分许,朝阳区香河园地区北三环西坝河18号内一装修施工现场内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中盛万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盛万安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梦珂,总经理庞某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5976833R,住所为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国家863红旗渠科技产业园A2号楼H3-08号,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机电安装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等。 2.北京久鑫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鑫加固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发平,总经理周某明。住所为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大街45号科技楼ZT059室,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施工总承包等。 3.北京蔷薇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蔷薇监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1021185953,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杉创意园一区1号楼-1至2层105,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理;施工技术咨询与服务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 事发项目总承包单位为中盛万安公司,监理单位为蔷薇监理公司,总造价为17104291.97元,施工面积约为2300平方米。事发的天井钢结构及玻璃顶棚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单位为久鑫加固公司。 经调查,2022年10月,事发项目招标完成后,中盛万安公司总经理庞某安将本项目转包给栾某(个人),由栾某负责组建总包项目部,对项目进行管理,并口头约定所获利润由中盛万安公司取得百分之三十、栾某取得百分之七十。承接项目后,栾某安排刘某杰为项目的执行经理对项目进行全面管理,孟某为项目技术负责人、窦某为项目安全员、王某为项目水电负责人,项目部所有人员均非中盛万安公司员工。 2022年11月,刘某杰联系了刘某,双方以中盛万安公司、久鑫加固公司的名义签订了《专业分包合同》,该专业分包施工内容不在总承包合同范围内。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7月24日7时许,刘某安排工人李某成等人在正通创意中心6号楼二层顶部进行玻璃顶棚安装工作。 17时35分许,李某成在进行收尾工作时不慎踏入未安装玻璃的孔洞坠落至一层地面。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李某成被送往应急总医院进行救治。 23时许,李某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亡人员为李某成,男,47岁,河北人;北京朝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CY2023BL0179)鉴定意见为:“李某成符合高坠致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240万元,其中含赔付死者家属118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李某成在二层玻璃顶棚处进行收尾作业时,因玻璃顶棚孔洞处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李某成不慎从孔洞处坠落至地面造成头部创伤致失血性休克后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专业分包现场管理缺失。久鑫加固公司将项目管理全部交由业务员刘某负责,由刘某负责劳务人员的招募、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与总包单位对接等工作,未派遣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对事发项目进行管理;现场工人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现场孔洞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项目部管理不力。中盛万安公司作为项目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马某长期脱岗;为节约成本将项目全部转包给栾某(个人),并由栾某组织成立项目部,实际负责组织施工;对施工现场失管失控,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朝阳香河园北京久鑫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7·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作业现场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事发单位安全管理不力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人员及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关于行业部门和属地履职尽责情况的说明 1.事发项目不属于限额以下工程,无法在香河园街道办事处办理备案登记。 2.经调查,香河园街道办事处曾于5月31日接到正通创意中心内涉嫌搭建违建行为的举报,香河园街道综合执法队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停工,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约谈了北京能通租赁公司相关负责人韩某爽,要求其提供房屋原始规划审批手续。 6月20日,香河园街道执法队在执法过程中再次发现正通创意中心仍在施工,执法人员再次要求停工,并于6月21日再次约谈了韩某爽,要求其提供房屋原始规划审批手续,并对房顶新增违建进行了立案调查。 6月24日,香河园街道执法队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仍未停工,遂对施工工具进行了暂扣,但北京能通租赁公司一直未能提供房屋规划手续。 6月25日,香河园街道副主任带队到工地进行检查,在检查现场再次明确停工要求、楼顶新增违建的拆除要求、尽快提供原房产规划手续,并要求其对在天井加建遮雨棚、电梯及消防烟道一事加快案件推进程序,认定后尽快采取措施。 6月27日,北京能通租赁公司对楼顶新增违建进行了拆除。 7月14日,香河园街道平安办检查队联合建国门消防大队对正通创意中心园区6号楼再次进行检查,未发现施工作业行为,并提示物业加强巡查,如发现违规施工情况及时向街道相关部门反馈。 综上所述,调查组认定,属地政府已履职尽责到位。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刘某,女,群众,久鑫加固公司现场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工作。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现场孔洞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刘某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2.周某明,男,中共党员,久鑫加固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现场孔洞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周某明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3.庞某安,男,中共党员,中盛万安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承包项目转包给栾某个人,导致项目失管失控,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现场孔洞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庞某安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4.久鑫加固公司。派遣不具备管理资质和能力的刘某对项目现场进行管理,对所承揽的项目失管失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久鑫加固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 5.中盛万安公司。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栾某个人,对所承揽的项目失管失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中盛万安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中盛万安公司。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杜绝项目转包的行为再次发生,对公司所有在建项目进行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相关安全生产隐患,有关检查整改情况要如实完整记录。 (二)久鑫加固公司。要对本企业人员的资质证书进行严格审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其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参与安全检查和整改的意识,在日常工作中认真履行巡回检查制度,坚持做好巡检工作,避免重复发生此类生产安全事故。 (三)中盛万安公司、久鑫加固公司。要坚持“风险优先、系统防控、全员参与、持续改进、信息化支撑”五项原则,落实好“主要负责人亲自上手、准确掌握基本知识、风险辨识评估全面、制定风险管控措施针对性要强、促进各种管理体系有机融合、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要简明实用”六项基本要求、把握好“风险辨识、风险评估、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持续改进提升”五个关键环节,同时根据施工内容和季节性特点等认真识别安全风险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