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迈“6.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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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迈“6.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963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宁安市沙兰镇镜泊湖世界地质公园保护及能力提升项目—火山熔岩台地环境综合治理生态修复工程沙兰景观形象门 发生时间 2023-06-04 00:00:00 涉事单位 杭州中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高处坠落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25 行政区域 中国,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 详细时间 14:00:00 二、事故概况 2023年6月4日14时许,杭州中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位于宁安市沙兰镇镜泊湖世界地质公园保护及能力提升项目—火山熔岩台地环境综合治理生态修复工程沙兰景观形象门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预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25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6月1日,镜泊湖世界地质公园保护及能力提升项目的“沙兰杜鹃花海景观形象门”开始现场制作骨架,由施工队副领班孟某全现场负责,作业人员孟某吉实施焊接制作,于6月1日至2日制作完成。6月3日,孟某全组织几名施工作业人员把形象门的骨架立起,底部用膨胀螺栓固定,并用五道8号线作为缆风绳与地面的膨胀螺栓链接。6月4日早8:00许,孟某全和力工侯某刚处理形象门顶部存在的缺陷,孟某全持角磨机从形象门的侧面攀爬到距离地面5.3米的第二道梁上,脚踏在横梁上处理缺陷,侯某刚在地面做辅助工作。当日下午14:00许,孟某全站在形象门第二道梁上处理缺陷时不慎坠落至地面。 (二)事故救援情况 侯某刚马上给同在工地其它位置干活的哥哥候某伟打电话告知此事,侯某伟随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报告杭州中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队总领班孙某华,孙某华驱车赶往事故现场,并向牡丹江市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生产经理巩某报告。14:40分许,宁安市东京城镇第二人民医院急诊科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医护人员把孟某全抬上救护车紧急送往牡丹江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当日17:00许,孟某全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25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孟某全违规攀爬到距离地面5.3米且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的形象门的横梁上,在未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安全带、安全帽等防护用品的情况下违章作业,不慎高处坠落是导致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杭州中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没有对作业人员进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高处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未按照规定监督工人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未辨识施工现场的危险因素,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2.牡丹江市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杭州中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在施工过程中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分包单位高处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且 未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等违章作业行为。 (三)事故性质 牡丹江宁安杭州中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6·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而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1人) 孟某全,男,群众,生前就职于杭州中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担任镜泊湖世界地质公园保护及能力提升项目—火山熔岩台地环境综合治理生态修复工程施工队副领班,辅助领班孙某华工作。擅自违规攀爬到距离地面5.3米且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的形象门的横梁上,在未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安全带、安全帽等防护用品的情况下违章作业,不慎发生高处坠落致其死亡。孟某全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本起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二)“行刑衔接”研判工作情况 事故调查组组织市应急局、市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召开“行刑衔接”研判工作会议,会议认为:牡丹江宁安杭州中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6·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相关人员(孟某全除外)不涉嫌刑事犯罪。 (三)对建设单位、项目审批单位调查情况 经市纪委监委第二监督检查室调查,监管单位省镜管委、宁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能够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监管,调查中未发现失职失察问题。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王某安,男,中共党员,系杭州中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没有有效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没有认真组织检查本项目施工安全状况,没有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从业人员在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实施高处作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和第5项的规定,其本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6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2.巩某,男,群众,系牡丹江市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生产经理,负责项目部全面工作,对杭州中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在施工过程中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分包单位高处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且 未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等违章作业问题。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9条第2款的规定,其本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3条第2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3.杭州中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没有对作业人员进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高处作业人员超年龄且无特种作业操作证;没有按照规定监督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没有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有效辨识施工现场的危险因素,没有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8条第1款、第45条、第41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该公司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14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处以罚款。 4.牡丹江市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杭州中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在施工过程中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分包单位高处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且未 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等违章作业问题。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9条第2款的规定,该公司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3条第2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五)建议企业内部处理的人员(2人) 1.孙某华,女,群众,杭州中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场施工领班,负责现场具体施工工作,实施班组级安全教育不到位,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到位。其本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按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其作出严肃处理,处理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2.勾某豹,男,群众,系牡丹江市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本项目开工后,其本人不定期参与本项目管理,没有全面履行项目经理工作职责,安全管理不到位。其本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由其所在公司先行撤销其项目经理职务,并按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处理,处理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六)其他处理建议 1.省镜管委作为建设单位较好地履行了自身工作职责,安全履职比较到位。因本工程施工范围过长,作业人员分散,在安全管理方面也存在一定的掌握施工信息不准、不全面而导致督促、协调不及时的问题。建议省镜管委深刻总结事故教训,改进工作并向牡丹江市安委办作出检查。检查材料报市安委办备案。 2.中宏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较好地履行了自身工作职责,安全履职比较到位。因本工程施工范围过长,作业人员分散,在实施监理工作方面也存在一定的掌握施工信息不准、不全面而导致督促、检查不及时的问题。建议中宏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深刻总结事故教训,改进工作并向牡丹江市安委办作出检查。检查材料报市安委办备案。 1.杭州中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要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全面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一是加强班组级安全教育,如实告知安全注意事项,并做好记录。务使从业人员掌握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提高安全意识和紧急避险能力。二是施工现场要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从事危险、高处作业时必须专门设置安全监护人,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三是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涉及攀爬登高作业时要配发安全带、安全帽、防滑鞋、防滑手套等劳动防护用品,确保装束整齐、安全适用。 2.牡丹江市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一是要加强基础内业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的针对性,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基础。二是要强化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认真组织开展风险辨识和风险研判,强化现场监督检查,配齐安全警示标牌,及时查处隐患,做到闭环管理。三是要加强对劳务分包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确保施工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