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木经开区湖南衡阳锦东科技有限公司“10·1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松木经开区湖南衡阳锦东科技有限公司“10·1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9356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湖南衡阳锦东科技有限公司 发生时间 2025-10-17 00:00:00 涉事单位 湖南衡阳锦东科技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物体打击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化工 死亡人数 2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287 行政区域 中国,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二、事故概况 2025年10月17日上午7时58分许,松木经开区湖南衡阳锦东科技有限公司在年产30万吨甲烷氯化物二期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87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涉事单位基本情况。 1.湖南衡阳锦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东公司”)。该单位系项目工程建设单位,曾用名:湖南衡阳锦亿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430400MACXHB6K3R,法人代表:杨某想,企业经营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松木经济开发区新安路3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装卸搬运;企业管理;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自主开展法律法规未禁止、未限制的经营活动)。 2.湖北华恒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恒公司”)。该单位系项目工程施工单位,法人代表为:曹某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为914205007775634279,企业经营地址:湖北宜昌营盘路2号32号楼,资质证书编号为D242064066,资质名称为: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有效期为:2025年5月27日至2030年5月26日,发证机关为: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鄂)JZ安许证字[2015]013116,有效期至2026年1月5日。 (二)事故当事人基本情况。 1.何某美,男,年龄63岁,华恒公司作业人员,户籍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新驿镇何村49号,身份证号码:3708221962××××2472,在此次事故中死亡。 2.孙某聪,男,年龄22岁,华恒公司作业人员,户籍地:山东省嘉祥县梁宝寺镇桑东村516号,身份证号码:2114222003××××3510,在此次事故中死亡。 (三)事故现场勘察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锦东公司项目工程V7667000m³储罐施工现场,事发前施工现场已停工,与该储罐类似的一共8个,其中V764基本成形,V765和V767已制作罐顶,剩余4个储罐仅完成土建基础部分。 现场备有卷板机对钢板进行预弯,部分已预弯的钢板弯曲方向朝上置于平地,经长时间停工,预弯的钢板在重力作用下逐渐展平。V766储罐事故现场,有一块大小约9500mm×2000mm×12mm,重量约1.79吨的钢板平放在地上,钢板一角留有一滩血迹,现场遗留有一顶安全帽,一台角磨机,周边已围有警戒带,V766储罐上还留有一块已展开的钢板,两端已与下挡板接触(正常情况下应不接触),现场仍存在安全隐患。 该批储罐采用倒装法施工,罐壁提升与循环作业核心步骤如下: 首先,安装底板、顶圈壁板组焊,罐顶钢板组焊、环绕顶圈壁板外侧安装第二层壁板并焊接固定竖向焊缝;而后首次提升,启动提升装置,将已组装好的整个罐顶和顶圈壁板整体向上提升一圈壁板的高度;再将第二层壁板塞入顶圈壁板下方并焊接横向焊缝及收口竖向焊缝;如此反复,直至所有壁板全部组装焊接完成。事故发生在安装第6圈壁板的环节。 (四)事故当天气象情况。 2025年10月29日,衡阳市气象科技服务中心提供的《气象资料证明(出证联)》说明:2025年10月17日零时至18日零时,市区多云转阴天,时段内气温19.9-29.9度,东北风,极大风速7.4m/s(4级),期间未发生雷电活动。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0月17日约7点,班前安全生产会后,安全员严某帅(施工单位任命的临时负责人)对项目进行常规巡查,发现V766罐体在9月22日停工前已吊装但未完成安装的两块钢制壁板,因停工时间较久,预弯的应力消失,弧形钢板伸直并向外扩张,直立放置的钢板重心发生变化,存在向外倾覆的安全隐患。 约7点30分,严某帅在施工项目部将这一情况通知组长吕某超并征求其处理意见,吕某超当即提出需要采用吊车卸下已变形存在安全隐患的钢板,要求严某帅联系吊车,吕某超先带领工人去现场查看。 约7点50分,吕某超带领何某美和孙某聪两名工人携带撬棍等工具到达现场,7点54分,吕某超正在与严某帅电话联系落实吊车事宜,由于钢板伸直扩张变形,钢板上部起吊作业所需安装专用夹具的位置与罐体贴合,无法插入夹具,何某美和孙某聪用撬棍准备将钢板上部撬离罐体,以便安装吊钢板的专用夹具;7点58分,刚撬动不久,钢板受外力作用失去平衡向外侧发生倾覆,正在操作的何某美和孙某聪躲避不及,何某美被压在钢板下面,孙某聪跑得稍快一点,也被钢板砸中头部,安全帽被弹开,倒在钢板旁边,当场倒地不能动弹。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在现场的班组长吕某超目睹事故发生后立即召集在附近的七八名工人把倾覆的钢板撬起,将受伤的何某美从钢板下面拖出来放在已倾覆钢板旁边的水泥地面上,8点02分吕某超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同时向严某帅报告,救护车于8时20分到达现场,8时45分将两人送达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进行抢救,10时11分孙某聪经医治无效死亡,13时49分接医院报告,何某美经医治无效死亡。 事故造成2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约287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建设项目在被责令停工后,未及时处理受弹性变形而存在事故隐患的钢板,施工作业人员在未采取安全措施情况下,盲目撬动该钢板,钢板失去平衡发生倾覆,是导致发生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华恒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1)督促指导安全检查不到位。华恒公司未严格按规定定期组织对在建项目进行安全检查,今年来公司相关部门仅对该项目进行了一次安全检查,但未发现安全隐患并下达整改指令。对下属项目部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组织和监督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项目部安全管理存在的缺陷问题。 (2)施工现场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项目部日常安全检查不到位,在项目停工后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也未能及时发现停工后766罐体处存在的安全隐患,导致现场安全隐患长期存在;隐患处置不到位,在发现766罐体处钢板因应力消除存在倾覆风险时,未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未制定妥善处置方案、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就安排作业人员前往处置。 (3)组织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下属项目部对新进临聘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向作业人员全面告知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导致现场作业人员对自身岗位安全风险认识和辨识能力不足,凭经验主义施工,在未报告、未经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盲目冒险作业,违规用撬棍在非安全区域撬动钢板。 (4)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在二期项目停工后,违规将项目经理调离并安排不具备项目负责人资质的安全员担任项目负责人;未建立项目负责人岗位安全交接制度,在负责人调离后未认真组织岗位交接,仅进行口头告知;督促现场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项目负责人和现场负责人仅在作业前进行口头告知,未落实安全技术交底,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也未及时制止。 2、锦东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 (1)未严格实施建设项目“三同时”。事发前二期项目处于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阶段,安全审批手续未齐全且未报备相关部门擅自组织施工单位开工,违规建设储罐。 (2)对承包商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不严。未对承包商进入作业现场实行严格管理,在二期项目停工后,未对施工区域进行严格封闭,导致人员随意出入;对作业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在项目停工后未组织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停工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并消除到位;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并督促改正。 3、松木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对建设项目安全监管不力。 该单位作为建设项目安全监管部门,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规章制度不健全,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建设项目安全监管检查流于形式,工作不严不细,未及时发现和制止锦东公司违章施工的行为。 (三)事故性质 松木经开区湖南衡阳锦东科技有限公司“10·1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由于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2人)。 1.何某美,华恒公司锦东科技项目部班组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不足,在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盲目作业,在本次事故中应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2.孙某聪,华恒公司锦东科技项目部班组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不足,在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盲目作业,在本次事故中应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予以行政处罚人员(6人)。 1.曹某武,男,50岁,中共党员,华恒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法人代表。未认真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违规将项目经理调离,安排不具备项目负责人资质的安全员担任临时项目负责人,且未明确调离期限;督促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不力,项目负责人交接制度不落实,项目停工和项目负责人调离后安全隐患排查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建议由衡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2.严某帅,男,36岁,群众,华恒公司项目部现场负责人。未严格履行项目部现场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未认真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发现安全隐患未按规定上报并制定隐患处置方案,未对班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在现场安全措施未采取到位的情况下,违规组织人员进入不安全区域进行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衡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3.吕某超,男,33岁,群众,华恒公司项目部班组长。安全防范意识不足,对现场罐体壁板倾倒的风险隐患辨识不到位;未严格履行现场监护人职责,未对班组成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在未制定完善的隐患整改措施的情况下,准许班组成员进入罐区违章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衡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4.杨某想,男,46岁,中共党员,锦东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未严格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在二期项目安全审批手续未齐全且未报备相关部门的情况下,组织施工单位擅自开工,违规建设储罐;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及能力方面存在的缺陷并督促改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建议由衡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5.叶某,男,50岁,群众,锦东公司项目现场施工负责人。未严格履行建设方现场施工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安全巡查流于形式,在企业停工后,未及时检查发现储罐壁板有倾倒的风险隐患;对施工方人员安全监管不到位,在停工后对施工方人员的施工准许把控不严,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班组私自作业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衡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6.宋某皎,男,49岁,群众,锦东公司安环科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管理流于形式,对施工单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组织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衡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三)建议予以行政处罚的单位(1家)。 湖北华恒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涉事工程项目承包单位,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组织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施工现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衡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建议由住建部门针对该单位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四)建议由企业内部处理的人员(2人)。 1.袁某,男,53岁,中共党员,2025年9月25日调离前担任华恒公司项目部项目经理。未严格落实调离交接手续,未对停工现场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华恒公司依照内部管理规定对其予以处理。 2.杨某华,男,61岁,群众,华恒公司施工部安环科科长,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项目部安全管理流于形式,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组织和监督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项目部安全管理存在的缺陷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华恒公司依照内部管理规定对其予以处理。 (五)建议予以组织处理的人员(2人)。 1.毛某荐,男,45岁,中共党员,松木经开区开发建设局副局长兼建工办主任,依据松木经开区相关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项目手续办理、在建施工工地日常监管、建筑领域“五全一常态”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对未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责任制、组织建设项目安全巡查排查和督促隐患整改不力等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松木经开区管委会党工委对其予以组织处理。 2.廖某军,男,51岁,中共党员,松木经开区开发建设局局长。对未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责任制、未及时发现和制止锦东公司违规施工等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松木经开区管委会党工委对其予以组织处理。 (六)建议予以组织处理的单位(2个)。 1.建议责成松木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向衡阳松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2.建议责成衡阳市松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向衡阳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一)华恒公司要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现场安全管理。一是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现场安全隐患处置制度,并做好隐患处置台账。二是要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安全检查等工作,确保安全检查落实到施工建设的每一个环节,将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严防类似事故的发生。三是要制定完善的人员调整交接制度,把安全生产工作列为必不可少的交接内容,严格依法依规安排有资质的人员担任项目部的管理职位。 (二)锦东公司要切实履行建设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认真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一是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项目建设,健全完善建设项目报备审批手续,建立健全在建项目安全检查排查制度,加强安全管理力量,加大安全检查力度。二是要加强对施工单位员工的教育培训,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员工安全意识,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三是要加强对在建项目的现场安全监管,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类专项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督促及时整改。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缺位、现场施工混乱等违章作业行为,要及时发现并督促改正。 (三)松木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局要严格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安全隐患排查。一是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工作人员职责分工制度,细化对在建项目的监管分工,将责任压实到个人,督促监管人员将自身职责履行到位。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对在建项目各个环节的施工安全监管,尤其是停工期间的安全检查,也要做到细致全面、严格把控,确保建筑施工安全落实到位,对于施工单位违章作业行为要及时发现并严厉制止,对于施工现场存在的隐患要督促其及时整改消除。 (四)属地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安全监督管理。 一是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理念。今年以来,松木经开区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于多发频发趋势,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的红线意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履行好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的属地管理责任。另外,针对该事故暴露出的违规建设等问题,松木区管委会要进一步查清查实、严肃处理。 二是要切实认清安全生产严峻形势。要全面深入分析安全形势,精准研判安全风险,认真开展安全督导检查,扎实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安全问题大整治、安全责任大落实行动,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筑牢安全生产防线,坚决防范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三是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对辖区内的企业认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措施实;切实督促相关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改善安全生产环境,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作业人员安全素质,坚持依法施工、按章作业,严防事故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