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同创共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3·28 ”一般高处坠落受伤事故调查报告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柳州同创共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3·28 ”一般高处坠落受伤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6687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柳工大道8号 发生时间 2024-03-28 00:00:00 涉事单位 柳州同创共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高处坠落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受伤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21 行政区域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 详细时间 2024年03月28日11时30分 二、事故概况 2024年3月28日11时30分许,在柳州市柳南区柳工大道8号,柳州同创共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租的江航2号库B2一1一42号仓库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1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发生企业及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柳州同创共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梧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XXXXXXXXXXXXX,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柳工大道8号江航2号库B2一1一42、43、45、46、47号仓库,经营范围: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及施工;建筑材料一装饰材料、家用电器、铝合金制品、电子产品、五金产品批发及零售。 2.彭某某,身份证号:4304XXXxxxxxxxxxxx,个人承接柳州同创共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小散钢结构拆除工程。 (二)经营资质许可或行政审批情况 柳州同创共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由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营业执照》。 (三)日常监管情况 柳南区太阳村镇人民政府,认为该地块已被征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未组织对该区域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3月20日,柳州同创共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梧某某联系彭某某找工人拆除柳工大道8号江航2号库B2一1一42号仓库的钢结构梁及模板,彭某某即联系董某某负责找工人施工。3月26日,梧某某、彭某某、董某某一起查看施工现场,并约定3月27日开始进场。3月27日,彭某某和董某某带领何某某等工人到现场开始施工作业。3月28日11时30分许,何某某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在作业过程中未穿戴安全防护用品,在距地面3米的钢结构上作业过程中不慎坠落,导致受伤。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于11时30分许,柳州同创共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员工听到施工工人呼救后立刻赶到事发区域,发现工人何某某躺在地面上,脚被模板压住,随即将压在脚上的模板移开,并呼叫附近工友一同抢救,同时让何某某的工友拨打120请求救援,120急救人员到现场后,法定代表人梧某某将伤者送至医院抢救。目前,伤者已经苏醒,能够简单地交流,正接受进一步治疗。 事故发生后,柳州同创共、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梧某某陪同伤者至医院进行治疗,并垫付医药费用及通知伤者家属。柳南区应急管理局、太阳村镇人民政府等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均立即派员赶往事故现场,调查事故情况。 事故造成何某某1人受伤住院治疗。 截至2024年5月22日,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一1986)的规定统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1万元人民币。 (一)事故直接原因 柳州同创共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将小散工程发包给不其备相应资质的个人彭某某。施工工人何某某在未取得高空作业资质的情况下作业,作业过程中未穿戴安全防护用品,高处坠落导致受伤。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涉事有关企业及人员 1.1.柳州同创共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未审核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2.柳州同创共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梧某某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1.3.彭某某 个人擅自承接柳州同创共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钢结构拆除工程,从事经营活动。 2.行业主管部门及所辖街道 2.1.柳南区住建局 按照区安委办印发的《柳南区建筑施工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案》(柳南安委办〔2024〕11号)和区住建局《关于强化柳南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柳南住建发〔2024〕5号)的要求,应常态化开展“小散工程”专项整治行动,有效防范小散工程施工事故发生。 2.2柳南区太阳村镇人民政府 落实“属地监管”职责不到位,未明确辖区已征收的土地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管辖权限,导致已征收土地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出现空白。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柳州同创共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3·28”一般高处坠落受伤事故是一起因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在作业过程中未穿戴安全防护用品,高处坠落导致受伤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柳州同创共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柳州同创共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梧某某,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何茱某,自身安全意识淡薄,在未经考核合格和未取得高处作业证书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高处作业,未穿戴安全防护用品,导致高处坠落受伤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何某某在事故中受伤,仍需继续接受治疗,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一)柳州同创共赢建筑材料限公司 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严格审核特种作业人员资质;二是择具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签署安全管理协议,对承包单位统一协调管理:三是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二)柳南区住建局 依照“管行业必管安全”要求,常态化开展“小散工程"专项整治行动,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督促各镇(街道)和各相关行业部门履职,加大对小散工程安全检查力度,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三)太阳村镇人民政府 依法履行属地责任,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安全生产监督履职不到位问题进行深刻反思,对太阳村镇人民政府辖区内,已征收的区域进行一次全覆盖的梳理,需要明确的报请区政府审批同意,并与代管街道做好交接,明确监管责任。对未委托代管的区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检查发现问题的要求限期整改,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整改的,报送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切实把安全隐患消除在基层,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