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zone⚠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数据库 ← 返回报告列表

株洲市“9·2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4-09-23 等级:较大事故 类型:道路交通事故
— 下载原件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株洲市“9·2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9346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株洲市芦淞区芦淞大桥
发生时间
2024-09-23 00:00:00
涉事单位
株洲京桔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交通事故
事故等级
较大事故
事故性质
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道路运输
死亡人数
6
受伤人数
7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829
行政区域
中国,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二、事故概况
2024年9月23日7时36分许,株洲市芦淞区芦淞大桥上发生一起多车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6人死亡、7人受伤、10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829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涉事人员情况
1.刘某,男,湘BD70699号小型新能源汽车驾驶员,准驾车型:C1D,持有株洲市交通运输局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2.王某艳,女,湘BY4388号小型轿车驾驶员,准驾车型:C1,持有株洲市交通运输局核发的《巡游出租车汽车驾驶员证》。3.尹某春,男,电动二轮车(悬挂湘BLS101886临时号牌)驾驶员,在事故中死亡。
4.李某兴,女,准驾车型:C1,湘BZQ010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在事故中死亡。
5.海某清,男,湘BZQ010普通二轮摩托车乘客,在事故中死亡。
6.海某澈,男,湘BZQ010普通二轮摩托车乘客,在事故中死亡。
7.陈某辉,男,电动二轮车(悬挂号牌:株洲0030083)驾驶员,在事故中死亡。
8.刘某华,女,电动二轮车(悬挂号牌:株洲0030083)乘客,在事故中死亡。
9.黄某凤,女,湘BD70699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客,在事故中受伤。
10.陈某,女,湘BY4388小型轿车乘客,在事故中受伤。
11.刘某伶,女,电动自行车(号牌:株洲0003028)驾驶员,在事故中受伤。
12.沈某广,男,电动自行车(号牌:株洲0062310)驾驶员,在事故中受伤。
13.张某华,女,电动自行车(号牌:株洲0215265)驾驶员,在事故中受伤。
14.刘某妮,女,准驾车型:C2,湘B3DN89小型轿车驾驶员,在事故中受伤。
15.林某,女,湘B3DN89小型轿车乘客,在事故中受伤。
16.戴某,男,准驾车型:C1,湘BA80J2号小型轿车驾驶员,车辆在事故中受损。
(二)事故车辆情况
1.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车辆信息
(1)湘BD70699号小型新能源汽车,车辆所有人:株洲京桔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8月,保险在有效期内。持有株洲市交通运输局2024年9月9日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湘交运管许可株字430201604611号)。
(2)湘BY4388号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王某仔,王某仔与该车驾驶员王某艳系夫妻关系,分主班、副班共同运营湘BY4388号小型轿车(出租车),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8月31日,保险在有效期。持有株洲市交通运输局2024年4月19日核发的《道路运输证》(湘交运管株字430201503686号)。
2.其他车辆信息(按碰撞顺序排列)
(1)电动自行车(号牌:株洲0003028),号牌种类:绿色(国标),所有人:刘某伶,车身颜色:粉,品牌型号:爱玛48-12小叮当。
(2)电动二轮车(临时号牌:湘BLS101886),车辆使用人:尹某春,品牌:联统牌。
(3)电动自行车(号牌:株洲0062310),号牌种类:绿色(国标),所有人:沈某广,车身颜色:沙漠色,品牌型号:辉华TDM015Z。
(4)普通二轮摩托车,号牌:湘BZQ010,所有人:李某兴,车身颜色:绿,使用性质:非营运,燃料类型:电,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05月31日。
(5)电动自行车(号牌:株洲0215265),号牌种类:绿色(国标),所有人:张某华,车身颜色:粉/绿/灰,品牌型号:台铃TDT779Z。
(6)电动自行车(号牌:株洲0030083),车辆品牌:雅迪牌,车辆所有人:陈某辉,车身颜色:亮光索尔绿/月光金/黑。
(7)小型轿车,车牌:湘B3DN89,所有人:刘某宇,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05月31日。
(8)小型轿车,车牌:湘BA80J2,所有人:叶某,检验有效期止:2026年05月31日。
(三)事发道路和事发现场勘察情况
1.事发现场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株洲市芦淞区芦淞大桥桥面东侧098-086号灯杆路段。桥梁总长1821.6m,西起株洲市天元区,接庐山路,跨湘江,东至芦淞区,接红港路,其中河东岸引桥高架跨越沿江中路、建设中路后与人民路平交,设有一对上、下匝道与建设中路相互连接,设计车速:主线40km/h,辅道30km/h,匝道30km/h。(见图1)
(图1事故路段图)
2.事发现场情况
湘BY4388小型轿车停止在由西向东左侧第一行车道内。株洲0003028电动自行车倒在由东向西非机动道内。株洲0062310电动自行车倒在由东向西非机动道内。湘BZQ010电动两轮轴心摩托车倒在由东向西右侧第一机动车道内。株洲0215265电动自行车倒在由东向西左侧第一机动车道内。湘BLS01886电动自行车倒在由东向西右侧第一机动车道内。湘BD70699小型普通客车停止在由东向西右侧第一机动车道内。湘BA80J2小型轿车停止在由东向西右侧第一机动车道内。株洲0030083电动自行车挤压在湘BD70699小型普通客车车尾和湘BD70699小型普通客车车头之间。湘B3DN89小型轿车跨线停止于第一和第二机动车道分道线上。(见图2)
(图2事故现场图)
3.事发道路标志标线核查情况
主桥: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采用金属梁柱式护栏分隔,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采用钢筋混凝土护栏分隔,道路中央采用中心双黄线隔离双向车道。
河东过渡段(事发路段):有人行道段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采用金属梁柱式护栏分隔,无人行道段非机动车道外侧采用组合型护栏;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采用15cm宽的白色实线分隔;机动车道为双向四车道,中央分隔带采用钢筋混凝土护栏分隔,事发路段侧道路设置有中央分隔带(1.5m)、车行道(7.5m)、非机动车道(3.75m)、人行道(2m),施划有中央隔离线、车道线、机非分离线,标线清晰,符合《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规范要求。限速40km/h标识设置在芦淞大桥两端引桥入口处及主桥匝道入口处。
(四)车辆及人员检验鉴定情况
1.尸体检验情况。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尹某春、李某兴、海某清、海某澈、陈某辉、刘某华6名死者分别进行尸表检验和死亡原因分析:李某兴符合头、腹部遭受外界暴力,造成颅脑损伤合并腹腔脏器损伤致死;海某清不排除头、胸腹部遭受外界暴力,造成颅脑及胸腹部脏器损伤死亡;海某澈不排除头、胸腹部遭受外界暴力,造成颅脑及胸腹部脏器损伤死亡;刘某华倾向于头部遭受暴力造成颅脑损伤死亡;陈某辉符合头部遭受暴力造成颅脑损伤死亡;尹某春倾向于头部、胸腹部、四肢部遭受外界暴力导致头部、胸腹部、四肢部多发创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2.车辆技术检验鉴定。经湖南西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湘BY4388小型轿车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未发现异常,行驶系中后轮轴胎冠花纹不一致,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相关要求;湘BD70699小型普通客车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及行驶系未发现异常;经静态检验,除因事故造成的损坏外,送检的株洲0003028电动自行车、湘BLS101886电动二轮车、株洲0062310电动自行车、湘BZQ010普通二轮摩托车、株洲0215265电动自行车、株洲0030083电动自行车、湘B3DN89小型轿车、送检的湘BA80J2小型轿车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及行驶系均未发现异常。3.痕迹检验鉴定。经湖南西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湘BY4388小型轿车正前部与湘BD70699小型普通客车正尾部发生过碰撞可以成立;送检的湘BD70699小型普通客车左侧前部与株洲0003028电动自行车左前部发生过碰刮可以成立;送检的湘BD70699小型普通客车右前部与湘BLS101886电动二轮车前部及人体发生过碰撞可以成立;送检的湘BD70699小型普通客车车身左侧后部与株洲0062310电动自行车左侧前部及人体发生过碰刮可以成立;送检的湘BD70699小型普通客车右前部与湘BZQ010普通二轮摩托车前部及人体发生过碰撞可以成立;送检的湘BD70699小型普通客车左前部与株洲0030083电动自行车(电机尾号:B6934G)前部及人体发生过碰撞可以成立;送检的株洲0215265电动自行车车身右侧下部与被碰撞后挫滑的湘BL.S101886电动二轮车发生过接触碰撞可以成立;送检的湘BD70699小型普通客车右前部与湘B3DN89小型轿车右前部发生过碰撞可以成立;送检的湘BD70699小型普通客车尾部左侧与湘BA80J2小型轿车前部发生过碰撞可以成立。
4.行驶速度鉴定。经湖南西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湘BY4388小型轿车事发时(即采取制动措施前)的行驶速度为51km/h;湘BD70699小型普通客车碰撞株洲0003028电动自行车、湘BLS101886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株洲0062310电动自行车及湘BZQ010普通二轮摩托车的瞬时车速为101km/h,湘BD70699小型普通客车碰撞株洲0030083电动自行车(电机尾号:B6934G)的瞬时车速为84.9km/h;湘BD70699小型普通客车碰撞湘B3DN89小型轿车的瞬时车速为101km/h。
5.尿液检测。经公安局对刘某和王某艳的尿液检测,结果呈阴性反应。
6.事故形成原因鉴定。经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本起事故形成原因系湘BD70699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在驾驶人采取制动措施过程中被湘BY4388号小型轿车追尾碰撞,驾驶人向左转向及踩下加速踏板,导致其向左前方持续加速行驶进入对向车道先后与多辆车发生碰撞至最终停止。
(五)事故相关企业情况
1.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区C2座21层2103室;法定代表人:肖某,注册资本:5000万元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湘交运管许可株字430200900010号,经营范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证件有效期2022年1月12日至2027年1月11日。京桔公司与滴滴出行公司属于服务合作关系,由京桔公司提供合规车辆,车辆使用滴滴出行公司的“滴滴打车”平台进行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使用滴滴平台公司提供的软件进行日常运营服务,双方关于安全责任的约定为司机因自身过错给第三方造成的侵权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司在保险限额外承担一般责任。
2.湖南北汽银建巴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南路278号修理厂;法定代表人:王某斌,注册资本:2000万元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湘交运管许可株字430200701056,经营范围: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有效期:2023年7月23日至2027年7月22日。湘BY4388巡游出租汽车(确权在个人名下)系该公司集约管理的车辆,其二者之间为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公司每月收取170元的服务费,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公司为确权到个人名下的集约车提供安全管理服务,包括培训、换证、车辆更新、油补申请等事宜。
3.株洲京桔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栗雨街道奔腾路66号株洲汽博园服务中心信息大楼6层1号;法定代理人:黄某瑕,注册资本:5000万元整。由京桔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100%持股,京桔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由惠迪(天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持股67%、华夏出行有限公司持股33%。2024年07月29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与株洲京桔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入网运营协议”,乙方自愿接入甲方平台并通过甲方平台进行网约车营运,有效期为一年。该公司为湘BD70699号小型普通客车车辆登记所有人,公司与刘某属于租赁关系,于2024年9月11日双方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
(一)事故发生经过
9月23日7时36分许,刘某驾驶湘BD70699号小型普通客车(核载5人,实载2人),沿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大桥由西向东行驶时,被后方王某艳驾驶的湘BY4388号小型轿车追尾,湘BD70699号小型普通客车随即驶入对向车道并持续加速,先冲入非机动车道,又拐回机动车道,接连碰撞5辆电动车、1辆摩托车、2辆小轿车,最终旋转停止在机动车道内,造成6人死亡、7人受伤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株洲市公安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芦淞区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快速响应,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成立了医疗救治、善后处置、信息报送、事故调查、交通安全等工作组,工作组各司其职、密切协同,高效处置,第一时间将事故受伤人员送到医院进行抢救,其中尹某春、李某兴、海某清、海某澈、陈某辉、刘某华6人经抢救无效现场宣布死亡;陈某、黄某凤、刘某伶、沈某广、张某华、刘某妮、林某7人经医院抢救已全部痊愈出院。株洲市政府和有关部门事故信息报送渠道通畅,信息流转及时,应急指挥得当,协调有序。善后处理工作及时有序推进,安抚、调解工作顺利开展,正确引导了舆情,全力维护了社会平稳。公安部交管局、省应急管理部门、省交警总队也派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事故造成6人死亡、7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约829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1.主要原因及责任
刘某驾驶机动车被后车追尾碰撞后采取措施不当,逆向加速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车辆发生高速碰撞,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2.次要原因及责任
王某艳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且超速行驶,导致与刘某驾驶车辆发生追尾事故,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在本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李某兴使用准驾车型不相符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但因刘某驾驶机动车加速驶入对向车道,李某兴上述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其驾驶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扩大了损害后果,在本次事故中承担本车超载损害后果的次要责任。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存在差距。株洲京桔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对驾驶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缺少对突发情形条件下的应急处置培训内容。从“9·2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来看,肇事司机刘某驾车被追尾碰撞后,在有条件采取制动、避险措施的情况下,误操作将加速踏板踩下导致车辆持续加速,并在后续操作中未采取正确避险措施,致使损害后果加大。
2.市政工程维护中心在跨湘江城市桥梁管理养护,市交通运输部门在网约出租行业管理、监管执法,公安交管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养护上存在工作职责不到位的情况。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株洲市“9·23”事故是一起因驾驶人采取措施不当,逆向高速行驶导致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对相关单位行政处罚建议
建议由株洲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对株洲京桔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进行处理。
(二)对相关行政单位处理建议
芦淞区人民政府、株洲市交通局分别向株洲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株洲市政工程维护中心向株洲市城管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向株洲市公安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三)对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刘某,男,湘BD70699号小型新能源汽车驾驶员,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移送起诉至芦淞区检察院。
2.王某艳,女,湘BY4388出租车驾驶员,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且超速行驶。建议由公安交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处理。
3.黄某瑕,株洲京桔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株洲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4.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政府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问题的相关材料,已移交株洲市纪委监委。对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处理意见,由株洲市纪委监委提出。
一是提升思想认识,坚决守住安全底线。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事故“可防可控、预防为先”理念,针对当前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的薄弱环节,坚持问题导向,细化工作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交通、卫健、工信、住建等职能部门要聚焦“人、车、路、企、政”五大要素,全方位、无死角开展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治理,扎实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判,做实做好安全预警、视频巡查、指挥调度、应急处置和信息报送等工作,切实筑牢道路交通安全防线,全力降压各类交通事故,确保不再发生较大以上交通事故。
二是推进隐患整治,坚决筑牢管控防线。公安、交通、工信、住建、教育、宣传、乡镇办等部门要狠抓源头管理、路面管控、宣传教育等管防措施落实落地,进一步织密群防群治、齐抓共管安全防控体系,坚决堵死管控漏洞,全面压降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消除事故诱因。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推进道路安全隐患治理,主动整治重点安全隐患,对短期内难以整改到位的,要及时采取有效临时安防措施,切实将隐患消除在萌芽之时、事故之前,保障交通安全。
三是强化暗访督导,坚决绷紧责任红线。严格执行《湖南省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进一步压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充分用好暗访督导手段,广泛采取“四不两直”方式深入基层一线、交通主线、重点行业、重点路段开展暗访,对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的单位一律警示约谈、挂牌督办;对隐患问题突出、整改不力且逾期不改的一律予以事前追责;同时,凡发生较大以上交通事故的,一律“零容忍”启动追责程序。
四是用好平台手段,坚决做实宣教提示。坚持情报信息引导宣传,认真落实“两公布一提示”要求,协调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用足官方新媒体账号,广泛公布交通安全预警信息,提示群众安全出行。广泛动员各种宣传资源、用好各类平台,把宣传教育、警示提醒送到村组社区、园区厂区、田间地头。系统梳理典型事故案例和突出违法行为,制作警示教育视频、安全出行手册等宣传资料,通过农村大喇叭、宣传栏、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以及微信群等载体集中推送传播。充分利用各类宣传阵地,提示宣传交通安全知识,营造良好宣传氛围,提升全民交通安全守法意识、文明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