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zone⚠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数据库 ← 返回报告列表

株洲渌口“3·2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5-03-27 等级:较大事故 类型:道路交通事故
— 下载原件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株洲渌口“3·2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9344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株洲市渌口区S207省道K137+10m处
发生时间
2025-03-27 00:00:00
事故类型
交通事故
事故等级
较大事故
事故性质
道路交通事故
所属行业
道路运输
死亡人数
3
受伤人数
4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326
行政区域
中国,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
详细时间
08:35:00
二、事故概况
2025年3月27日8时35分许,株洲市渌口区S207省道K137+10m处发生一起两车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4人受伤、2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326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涉事人员情况
1.宗某焱,男,湘BL7551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准驾车型:C1D,驾驶证当前状态:正常。
2.罗某元,男,湘DH8555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准驾车型:A2,驾驶证当前状态:正常。
3.宗某政,男,湘BL7551小型普通客车乘客,系宗某焱亲戚,在事故中死亡。
4.向某省,男,湘BL7551小型普通客车乘客,系宗某焱亲戚,在事故中死亡。
6.宗某生,男,湘BL7551小型普通客车乘客,系宗某焱亲戚,在事故中受伤。
6.宗某丁,男,湘BL7551小型普通客车乘客,系宗某焱亲戚,在事故中受伤。
7.曾某珍,女,湘BL7551小型普通客车乘客,系宗某焱亲戚,在事故中受伤。
8.张某华,女,湘BL7551小型普通客车乘客,系宗某焱亲戚,在事故中受伤。
(二)事故车辆情况
1.湘BL7551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刘某福,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09月,保险在有效期内。2024年7月,刘某福以3700元的价格将该车转让给了宗某焱,没有转移登记。
2.湘DH8555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彭某亮,检验有效期止2026年01月,保险在有效期内。
3.湘DX312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所有人:彭某亮,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08月,保险在有效期内。
(三)事发道路和事发现场勘察情况
1.事发现场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渌口区朱亭镇黄龙村新街组S207省道K137+10m处上行方向(往衡东方向)车道,事故路段为双向两车道普通省道,该路段为二级公路,设计速度为60km/h〔其中事发路段南往北方向设置有限速40km/h的限速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方向),北往南方向设置有限速30km/h的限速牌(货车行驶方向)〕,路面平整无病害。事故路段道路上行方向路面右侧为民房的水泥坪,水泥坪内种有两颗桂花树,137K里程碑旁桂花树的主干距离车行道边线88cm,其朝向道路面的树冠没有侵占车行道空间(事故后此棵树已经被砍伐,故无法确定其树冠距离车行道的具体数据)。但因该树靠近事发路段道路,且事发路段为弯道,依据影像资料和现场目测该树对由北往南的大型车辆驾驶员的视线有一定影响。(见图1)
(图1事故路段图)
2.事发现场勘察情况
湘BL7551小型普通客车顺时针旋转静止于由南往北方向行车道内,湘DH8555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湘DX312挂重型自卸半挂车)静止于由北往南方向行车道内。湘DH8555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左前部破损,湘BL7551小型普通客车车头、车身严重变形损坏。(见图2)
(图2事故现场图)
(四)检验鉴定情况
1.尸体检验情况。经湖南西正司法鉴定所尸表检验和死亡原因分析:宗某焱符合交通事故所致严重颅脑、胸部损伤死亡;宗某政符合交通事故所致严重胸部损伤死亡;向某省符合交通事故所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2.车辆技术检验鉴定。经湖南西正司法鉴定所鉴定,经静态检验,除因事故造成的损坏外,送检的湘BL7551号小型普通客车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及行驶系未发现异常。经静态检验,结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送检的湘DH855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湘DX312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转向系、行驶系未发现异常,其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经株洲市奇迹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湘DH855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湘DX312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一轴加载制动率、二轴制动率、汽车列车整车制动率不合格;前照灯H左外灯不合格。
3.行驶速度鉴定。经湖南西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湘DH855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湘DX312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的行驶速度约为70.31km/h。送检的湘BL7551号小型普通客车的行驶速度约为40.86km/h。
4.事故车辆安全带情况鉴定与咨询分析。经湖南西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湘BL7551号小型普通客车第三排座位的安全带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经湖南西正司法鉴定所咨询分析,湘BL7551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位及副驾驶位人员在事故发生时系了安全带,第二排及第三排座位人员在事故发生时未系安全带。
5.树冠是否侵占有效路面空间咨询分析。经湖南西正司法鉴定所咨询分析,事故现场中S207—137号里程碑旁树木朝向道路面的树冠没有侵占车行道空间,由于事故后该树已经被砍伐,故无法确定其树冠距离车行道的具体数据。
6.血液乙醇浓度检测。经湖南西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宗某焱的血液样品中未检出乙醇。
7.呼气式酒精检测。经民警现场对罗某元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0mg/100ml。
8.尿液检测。经公安局对罗某元的尿液检测,结果呈阴性反应。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3月27日8时35分许,宗某焱驾驶湘BL7551小型普通客车(非营运车辆,核载7人,实载7人)搭乘亲属6人,由朱亭镇天台寺村前往株洲市天元区亲友家参加吊唁活动。沿S207线由南往北行驶至株洲市渌口区朱亭镇黄龙村接龙组路段时,宗某焱驾车越单黄实线超车,导致与对向行驶的罗某元驾驶的湘DH855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湘DX312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该车为空载状态,系由湘潭县前往衡东县的过境车辆)迎面相撞,造成3人死亡、4人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株洲市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渌口区政府、区公安分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朱亭镇等部门和单位快速响应,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单位各司其职、密切协同,高效处置,第一时间将事故受伤人员送到医院进行抢救,其中宗某政、向某省经抢救无效现场宣布死亡,宗某焱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宗某生、宗某丁、曾某珍、张某华在医院进行救治。株洲市政府和渌口区政府有关部门事故信息报送渠道通畅,信息流转及时,应急指挥得当,协调有序。善后处理工作及时有序推进,安抚、调解工作顺利开展,正确引导了舆情,全力维护了社会平稳。省应急管理部门、省交管总队也派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事故造成3人死亡、4人受伤。
经核定,该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3263532元人民币。
(一)事故直接原因
1.主要原因及责任
宗某焱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跨越中心单黄实线驶入对向车道超车,车速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2.次要原因及责任
罗某元驾驶机动车车速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驾驶制动系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在本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二)事故间接原因
渌口区相关职能部门在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落实上有差距,属地党委政府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落实上有差距。
(三)事故性质
株洲市渌口区“3·27”事故是一起因驾驶人驾驶车辆违规超车和超速行驶导致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对相关行政单位处理建议
朱亭镇人民政府、渌口区交通事务中心、渌口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向渌口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二)对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宗某焱,湘BL7551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涉嫌交通肇事罪,但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2.罗某元,湘DH8555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车速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驾驶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建议由交警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处理。
3.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政府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问题的相关材料,已移交株洲市纪委监委。对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处理意见,由株洲市纪委监委提出。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渌口区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充分认识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认真研究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全力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把道路交通安全各项工作抓细、抓实、抓落地,有效防范化解道路交通领域重大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强化源头治理,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渌口区相关部门和乡镇要对前期排查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情况进行“回头看”,对辖区S207、S333等重要国省干线开展专项隐患排查,重点排查交通标志标牌标线、安全防护设施、影响安全行车视距、临水临崖易积水等问题隐患,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督促落实整改并逐一跟踪盯办,确保隐患全部销号。要积极筹措资金,在交通违法行为多发路段设置道路电子监控设备。通过切实有力的举措,坚决杜绝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遏制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深化专项整治,加强路面执法管控力度。渌口区交警、交通部门要加强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研判,完善联动机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合理布局设点,强化路面巡查力度。通过开展统一行动、区域联动等方式,持续深化交通违法行为整治。以6座以上小客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摩托车、电动三(四)轮车等车辆为重点,严厉查处超员、超载、违法载人、疲劳驾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越实线超车、酒驾醉驾等突出违法犯罪行为;以“防超载、防超速、防疲劳”为重点,开展货车超限超载专项治理,同时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持续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专项行动,严查酒驾醉驾、无证驾驶、机动车违法变道、不按车道行驶、不礼让行人等违法行为。
(四)突出警示引导,强化安全宣传教育效果。要深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业务规范化建设,针对学校、村居、企业等主体,积极应用农村应急广播系统、微信群等渠道,利用便民综合服务中心、农村电商服务站、农村集市、“屋场会”等场所时机,做强农村交通安全宣传阵地,紧盯重点群体,抓好农村“一老一小”交通安全宣传警示教育。聚焦农村地区轻型货车、三轮车、拖拉机违法载人、面包车超员、无牌无证、超速等易发多发违法行为,开展精准化宣传,强化农村地区常用交通工具、典型出行场景的安全驾驶和出行安全教育。持续深化“两站两员”建设,提升宣传劝导及教育引导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