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炎陵株洲鑫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6·15”较大中毒事故调查报告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株洲炎陵株洲鑫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6·15”较大中毒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9343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霞阳镇颜家中小企业创业园B6号 发生时间 2025-06-15 00:00:00 涉事单位 株洲鑫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中毒和窒息 事故等级 较大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其他 死亡人数 3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541.8015 行政区域 中国,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 详细时间 08:00:00 二、事故概况 2025年6月15日8时许,炎陵县株洲鑫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较大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41.8015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1.公司概况 株洲鑫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盛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225MAC5PP9PXK,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地址位于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霞阳镇颜家中小企业创业园B6号,该企业成立于2023年1月16日,注册资本218万元,经营范围分为一般项目和许可项目。许可项目:危险废物经营。 2.行政许可情况 2024年9月20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向鑫盛源公司发放了排污许可证,编号为:91430225MAC5PP9PXK001V,有效期限:自2024年9月20日至2029年9月19日止。2024年9月27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向鑫盛源公司下达了《关于对株洲鑫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临时经营许可的行政决定》,同日发放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为:株环(危临)字第(010)号,经营期限为1年,有效期为2024年9月27日至2025年9月28日。经营方式为:收集、贮存[收集范围限株洲市范围内,可兼顾与株洲市接壤的其他地市的县级辖区小微企业;来源限危险废物年产生量(或外委利用处置量)10吨及以下的工业源危险废物,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学校等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以及其他社会源危险废物]。经营范围为24类危险废物(HW02、HW36、HW37、HW39、HW40、HW45、HW49、HW50)。经营规模为11000吨,设计最大贮存量465.6吨。事故发生时危险废物贮存量约32.5吨。 3.公司股权结构。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罗某持股51%,刘某芳持股49%。经调查,鑫盛源公司实际持股情况为:罗某一方实际持股51%(其中罗某实际持股26%,谭某龙实际持股13%,李某实际持股12%),黄某湘一方实际持股49%(其中刘某芳代黄某湘实际持股29%,陈某仔实际持股10%,黄某力实际持股10%)。 4.相关人员情况 (1)黄某湘,鑫盛源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号码:43032119700702XXXX,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麻园一村XX号。与刘某芳系男女朋友关系,黄某湘实际持股29%,由刘某芳代持。黄某湘参与公司管理和决策,负责公司收集、转运危险废物业务工作。 (2)罗某,鑫盛源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号码:43041119850510XXXX,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东阳渡镇兴隆村罗家村民组XX号。罗某明面持股51%,实际出资约24万,实际持股26%。罗某参与公司管理和决策。 (3)李某,鑫盛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身份证号码:43018119840115XXXX,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浏阳市洞阳镇西园社区大经桥片大屋组XX号。李某经罗某介绍加入公司,实际出资11万元,股份挂靠在罗某名下,实际持股12%。根据调查,李某全面管理公司事务,为公司全职人员。 (4)潘某,鑫盛源公司仓库管理员。身份证号码:43018119900104XXXX,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浏阳市官桥镇石灰嘴村湾片井坡组314附XX号。 (5)杨某红,临时电工。身份证码:43022519680911XXXX,户籍所在地:炎陵县霞阳镇北环路27栋XX号。杨某红非鑫盛源公司职工。 (6)刘某芳,鑫盛源公司经理。身份证号码:43022319850804XXXX,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学林街道办事处三冲社区居委会凯风珑城12栋XX室。刘某芳代持黄某湘29%的股份。刘某芳参与公司日常管理和危险废物收集业务工作。 (7)黄某力,鑫盛源公司股东,监事。身份证号码:43022519941207XXXX,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炎陵县霞阳镇解放路XX号。实际持股10%。黄某力参与公司组建和业务工作。 (8)陈某仔,鑫盛源公司股东。身份证号码:43022319850405XXXX,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攸县石羊塘镇谭家垅村陈家场组XX号。陈某仔实际持股10%。陈某仔参与公司组建和业务工作。 (9)谭某龙,鑫盛源公司股东。身份证号码:43022319840710XXXX,现住址:长沙市雨花区井湾子街道办事处井旺社区奎塘路969号和苑12栋XX房。谭某龙实际持股13%,经李某介绍加入公司,仅注资未参与公司实际管理。 (10)刘某雄,鑫盛源公司原监事。身份证号码:43022319870830XXXX,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攸县酒埠江镇酒仙湖村茶园组茶园XX号。刘某雄系刘某芳的亲弟弟,已于2025年4月24日离职,同日公司监事调整为黄某力。 (11)刘某,鑫盛源公司会计、出纳。身份证号码:42011119820106XXXX,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炎陵县沔渡镇青石村窑棚XX号。为公司全职人员。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鑫盛源公司人员中吴某洁拥有生态环境工程中级工程师职称,该公司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中,填报吴某洁为具有相应资质的全职技术人员(合同期限为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0日),合同到期后公司未续聘,但吴某洁实际未在鑫盛源公司工作且从未到过鑫盛源公司,为资质挂靠人员;该公司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中,填报刘某芳、黄某力从事本专业年限8年,经调查情况不属实。 黄某湘拥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经调查,鑫盛源公司未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开展应急演练,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到位。 (三)相关危废来源情况 经调查,事故发生前鑫盛源公司3号隔间内共有26个铁桶装危险废物。6月11日湘BBZ237蓝色普货车到鑫盛源共卸下19桶危险废物(其中8桶来源于湖南正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废乳化液,4桶来源于湘潭恒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废切削液,3桶来源于株洲德隆金属材料加工有限公司的油水混合物,4桶来源于株洲市鸿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油水混合物),6月11日湘B5968E危废车到鑫盛源共卸下7桶危险废物,均为湖南正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废乳化液。 事故发生前鑫盛源公司4号隔间内共有13个铁桶装危险废物、1个白色塑料吨桶装的危险废物。其中,6月13日湘B5968E危废车到鑫盛源公司卸下13个铁桶,均来自于株洲华生科技制造有限公司的废乳化液。白色塑料吨桶来源于6月7日湖南明珠选矿药剂有限责任公司的危险废物黑药酸残渣(危废联单名称为丁钠废渣)。 (四)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中心现场(现场平面示意图见图1)位于株洲鑫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车间,合计建筑面积约1000㎡,该车间南端为办公区域,办公区域从西至东依次为卫生间、工具间及并列的三间办公室。办公室区域北侧为车间,车间西侧为液体存放区,从南至北存放的危废类别依次为HW04、HW06、HW08、HW09、HW11、HW12、HW13、HW29、HW31、HW34、HW39、HW40,车间东侧为固体存放区,从南至北依次为HW36、HW37、HW05、HW49、HW45。 图1现场平面示意图 致3人死亡的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现场,位于靠西侧第4号存放危废的卷闸门隔间内,隔间内存放有13个铁桶废液(11个位于西侧,2个位于卷闸门边),1个白色塑料吨桶(位于中间)。其中致死气体来源为白色塑料吨桶,发生事故时4号隔间处于封闭状态,卷闸门可见明显损坏。在车间南侧空旷区域地面遗落有1部智能手机、1串钥匙和3只拖鞋。死者潘某倒地位置为1号卷闸门视频监控下方(见图2);2025年6月15日8时34分04秒,死者杨某红倒地于1号卷闸门前方(见图3)。2025年6月15日8时40分24秒李某跑至卷闸门口准备开门时倒地(见图4),卷闸门未打开。后经医务人员确认,杨某红、李某、潘某3人死亡。 图2潘某死亡位置图 图3杨某红死亡位置图 图4李某死亡位置图 (五)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现场检测情况:2025年6月16日15:00,使用手持便携式专用氰化氢和硫化氢气体检测仪对危险废物暂存车间边界外气体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数值均为零;在车间及通道均未检测到氰化氢、硫化氢气体;在第4号隔间内氰化氢、硫化氢气体数值分别为70.7毫克/立方米(标准限值为小于1毫克/立方米)(见图5)、15.4毫克/立方米(标准限值为小于10毫克/立方米)(见图6);在4号隔间内的白色塑料吨桶进料口处检测到氰化氢数值超过了仪器最高检测上限值(上限值为100毫克/立方米);在危险废物暂存车间内其余10个卷闸门封闭库内未检测到氰化氢、硫化氢气体。 (图5氰化氢快速检测值为70.7毫克/立方米) (图6硫化氢的快速检测值为15.4毫克/立方米) 2.鉴定检测情况: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及炎陵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对李某、潘某、杨某红3名死者的血液、肺组织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均为检出硫离子,符合吸入硫化氢气体中毒死亡,未检测出氰根离子。 经鉴定,白色塑料吨桶的棕色液体,检出硫化氢成分,未检出氰根离子。鑫盛源3、4号隔间内共计32个样品中共有13个样品检测出氰根离子,其中12个来源于3号隔间,最高浓度为7.35mg/kg,最低浓度为0.05mg/kg,1个来源于4号隔间,检测浓度为0.30mg/kg。 7月23日,到鑫盛源公司和相关产废公司进行取样检测,鑫盛源公司内1个样品(为3号隔间移至1号隔间铁桶样品)检测氰根离子浓度为4.07mg/kg,株洲华生科技制造有限公司的废乳化液检测氰根离子浓度为0.19mg/kg,株洲德隆金属材料加工有限公司的油水混合物检测氰根离子浓度为0.04mg/kg。7月30日,到湖南明珠选矿药剂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的黑药酸残渣样品(含固体和液体,分开检测)进行取样检测,均未检测出氰根离子。8月14日,到相关产废企业进行取样检测,株洲德隆金属材料加工有限公司的油水混合物检测氰根离子浓度为0.08mg/kg,pH为12.7,硫化物为0.02mg/L;湖南正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内的废乳化液氰根离子浓度为0.13mg/kg,pH为8.8,硫化物为0.01mg/L;株洲华生科技制造有限公司数控铣的废切削液氰根离子浓度为0.09mg/kg,pH为9.1,硫化物未检出;湘潭恒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数控车床废切削液氰根离子浓度为1.11mg/kg,桶内废切削液氰根离子浓度为1.06mg/kg,pH为7.7,硫化物未检出。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6月14日13时45分,鑫盛源公司员工潘某将放置于危险废物暂存车间北部的白色塑料吨桶推至4号隔间门口,桶内有2/5桶残渣残液,约400公斤,桶内物质为黑药酸残渣,主要成分为五硫化二磷、异丁醇,危废转移联单中名称为丁钠废渣,为事故中发生化学反应的桶。随后潘某开始将4号隔间内的铁桶废液加入到白色塑料吨桶内,发现白色塑料吨桶内有异常情况后停泵,并到办公室找李某进行汇报。李某对白色塑料吨桶进行短暂观察后,指挥潘某继续进行混液操作(由于两名当事人均已死亡,现场监控视频收音不清晰,无法得知两人的具体交谈内容);在未抽完4号隔间所有铁桶废液的情况下(还剩4桶未抽完),潘某换抽3号隔间内的铁桶废液至白色塑料吨桶内;李某多次对白色塑料吨桶内情况进行观察,最后在14时53分08秒停止了混液操作并将白色塑料吨桶进液口桶盖旋紧,此时白色塑料吨桶未完全装满。李某将混液后的白色塑料吨桶推入4号隔间内,关闭4号隔间卷闸门。直至6月15日事故发生时,此隔间卷闸门再未被打开。 2025年6月15日4时28分35秒,4号隔间顶被冲破。8时31分27秒,潘某用衣服掩鼻出现在危险废物暂存车间监控视频内,8时31分49秒掩鼻离开监控范围,因不在监控范围内,倒地时间未能确认。8时33分46秒,杨某红(临时电工)双手提物进入危险废物暂存车间监控视频内,往危险废物暂存车间西侧步行后转身掩鼻奔跑,8时34分04秒倒地。8时39分49秒,李某出现在杨某红倒地位置,查看杨某红情况后朝危险废物暂存车间门口奔跑,8时40分24秒跑至卷闸门口准备开门时倒地,卷闸门未打开。13时25分,经医务人员确认,杨某红、李某、潘某3人死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 2025年6月15日12时57分,炎陵县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接群众报警反映称“炎陵县中小企业创业园内有异味,疑似周边企业气体泄漏”。接警后,相关单位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搜查搜救。13时10分许,120急救人员抵达现场。13时25分许,消防救援人员从鑫盛源公司危险废物暂存车间内抬出3名人员,现场无其他人员中毒受伤。 13时25分许,炎陵县应急指挥中心将事故情况报告炎陵县委政府。13时30分许,炎陵县应急指挥中心将事故情况向株洲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14时08分许,株洲市应急指挥中心将事故情况报告株洲市委市政府。14时30分许,株洲市应急管理指挥中心将事故情况报告省应急指挥中心。 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立即在现场设立指挥部,成立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专班,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相关部门立即对事故现场进行管控,封锁相关区域,派专人进行值守设立警示标识,安排专业检测机构对现场空气、水环境进行24小时加密频次监测,严防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事故造成3人死亡。 1.李某,男,鑫盛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身份证号码为:43018119840115XXXX,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浏阳市洞阳镇西园社区大经桥片大屋组XX号。 2.潘某,男,鑫盛源公司仓库管理员,身份证号码为:43018119900104XXXX,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浏阳市官桥镇石灰嘴村船湾片井坡组314附XX号。 3.杨某红,男,鑫盛源公司临时聘请的电工,身份证号码为:43022519680911XXXX,户籍所在地:炎陵县霞阳镇北环路27栋XX号。 此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41.8015万元人民币。 (一)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是:株洲鑫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违规将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合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氰化氢、硫化氢气体,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 1.鑫盛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该公司未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设置安全管理人员,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台账;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鑫盛源公司经营不规范,管理混乱。该公司未按照许可证规定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并违法违规将非法收集的危险废物混合;危险废物未按特性分类分区贮存;转移危险废物未按照规定填写转移联单。 3.鑫盛源公司未开展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该公司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导致作业人员不熟悉安全操作规程,缺乏个人防护意识,不具备应对有毒有害气体应急处置能力。 4.鑫盛源公司安全防护和救援设备放置不合理。由于安全防护和救援设备存放不合理,导致发生中毒事故时,未能有效利用安全防护和救援设备进行及时救援。 5.鑫盛源公司未按要求配有相关资质人员。该公司通过挂靠人员资质取得危险废物临时经营许可证,吴某洁具有生态环境工程中级工程师职称,实为挂靠。刘某芳、黄某力从事固体废物治理经历年限不属实。吴某洁合同到期后企业未再聘请全职技术人员。 (三)事故性质 株洲炎陵株洲鑫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6·15”较大中毒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管理混乱,违法违规将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合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氰化物、硫化物气体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1.李某,男,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安全意识薄弱,违规将不同性质、种类的危险废物混合,在潘某报告混合的危废发生反应的情况下,仍然进行混液操作,且未确认安全条件和未采取可靠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中毒事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2.潘某,男,仓库管理员。安全意识薄弱,违规将不同性质、种类的危险废物混合,且未确定安全条件和未采取可靠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中毒事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员 1.黄某湘,男,鑫盛源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全程指挥鑫盛源公司的危险废物收集工作,在明知鑫盛源公司危险废物管理能力、人员能力不够的情况下,非法将株洲市鸿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危险废物转移贮存到鑫盛源公司。对鑫盛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人员违规混存不同性质、种类的危险废物混合的行为负有责任;明知企业无全职技术人员,安排人员借用资质通过许可,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罗某,男,鑫盛源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对鑫盛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人员违规混合不同性质、种类的危险废物混合的行为负有责任;明知公司通过挂靠人员资质取得许可并未阻止,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政府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问题的相关材料,已移交株洲市纪委监委。对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处理意见,由纪委监委提出。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株洲鑫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2.对于株洲鑫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违规收集贮存危险废物、转移危险废物未按照规定填写转移联单、公司人员违规操作、非法混合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的行为,建议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第七项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3.对于株洲鑫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许可证规定收集、贮存危险废物,未按要求配备专业全职技术人员的行为,建议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吊销鑫盛源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4.对于株洲鑫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无资质车辆运输危险废物的行为,根据《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交通运输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五)其他处理建议 1.责成炎陵县人民政府向株洲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认真总结和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2.责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向株洲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认真总结和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3.责成炎陵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炎陵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认真总结和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4.责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认真总结和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一)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各级党委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强化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进一步增强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拧紧安全监管责任链条,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要求,确保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有人管、有人抓,坚决杜绝只审批不监管、只管合法的不管非法的、只管目录内的不管目录外的等怠政行为。 (二)强化项目管理,提升安全监管能力。各产业园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项目招商引资、安全审批、项目建设、企业扩能等方面要加强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要全面摸清园区内企业情况,切实掌握风险底数,做好动态研判。要突出检查重点,加大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检查频次和力度,抓好隐患整改落实。要督促园区内各企业定期开展相关的安全培训教育和开展应急演练。要督促园区企业制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严格有效的内部考核奖惩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严格行政许可,强化日常监管执法。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履行危险废物监督管理职责,严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准入关。按照职责加强对申请企业的人员资质、环保设施设备及技术能力、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实质性审查和现场核查,从源头上杜绝挂靠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能力与实际不符、设施设备达不到条件的企业获得许可。要加大对危险废物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力度,充分运用“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联合检查等方式,重点查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非法转移、违法违规收集贮存混合、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正常有效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督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落实源头分类、如实申报登记并规范落实转移联单制度。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废物道路运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委托无资质车辆和人员从事危险废物运输等违法行为。 (四)提升本质安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把安全发展理念贯穿到生产经营全过程。要加大安全投入,提升设施设备和工艺的本质安全水平。要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要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要杜绝违法违规违章和无知无畏、冒险蛮干行为。要加强对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要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督促员工熟练掌握应急处置、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技能方法,熟练使用个体防护装备,防止盲目施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