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zone⚠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数据库 ← 返回报告列表

株洲醴陵市潘家冲矿业有限公司“5·15”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5-05-15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坍塌
— 下载原件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株洲醴陵市潘家冲矿业有限公司“5·15”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9345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醴陵市潘家冲矿业有限公司潘家冲萤石矿
发生时间
2025-05-15 00:00:00
涉事单位
醴陵市潘家冲矿业有限公司潘家冲萤石矿
事故类型
坍塌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87.65
行政区域
中国,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
二、事故概况
2025年5月15日10时20分许,醴陵市潘家冲矿业有限公司潘家冲萤石矿发生一起一般坍塌事故,导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87.65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醴陵市潘家冲矿业有限公司,现有从业人员199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83K。注册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均楚镇青山村胜利组。公司主要许可项目: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一般项目:矿物洗选加工;选矿;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采矿许可证证号:C430********55430,生产规模6万吨/年,许可开采矿种萤石(普通),综合回收铅锌,开采范围由14个拐点圈定,开采深度+510~+30m。有效期:2023年4月22日至2031年4月22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湘)FM安许证字【2023】***号,许可范围:萤石(普通)地下开采,有效期:自2023年11月28日至2025年9月14日。
(二)潘家冲萤石矿开采情况
1.开采情况。矿山已形成完善的开拓、提升运输、采掘、排水及通风系统。矿山现有五个井筒,分别为主井、副井、南风井、东风井和南安全出口,目前已对四中段(+120m)、五中段(+70m)、六中段(+30m)进行了修复。当前主要针对V1、V13号矿体五中段(+70m标高)残留的萤石资源进行回采;对V1-1、V13号矿体六中段(+30m标高)采用留矿法采掘。2.采矿方法。V13630-2采场位于+30m(六)中段,设计选用无底柱浅孔留矿法。V13630-2采场设有2个天井,即:630-1和630-2天井做回风天井。由于630-1号天井,630-2天井,已与五中段贯通,用于行人和通风、运送物料,兼做安全出口。保安矿柱留设为:采场回采时根据实际情况,留设三角形保安矿柱,面积不少于10m²,在离五中段回风巷底8米厚矿体全部留设保安矿柱。回采工艺为:①凿岩:凿岩采用YT28气腿式凿岩机,额定供风量60L/s,钎杆长1.5米、2.5米、3米,钻头为∮42mm的钻头,钻凿水平炮孔,孔深2.3米。各炮孔相互平行,呈“一”形排列。②爆破:周边眼遵循“多打眼少装药”的原则,尽量减少对周围岩石的破坏程度,使顶板形成一个平滑的光面。小孔距落矿炮眼间距为0.6~0.7米,最小抗线为0.6~0.7米。使用乳化炸药,电子雷管启爆。每个炮孔装药2卷,双管起爆。大孔距落矿炮眼间距1.2~1.4米之间,最小抵抗线0.7米。每孔装药5卷,连续装药,各排炮眼起爆采用由下及上排间微差起爆方式。每次采场爆破长度不大于10米,爆破高度不大于1.5米。采用起爆器起爆。
3.通风、排水、运输和供电情况。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规定选用计算风量中最大值为工作面风量,选择JK58-1NO4(11KW)风机为通风局扇。开采630-2采场时由六中段主运输巷进风,经630-1号天井进入采场后,由630-2号天井回风至五中段;因采场水量少,经六中段主运输巷自流到七中段水仓,用离心式水泵排至三中段水仓,再用离心式水泵排至地面。运输工具:采用ZWY-60T-DQZ扒渣机装矿,中段运输采用电瓶机车运输,每次串连12台翻斗式矿车。运输方式有两种方式:①采场至斜井六中段车场,经盲斜井绞车提升至+248m,后由有轨机车运输至地面;②采场至竖井六中段车场,经盲竖井绞车提升至+250m平台,后由无轨胶轮车运输至地表。由斜井六中段变电所输出,采用380V低压,供至24线配电点,再向局扇、扒渣机、照明等各类用电器供电。
4.六中段630-2采场情况
(1)工作面位置及井上下关系
六中段630-2采场布置在六中段V13矿体内,上部为五中段平巷,两中段垂高为38m,采场对应地面为山林地带,无塘、溪流、建筑及其它固定设施。
(2)地质概况
V13矿体赋存于一条矿化带中,总体走向为北东30°左右。矿体产于冷家溪群浅变质复理式砂板岩中破碎带中,其直接顶底板均为硅化破碎带,间接顶底板为易家桥组。
工程地质条件为简单类型,水文地质条件简单类型。
(3)采矿方法
采矿方法为:无底柱浅孔留矿法。
采准工程:脉内拉底巷道,规格2.5m×2.5m。脉外巷道,位于矿体东边界15m左右,大致平行于矿体,规格2.5m×2.5m。出矿穿脉:8条,方位245°~265°,穿脉之间距离约8m,每条出矿川掘进约12m~19m,规格2.5m×2.5m。
切割工程:以拉底巷道为自由面,作为大量落矿场地,采场每采高5m必须与天井联络道贯穿,在联络道未贯穿之前,采场不允许继续向上开采。
保安矿柱留设:采场回采时爆破工、安全员在采场中根据实际情况,留设三角形保安矿柱,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在离五中段回风巷底8米厚矿体全部留设保安矿柱。保安矿柱一律暂不回收。
5.醴陵市潘家冲矿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委托湖南第一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了《醴陵市潘家冲萤石矿改扩建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其中第4.1.5节采矿工艺及其安全措施中相关要求为:
(1)凿岩爆破作业,局部放矿后,在确认留矿堆内无空洞时,就可以进行留矿堆表面平场工作。
(2)平场时,先对工作面喷雾洒水,然后敲帮问顶,将顶板和两帮已松动而未落下的矿石或岩石撬落,同时将局部放矿所形成的凹凸不平的矿堆扒平,以保证后续作业的安全。
(3)平场时,若发现大块,应及时用锤子或炸药破碎,应尽量避免在放矿口闸门处破碎大块。局部放矿时,严禁任何人在放矿漏斗上部的留矿堆上作业,必须进入采场处理时,下部漏斗应停止放矿,并在留矿堆上铺设木板。
6.醴陵市潘家冲矿业有限公司2025年3月编制的《醴陵市潘家冲矿业有限公司六中段630-2采场采矿设计》相关安全措施要求为:
(1)局部放矿后,在确认留矿堆内无空洞时,就可以进行留矿堆表面平场工作。
(2)局部放矿时,严禁任何人在放矿漏斗上部的留矿堆上作业,必须进入采场处理时,下部漏斗应停止放矿,并在留矿堆上铺设木板。
(3)平场时,先对工作面喷雾洒水,然后敲帮问顶,将顶板和两帮已松动而未落下的矿石或岩石撬落,同时将局部放矿所形成的凹凸不平的矿堆扒平,以保证后续作业的安全。
(4)平场时,若发现大块,应及时用锤子或炸药破碎,应尽量避免在放矿口闸门处破碎大块。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岗位设置及制度建设情况
醴陵市潘家冲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邹某,未承担公司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公司采购、协助总经理邹某工作。董事长兼总经理是邹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公司按照国家的规定要求,配备了“五职矿长”,分别是矿长李某、总工程师陈某国、安全副矿长文某国、生产副矿长潘某雪、机电副矿长李某伟。配备了“五职技术员”,分别是采矿技术员洪某、机电技术员刘某豪、地质技术员欧某生、测量技术员邹某涛、通风技术员廖某。配备了专职安全员,分别是马某、彭某风、欧阳某根。
董事长兼总经理是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具体职责:一是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是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是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是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是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是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是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矿长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每月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每周组织召开安全例会,研究解决存在的生产安全问题。总工程师是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矿山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对生产技术日常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生产副矿长负责矿山的生产计划和统筹协调工作,分析研究推进生产工作,每天做好生产作业安排。安全副矿长是矿山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每天组织班组长,安全管理人员下井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检查和处理安全隐患和安全问题,定期组织召开班组安全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机电副矿长是机电设备负责人,负责机电设备管理工作,定期组织下井巡查机电设备运行情况,辅助解决日常机电设备各类问题,以确保机电设备正常运行。
醴陵市潘家冲矿业有限公司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了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交接班制度、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顶板管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应急管理及响应制度、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劳保用品发放、领用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等。编制有双重预防机制相关文本,并按规定发布施行。
2.制度执行情况
(1)公司于2025年1月修编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汇编》和《安全操作规程》,通过安全生产例会、三级教育等形式进行了全员安全教育培训。
(2)公司下设矿山部门,矿山设立有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和总工程师等主要管理岗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组织矿山各班组生产、技术、设备和安全管理等相关工作。
(3)公司制订有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等制度,矿山主要管理岗位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每天均有人在井下生产现场进行巡查、检查,实际工作存在流于形式,未严格按相关规定尽职履责。技术文件中要求的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交接班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不力。双重预防机制仅留存于书面文本。
(4)矿山生产区域《安全设施设计》经应急管理部门批复同意,矿山生产系统布局基本与《安全设施设计》相关内容相符,采场回采的相关安全技术措施在采场设计中落实,但在安全教育培训中流于形式,事故现场未发现具体落实情况。
(5)企业建立了矿山安全“六大系统”,其中人员定位系统仅有矿领导及外来人员定位卡信息,无矿山其它人员定位卡信息,矿山井下人员定位基站、通讯基站、监测监控设施、应急广播和视频监控设置严重不足,分布不合理,存在严重缺陷,主要生产采场630-2区域及附近仅有有线调度电话,无其它设施。
(四)事故地点概况
1.事故发生地点为六中段630-2采场,采场布置六中段(+30m)V13矿体30~31号勘探线之间,南面为未揭露矿体,北面为六中段630-1采场。上部有五中段(+70m)主运输巷,中段垂高38米。采场南、北两头已掘2个天井连通了五中段,形成2个安全出口,为正常开采采场。
2.630-2采场底部已开拓出出矿穿脉8条,从北往南依次为10~17号穿脉。各穿脉内均为采场采下松散矿石堆积体,无开天窗情况。
3.采场内已开始正常开采,南侧行人通风天井与采场联络巷高约9m,往南方向依次对应下部11号~17号出矿穿脉。其中12号出矿穿脉距北侧行人通风天井约12m。12号出矿穿脉巷为平巷,长度约15m,断面约2.5m×2.5m,底部铺有轨距600mm钢轨,连接六中段平巷。端头为采场内采掘落矿矿石堆,无开天窗情况。平巷顶部岩层有松散冒落小块石,上部已锚杆挂网。4.沿630-2采场北侧行人通风天井联络巷进入采场后,往南约12m,为12号穿脉矿石堆,即事故前矿石悬拱留空处,事故抢险后现场可见2m×3m(长×宽)矿坑,深度约1m。采场内矿块块度约100~600mm,目测矿块块度范围100~300mm矿块约占80%,300~600mm矿块约占20%。矿坑正下方为630-2采场12号出矿穿脉。
5.630-2采场及附近矿山安全六大系统相关设施均未建设到位,仅有628采场调度电话,两处相距约180m。
(五)事故地点安全检查情况
矿山每天均安排有带班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跟班安全巡查、检查,各班组长负责当班作业安全管理。矿山安全管理岗位人员的安全巡查、检查工作中重生产、轻安全,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仅口头交待,未认真落实安全隐患整改闭环相关工作。各班组生产工人,在岗位安全检查中重生产、重效益、轻安全,对交接班安全隐患确认、岗位作业安全检查、安全确认等环节流于形式。
(六)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公司制定有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并开展了安全教育培训。公司制定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中主要涉及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技术教育、转岗人员安全培训和外包队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其中安全技术培训中缺少《安全设施设计》和《采场设计》相关内容,矿山管理人员、班组长及岗位工人对设计中提出的相关安全技术措施未引起重视。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5月15日7:30时许,醴陵市潘家冲矿业有限公司潘家冲萤石矿正常开始生产,生产副矿长潘某雪为当日带班领导,马某为安全员,630-2采场作业人员为戴某春、刘某祥、李某录和杨某军等4人,其中戴某春为班长。
因生产副矿长潘某雪临时有其他工作任务,调整为矿长李某带班。根据早班会工作安排,戴某春、刘某祥负责运送火工品,李某录、杨某军和安全员马某负责630-2采场准备工作。早班会上戴某春班组在交接班本上发现上班交班记录为正常,无安全隐患及提醒注意事项,签字后离开交接班室。
8:10李某录、杨某军和安全员马某开始下井,安全员马某经过6中段19线处发现巷道顶板存在松石,交代李某录和杨某军先到630-2采场做准备工作,马某在19线等带班领导一起处理松石。
9:10李某录、杨某军到达630-2采场,违反公司《安全操作规程》(2025年版)中风钻工安全操作规程第3条未对采场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未检查出2025年5月14日晚班爆破落矿后,大块矿石在12号出矿穿脉上部悬拱留空的安全隐患。9:10~9:55李某录、杨某军完成了采场作业面清理松石工作。9:55杨某军去背风钻机到作业面,李某录随后去拖运风管。在采场内拖运风管前李某录未认真落实作业前安全确认制度,在松散矿石堆上拖运风管时,震动和踩踏矿石堆,造成悬拱留空失稳坍塌,将其掩埋在矿石之中。10:02杨某军将风钻机背运到作业面后,发现李某录未跟进,当即在采场内寻找未发现李某录,看到12号出矿川(脉)松散矿石堆上部有局部陷落迹象,怀疑李某录在采场被掩埋了,立即从采场上撤至平巷628采场调度电话处向调度室汇报。
(二)事故救援情况
1.应急处置情况
10:12调度室接到杨某军电话,并立即向当时正在调度室生产副矿长潘某雪汇报,潘某雪接到汇报后立即通知地面安全副矿长文某国、总工程师陈某国一起立即赶赴到6中段630-2采场,并安排总经理助理彭某辉、顾问李某武在调度室进行统一调度,并组织人员开展救援。
潘某雪等3人途经六中段19线时,遇到正在处理松石的矿长李某和安全员马某,于是5人一起赶赴630-2采场。到达事故现场后马上对现场情况进行初步原因分析,要求现场救援人员立即对12号出矿穿松散矿石堆上部全力进行挖掘,并通知调度室增派人员去其它区域寻找李某录。
13点30分左右,其它区域寻找人员到630-2采场告知安全矿长文某国未找到李某录,安全副矿长文某国和生产副矿长潘某雪决定安排人员分4人一组轮流对现场塌陷处进行加速清理,到下午14:10时发现李某录被掩埋在12号出矿穿(脉)松散矿石堆内,14:53将李某录从矿石堆救出,然后采用矿车将李某录从斜井井口运出,16:20到达地面,呼吸心跳停止,瞳孔散大,已无生命体征(见附件醴陵市中医院120急救中心院前急救病历)。
2.善后处理及舆情应对情况
2025年5月15日,醴陵市潘家冲矿业有限公司在救援结束后,立即暂停井下所有生产作业,组织矿井员工全部撤离至安全地点,井下火工产品已安全转移至地面火工产品仓库。善后处置由醴陵市均楚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属地村委、矿方和死者家属协商处理善后相关事宜。善后处理平稳有序,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无重大舆情发生,未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3.事故报告情况
10:12分,潘某雪在调度室接到井下杨灿军电话报告,说李光录在采场被掩埋了。潘某雪接到报告后通知地面安全副矿长文某国、总工程师陈某国赶到现场,要求总经理助理彭某辉、顾问李某武在调度室进行统一调度,并组织人员开展救援。
17:33分,邹某向均楚镇党委书记电话报告事故信息。
18:01分,醴陵市均楚镇人民政府向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事故情况。接报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醴陵市均楚镇派出所立即赶赴现场核实事故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核定,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87.65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1.物的不安全状态
2025年5月14日,630-2采场岩性发生变化,爆破孔距、孔深及装药量仍按原经验参数进行爆破作业,致使爆破落矿后大块数量偏多,落矿后未对大块矿石进行二次破碎作业,造成大块矿石在12号出矿穿脉上部悬拱留空,形成安全隐患。
2.人的不安全行为
2025年5月15日,李某录在作业前未对采场内松散矿石堆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未发现12号出矿穿脉上部悬拱留空安全隐患;在松散矿石堆上拖运风管前未认真落实作业前安全确认制度,震动和踩踏矿石堆,造成悬拱留空失稳坍塌,将其掩埋在矿石之中,造成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醴陵市潘家冲矿业有限公司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实施不力,开展的岗前教育和日常教育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未组织作业人员学习顶板管理制度和回采作业规程,作业人员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顶板安全防范能力差。
(2)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一是未严格落实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顶板安全管理的通知》文件要求;二是交接班制度落实流于形式。在交接班过程中未对当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交接,接班后未对上班是否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确认;三是矿山安全“六大系统”运行中存在严重缺陷,事故发生后无法通过人员定位系统核查定位井下作业人员,影响事故救援时搜寻失踪人员。
(3)双重预防机制执行不到位。未对630-2采场12号出矿穿(脉)作业区域进行风险辨识,没有对采场放矿过程中可能存在悬拱留空的情况进行风险管控。
(4)警示教育不到位。2023年12月4日,醴陵市潘家冲矿业有限公司发生坠井事故,造成1人死亡,“12·4”事故调查批复要求醴陵市潘家冲矿业有限公司深刻总结事故教训。醴陵市潘家冲矿业有限公司未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开展警示教育,导致员工安全意识淡薄,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株洲醴陵市潘家冲矿业有限公司“5·15”一般坍塌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李某录,男,醴陵市潘家冲矿业有限公司钻工,未对630-2采场12号出矿穿(脉)作业区域松散矿石堆稳定性进行安全确认,在松散矿石堆上拖运风管时,震动和踩踏矿石堆,造成悬拱留空失稳坍塌,引发坍塌,属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戴某春,男,群众,醴陵市潘家冲矿业有限公司630-2采场班组长。事故当日,作为现场负责人,凭经验代替现场安全确认,存在侥幸心理,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责成醴陵市潘家冲矿业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进行处理,并将结果报株洲市应急管理局。
2.马某,男,群众,醴陵市潘家冲矿业有限公司专职安全员,2025年5月15日下井值班专职安全员。未履行好现场监督管理责任,当日对交接班制度执行不力,流于形式,交接班过程中未对当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交接,接班过程中未对上一班是否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确认,没有同班组作业人员同出入,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冒险进入工作面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株洲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吊销其安全员证,并进行行政罚款。
3.潘某雪,男,群众,醴陵市潘家冲矿业有限公司生产副矿长。事故当日为带班矿长,临时调换带班下井,交接班流于形式,对生产组织、督促检查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株洲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2个月,并进行行政罚款。
4.文某国,男,中共党员,醴陵市潘家冲矿业有限公司安全副矿长。对矿山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和警示教育不到位,致使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冒险作业;开展日常隐患排查工作不深入、不细致,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株洲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2个月,并进行行政罚款。
5.陈某国,男,群众,醴陵市潘家冲矿业有限公司总工程师。未督促落实《六中段630-2采场采矿安全技术措施》,没有将出矿穿可能存在悬拱进行安全防范,技术审查把关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株洲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2个月,并进行行政罚款。
6.李某,男,群众,醴陵市潘家冲矿业有限公司矿长。作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能有效落实顶板管理制度,未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析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对本矿井管理人员分工、履职等情况失管,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工作失职,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要求,在接报后的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存在迟报情形,对事故迟报负有责任。建议醴陵市潘家冲矿业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对其进行撤职处分;由株洲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7.邹某,男,群众,醴陵市潘家冲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未履行实际控制人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组织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事故信息,存在迟报,对事故迟报负有责任。建议醴陵市潘家冲矿业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对其进行撤职处分;由株洲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人员
胡某,男,党员,醴陵市均楚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长,负责全镇安全生产工作。吸取事故教训不深刻,未有效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检查潘家冲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均楚镇党委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批评教育。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醴陵市潘家冲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有效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不到位,未对放矿穿脉矿槽进行风险辨识,无风险分级管控措施。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株洲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五)其他处理建议
1.责成醴陵市委、市人民政府向株洲市委、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2.责成均楚镇党委、政府向醴陵市委、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一)认真汲取事故教训,树牢安全发展理念。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要求以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建立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各层级、各部门、各类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二)加大隐患排查工作,防范各类事故发生。安全生产预防工作一定要经常化,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做好安全事故的隐患排查工作,积极鼓励职工帮助查找、发现事故隐患,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安全检查是落实责任、规范管理行为、发现事故隐患、促进隐患整改和减少“三违”的有效手段,通过制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积极有效地消除生产现场存在的各类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强化技术保障,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一是企业要坚持技术先行,指导安全生产。科学合理安排井下采掘作业计划。二是强化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查审批及贯彻执行。编制的技术措施要切合实际,对安全生产具有指导作用。矿山企业要认真组织各部门对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会审,并根据作业地点的变化进行补充完善。三是要优化采场爆破参数设计,采场落矿后发现大块矿石应及时二次破碎。四是要健全完善矿山安全“六大系统”建设,确保有效运行。五是要进行技术革新。优化采矿工艺参数,及时进行采空区充填,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四)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压实安全生产责任。一是企业要强化精准培训,有针对性的开展不同工种,不同岗位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种。二是持续开展“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加强组、班、队建设,组织班组长以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重新学习顶板管理“八不作业”相关内容。三是加强事故警示教育,深刻汲取各类事故教训,建立健全事故警示教育长效机制,常态化开展事故警示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