檀香山小区6802号“12·2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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檀香山小区6802号“12·2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6958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檀香山小区6802号住宅室 发生时间 2024-12-26 00:00:00 涉事单位 青岛同顺建越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高处坠落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死亡人数 1 行政区域 中国,北京,北京市,海淀区 详细时间 06:00:00 二、事故概况 2024年12月26日6时许,在海淀区四季青镇檀香山小区6802号住宅室内装修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青岛同顺建越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同顺公司)雇用的装修人员张**从现场无临边防护的楼梯上坠入电梯井道,坠落高度约8.4米。26日8时50分,6802号业主方管理人员进入房间后发现事故情况,遂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报警,120急救人员到场后确认张**已死亡。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合同签订情况 四季青镇檀香山小区6802号业主为汪*。同时,汪*担任华高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高公司)股东,汪*丈夫潘**担任华高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24年3月,华高公司与青岛锋尚雅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锋尚公司)签订室内装修设计合同;2024年5月,华高公司与青岛锋尚公司依据前定设计图纸签订檀香山别墅6802栋室内装修项目合同,约定由青岛锋尚公司包工包料完成装修工程,合同总价款约69万元。同时,青岛锋尚公司将该装修工程转包给青岛同顺公司,青岛同顺公司安排作业人员进场,双方于2024年11月补签装修合同,该合同主要内容与华高公司和青岛锋尚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内容基本一致,合同总价款50万元。2024年9月,华高公司与北京京诚永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诚永盛公司)签订电梯设备购买合同,约定由京诚永盛公司完成包括电梯包装、运输、依据图纸制作电梯井道及电梯安装等内容,合同总价款15.5万元。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华高公司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0年3月20日,法定代表人潘**,注册资本约1.1亿元,住所在山东省青岛市*路*号*楼*。 2.青岛锋尚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2010年1月18日,法定代表人王**,注册资本100万元,住所在青岛市*区*路*号*单元*户。青岛锋尚公司不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3.青岛同顺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2024年7月23日,法定代表人邹**,注册资本30万元,住所在山东省青岛市*区*路*号。青岛同顺公司不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4.京诚永盛公司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8年9月4日,法定代表人刘**,注册资本1000万元,住所在北京市平谷区*镇*街*号楼*层*。 (三)现场勘验情况 檀香山小区6802号为双拼别墅,别墅地上3层,地下1层。设有一部电梯(4层4站),电梯井道深约10.5米。施工现场已搭设一条从地下一层至地上三层的室内电梯铝合金井道框架,但井道内未设置水平防护网,电梯井口未设置防护门,电梯井道旁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绕电梯井道四周是盘旋向上的水泥毛坯楼梯,楼梯一侧为墙体,另一侧就是电梯井道。楼梯外侧临边未设置防护栏杆和防护网。别墅二层南侧一个房间内有一张床铺,放置有日常衣物和生活用品,床铺下方有一个红星二锅头酒瓶。别墅三层西南侧有一个卫生间,卫生间内有简易马桶。死者张**被发现于电梯井道底部,身上只穿着一条内裤,脚上没有穿鞋。地上一层电梯井道旁边有一只蓝色拖鞋和死者手机,地上二层至地上三层楼梯拐角处有另一只蓝色拖鞋,不排除死者在此位置坠落可能。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3月,华高公司股东分红决议提到:华高公司应给予股东汪*采取现金分配方式分红85万余元。同月,檀香山小区6802号进入装修设计阶段。2024年4月,汪*向檀香山小区物业进行装修登记申报。2024年5月,因华高公司给予的分红款未支付,汪*申请由华高公司代付檀香山6802号的装修工程款。随即,华高公司与青岛锋尚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并已通过公司账户向青岛锋尚公司及青岛同顺公司支付装修款约56万元。 死者张**为青岛同顺公司通过微信群临时雇用的油工,其主要工作是对现场墙壁进行刮腻子、刷涂料,工资按照实际面积进行结算。张**进场两次,第一次是7月25日至8月底,第二次是11月8日进场,期间青岛同顺公司安排其他装修工种完成各自工作,并在电梯水泥毛坯楼梯施工完成后搭设了临边防护,张**则干干停停,一直居住在别墅内。 12月19日,京诚永盛公司按照购买电梯的合同约定,安排两名作业人员进场搭设电梯井道铝合金框架。当时现场预留电梯井道四周的水泥毛坯楼梯临边防护已基本拆除,根据电梯井道框架搭设实际需要,电梯施工作业人员将2-3层剩余垂直方向的钢管拆除,并继续作业。12月25日,电梯井道框架基本搭设完成,但电梯井道内未设置水平防护网,电梯井口未设置防护门,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电梯公司入场作业期间,楼梯的临边一直处于无防护状态,现场未见装修作业。 12月26日凌晨,张**从二层至三层上厕所前后从楼梯坠入电梯井道。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华高公司立即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青岛锋尚公司、青岛同顺公司和京诚永盛公司安排公司管理人员到现场配合政府部门了解情况,区政府相关部门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应急值守到位,应急响应迅速,信息报送渠道通畅,信息流转及时有效,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救援力量配备充分,对事故信息和舆情进行了有效的管理。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一)事故直接原因 张**安全意识淡薄,未接受装修施工单位对其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缺乏施工现场安全所需的相关知识,冒险在电梯井道和楼梯临边防护缺失的施工现场居住和作业。结合死亡鉴定书中张**心血中乙醇含量为116.3mg/100mL的情况,不排除其酒后不慎踩空,导致坠落至电梯井道底部,造成事故。 (二)事故间接原因 1.青岛锋尚公司作为檀香山小区6802号室内装修工程承揽单位,本身不具备装修资质,实际从进场时就已将工程转包给同样不具有装修资质的青岛同顺公司,缺乏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导致事故。 2.青岛同顺公司作为檀香山小区6802号室内装修工程实际施工单位,未在现场安排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疏于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导致现场楼梯临边防护缺失,引发事故。 3.京诚永盛公司作为檀香山小区6802号室内装修的电梯井道框架施工单位,在井道内未设置水平防护网,电梯井口未设置防护门,电梯井道旁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导致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最终引发事故。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檀香山小区6802号“12·26”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承包单位违法转包、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和防护措施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个人和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1.张**安全意识淡薄,未接受装修施工单位对其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缺乏施工现场安全所需的相关知识,冒险在电梯井道和楼梯临边防护缺失的施工现场居住和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张**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故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2.青岛锋尚公司作为檀香山小区6802号室内装修工程承揽单位,本身不具备装修资质,实际从进场时就已将工程转包给同样不具有装修资质的青岛同顺公司,缺乏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其行为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110号令)第二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4]和第四十九条第二款[5]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青岛锋尚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并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6]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7]的规定,对青岛锋尚公司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3.青岛同顺公司作为檀香山小区6802号室内装修工程实际施工单位,未安排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实施统一管理,未对现场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疏于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导致现场楼梯临边防护缺失,其行为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110号令)第二十二条[8]、《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4.1.2条[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10]、第二十八条第一款[11]、第二十八条第四款[12]、第四十四条第一款[13]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14]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青岛同顺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并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15]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16]的规定,对青岛同顺公司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4.京诚永盛公司作为檀香山小区6802号室内装修的电梯井道框架施工单位,在井道内未设置水平防护网,电梯井口未设置防护门,电梯井道旁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导致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4.2.2条[17]、4.2.3条[1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第二十八条[1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20]、第十一条第二款[21]、第三十五条[22]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23]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京诚永盛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并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24]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25]的规定,对京诚永盛公司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事故调查组建议区应急管理局责成青岛锋尚公司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不得承揽需要建设行业部门下发专业资质的室内装修工程;不得将本单位承揽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事故调查组建议区应急管理局责成青岛同顺公司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不得承揽需要建设行业部门下发专业资质的室内装修工程;对合法承揽的项目,应依法安排管理人员对现场实施安全管理,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并做好书面记录,依法加强对现场的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的安全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事故调查组建议区应急管理局责成京诚永盛公司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在搭设电梯井道框架后,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井道内铺设水平网,在电梯井口设置防护门,电梯井道旁也要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事故调查组建议区应急管理局责成业主汪*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在发包住宅室内装修工程时要以房主身份与具备建设行业部门下发专业资质的室内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或是与装修公司签订专门的装修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