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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川县福山矿业有限公司“2·07”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4-02-07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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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川县福山矿业有限公司“2·07”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7901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得胜沟乡新农村
发生时间
2024-02-07 00:00:00
涉事单位
武川县福山矿业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高处坠落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43
行政区域
中国,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
详细时间
05:00:00
二、事故概况
2024年2月7日下午17时左右,武川县福山矿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43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发生项目情况
武川县福山矿业有限公司银铅矿矿区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得胜沟乡新农村。2021年武川县福山矿业有限公司委托四川省冶金设计研究院编制了《武川县福山矿业有限公司银铅矿采矿工程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设计明确已有的1号、2号、3号三条开拓斜井均为废弃矿井,两条开拓竖井位于已有采空区的移动范围内,设计不予利用,项目性质为技改矿山,设计采用竖井开拓。据此,武川县福山矿业有限公司银铅矿属于技改基建矿山,矿山建设施工单位为陕西英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2023年复工后一直进行排水作业,未开展竖井建设工程。
(二)项目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武川县福山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255732610215,法定代表人:刘洪峰,注册资本:壹仟万元(人民币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11年04月13日,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得胜沟乡新农村,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矿产品销售,银矿、铅矿地下开采。采矿许可证号:C1500002009124220103880,开采矿种:银矿、铅矿,开采方式:地下开采,生产规模:3万吨/年,矿区面积:0.1710平方公里,有效期:2022年4月21日至2024年4月21日。呼和浩特市应急管理局经现场核查后,于2023年9月7日下发《呼和浩特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同意武川县福山矿业有限公司恢复建设的通知》,同意该企业恢复“三同时”建设。
(三)项目施工总包单位基本情况
陕西英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25MACGRM6K27,法定代表人:柯山富,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23年04月23日,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金三角东侧入口处拆迁改造项目3号楼507号,经营范围: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监理;河道采砂。(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水利相关咨询服务;环境应急治理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对外承包工程:工程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361074274,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陕西)FM安许证字[2022]0536号,许可范围: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施工,有效期:2021年12月26日至2024年12月25日。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2月7日下午17时左右,当时春节临近矿山已放假,只剩值班值守人员,武川县福山矿业有限公司银铅矿安全员杨守顺、王兴田(死者)经废弃的1号斜井下到一中段平巷内进行巡检,两人共同在盲竖井井口附近巷道巡检时,杨守顺清理巷道顶板掉落的毛石,王兴田查看盲竖井井筒内水位情况,两人背对背作业。期间王兴田突然失足掉入盲竖井,其佩戴的安全带背部交叉部位缝线撕裂,安全带滑脱至颈部。当杨守顺听到动静后回头发现王兴田已掉入盲竖井,脖子被安全带勒着挂在盲竖井井筒内。杨守顺见状随即呼喊王兴田,听到王兴田还能发出哼哼声。之后杨守顺向地面求援,18时30分地面人员金明礼和杨守顺一起将王兴田救出。随后金明礼、何贵和王建波三人一起将王兴田于21时左右送到呼和浩特市解放军969医院救治。经医院抢救,于21时17分宣布抢救无效,确认王兴田已无生命体征,初步诊断死亡原因为窒息死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
1、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点20分左右武川县福山矿业公司总工程师田旭东向武川县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武川县应急管理局随即依照相关规定向县委、县政府及呼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了事故情况,同时进行了网上直报,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2、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武川县应急管理局对武川县福山矿业有限公司银铅矿下达了停工指令,同时为了保护事故现场,对事发井口进行了临时性封闭。
3、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医疗救治
21时左右金明礼、何贵和王建波三人一起将王兴田送到呼和浩特市解放军969医院,经医院行心肺复苏抢救,于21时17分宣布抢救无效,确认王兴田已无生命体征。死亡原因为初步诊断为窒息死亡。
(2)善后情况
2024年2月23日,死者王兴田亲弟王兴兵,代表死者家属与陕西英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柯山富签订了死亡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
事故造成1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计算)赔偿及善后费用共计143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1、死者王兴田安全意识淡薄,自身安全防护意识差,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2、死者王兴田所佩戴的安全带后背交叉部位缝合线在重力作用下撕扯断裂,滑脱至事故受害人颈部造成颈部被勒住发生事故。经对死者王兴田所佩戴的安全带进行查验,其缺点是系带为半身式,佩戴上之后重心不稳,容易造成人体脱落,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另一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杨守顺作为现场安全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监护职责,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施工单位陕西英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未按照《坠落防护安全带》(GB6095-2021)标准要求为从业人员配备全身式安全带,未按照上述标准对安全带进行周期性检查,没有及时发现安全带缝线的磨损情况,对现场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3、武川县福山矿业公司在对施工单位日常管理中没有完全尽到安全监管责任,存在“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现象,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4、刘洪峰,武川县福山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每月在现场履行安全职责时间不足10个工作日,未督促矿长、副矿长履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5、柯山富,陕西英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武川县福山矿业有限公司“2·07”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工人未取得排水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同时使用不属于防坠落悬挂的安全带从事排水作业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1、王兴田(死者),陕西英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排水工,安全意识淡薄,自身安全防护意识差,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法律责任。
2、杨守顺,陕西英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现场安全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监护职责,对本起事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武川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3、刘洪峰,武川县福山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每月在现场履行安全职责时间不足10个工作日,未督促矿长、副矿长履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对本起事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由武川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4、柯山富,陕西英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由武川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1、陕西英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未按照《坠落防护安全带》(GB6095-2021)标准要求为从业人员配备全身式安全带;未按照上述标准对安全带进行周期性检查,没有及时发现安全带缝线的磨损情况;对现场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由武川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2、武川县福山矿业有限公司在对施工单位日常管理中没有完全尽到安全监管责任,存在“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现象,对本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由武川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监管部门和属地政府的处理意见
行业监管部门武川县应急管理局和属地政府武川县得胜沟乡人民政府在此次事故中,因对检查指出问题未及时核查落实情况,负有监管责任。建议得胜沟乡人民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向武川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武川县福山矿业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加强对外包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加强对企业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加强抽水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陕西英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加大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要求定期进行检查。针对抽水作业使用的1#和3#斜井,施工单位要加强巷道支护,配备机械强制通风设备,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抽水作业人员的安全。
3、行业监管部门武川县应急管理局和属地政府武川县得胜沟乡人民政府要认真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所有非煤矿山安全巡查检查力度,并要求地下矿山在履行“三同时”建设前,必须深入排查隐蔽治灾因素、建立隐患问题台账,及时督促企业完成整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