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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大方“8·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3-08-14 等级:较大事故 类型: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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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大方“8·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6487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大方县境内G321国道1549km加700m处
发生时间
2023-08-14 00:00:00
事故类型
交通事故
事故等级
较大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道路运输
死亡人数
4
受伤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46
行政区域
中国,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
详细时间
08:59:00
二、事故概况
2023年8月14日8时59分许,一号牌为AS1S11的小型普通客车与一号牌为冀CA9800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大方县境内G321国道1549km加700m处相撞,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46万余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涉及车辆情况
1.贵AS1S11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基本情况
机动车所有人:方某虎。车辆品牌:上汽通用五菱宏光S3。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类型:7座SUV(乘用类型)。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10月14日。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10月31日。核载7人,实载5人。配备有ISOFIX儿童座椅接口,未安装儿童安全座椅。投保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驾驶人座位险10万元,乘客座位险12万元(每个座位2万元),第三责任险200万元。
2.冀CA9800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冀CX0005号牌半挂车基本情况
冀CA980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李某伟。车辆品牌:解放牌。使用性质:货运,属于个体货运车辆。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初次登记日期:2021年12月15日。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12月31日。车内无其他乘客。投保保险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第三责任险100万元。道路运输证在有效期内。车辆出厂时安装有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冀CX0005佛都圣泽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所有人:李某伟。注册日期2019年1月10日。使用性质:货运。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1月。核载33.8吨,事故发生时载有33.17吨钢结构材料。
(二)驾驶人情况
1.方某虎,贵AS1S11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及车主(事故中死亡),男,28岁,户籍地址:贵州省大方县理化乡长春村金河组,2016年1月20日在贵阳市车管所申领C1驾驶证。驾驶证状态:正常。经查询2020年以来,共有交通违法行为记录3条,事故发生前均已处理。
方某虎自2012年起就租房于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园街道上寨村花鱼井组,以室内装修(刮瓷粉)为业。
2.李某伟,冀CA980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及所有人,男,44岁,户籍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抚宁镇后杨家营村77号。2002年10月21日在秦皇岛市车管所申领A2驾驶证,驾驶证状态:正常。经查询,2020年以来有1条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事故前均已处理。2005年4月4日,向秦皇岛市运输管理处申领了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13**********4,从业资格证状态:正常。
(三)道路相关情况
事故发生道路为G321国道(即贵毕公路段),于2001年11月建成通车,原为收费型全封闭全立交高等级汽车专用公路(二级公路),双向两车道,2011年6月取消收费后,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毕节营运管理中心将道路管养移交贵州省毕节公路管理局。2017年6月,交通安全管理权限由毕节市交警支队贵毕大队移交属地县级交警部门分段管理,本起事故事发路段由大方县交警大队管理。事故地点道路全宽7.0米,道路两侧有硬路肩,设置有紧急停车带,应急车道宽均为1.2米,事故路段为干燥完整沥青路面,标志标线完好,道路中央施画黄色虚线,有效视距约200米,纵坡度为4%。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方向为下坡,小型普通客车行驶方向为上坡,事故地点位于限速60㎞/h路段。
(四)事发时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于白天,天气多云,无降水,无恶劣天气现象发生。
(五)检验鉴定情况
1.车辆鉴定情况
经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对相关车辆进行鉴定,鉴定情况为:
(1)冀CA980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事故前制动状态记录正常,车辆能产生有效制动效能。事故后制动系工作状况因两车碰撞损坏无法检验。转向系工作状况因两车碰撞损坏无法检验。事故发生路段限速60km/h,事故时行驶速度约为69km/h。
(2)贵AS1S11号小型普通客车:制动系工作状况正常。转向系工作状况因事故碰撞损坏无法检验。事故发生路段限速60km/h,事故时行驶速度约为62km/h。
2.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情况
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对驾驶人方某虎及李某伟血液中乙醇进行定性定量分析,两者血液中均未检出乙醇成分,排除酒驾情况。
3.尸体检验情况
经贵州省大方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4名死者死亡原因进行鉴定,方某虎、邓某艳、方某怡为颅脑损伤伴内脏破裂死亡,方某涵为颅脑损伤死亡。
(一)事故发生经过
8月13日,李某伟驾驶冀CA980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CX0005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从四川自贡运载钢结构材料前往广西扶绥县。19时30分许,在四川隆纳高速况场收费站上高速,23时许在四川纳黔高速麻城收费站下高速后,停车吃饭休息,在车上睡到8月14日4时30分许,之后驾车沿G321国道行驶;7时许,行驶到大方县境内沙子坡路段时,停车休息大约1个小时后,继续往贵阳方向行驶。
8月14日6点30分许,方某虎携妻子邓某艳和3个女儿(方某怡五岁、方某某三岁、方某涵半岁)驾驶贵AS1S11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贵阳出发前往大方县,拟给居住在大方县响水乡的岳父过生日。车辆经金阳北路、云峰大道、观云大道、阳明大道进入修文县境内G321国道,8时38分到达黔西绕城路与G321国道交叉路口,后沿G321国道往大方县城方向行驶。
8时59分许,两车行经G321国道1549㎞加700m路段(小地名:大方县黄泥塘镇罗庄村落圈岩)会车时,方某虎驾驶的贵AS1S11号小型普通客车突然往左偏移驶进对向车道,车头与对向李某伟驾驶的冀CA980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左前部发生碰撞。两车碰撞后,贵AS1S11号小型普通客车停定于道路中央,冀CA980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继续向前移动,与行驶方向左侧波形护栏发生刮擦后停定于道路边缘(见事故现场照片)。事故造成贵AS1S11号车驾驶人方某虎、妻子邓某艳和三女儿方某涵3人当场死亡,长女方某怡经送医抢救无效于10时41分死亡,二女儿方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二)事故救援情况
大方县公安交警于9时4分接到群众报警信息后,迅速赶到事发现场抢险救援,并及时通知消防、卫健、公路、路政相关单位参与。120救护车迅速将伤者送往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11时30分许,事故现场清理完毕,道路恢复通行。大方县委、县政府接报后,迅速召集有关部门成立工作组,围绕社会稳定、善后处理、舆情管控等方面开展事故处理工作。毕节市委、市政府接报后,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王治军率领市公安、卫健、应急、交通等部门人员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并协调毕节市人民医院、华西医院对口帮扶大方县人民医院专家对幸存伤者进行救治。目前遇难人员已安葬完毕,伤者已于9月4日治愈出院,事发地生产生活秩序正常。
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规定,经评估认定直接经济损失146万余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贵AS1S11号小型客车驾驶人在行经事故路段会车时,未专注驾驶,车辆驶入对向车道与冀CA9800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导致事故发生。具体分析如下:
一是小客车驾驶人分心驾驶。经调取小客车行驶记录视频设备证实,事发前车内持续播放大音量音乐并有小孩哭闹声,距离事发前约24秒、2秒时,方某虎数次与车内家人说话,其行车道前方无车辆、视线良好。结合车辆突然偏离及未采取转向、制动等安全措施而驶入对向车道的异常情况分析,方某虎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因小孩哭闹一直与家人语言交流,存在分散驾驶注意力的行为,从而导致所驾车辆方向失控突然往左偏移,进入对向车道内与冀CA9800号牵引车车头左前部发生碰撞。
二是排除其他因素影响。经技术鉴定及深入走访调查,排除了恶性刑事案件、车辆故障及驾驶人突发疾病、酒驾、驾车时接打手机等因素导致小客车失控碰撞的嫌疑。
(二)事故间接原因
1.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
贵AS1S11号小客车驾驶人方某虎、冀CA9800号牵引车驾驶人李某伟在驾车过程中,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均存在超速行驶。
2.有关单位存在的问题
(1)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五支队二大队。该大队负责G321国道大方县境内超限治理工作,未认真督促下属三中队对冀CA980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检测。
(2)大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该大队负责大方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未深刻汲取辖区内近期发生的涉车事故教训,对车辆违法超速行驶整治、巩固道路交通安全整治成果及狠抓落实方面存在一定差距。
(3)大方县人民政府。汲取辖区内近期发生的涉车事故教训不够深刻,统筹、督促、指导相关部门预防和遏制道路交通事故有差距。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毕节大方“8·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小客车驾驶人分心驾驶,导致车辆驶入对向车道与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免于追责人员
驾驶人方某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之规定,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其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公安交管部门已依法处理人员
驾驶人李某伟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之规定,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其对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2023年9月22日大方县公安交管部门依法给予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及驾驶证扣1分处理。
(三)对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建议责成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五支队二大队向其所属支队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建议责成大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向大方县公安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建议责成大方县人民政府向毕节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一)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大方县要深刻吸取近期辖区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件)教训,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市关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求,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认真分析研判当前道路交通管理中暴露出来的问题,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发生,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结合重大隐患专项整治,全面排查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大方县要以“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为契机,强化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一是做好分析研判,充分利用各类交通违法数据信息,分析路面存在的各类事故隐患;研判事故多发的路段、时段和车型,积极探索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和规律,提高风险排查工作的主动性和隐患治理措施的针对性。二是贵毕公路各有关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增强交通安全监管信息化工作。积极推动交通监控等科技设备投入,及时维护和增设重点路段违法抓拍、区间测速、定点测速设备,及时发现、查纠、消除易肇事、肇祸交通违法行为,强化人防、物防和技防的有机结合,对超速超限车辆严厉打击,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水平。三是进一步加强路警联合执法力度,探索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由公路管理机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对超限违法行为予以处罚,提升超限车辆违法成本,发挥惩戒震慑作用。
(三)加强安全教育,全面提升交通参与者的安全防范意识。将本起事故作为典型案例,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做到一地有事故、全县受警示,切实增强驾乘人员安全意识。着力丰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形式,充分利用新媒体及短信平台、传统媒介、农村“大喇叭”等多种载体,扎实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活动,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注、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安全防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