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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威宁“3·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4-03-02 等级:较大事故 类型: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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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威宁“3·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6486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威宁自治县中水镇后河
发生时间
2024-03-02 00:00:00
涉事单位
贵港市恒海物流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交通事故
事故等级
较大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道路运输
死亡人数
3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260
行政区域
中国,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详细时间
14:26:00
二、事故概况
2024年3月2日14时26分许,贵港市恒海物流有限公司一号牌为桂R12433号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RD830号重型平板半挂车)在威宁自治县中水镇后河发生侧翻,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60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车辆情况
1.桂R12433号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贵港市恒海物流有限公司。出厂日期:2021年1月。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2021年4月27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核载2人,事故发生时实载3人。机动车保险投保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保险终止日期:2024年5月2日。持有贵港市港北区交通运输局核发的道路运输证,审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
2.桂RD830号匡山牌重型平板半挂车,登记所有人:贵港市恒海物流有限公司。出厂日期:2021年3月。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2021年4月27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核载质量:33800kg,事故发生时实载质量29500kg。持有贵港市港北区交通运输局核发的道路运输证,审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
(二)驾驶人情况
杨某勇,男,卒年38岁,桂R1243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户籍地址:广西贵港市覃塘区石卡镇西山村。持有准驾车型为A2E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12年4月27日,2020年12月增驾A2车型,有效期至2028年4月27日。另持有贵港市道路运输发展中心核发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7年6月28日。
(三)车属企业情况
贵港市恒海物流有限公司。注册时间:2014年5月14日。注册地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西江工业品批发市场西9幢08A(当前办公地址:贵港市港北区亿上国际汽车城19栋10号)。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黄某龙(2023年8月31日因犯罪入狱)。注册资本:20万元。营业期限至2034年5月13日。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等。持有贵港市港北区交通局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6年8月4日。
经查,该公司共有8名管理人员,其中法定代表人、总经理1名,动态监控员1名,其他业务人员6名。挂靠有货车、半挂牵引车及半挂车共86辆,驾驶员42名。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2月29日,货主李某国(云南昭通人)通过“货车帮”App与驾驶人杨某勇(广西贵港人)约定,拟从云南昭通市昭阳区运输不锈钢废品至广东佛山市。
3月1日,杨某勇驾驶桂R1243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RD830号重型平板半挂车)搭乘甘某忠(广西贵港人)从广西柳州市柳江区出发,于3月2日9时许到达昭阳区装载货物。当日12时16分许,杨某勇驾驶该车搭乘甘某忠、李某国前往广东佛山。14时26分许,车辆行驶至356国道(威宁自治县迤那至烟堆山公路)与中石公路0km加600m(小地名:威宁自治县中水镇后河)T型平交路口处时,车辆右转弯驶入中石公路过程中爆胎,整车左侧翻倒地,挫划约24.8m后冲出路面,坠下斜高约13.5m、垂高约6.8m的路坎下,造成车上3人死亡,车辆严重受损。
(二)事故救援情况
2023年3月2日14时27分许,威宁自治县公安局中水派出所接到事故现场群众电话报警。14时42分许,中水派出所民警及120救护车同步到达事故现场并立即处置。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接报后,有关领导带领县公安交管、消防、卫健等部门及时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并迅速成立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事故处置领导小组,围绕社会稳定和善后处理等方面及时开展处置工作。
毕节市人民政府接报后,市政府相关领导率领市公安、卫健、应急等部门相关人员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医疗救治等有关工作。
16时20分许,将驾驶人杨某勇救出并迅速送往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救治。17时10分许、18时10分许分别救出甘某忠、李某国并送威宁自治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由于伤势较重,3人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目前遇难人员遗体已火化安葬。
事故造成3人死亡。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规定,经评估核算直接经济损失约260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驾驶人杨某勇驾驶制动系工作状况不正常的车辆行经长下坡路段超速行驶,右转弯过程中,平板挂车重心向左倾斜,左侧第二轴外侧轮胎受压超过极限发生爆胎,随即平板挂车失衡向左侧翻时连带半挂牵引车一同侧翻,与路面发生挫划后,冲出路面坠下路坎导致事故发生。具体原因分析如下:
一是车辆超速行驶。在事故发生时行驶速度为52km/h,超过该路段40km/h的最高限速,导致车辆转弯时失控侧翻;二是车辆日常维护保养不到位。其牵引车及挂车的制动系工作状况均不正常,不能正常发挥制动功能;三是违法超员。该牵引车核载2人,实载3人,加重了事故伤亡后果。
(二)事故间接原因
贵港市恒海物流有限公司作为事故车辆桂R1243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未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混乱,落实车辆动态监控责任不严,对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实,对车辆技术管理工作不力,对包括事故车辆和驾驶人在内的经营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存在明显漏洞,对此事故负有责任。一是未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因犯罪入狱至本起事故发生7个月内,公司未及时变更法定代表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职责,全面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公司所属车辆及驾驶人安全管理严重缺失。二是未从严加强驾驶员管理。公司未将肇事货车驾驶员杨某勇纳入从业人员进行管理,未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杨某勇安全意识不强,以致在驾车行驶过程中出现超速超员违法行为。三是车辆技术管理工作不力。未加强肇事货车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肇事车辆制动系工作状况不正常的事故隐患,致使肇事货车驾驶员杨某勇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违规上路行驶。四是违规使用动态监控人员。公司专职动态监控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上岗,不熟练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
(三)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毕节威宁“3·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货车所属企业未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货运驾驶人驾驶制动系工作状况不正常的车辆驶入长下坡路段,未按道路警示及限速标识行驶,超速超员行经T型路口右转向过程中,车辆左侧翻后挫划冲出路面坠下路坎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免于追责人员
威宁自治县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驾驶人杨某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二)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贵港市恒海物流有限公司未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未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及时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公司安全管理混乱;未从严加强驾驶员管理;车辆技术管理工作不力;违规使用动态监控人员。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由毕节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三)其他处理
1.针对贵港市港北区交通运输局安全监管存在疏漏的问题,由毕节市安委办将有关情况函告港北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贵港市安委办,督促港北区交通运输局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管。
2.责成贵州省威宁公路管理段向贵州省毕节公路管理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责成威宁自治县公安局中水派出所向威宁自治县公安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4.责成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向毕节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一)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切实筑牢安全防线
威宁自治县要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理,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切实筑牢安全防线。
(二)加强平交叉口隐患排查,全力化解安全风险
威宁自治县各相关部门要以“三年治本攻坚行动”为契机,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积极推动道路隐患排查治理,尤其对近三年发生亡人事故的道路平交叉口,深入分析事故问题根源,研究细化工作措施,推动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道路平交叉口事故多发势头。
(三)加大安全宣传教育力度,提升安全防范意识
威宁自治县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在两省交界、公路出入口等重要路段,大力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事故案例,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警醒驾驶人文明驾驶、安全出行,进一步增强安全防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