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庄西路甲6号“8·30”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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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庄西路甲6号“8·30”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6710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街道永泰庄西路甲6号 发生时间 2024-08-30 00:00:00 涉事单位 中堪华顺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事故类型 触电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30 行政区域 中国,北京,北京市,海淀区 详细时间 09:20:00 二、事故概况 2024年8月30日9时20分左右,在海淀区西三旗街道永泰庄西路甲6号拆除现场发生一起触电事故。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涉事地块及房屋所属情况 永泰庄西路甲6号地块为北京市海淀区东升镇所属集体土地,由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农工商公司(以下简称清河农工商公司)负责实际对外经营。2005年4月12日,清河农工商公司将海淀区龙岗路北侧、前屯西路东侧的空闲土地(即永泰庄西路甲6号地块、龙岗路51号院3号地块)出租给清河街道用于建设清河保洁中心和经营管理,租赁期限20年(2004.5.1-2024.4.30),双方约定租赁期满后,清河街道将此土地和地上各种建筑设施无偿交还清河农工商公司。2005年4月26日,清河街道将该地块出租给北京万家方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家方圆公司),双方约定由万家方圆公司无偿为清河街道在该地块东北侧建设清河保洁中心,剩余西南侧土地出租给万家方圆公司经营管理,租赁期限20年(2004.5.1-2024.4.30),租赁期满后,万家方圆公司将所租土地和地上各种建筑设施无偿交还清河街道。随后万家方圆公司在该地块建设了清河保洁中心、若干平房和用于自身经营的二层建筑用房等。2024年8月,清河农工商公司收回该地块及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但发现万家方圆公司所建楼房建筑物二层及以上房屋没有规划手续,且楼房周围搭建了许多违法建筑。遂计划对没有规划手续的二层及以上建筑物和其他违法建筑进行拆除。 (二)合同签订情况 2024年8月6日,清河农工商公司与中堪华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堪华顺公司)签订了房屋拆除工程合同,合同总价款约99.12万元,合同约定的拆除范围及内容:海淀区永泰庄西路甲6号、海淀区龙岗路51号院3号,二层及以上建筑、保安用平房,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主体结构、门窗、屋顶、墙体、地面等。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将拆迁范围内房屋拆除并清理干净,按照甲方要求完成渣土清运、消纳及场地平整工作。 (三)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清河农工商公司为集体所有制,成立于1992年9月8日,法定代表人赵*浩,住所在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西路*号,注册资本2000万。经营范围:普通货运;房屋租赁。 2.施工单位:中堪华顺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2017年7月27日,法定代表人赵*飞,住所在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号*号楼*室,注册资本8200万。2024年5月6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8日。2024年4月25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7年4月24日。 (四)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海淀区西三旗街道永泰庄西路甲6号拆除作业现场东南角平房的屋顶(平房店名“好适口手工馒头”)。该房屋东侧立有一根电线杆,电线杆上敷设有10KV架空电力线路、跌落保险等设施,架空线东西向横跨房屋的屋顶,跌落保险以及跌落保险下接线端导线位于房屋的东侧屋顶上方,即曹**倒卧的位置。电杆上的跌落保险下接线端距离屋顶2.5m,跌落保险下接线端连接的导线北侧两根接线处金属线芯外露,接线处外漏的金属线芯分别距离屋顶1.6m和1.5m。房屋的屋顶为彩钢板,位于跌落保险下接线端导线下方的屋顶彩钢板上有电弧烧灼痕迹,周围有散落石块、钢筋废料等建筑垃圾。涉事屋顶电线杆周边未设置任何安全防护设施。 经询问现场人员,该路架空线线路是供给事发地北侧变配电站的电源,事发时架空电力线路处于供电状态,曹**在此处触电后倒卧在屋顶上,安全帽掉落在旁边。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8月30日7时30分,中堪华顺公司工人曹**参加完班前安全教育,便按班组长安排和任**到现场主楼南侧一层屋顶进行洒水降尘,以配合挖掘机拆除作业。9时左右,主楼南侧的违建拆除完毕,班组长安排曹**和任**从主楼屋顶下来,将散落在东侧马路的建筑垃圾清理干净,以保持道路通畅,随后班组长便去主楼北侧拆除现场巡查作业情况。任**先行到达东侧马路开始清理建筑垃圾。9点20分,任**在东南角平房东侧马路上清理建筑垃圾时,突然听到“砰”的一声,随即抬头发现曹**在东南角平房屋顶的电线杆处倒下,现场人员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急救人员到场后将曹**送至999急救中心救治,曹**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向现场施工负责人汇报,中堪华顺公司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维持现场秩序,组织相关人员施救,并向区政府相关单位报告事故情况。区政府相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急响应迅速,信息报送渠道通畅,信息流转及时有效,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救援力量配备充分,善后工作及时有效,对事故信息和舆情进行了有效的管理。 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0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曹**擅自冒险进入拆除现场东南角处的平房屋顶捡拾钢筋废料过程中,其肢体进入10KV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域内,导致架空电力线路放电,电流经其肢体、彩钢板屋顶入地形成导电回路,造成触电。 (二)事故间接原因 中堪华顺公司作为房屋拆除工程的组织者,在明知施工现场存在高压线触电隐患的情况下,未按照公司《房屋拆除工程专项方案》的要求,对拆除建筑外侧临近的架空电力线路和电缆线路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消除触电事故隐患;疏于对施工现场的监管和检查,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曹**擅自进入拆除现场东南角处的平房屋顶10KV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域内捡拾钢筋废料的违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因施工单位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现场安全管理缺失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中堪华顺公司作为房屋拆除工程的组织者,在明知施工现场存在高压线触电隐患的情况下,未按照公司《房屋拆除工程专项方案》的要求,对拆除建筑外侧临近的架空电力线路和电缆线路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消除触电事故隐患;疏于对施工现场的监管和检查,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曹**擅自进入拆除现场东南角处的平房屋顶10KV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域内捡拾钢筋废料的违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中堪华顺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并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中堪华顺公司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事故调查组建议区应急管理局责成中堪华顺公司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依法严格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针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触电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予以消除;依法加强对作业现场检查和对作业人员的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止从业人员擅自进入10KV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域内的违规行为,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