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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南澳“6·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4-06-02 等级:较大事故 类型: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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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南澳“6·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9470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广东省汕头市南澳县中岛路龟仔坑路段
发生时间
2024-06-02 00:00:00
事故类型
交通事故
事故等级
较大事故
事故性质
经营性道路交通单方全责事故
所属行业
道路运输
死亡人数
3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58.63
行政区域
中国,广东省,汕头市,南澳县
详细时间
07:00:00
二、事故概况
2024年6月2日7时许,位于汕头市南澳县中岛路龟仔坑路段发生一起小货车侧翻单方交通事故,造成2人当场死亡,1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8.63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有关车辆情况
粤D3560F号牌轻型栏板货车,车辆所有人:苗某朝。车牌:粤D3560F,品牌型号:江铃牌/JX1041TGE26,车辆类型:轻型栏板货车,发动机号码:R3009249,车辆识别代号:LEFYPDG27RHN15302,车身颜色:白。使用性质:非营运,初次登记日期:2024年4月7日,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核定载人数:2人,事发时载3人,已超员;核定载质量:1795kg,事发时所载货物总质量为4510.33kg,已超载。车辆投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车主无忧—广东随车IBCS单次事故赔偿限额12.8万元,投保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状态:近三年有1条交通违法记录,尚未处理。粤D3560F号牌轻型栏板货车属于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无需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证及车辆营运证相关手续。经查,该车没有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证手续相关记录。经调查询问,该车系苗某朝为其儿子苗某林婚后谋生而购买,一直交其儿子苗某林驾驶使用。
图1肇事车辆
(二)事故有关人员情况
1.苗某林,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方城县赵河镇泥岗村西泥岗188号,身份证号:4113222000*******0。驾驶证芯编号:4110052622132,准驾车型:C1,初领日期:2019年10月17日,有效期止:2025年10月7日,发证机关: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系肇事车辆粤D3560F号牌轻型栏板货车驾驶人,系粤D3560F号牌轻型栏板货车所有人苗某朝的儿子,系苗某朝安排的运送材料负责人,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2.陈某强,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市吴村镇南土高村295号,身份证号:4107821991*******8。系肇事车辆粤D3560F轻型栏板货车乘坐人,系粤D3560F号牌轻型栏板货车所有人苗某朝的同乡,系苗某林安排的临时人力搬运人员,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3.董某冬,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方城县杨集乡董楼村董楼6号附1号,身份证号:4129221977*******2。系肇事车辆粤D3560F号牌轻型栏板货车乘坐人,系粤D3560F号牌轻型栏板货车所有人苗某朝的姐夫,系苗某林安排的临时人力搬运人员,事发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4.苗某朝,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方城县赵河镇泥岗村西泥岗188号,身份证号:4129221979*******X。系肇事车辆粤D3560F号牌轻型栏板货车所有人。其一直在汕务工,2018年后个人从事拉货和人力搬运谋生。
(三)其他单位情况
1.苗某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507MA51JDML8D,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成立日期:2018年4月13日,经营场所位于汕头市龙湖区外砂镇东溪村西南路下段5巷之6,经营范围:货物经营。苗某朝系该个体工商户个人投资的经营者。经调查询问,苗某朝注册个体工商户,申报从业人数1人、资金金额人民币壹万元。2018年4月23日,由市交通服务中心批准办理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于2023年1月18日由市交通运输局公示注销。至事发前,苗某朝无再申请道路运输证手续,一直以个人名义从事拉货和人力搬运谋生。2024年4月,委托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中槿峪商务咨询中心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手续,仍在办理中。经查,该个体工商户无相关税务登记信息及纳税记录。
2.汕头市龙湖区嘉顿正东家装材料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507MA572XLD38,公司法定代表人:辛某(男,28岁),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成立日期:2021年9月1日,经营场所:汕头市龙湖区龙祥街道如龙社区居委嵩山北路与东厦北路交界如龙工业区内F幢108号之一,经营范围: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铝合金、木制品、防水材料、塑胶制品、玻璃胶销售;室内家具定制。该商行负责协助店面管理工作的辛某愉于2024年6月1日与苗某朝约定运送一批材料到南澳县青澳湾南信海上东方广场99号。经调查询问,苗某朝随后安排苗某林负责运送材料,期间装载、运送、搬运等工作均由苗某林安排,尚未与辛某愉结算运输和搬运费用。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6月2日6时许,苗某林驾驶粤D3560F号牌轻型栏板货车(驾驶室内乘坐陈某强、董某冬,车后卡载有硅酸钙板、杉木条、铝合金条等材料),从汕头市龙湖区出发沿着衡山路、嵩山路、黄河路、泰山路、中阳大道、澄海区莱美路、南澳县南澳大桥、西长线、龙门路、隆深公路、X064县道和X057县道行驶,前往南澳县青澳湾南信海上东方广场99号。7时35分许,当车辆行驶至南澳县X057中岛线27公里500米处路段时,苗某林驾车在长下坡连续弯道处操作不当,车辆失控后发生侧翻,车辆往前滑行过程碰撞到路边电线杆、路灯和树木,造成苗某林和陈某强当场死亡、董某冬受伤送医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以及电线杆、路灯和树木损坏,粤D3560F号牌轻型栏板货车和车上货物受损。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发后,汕头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同志立即作出指示批示,南澳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市、县公安、卫健、应急、消防等部门以及南澳县青澳湾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等单位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处置,组建工作专班,开展伤员救治、家属安抚、善后处置、现场勘查、事故调查、隐患整改等工作。
1.救援处置情况
2024年6月2日8时13分,南澳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命令:“南澳县057县道海滨幼儿园附近(110转警),称一辆工程车翻车,不清楚是否有人员受伤或被困”。接警后,南澳县消防救援大队指令后宅消防救援站、云澳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立即前往现场处置。
8时18分,南澳县公安局接110指令:“现在南澳青澳湾057省道往山上方向(青澳到云澳2、300米处)有一辆货车(粤D3560F)山上翻车,人卡住,3人严重昏迷,肚子受伤。”8时24分,南澳县公安局青澳派出所到达现场,迅速查看被困人员情况,管控好现场秩序,为消防车辆和120救护车到位做好救援准备,并现场围护,管控现场车辆人员。
8时40分,云澳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到达现场开展救援。
8时43分,后宅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开展救援。
8时45分,南澳县公安局分管领导同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以及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管中队临时负责人及交管中队、深青中队值班民警到达现场开展救援处置,同步做好事故现场管控,管制通往事故路段车流,维持现场交通秩序,协助消防、医疗人员救援被困人员。
8时55分,现场救出第一名被困人员。
9时05分,现场救出另外两名被困人员,南澳县消防救援机构将现场移交南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车内人员全部解困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第一时间核查死者身份,寻找死者家属。现场扣留并拖离车辆粤D3560F号牌轻型栏板货车进行检验鉴定,清点现场物品。
19时20分,事故现场处理完毕,南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离开现场。
2.医疗救援情况
2024年6月2日8时18分,南澳县120急救中心接到110来电,救护车于8时24分出车,9时01分到达车祸现场。到达后,经检查判断2名伤者(苗某林、陈某强)已无生命体征、现场宣布临床死亡,1名伤者(董某冬)病情危重。危重伤者(董某冬)随即由120医务人员边抢救边转运至南澳县人民医院急诊科继续抢救,并于10时15分到达,持续抢救至14时38分宣布临床死亡。
3.善后处理情况
事发后,南澳县人民政府以及县青澳湾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全力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各项善后工作有序开展。死者苗某林、董某冬、陈某强尸体均已火化。
4.应急处置评估
经组织专家评估,市、县及各相关单位事发后迅速响应、有序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报119、110、120,并对危重伤者董某冬进行全力救治。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及时、方法得当,救援过程中未出现次生事故,善后工作处置有力有效,未导致更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未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事故造成3人死亡。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58.63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根据《南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40523120240000005号)认定意见:驾驶人苗某林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质量且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粤D3560F号牌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南澳县X057中岛线27公里500米处路段时,该路段限速30km/h,距离事发前7秒时行驶速度为74km/h,没有保持安全车速,在长下坡连续弯道处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对路面观察不周,遇情况措施不当,是造成本事故的直接原因。
驾驶员苗某林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乘坐人董某冬和陈某强在本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二)事故间接原因
为深入调查此起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事故调查组对从事货物运输的个人苗某朝、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汕头市龙湖区嘉顿正东家装材料商行开展延伸调查。
(三)事故性质
汕头南澳“6·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人苗某林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质量且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轻型栏板货车,没有保持安全车速,在长下坡连续弯道处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对路面观察不周,遇情况措施不当造成的经营性较大道路交通单方全责事故。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苗某林,男,事发时系粤D3560F号牌轻型栏板货车驾驶人,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质量且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粤D3560F号牌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南澳县X057中岛线27公里500米处路段时,没有保持安全车速,在长下坡连续弯道处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对路面观察不周,遇情况措施不当,导致事故发生,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在该起事故中驾驶员苗某林的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因苗某林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苗某朝,涉事车辆粤D3560F号牌轻型栏板货车所有人。针对粤D3560F号牌轻型栏板货车存在超员超载违法行为,建议由南澳县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货车所有人依法予以查处;建议汕头市公安局、汕头市交通运输局加强指导。
2.汕头市龙湖区嘉顿正东家装材料商行,涉事车辆粤D3560F号牌轻型栏板货车货物装载源头单位。针对该商行为粤D3560F号牌轻型栏板货车超载配货违法行为,建议由龙湖区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生产法》《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依法予以查处;建议汕头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加强指导。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情况
针对此起事故中南澳县相关部门存在问题,以及由此涉及有关公职人员履职问题的,建议按管理权限由南澳县纪检监察机关对其单位和有关公职人员依纪依规开展调查处理。
(四)其他建议
1.针对《南澳县中岛路(县道X057线)龟仔坑路段安全性评价报告》提出的评价结论及建议,建议南澳县人民政府综合施治,尽快制定隐患整改治理方案并落实整改,同时举一反三全面加强县道X057线隐患排查治理。
2.针对调查中发现的《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执行不够深入、《汕头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落实不够全面、区(县)一级“治超”工作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建议汕头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汕头市交通运输局)加强督促,组织、协调、指导和推动全市“治超”工作;南澳县、龙湖区人民政府要主动适应“治超”工作尤其是源头治理新要求,全面加强道路运输领域监管;其他区人民政府、汕头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要举一反三,深入开展“治超”工作尤其是货运源头安全治理。
(一)驾驶员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意识不强。在这起事故中,粤D3560F号牌轻型栏板货车驾驶员苗某林存在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质量且载人超过核定人数、在长下坡连续弯道处没有保持安全车速的问题,反映出驾驶员安全行车理念不深入、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意识不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认识不到位,导致酿成惨剧。
(二)车辆超载超员治理工作存在漏洞。粤D3560F号牌轻型栏板货车核定载质量为1795kg,事发时所载货物总质量为4510.33kg,已严重超载,是引发事故的原因之一。尤其是《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颁行以来,存在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治理不深入、“治超”流动执法不深入等薄弱环节,错失从源头上避免此次事故发生的时机。
(三)部分路段技术指标有待提升完善。该起事故发生在南澳县X057县道的陡坡路段,事发路段受地形地貌限制,山高坡陡,线型较差,大部分路段弯道急,近年来事故多发,南澳县未对事故路段综合采取增设完善提示警示标志,未落实相应值守提醒等措施加以防范,未对事故路段形成有力整改工作方案。
(一)切实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南澳县各级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论述上来,树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始终保持高度警惕,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要严密防控道路交通领域存在的安全风险,狠抓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切实提高道路交通本质安全水平,真正把“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转化为“事事心中有底”的行动力。
(二)切实加强路面执法管控力度。南澳县要组织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要加强路警联动,进一步完善协同监管机制,持续加强本地区路面“治超”工作,加大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执法频次,重点打击严重超限超载超员和屡罚不改的车辆,并对路面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依法核查溯源;要主动探索在入岛口布设检测超限超载的智能监控手段,用科技赋能交通执法,提升超载超限精准打击力度,切实从“入口处”严把关;要切实提高见警率、管事率,从严查处疲劳驾驶、超速、超员、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酒驾醉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依托执法站、临时执勤点精准布控查缉高风险车辆,有效维护净化路面通行秩序。
(三)切实加强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南澳县要坚持问题导向,切实痛而奋发,坚决投资金、下功夫对南澳县X057县道的事故多发路段制定有力的路段整改工作方案,有效解决事故路段的本质安全问题;要举一反三组织对辖区内其他事故多发的路口路段进行实地踏勘,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对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采取临时措施降低风险;要及时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在路侧险要路段增设完善警告标志、减速带、测速、路侧护栏的设施,提升道路本质安全水平;要协调地图导航公司调整推荐路线,引导驾驶人优先选择安全条件好的道路通行。
(四)切实健全“治超”工作制度。龙湖区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汕头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制度有关要求,建立健全“治超”工作责任体系,健全完善“治超”工作机制。全市其他地区、部门也要健全完善“治超”工作制度和协作机制,进一步明晰“治超”工作职责,认真履行“治超”属地管理、行业管理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建设单位等货物装载源头建立健全“治超”管理制度,强化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对货车合法装载及放行等措施,有效从源头上杜绝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发生,确保“治超”责任落实到位。
(五)切实加强交通安全宣传警示。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加强交通安全提示宣传,切实提升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要通过短信提示、广播发布、字幕提示、警示片教育、公路沿线显示屏推送以及新媒体话题设置等方式,宣传提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行车注意事项,督促客货运企业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要结合典型案例向“两客一危一重货”等重点驾驶人推送案例通报、事故预警等警示信息,用好约谈、通报等有效做法,以点带面督促道路运输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强化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