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zone⚠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数据库 ← 返回报告列表

汕头金平“8·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4-08-24 等级:较大事故 类型:道路交通事故
— 下载原件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汕头金平“8·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9469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大学路与金凤路交界处
发生时间
2024-08-24 00:00:00
涉事单位
深圳市诸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交通事故
事故等级
较大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道路运输
死亡人数
3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353
行政区域
中国,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详细时间
17:13:00
二、事故概况
2024年8月24日17时13分,位于汕头市金平区大学路与金凤路交界处发生一起一辆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与一辆共享电动自行车相碰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共享电动自行车上3人当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53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深圳市诸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H6RJRX9,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廖某娟(女,身份证号码:4310221989*******9,住址:湖南省宜昌县黄沙镇势头寨村第6村民小组。2024年2月17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廖某娟),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22年1月17日,经营场所: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街道明珠社区鹏广达时代广场1栋C座1305A,经营范围: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贸易代理;贸易代理;贸易经纪;仓储服务;装卸搬运;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报关业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报检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粤交运管许可深字440300613059号。该公司名下共有驾驶员12人,车辆25辆,其中挂车13辆。
2022年7月21日,刘某明将此前挂靠在其他公司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粤BHF477)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粤BCH18挂)过户至深圳市诸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其中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过户后改为粤BKM447,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牌号过户后改为粤BSB14(挂),车辆的发动机号识别代码不变。过户后,刘某明与深圳市诸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有关车辆挂靠协议,但每月向深圳市诸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固定缴纳600元作为“车辆挂靠费”,期间车辆的营运收入、维护保养等归刘某明负责。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8月24日17时左右,刘某明驾驶粤BKM447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粤BSB14(挂)货车从位于汕头市通用物流园的汕头市盂元货运有限公司出发,前往潮南区峡山街道继续装载货物。
17时02分左右,林某如驾驶共享A07258电动自行车,从金平区G206和长兰路路口出发,沿大学路往金凤东路方向行驶。
17时13分左右,刘某明车辆沿大学路自西往东行驶至大学路与金凤路交叉路口,在实施右转弯时,驾驶室右侧前部与林某如驾驶的共享A07268电动自行车(另载有林某琪、林某洋等2人)发生碰撞,造成林某如、林某琪、林某洋等3人当场死亡,以及二车不同程度损坏。
(二)事故救援情况
2024年8月24日17时15分,市120急救中心接报事故,先后指派汕头太安医院、市第四医院前往现场救护。汕头太安医院救护车于17时17分派出,于17时24分到达。到达现场后,马上对3位伤者(林某如、林某洋、林某琪)进行检查,至17时33分宣布3位伤者临床死亡。18时25分,汕头太安医院救护车离开现场。期间,市第四医院救护车到达现场后因无需增援,空车返回。
事故造成3人死亡。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53万元。死者家属与深圳市诸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肇事司机刘某明达成调解协议,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118万元整,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赔偿195万元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10万元整,肇事司机刘某明给予经济补偿30万元整。主要用于对死者林某如、林某琪、林某洋等3人家属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综合考虑当事人行为过错等因素,事故直接原因如下:
当事人刘某明驾车行驶至大学金凤路口右转弯准备进入西港路时,在通过设置有大型车辆右转弯必须停车让行标志的路段未停车让行、且对路面情况注意不够,遇情况未能及时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是造成本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
当事人林某如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共享电动自行车违反载人规定进入机动车道内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是造成本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二。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深圳市诸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深圳市诸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虽未与肇事司机刘某明有签订劳动合同,但肇事车辆挂靠在该公司名下,每月收取车辆挂靠费,且刘某明实际上接受该公司管理。该公司未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严重缺失,对涉事车辆“挂而不管”问题突出。该公司至事发时,未对刘某明等从业人员开展岗前教育和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建立安全风险等级管控制度并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未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如实记录整改情况,未及时消除肇事车辆粤BKM447自2024年7月27日以来的GPS掉线、涉事车辆右后转向灯存在故障的隐患问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是造成本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2.深圳市诸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不到位。廖某娟作为深圳市诸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不到位。其担任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以来至事发时,未经过交通运输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主要负责人证书;未按要求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未对刘某明等从业人员开展岗前教育和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建立车队管理人员和驾驶员安全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未记录整改情况,未及时消除肇事车辆粤BKM447自2024年7月27日以来的GPS掉线、涉事车辆右后转向灯存在故障的隐患问题。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五)项、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是造成本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二。
(三)事故性质
汕头金平“8·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刘某明驾驶粤BKM447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粤BSB14(挂)货车行驶至大学金凤路口右转弯时,在通过设置有大型车辆右转弯必须停车让行的路段未让行,且对路面情况注意不够,遇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安全措施;林某如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共享A07258电动自行车,违反载人规定进入机动车道内行驶;挂靠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等综合因素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刘某明,男,粤BKM44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事发当天行驶至大学金凤路口右转弯时,在通过设置有大型车辆右转弯必须停车让行的路段未让行,且对路面情况注意不够,遇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是导致此次事故直接原因,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由汕头市公安机关执行刑事拘留,由司法机关依法对其追究责任。
(二)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林某如,女,汕头共享A07258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事发当天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共享电动自行车违反载人规定进入机动车道内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是导致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对事故负有次要责任,因林某如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三)对事故有关单位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深圳市诸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未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严重缺失,对涉事车辆“挂而不管”问题突出。该公司至事发时,未对刘某明等从业人员开展岗前教育和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建立安全风险等级管控制度并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未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如实记录整改情况,未及时消除肇事车辆粤BKM447自2024年7月27日以来的GPS掉线、涉事车辆右后转向灯存在故障的隐患问题,应急演练有计划但未见演练资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是导致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汕头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廖某娟,作为深圳市诸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不到位。其担任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以来至事发时,未经过交通运输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主要负责人证书,未按要求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未对刘某明等从业人员开展岗前教育和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建立车队管理人员和驾驶员安全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未记录整改情况,未及时消除肇事车辆粤BKM447自2024年7月27日以来的GPS掉线、涉事车辆右后转向灯存在故障的隐患问题,应急演练有计划但未见演练资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五)项、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导致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汕头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盐田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三款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1.针对此起事故中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盐田管理局存在的监管问题,以及由此涉及有关公职人员履职问题的,建议按管理权限请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党组对其单位和有关公职人员依纪依规开展调查处理。
2.针对此起事故中汕头市交警部门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建议请市纪委监委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发监察建议,并由市公安局党委对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金平大队负责同志进行提醒谈话。同时,建议责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金平大队三中队向市公安局党委作出深刻检讨,由市公安局党委对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金平大队三中队负责同志进行谈话提醒,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加强和改进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五)其他建议
1.针对深圳市诸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粤BSB14(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存在装载长度超出车厢问题,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盐田管理局予以处理。
2.针对《金凤路—大学路—潮阳路平交口运营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有关改善方案建议,由汕头市金凤大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尽快落实完善。
(一)驾驶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当事人刘某明、林某如,在此次事故中分别出现的右转弯未停车让行,未佩戴安全头盔、违反载人规定进入机动车道内行驶等行为均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从中反映出了驾驶员、交通参与者安全行车理念不深入、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意识不强等问题,导致惨剧酿成。
(二)货运车辆“挂而不管”问题突出。此次涉事的货运车辆属于深圳市诸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挂靠车辆,且据调查了解,该公司名下有近一半车辆为挂靠车辆,日常只固定每月收取“车辆挂靠费”,其他涉及车辆的事项均由驾驶员自行管理自行负责,公司作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单位未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责任,顾利益而轻安全问题突出,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货运车辆挂靠现象中存在的安全监管薄弱环节。
(三)重点路段安全管控力度有待加强。金平区大学路系我市重要城市快速干道,交通要素复杂、人车通行流量大。该路段原设计交通量约每日6万辆,但实际日均交通量高达20万辆,在高峰期道路交通流处于超饱和状态,容易造成道路通行率低、事故多发。近年来,金平区人民政府及市公安、交通、管养单位等部门在该路段均做了大量工作,持续改造提升路面安全系数,一定程度遏制了事故多发势头。但此次事故发生,暴露出在交通出行高峰期该路段安全管控力度有待加强的问题,仍需进一步统筹强化路面安全管控,为市民群众出行营造安全环境。
(一)坚决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以及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论述上来,树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始终保持高度警惕,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坚决扛起系统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坚定扛起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千钧重担,严密防控道路交通领域存在的安全风险,狠抓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切实提高道路交通本质安全水平。
(二)加强货运企业安全监管。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以及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切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对事故中暴露出的货运车辆“挂而不管”等涉及货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的深层次问题,以深入实施《广东省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为抓手,采取有力措施、管用举措加强防范,通过综合运用警示约谈、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强力措施对企业保持高压严管态势。要强化科技支撑,积极探索推进以智能化、数据化的驾驶风险监测来精准防控货运车辆安全风险,进一步引导企业将安全生产经费用投入到盲区监测等安全设施安全应用上,加快推进AI盲区监测、360全景影像、防碰撞系统等在重型车辆上应用。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以及公安等部门要从中举一反三,结合工作实际,从人防、技防等层面进一步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三)加大路面执法管控力度。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以及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对涉事的大学路、金凤路开展深入地研判分析,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工作实际,进一步优化现场勤务安排,加大警力投入,坚持显性用警,严管严治,以大型货车、摩电等重点车辆和大型货车违反右转必停规定、摩电不按车道通行、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为重点开展常态化整治。要加大道路交通科技投入,进一步建设、完善道路交通监控设备设施,通过科技手段提升执勤、执法效能。要认真举一反三,对辖区其他重点交通干道及事故易发多发路段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切实以实际行动和显著成效吸取事故教训。
(四)营造浓厚交通安全氛围。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以及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加大安全宣传投入,充分借助各种信息传媒手段,形成并保持有广度、有深度、有规模、有影响的宣传声势,切实提升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要坚持和完善媒体曝光机制,公开曝光严重违法行为、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和事故责任追究情况,向道路交通参与者有效推送。要紧盯源头,督促共享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严格日常管理和后台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对共享电动自行车配套设施管养、安全宣传提示、行驶停放区域、安全技术攻关,确保交通安全。要用好约谈、通报等有效做法,以点带面督促道路运输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强化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