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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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259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浑南区金地艺境湾流墅XX号联排别墅装修现场 发生时间 2023-07-21 00:00:00 涉事单位 沈阳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高处坠落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55 行政区域 中国,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详细时间 13:00:00 二、事故概况 2023年7月21日13时许,在浑南区金地艺境湾流墅XX号联排别墅装修现场,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5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沈阳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地丰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辽宁省沈阳市XX区XX街48-1号(2-1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MA109XXXXX,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20年4月10日,法定代表人:马X乔,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建筑劳务分包,建筑物拆除作业,建设工程设计。一般项目: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 (二)事故相关人员 马X乔,男,36岁,身份证号:21142219870808XXXX,住址:辽宁省XX县XX乡XX村本组146号,沈阳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苏X胜,死者,男,60岁,身份证号:21012219630102XXXX,住址:辽宁省XX县XX镇XX村6组38。事发时为沈阳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时雇佣工人,未与地丰公司签订用工合同。 (三)事故相关情况 沈阳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与自然人关X毅(房主关X开父亲)签订建筑加固及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地丰公司对金地艺境湾流墅XX号联排别墅(以下简称别墅)进行房屋基础改造,合同金额20万元整,工期105日(暂定)。 别墅总体设计为地下二层、地上三层,房主在三层上方与别墅顶部之间搭建一处平台作为别墅四层。别墅内部一至四层设有采光井,采光井墙体因设计需要已整体拆除。在二、三层形成两处洞口。事发作业面位于三楼,洞口长3.06m、宽2.56m,距离一楼地面高度6m。洞口北侧临边处事发前安装有移动塔吊用于吊装上料。涉事塔吊底座在苏X胜坠落后位于一楼地面处(见图1、2、3)。 (一)事故发生经过 事故发生后,调查组人员根据在场人员描述,还原事发经过如下: 2023年7月21日12时左右,施工现场负责人呼X付安排死者苏X胜与徐X、钟X东等3名工人使用移动塔吊向别墅的二、三楼运送建筑材料。当日13时左右,三名工人结束向二、三楼的送料工作后,根据呼X付的安排,将移动塔吊拆卸后安装到四楼。徐X负责拆卸,苏X胜、钟X东负责分别将塔吊拆除的部分运往四楼。拆除后的塔吊底座位于别墅三楼临边洞口处,事发时临边无防护措施。苏X胜在托起塔吊底座时,塔吊向临边处发生倾倒,苏X胜和塔吊同时坠至别墅一楼。 (二)事故救援情况 呼X付拨打120电话,13时30分左右120抵达现场,经现场抢救无效后宣布苏X胜死亡。随后呼X付向公安机关报案,警务人员于13时50分左右抵达现场,经现场调查排除刑事案件。 事故造成1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55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死者苏X胜忽视安全,操作不当;地丰公司施工过程中未在临边洞口处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二)事故间接原因 沈阳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未监督、教育苏X胜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未在临边洞口等存在安全隐患点位悬挂各类安全警示标识;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地丰公司法定代表人马X乔 未按规定对苏X胜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且未考核合格即安排上岗作业;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沈阳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建议予以行政处罚的人员 沈阳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X乔 未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未建立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二)建议予以行政处罚的单位 沈阳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在临边洞口等存在安全隐患点位悬挂各类安全警示标识;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为防范和杜绝类似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生产安全,建议相关单位落实如下整改措施: 沈阳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要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对作业现场开展风险辨识,并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要积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对作业现场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要依法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