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堤路改造(二环-三环)工程“5·30”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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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大堤路改造(二环-三环)工程“5·30”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6645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沈阳市大堤路改造工程东段排水工程施工现场 发生时间 2023-05-30 00:00:00 涉事单位 大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坍塌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15 行政区域 辽宁省,沈阳市 详细时间 2023年05月30日 二、事故概况 2023年5月30日,沈阳市大堤路改造(二环-三环)工程东段排水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一般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15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1.建设单位:沈阳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住所:沈阳市于洪区仙女河路。注册资本约12.58亿元,营业期限自2022年6月29日至2047年6月28日,营业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城市公共交通、工程管理服务等。 2.监理单位:北京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有效期至2023年6月27日。资质等级: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可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 3.总承包单位:中铁某工程局工程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营业期限自2000年9月22日至长期,营业范围:承建铁路、公路、机场跑道、各类桥梁、隧道,市政公用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高层建筑,给排水及建筑安装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 4.劳务分包单位:大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住所: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保税区。营业期限自2010年2月3日至长期,营业范围: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工程管理服务、土石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5月25日,施工人员进场,开始大堤路改造工程东段排水管线施工。 5月30日6时许,施工班组负责人李某带领工人李某国、魏某东和孙某军到达施工现场,在挖掘机的配合下开始安装排水管。李某在地面组织指挥,挖掘机辅助李某国、魏某东和孙某军施工,用吊带把水泥排水管从堆放场地吊运至沟槽内,再由三人把排水管推放到位。孙某军用塔尺对管身进行测量,三人对排水管进行调整校正后,进行下一个排水管安装。 30日13时许,李某等施工人员午休后继续进行安装排水管作业。 15时许,施工人员完成两根排水管的安装后,因前方沟槽深度不满足施工要求,李某国、魏某东和孙某军三人从沟槽设置的坡道回到地面。魏某东到排水管堆放处给排水管安装密封胶圈,李某安排挖掘机平整场地,随后与李某国到东侧抬水,准备搅拌水泥为排水管对接缝做密封。 15时15分许,李某抬水后返回,发现孙某军倒在没有安装排水管的沟槽底部,头部流血,沟槽侧壁土石滑落,孙某军胸部和腿部有落土,其测量用的塔尺埋于身边。 (二)事故救援情况 李某发现险情后,立即呼唤李某国和魏某东协助救援,同时打电话向总承包方报告。该公司安全总监和技术员立即到现场救援,并用电话向公司领导报告。同时,魏某东指挥挖掘机参与救援。 15时25分许,孙某军被抬到地面,李某驾车与李某国、魏某东将孙某军送至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四医院进行抢救。在抢救过程中,李某通过电话向大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于某报告事故情况。于某了解情况后要求抓紧时间救治,随后通知施工现场负责人李某志,研究接待伤者家属事项。 16时55分,孙某军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造成1人死亡。 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15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工人孙某军在施工过程中,没有按照操作规程从设置好的坡道进入沟槽,踩踏沟槽南侧边坡,致使土体坍塌身体失稳跌入沟底,左侧太阳穴磕碰到石块等硬物,造成重伤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施工方没有严格按照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沟槽挖掘过程中,没有在沟槽四周设置安全护栏。 2.施工方没有对从业人员严格教育并督促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沈阳市大堤路改造(二环-三环)工程“5·30”一般坍塌事故,是一起因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对事故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大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严格按照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沟槽挖掘过程中,没有在沟槽四周设置安全护栏;没有严格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执行本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沈阳市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公司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对其他单位的处理建议 1.沈阳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没有严格执行安全监督管理计划,专项技术措施的监督、专项施工方案的管控没有落实到位。建议由沈阳市城乡建设局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2.中铁某工程局工程有限公司,对危大工程管理不严格,没有规范编制基坑专项施工方案;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劳务分包单位不按照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行为。建议由沈阳市城乡建设局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北京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不严格,对施工中发现的沟槽开挖无临边防护等问题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此类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建议由沈阳市城乡建设局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有关责任人处理建议 1.孙某军,大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堤路改造工程排水管线施工工人,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本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施工中踩踏沟槽临边土体导致坍塌,身体失稳跌入沟底造成重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经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2.于某,大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大堤路改造工程排水管线施工负责人,对从业人员管理教育不严格,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没有严格按照施工方案组织沟槽挖掘施工,没有在沟槽四周设置安全护栏,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沈阳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处以2022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3.李某志,大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堤路改造工程排水管线施工项目管理人员,没有严格按照施工方案组织沟槽挖掘施工,并及时排查事故隐患;没有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五)(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沈阳市应急管理局给予2022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对其他人员的处理建议 1.董某某,沈阳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大堤路改造工程分管领导,没有严格执行安全监督管理计划,专项技术措施的监督、专项施工方案的管控没有落实到位。建议由该公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处理。 2.王某某,中铁某工程局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不按照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行为,没有规范编制基坑专项施工方案。建议由该公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处理。 3.袁某某,北京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大堤路改造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没有认真履行总监理工程师职责,对施工单位不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对危大工程审查把关不严格。建议由该公司按照企业有关规定处理。 4.温某,北京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大堤路改造工程项目土建工程师,没有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不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行为没有足够重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建议由该公司按照企业有关规定处理。 (一)大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对从业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要根据岗位特点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培训,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加大日常安全工作的巡查力度,消除施工活动中的管理盲区,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采取坚决措施予以纠正,避免事故发生。 (二)中铁某工程局工程有限公司,要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监督检查,定期调度安全生产工作,发现事故隐患要采取有效 措施,并对整改情况跟踪问效,防止发生类似事故;对现场工 人进行安全再教育,强化安全意识;严格落实危大工程管理制度,按规定规范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加强临边防护和警示标识的管理,消除各种隐患问题。 (三)北京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要加大施工隐患监管和危大工程审核力度,严格落实各项监理制度,规范各项监理程序,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问题隐患,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监督整改到位,情况严重时应责令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对违反操作规程的人员要坚决制止和纠正,消除事故隐患。 (四)沈阳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要强化各级人员规章意识,严格执行安全监督管理计划,重点加强专项技术措施的监督、专项施工方案的管控措施的落实工作,督促各参建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五)沈阳市安全站,要强化执法队伍建设,培养严谨的工作作风,规范制作各类文件资料、法律文书,消除和杜绝执法程序瑕疵;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建设方、监理方等参建单位全面监督管理,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