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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泰华物流仓储有限公司“2•6”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4-02-06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车辆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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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泰华物流仓储有限公司“2•6”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266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辽宁省沈阳市泰华物流仓储有限公司院内
发生时间
2024-02-06 00:00:00
涉事单位
沈阳市泰华物流仓储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车辆伤害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商贸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40
行政区域
中国,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详细时间
17:18:00
二、事故概况
2024年2月6日17时18分,沈阳市泰华物流仓储有限公司院内发生一起一般车辆伤害事故,事故致1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40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发生单位
沈阳市泰华物流仓储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2年06月0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MABPFYK792,法定代表人:高某辉,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平罗镇平罗一委,经营范围: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机械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现场概况
事故现场位于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沈阳市泰华物流仓储有限公司储煤场,事故现场相关场内铲车(装载机),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为VLGL968FTM0630***,所有人为辽储煤(辽宁)煤炭有限公司,租赁给沈阳市泰华物流仓储有限公司使用,事故现场相关货运车辆,号牌号码:辽M2797*(重型半挂牵引车)辽MQ66*挂(重型仓栅半挂车),所有人为调兵山市丰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事故现场该货运车辆两侧厢板已打开,车厢内存有煤,两侧地面散落大量煤。
事故现场照片:左侧为装载机,前方为运煤货车
事故现场照片:货车两侧厢板已打开
事故现场运行轨迹图(安全生产专家对事故现场还原)
(三)事故相关人员
1.康某,调兵山市移顺百顺物流有限公司货车司机,机动车驾驶证号21012419930710****,有限期限2017-08-09至2027-08-09,准驾车型B2E,事故现场货运车辆辽M2797*(辽MQ66*挂)为康某从调兵山运煤至沈阳市泰华物流仓储有限公司储煤场车辆。
2.王某平,沈阳市泰华物流仓储有限公司铲车(装载机)司机,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为VLGL968FTM063****机动车驾驶证号152232319790928****,有限期限2016-03-26至2026-03-26,准驾车型B2,事故现场相关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为VLGL968FTM063****的场内装载机为王某平驾驶操作。
3.高某辉,沈阳市泰华物流仓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事故发生时高某辉不在现场,其本人在铁岭回沈阳高速上。
4.张某波,沈阳市泰华物流仓储有限公司储煤场现场员兼安全员,负责现场指挥,事故发生时张某波正在储煤场员工食堂用餐。
5.于某刚,调兵山市移顺百顺物流有限公司货车司机,沈阳市泰华物流仓储有限公司储煤场内辽MS023(*辽MX69*挂)为于某刚从调兵山运煤至沈阳市泰华物流仓储有限公司储煤场车辆。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2月6日,调兵山市移顺百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货车司机康某、于某刚接到将两车煤从调兵山市运输到沈阳市泰华物流仓储有限公司的运输任务,下午15时,康某、于某刚分别驾驶运煤货车辽M2797*(辽挂)、辽MS023*(辽MX69*挂)从调兵山市出发。
2月6日16时30分左右,沈阳市泰华物MQ66*流仓储有限公司铲车司机王某平完成皇姑热电储煤场倒运任务回到公司储煤场食堂就餐,餐后王某平与正在卸煤作业的铲车班班长尤某接班,尤某交班后去食堂就餐。王某平接班时,前一台货车已卸煤完毕,离开了卸车现场,王某平驾驶铲车将前一台货车卸在地上的煤攒到煤堆里。
16时50分,康某电话联系尤某,希望能先给他卸车,尤某询问康某排队情况后,告诉康某不能先卸,要按照顺序卸车。
17时左右,康某、于某刚驾驶运煤货车到达沈阳市泰华物流仓储有限公司储煤场院内。此时,储煤场现场正在卸车作业,于某刚找到沈阳市泰华物流仓储有限公司储煤场负责指挥的现场员张某波,询问两台运煤货车停放地方,张某波让于某刚和康某的运煤车在储煤场西南角停车区等待。随后,张某波叮嘱王某平继续作业,就去公司餐厅吃饭。王某平在作业期间,于某刚来询问货车停在什么位置卸煤,当时康某、于某刚等人驾驶的货车都停靠在公司进入储煤场的主道上,由于车辆调度涉及的等待区、卸煤区由现场员指挥,考虑到当时现场员张某波去用餐,王某平就告诉于某刚把车停在卸煤等待区,随后王某平看见康某把货车停在了货车卸煤等待区。王某平因上一辆运煤货车卸车时散落在地面上煤还没清理完,就继续驾驶铲车攒地上的煤。
沈阳市泰华物流仓储有限公司储煤场现场监控显示:17时02分左右,康某驾驶货运车辆辽M2797*(辽MQ66*挂)在等待区排队,17时08分左右,康某驾驶货车超过前方排队车辆,于17时18分进入卸煤货车等候位置。
17时18分50秒左右,王某平将煤攒完,驾驶铲车退回卸煤作业等待区,待康某他们的货车进入卸煤作业区,进行卸煤作业,当王某平驾驶铲车往作业等待区回退的过程中在铲车后视镜中看见康某的货车厢板打开煤灰很大,当时就感觉铲车碰到物体。
(二)事故救援情况
随即,王某平下车查看后,发现撞到康某。王某平在呼唤康某过程中感到他还有意识,就赶紧把康某的鼻塞和口罩摘下来。此时,帮康某打开右侧厢板(康某开左侧厢板)的于某刚因粉尘较大,在后退了几步后,由车辆后方绕行至挂车左侧,发现康某躺在铲车右前方、王某平蹲在康某身边,于某刚按照王某平吩咐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王某平给尤某打电话告知情况,尤某到了事故现场,立即联系公司主要负责人高某辉(当时在铁岭返回沈阳的高速上)、现场员张某波(当时在煤场餐厅吃饭),电话里报告情况,张某波接报告后赶到事故现场点位查看情况,再次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随后,“120”急救车赶到现场,医护人员对康某进行了现场急救,并建议送到沈北新区中心医院进行抢救,张某波跟随“120”急救车将康某送到沈北新区中心医院进行抢救,20时左右,医院医生告知张某波,康某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原因为胸腔脏器损伤。
事故发生后,区应急局、造化街道办事处、市公安局于洪分局有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无人员受伤。死者:康某,男,出生1993年7月10日,公民身份证号21012419930710****,家庭地址:法库县百家沟镇蔡,系调兵山市移顺百顺物流有限公司货车司机。
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40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调兵山市移顺百顺物流有限公司货车司机康某进入沈阳市泰华物流仓储有限公司煤场作业现场未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违反操作规程,在未接到煤场作业现场指挥员指令情况下在卸煤货车等候区下车打开车辆厢板,在躲避煤灰粉尘过程中进入铲车作业区,是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沈阳市泰华物流仓储有限公司对外来车辆进入煤场作业现场管理不到位,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力。该公司虽然制定了车辆安全管理规程,并对外来车辆进入煤场的司机进行相关教育培训,但在具体执行落实中缺乏相应的管控,致使外来车辆驾驶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进入铲车作业区。
(三)事故性质
沈阳市泰华物流仓储有限公司“2•6”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责任单位
沈阳市泰华物流仓储有限公司,对外来车辆进入煤场作业现场管理不到位,教育和督促相关人员严格执行单位车辆管理规定、安全操作规程不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于洪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责成事故发生单位对照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行整改。
(二)事故责任人员
1.康某,调兵山市移顺百顺物流有限公司货车司机,在沈阳市泰华物流仓储有限公司煤场作业现场未严格落实煤场车辆管理规定,违反操作规程进入铲车作业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高某辉,沈阳市泰华物流仓储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于洪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一)沈阳市泰华物流仓储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生产作业场所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全面地辨识,对关键环节严加管控,制定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并加以落实,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二)沈阳市泰华物流仓储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本单位储煤场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得以落实。
(三)相关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五落实五到位规定》,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范此类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