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康平“2·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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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康平“2·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272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东关街道三台子村 发生时间 2025-02-21 00:00:00 事故类型 交通事故 事故等级 较大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道路运输 死亡人数 4 受伤人数 2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450 行政区域 中国,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 详细时间 00:42:00 二、事故概况 2025年2月21日00时42分许,在康平县东关街道三台子村(国道绥沈线)发生一起轿车与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450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车辆情况 1.辽A*****号小型轿车,经公安交管综合应用平台查询,登记所有人:王*,品牌型号:奥迪牌***********,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码:*****************,初次登记日期:2013年08月21日,检验有效截止日期:2025年08月31日,强制报废日期:2099年12月31日。机动车状态:正常,强制保险:中国人民保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险:无。 2.冀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经公安交管综合应用平台查询,登记所有人:*****运输有限公司,品牌型号:欧曼牌**************,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码:*****************,初次登记日期:2023年10月13日,检验有效截止日期:2025年10月31日,强制报废日期:2038年10月13日。机动车状态:正常,强制保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元。 冀D****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经公安交管综合应用平台查询,登记所有人:*****运输有限公司,品牌型号:卡友牌***********,发动机号:无,车辆识别代码:*****************,初次登记日期:2023年10月13日,检验有效截止日期:2025年10月31日,强制报废日期:2038年10月13日。 (二)事故当事人情况 1.王*,辽A*****号小型轿车驾驶人,男,32岁,身份证号:210104********1210,住址:辽宁省法库县叶茂台镇,驾驶证档案编号:210*********,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为2011年5月30日,发证机关: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驾驶证状态正常,已在事故中死亡。 2.靳**,辽A*****号小型轿车乘员,男,10岁,身份证号:210124********0210,住址:辽宁省法库县石桥街,法库县实验小学学生,已在事故中死亡。 3.彭**,辽A*****号小型轿车乘员,男,32岁,身份证号:210124********1211,住址:辽宁省法库县叶茂台镇,已在事故中死亡。 4.靳**,辽A*****号小型轿车乘员,男,38岁,身份证号:210124********1217,住址:辽宁省法库县石桥街,已在事故中死亡。 5.金**,冀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男,45岁,身份证号:130425********0332,住址: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杨桥镇,驾驶证档案编号:130*********,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日期:2009年2月26日,发证机关:河北省邯郸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驾驶证状态正常,事故中受轻微伤。 6.梁**,冀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乘员,男,55岁,身份证号:411024********553X,住址:河南省鄢陵县大马乡,事故中受轻微伤。 (三)事故关联的企业情况 康平县沈康环保建材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负责人:荆*,男,55岁,身份证号:211225********0019,住址:辽宁省康平县康平镇。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02月21日00时42分许,王*驾驶辽A*****号小型轿车,车内搭载乘员彭**、靳**、靳**,由北向南行驶至康平县绥沈线(G203)660公里加500米公路处(康平县沈康环保建材厂门前),与道路西侧雪堆发生接触,驶入对向车道,与金**驾驶的冀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D****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内搭载乘员梁**)由南向北行驶时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小型轿车内王*、彭**、靳**、靳**4人死亡,货车内金**、梁**2人受轻微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二)事故救援情况 2025年2月21日00时45分,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电话,称东关街道三台子村康平县沈康环保建材厂附近发生车祸,110指挥中心迅速向局领导汇报,并将发生车祸的信息通报给应急、消防、120急救等各相关部门。凌晨01时05分,康平县政府领导和各相关部门、属地街道负责同志、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开展救援,同时公安机关开展现场管控、勘察、立案等相关工作。凌晨01时15分,重型货车内2名轻微伤人员送至康平县人民医院进行检查救治;02时08分,小型轿车内司机王*,乘员靳**被救出,经120医护人员现场确认已经死亡。因现场破拆难度较大,04时32分,轿车内乘员靳**、彭**被救出。经120现场确认,这2名人员也已经全部死亡。救援工作累计出动警戒、救护、工程救援车辆12台,救援人员约30余人。事故现场于21日05时35分清理完毕,康平县绥沈线(G203)660公里加500米公路处双向车道恢复交通。 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受轻微伤,小轿车损毁,重型半挂牵引车部分损坏。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450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超过该路段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上道行驶,在与雪堆发生接触后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由南向北行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康平县沈康环保建材厂在道路上堆放积雪,占用部分机动车道,影响车辆行驶。 2.康平县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未按照工作职责及时排除路障,导致该路段存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康平“2·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小型轿车司机醉酒后超速驾驶机动车,在行驶到康平县绥沈线(G203)660公里加500米公路处,与路边雪堆接触后,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由南向北行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企业的处理建议 1.王*,辽A*****号小型轿车驾驶人,醉酒后超速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经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2.荆*,康平县沈康环保建材厂负责人,将厂区内积雪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堆积在路边并部分占用了行车道,影响到该路段车辆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由交通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处理。 (二)对其他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金**,驾驶的冀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D****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是在其合法行车道路上正常行驶,虽然与辽A*****号小型轿车相撞,但与此次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在该事故查办过程中发现金**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存在装载货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康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对金**驾驶机动车装载货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行为依法处理。 (三)对有关部门的处理建议 1.康平县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除雪工作落实不到位,对雪后路面影响交通安全的新增雪堆障碍物清理不及时不到位,建议由其主管部门康平县交通运输局向康平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由康平县交通运输局对康平县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主要领导进行书面约谈,并将约谈记录书面材料反馈至“2·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的牵头单位康平县应急管理局备案存档。 2.康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路面管控工作需结合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建议由康平县交通警察大队向康平县公安局作出书面检查,由交警部门对队内负责该路段“交所联勤”、路面巡逻的民警、辅警批评教育。 (一)康平县沈康环保建材厂,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树立大安全的思维,要对企业员工开展各类法律知识的普法活动,不断增强员工法律意识。 (二)康平县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要进一步强化监管职责,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构建道路交通安全全链条监管体系,坚决堵塞行业领域安全监管漏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督促做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养护、管理和隐患治理工作。 (三)康平交警大队,要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和警示提示,紧密结合工作实际,科学调整勤务部署,对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酒驾醉驾、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坚决遏制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