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洪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8·2”一般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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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洪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8·2”一般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255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广东省中山市南区浑河站东街道XX小区一期五号楼一单元一门后花园消防给水井内 发生时间 2024-08-02 00:00:00 涉事单位 沈阳洪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中毒和窒息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其他 死亡人数 1 行政区域 中国,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详细时间 14:40:00 二、事故概况 2024年8月2日14时40分左右,在浑南区浑河站东街道XX小区一期五号楼一单元一门后花园消防给水井内,发生一起一般窒息事故。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沈阳洪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洪宇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方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5715700XXXX 成立日期:1999年3月22日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中路XX号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消防器材销售,消防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相关人员 1、于XX,男,54岁,身份证号:21062419700719XXXX,事发时为沈阳洪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雇佣工人。(在事故中身亡) 2、方XX,男,61岁,身份证号:21010519630912XXXX,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XX号,沈阳洪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三)事故现场勘察情况 事发地点位于浑南区浑河站东街道XX小区一期五号楼一单元一门后花园消防给水井,给水井所在的后花园约20 平方米,四周由铁栅栏包围,北侧为楼体,东侧为进院门,院门为开启状态,门锁为铁制挂锁,放置于院门旁围栏上,铁制挂锁外观完好。消防给水井位于院内西侧,井盖为关闭状态,井口为直径80厘米圆形。井深约1.5米,井底面积约为3平方米,井内封闭无连通,井内有一处圆形供水阀门和两根进水管。 (四)合同签署情况 沈阳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30日与沈阳洪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签订《XX消防系统维护保养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为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合同中约定了维护保养的项目和要求,明确了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事故发生经过 事故发生后,调查组人员根据在场人员描述、现场勘验笔录、查阅监控、专家技术分析、专业检测机构鉴定、调取相关人员急诊病历等综合分析,还原事发经过如下: 2024年7月31日,沈阳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全队长赵XX在对XX小区一期日常巡检时发现五号楼一单元一楼消防栓无水。 8月1日14时29分,赵XX致电洪宇公司工作人员李X,要求洪宇公司派员处置,李X表示将于8月2日遣工人处置。8月1日19时许,李X通过电话将XX小区一期五号楼一单元一楼消防栓无水的问题和早期XX物业提报的另一项消防井盖标记工作一同布置给洪宇公司雇佣工人于XX,告知其8月2日由李X的母亲刘XX负责驾车载其前往XX小区一期(刘XX不属于洪宇公司的雇佣人员,和于XX是朋友关系)。8月2日8时41分,于XX、刘XX二人抵达XX小区一期,上午从事的工作为小区内消防井盖标记工作(将井盖掀开查看后在盖上标记,无需下井),12时19分于XX致电XX小区物业经理赵X,告知井盖标记工作已完成。12时21分二人离开该小区就餐。12时56分,于XX二人返回XX小区小区,在未通知物业的情况下,着手处置一期五号楼一单元一楼消防栓没水的问题。于XX由于此前在事发给水井更换过阀门,所以了解事发消防给水井的具体位置位于五号楼一单元一楼一门后花园。回到小区后二人直接抵达五号楼一单元一楼一门,敲门未得到回应,得知屋内无人在家,随后绕到房屋后院,发现院门并未上锁,只是将锁头挂于门上,二人遂自行进入院内查看事发消防给水井,二人打开井盖在井外观察并拍照,随后关闭井盖,于XX决定到五号楼一单元查看二层消防栓是否有水,刘XX到院外广场处等待,刘XX等待期间,于XX查看二层消防栓后自行返回事发消防给水井并下到井内。刘XX在广场等待约半个小时,始终未见于XX身影,起身寻找后发现于XX在事发井中失去意识。刘XX当即大声呼救并报警,闻讯而来的附近物业人员立即联系物业经理赵X。14时30分左右,物业经理与民警相继赶到现场,物业工作人员在现场拨打了119、120电话。随后刘XX在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跳入井中对于XX施救,约10秒左右刘XX失去意识,在井上的物业人员李XX随即跳入井中将刘XX托出,刘XX在地面上短暂休息后苏醒,119、120随后赶到现场。 (二)事故救援情况 发现于XX失去意识后,第一目击者刘XX第一时间呼救并报警,并在物业和民警赶到后下井对于XX进行救援,刘XX失去意识后物业工作人员李XX配合其他物业工作人员将其托出井外,之后,119救援人员抵达现场后将于XX从井中托出,交由120急救人员进行抢救,后抢救无效当场宣布于XX死亡。 事故发生后,浑南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浑南分局第一时间组织工作人员抵达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拍照取证,告知事故发生单位及时进行善后处理并对死者家属开展赔偿工作。同时,将现场情况上报市级相关部门和浑南区人民政府。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一)事故直接原因 于XX安全意识淡薄,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氧含量检测、穿戴供氧装置等)的情况下,违规冒险下井作业,由于井下氧气严重低于相关标准,不足以维持生命正常状态,且于XX下井时,井上及周围无其他人员提供应急保障,致使于XX在缺氧环境下窒息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沈阳洪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未对公司雇佣人员于XX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考核合格即安排于XX上岗作业,致使于XX安全意识淡薄,违规冒险作业;未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建立相应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辨识有限空间作业存在的风险,未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未制定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消防设施维保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 沈阳洪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XX 未组织实施对公司雇佣人员于XX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组织建立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及时消除消防设施维保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认定:沈阳洪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8·2”一般窒息事故是一起由于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规操作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于XX 于XX安全意识淡薄,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氧含量检测、穿戴供氧装置)的情况下,违规冒险下井作业,由于井下氧气严重低于相关标准,不足以维持生命正常状态,且于XX下井时,井上及周围无其他人员提供应急保障,致使于XX在缺氧环境下窒息,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鉴于于XX在事故中身亡,故免于行政处罚。 沈阳洪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XX 未组织实施对公司雇佣人员于XX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组织建立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及时消除消防设施维保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沈阳洪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未对公司雇佣人员于XX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考核合格即安排于XX上岗作业,致使于XX安全意识淡薄,违规冒险作业;未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建立相应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辨识有限空间作业存在的风险,未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未制定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消防设施维保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为防范和杜绝类似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生产安全,建议相关单位落实如下整改措施: 沈阳洪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要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对作业现场开展风险辨识,并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要积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对作业现场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要依法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