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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鑫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4·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4-04-03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物体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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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鑫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4·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211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沈阳鑫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发生时间
2024-04-03 00:00:00
涉事单位
沈阳鑫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物体打击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机械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50
行政区域
中国,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
二、事故概况
2024年4月3日9时37分左右,位于大东区文官街道木匠村的沈阳鑫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工人在搬运成品彩钢夹芯板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1.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沈阳鑫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鑫威公司),成立日期2021年10月29日,法定代表人邱某某(身份证号码131128************),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为沈阳市大东区文官街道木匠村,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钢压延加工,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4MA11GDG8XN。
2.事故发生车间和设备基本情况
沈阳鑫威公司生产车间呈南北走向,车间内东西两侧各设置一条彩钢夹芯板生产线(以下简称生产线),生产线是将上下两层彩色涂层钢板作为面板,以保温隔热材料聚苯乙烯、聚氨酯、酚醛泡沫、岩棉等为芯材,在专用的自动化生产线上,经连续成型工艺将芯材与面板复合成整体的建筑板材,俗称为“夹芯板”。根据沈阳鑫威公司生产流程,需要通过人力搬运夹芯板并通过推车运往车间外空地。
事故发生位置为东侧生产线出料口处,位于车间北侧。经现场勘验,挤压死者的成品夹芯板长度为7.75米,东侧彩钢夹芯板生产线急停开关能正常运转,生产线剪切机割刀下刀位置与车间北侧墙体最近距离为9米,生产线设备上挂有《彩钢板复合机安全操作规程》,生产车间现场未见挂有《压型机安全操作规程》《搬运工安全技术规程》,出料口附近地面杂物较多。
(一)事故发生经过
事故发生后,根据在场人员描述,还原事发经过如下:
2024年4月3日,沈阳鑫威公司5名正式工人中1人请假,4人上岗(周某、葛某某、马某某、芦某),法定代表人邱某某临时雇佣2名搬运工人(任某某、刘某某)。
7时30分许,6名工人到车间东侧生产线开始生产作业,当日订单的夹芯板尺寸长度7.75米、宽度1米、厚度0.15米,单块重约100公斤。周某在生产线东侧中段负责控制整条生产线运行;葛某某、马某某在生产线西侧南段负责投放岩棉;芦某在生产线出料口料台东侧负责向西侧推动夹芯板,任某某在料台西侧、刘某某在料台北侧负责将夹芯板从料台上搬运到生产线西侧的推车上。
9时37分,刘某某站在料台北侧面对出料口双手搬运夹芯板向西侧移动,因其站立重心不稳,失去平衡,向北侧倾倒,背靠到车间北侧钢结构立柱,此时夹芯板另一端仍在料台上,刘某某手中的夹芯板被后续出料的夹芯板连续挤压,致使其胸部被手中的夹芯板挤压受伤。
(二)事故救援情况
9时38分许,站在车间西侧门口的销售负责人邱某某发现情况后呼叫工人按急停按钮,芦某顺势按下急停按钮,此时邱某某、邱某某、周某、任某某、葛某某一同将挤压住刘某某的夹芯板搬开,邱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
9时50分许,120急救车到达事故现场,经现场处置后将刘某某就近送往辽宁省健康产业集团沈煤总医院救治。
10时37分,刘某某经救治无效死亡。
15时20分,公安大东分局接到事故报告情况。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刘某某,男,沈阳鑫威公司搬运工人,户籍住址户籍地************,身份证号码220322************。
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刘某某安全意识淡薄,防护意识不强,违反《沈阳鑫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搬运工安全技术规程》,在未确认作业半径安全条件情况下,在夹芯板正面与墙体之间进行搬运作业。事发时,刘某某站在料台北侧面对出料口双手搬运夹芯板向西侧移动,因其站立重心不稳,失去平衡,向北侧倾倒,背靠到车间北侧钢结构立柱,此时夹芯板另一端仍在料台上,刘某某手中的夹芯板被后续出料的夹芯板连续挤压,致使其胸部被手中的夹芯板挤压受伤,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沈阳鑫威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事发成品夹芯板长度为7.75米,生产线剪切机割刀下刀位置与车间北侧墙体最近距离为9米,生产线成品搬运操作空间长度小于成品夹芯板长度的1.5倍,不符合《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51155-2016)有关规定;现场杂物较多,不利于从业人员现场搬运作业,不符合《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有关规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在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的情况下安排工人上岗作业,致使刘某某未能充分认识岗位安全风险,违反公司安全规程,在搬运过程中违章作业。
2.沈阳鑫威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邱某某,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制止和纠正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沈阳鑫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4·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因违章作业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沈阳鑫威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未有效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大东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单位处伍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刘某某,男,沈阳鑫威公司搬运工人,未掌握搬运作业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违章作业,鉴于其已经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2.邱某某,男,沈阳鑫威公司法定代表人兼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制止和纠正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迟报生产安全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第七项和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对其他单位的处理建议
建议文官街道办事处向大东区政府针对暴露出的问题作出书面检查。
沈阳鑫威公司,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树立底线思维,克服松懈麻痹思想,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定期开展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并制止、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等行为,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文官街道办事处要结合本起事故教训,迅速开展辖区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工作,重点检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严格检查标准,注重检查质量和实效。对查出的隐患,建立隐患整改台账,采取多种方式督促企业及时消除隐患,坚决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