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龙易潜水工程有限公司“8.10”一般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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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龙易潜水工程有限公司“8.10”一般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247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南部污水处理厂北侧 发生时间 2023-08-10 00:00:00 涉事单位 沈阳龙易潜水工程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中毒和窒息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60 行政区域 中国,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 二、事故概况 2023年8月10日,位于苏家屯区南部污水处理厂北侧,沈大高速公路东侧,沈阳公交停车场西侧的3#一体化污水提升泵站发生一起一般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0余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1、事故单位名称:沈阳龙易潜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龙易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伟。 沈阳龙易公司持有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颁发的潜水服务能力与信用评估等级证书。 泵站维修单位:辽宁盛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盛航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芬。 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叁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 2、泵站产权单位:沈阳鼎凯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鼎凯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国。 3、死者信息:孙某性别:男民族:汉族。 (一)事故发生经过 沈阳鼎凯公司在苏家屯区域内的污水管线总长度为44公里,共建有4座污水提升泵站,1#、2#、3#泵站已投入使用,日常巡检过程中发现3#泵站内3台污水泵其中一台不能正常工作,(3台泵2用1备),3#污水提升泵站井深12米左右,井口直径3.8米。 2023年7月11日,(甲方)泵站产权单位沈阳鼎凯公司与(乙方)辽宁盛航公司签订了苏家屯区域一体化污水提升泵站维护工程零星工程合同,甲方代表为杨某,乙方代表为王某锋。2023年7月24日下午,杨某和辽宁盛航公司的五名工人在吊车的配合下准备用导链将故障水泵从3#污水井中提升至地面,在提升过程中导链断裂,导致作业被迫终止,后续的捞泵作业涉及到水下作业,辽宁盛航公司找到具有水下作业资质的沈阳龙易公司。2023年8月3日,沈阳龙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伟和甲方代表杨某到事发污水泵站查看现场,吴某伟看完现场后双方口头约定作业费用为壹万贰仟元。 2023年8月10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在汽车吊的配合下,沈阳龙易公司的工人开始进行针对故障水泵的捞泵作业,潜水员张某(持有潜水员证)到水下进行摸排作业,黄某龙和孙某在地面配合,中午12时30分左右故障水泵从3#泵站吊出,捞泵工作基本结束,沈阳龙易公司工人黄某龙和孙某在井口附近进行收尾工作。13时40分左右,张某突然发现孙某不见了,同时听见黄某龙喊孙某掉到井里了。 (二)事故救援情况 张某重新穿好潜水服,黄某龙指挥吊车吊着吊笼,张某骑在吊笼上准备下井救人,到井口时张某看见孙某在漂浮在污水水面上,就下去将孙某抱到吊笼上,吊车将张某和孙某从污水井中提了出来,现场工人立即对孙某进行心肺复苏,杨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然后和乙方临时指派的现场负责人金某到路口接应120。大约5分钟左右,120急救车赶到事发现场,医护人员在现场采取急救措施,经过90分钟左右的抢救,坠井工人孙某心跳逐渐恢复,120将伤者送到辽宁中医附属第四医院进行救治。当日晚22时左右又将孙某转院至沈阳陆军总医院进行救治,23时30分经抢救无效,确认孙某死亡。 事故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第一时间将事故信息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要求事故企业全力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和善后赔偿工作,保护事故现场,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取证工作。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60余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1)、孙某安全意识淡薄,没有对有限空间作业可能导致中毒和窒息的风险引起高度重视,在没有佩戴任何防护设施的情况下在井口进行收尾工作,导致吸入硫化氢气体后坠井,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沈阳龙易有限公司没有对污水提升泵站进行风险辨识,没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告知,没有对有限空间进行通风和检测,没有为作业人员发放防护器具是事故发生的另一个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沈阳龙易公司对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存在疏漏,危险作业现场无人进行安全监护,对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缺失,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沈阳龙易潜水工程有限公司“8.10”一般中毒和窒息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孙某安全意识淡薄,没有对有限空间作业可能导致中毒和窒息的风险引起高度重视,在没有佩戴任何防护设施的情况下接近井口,导致吸入硫化氢气体后坠井,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2、吴某伟,沈阳龙易公司法定代表人,没有建立和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没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告知,未配发劳动防护用品,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及《沈阳市安全生产行政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拟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3、杨某做为沈阳鼎凯公司3#一体化污水提升泵站维修项目的甲方代表,没有对污水提升泵站进行风险辨识,没有设置安全警示牌,没有对危险区域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提示和告知,没有制止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的违章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及《沈阳市安全生产行政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拟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4、辽宁盛航公司没有与沈阳龙易公司签订合同和安全协议,安全交底没有针对性,没有对危险区域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提示和告知,对施工项目安全管理不严格,对沈阳龙易公司违章作业的行为没有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及《沈阳市安全生产行政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拟对其处以肆万伍仟元的罚款。 5、沈阳龙易公司未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未对污水提升泵站进行风险辨识,没有执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作业前没有对污水井进行强制通风,没有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没有为作业人员发放防护用品,导致孙某硫化氢中毒坠井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及《沈阳市安全生产行政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拟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1、沈阳鼎凯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泵站周边设立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牌及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完善规章制度,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2、辽宁盛航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规章制度,压实安全责任,强化发包或出租项目全过程的统一协调和管理。 3、沈阳龙易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举一反三,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有针对性的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从根本上杜绝三违现象发生。 4、沈水街道办事对辖区内企业进行重新排查和摸底,加强对企业的安全检查与指导,帮助企业全面提升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