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吴桥分公司装修工程“5·4”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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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吴桥分公司装修工程“5·4”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7720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河北省沧州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吴桥分公司 发生时间 2024-05-04 00:00:00 涉事单位 沧州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吴桥分公司 事故类型 物体打击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商贸 死亡人数 2 受伤人数 3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260 行政区域 中国,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 详细时间 14:00:00 二、事故概况 2024年5月4日14时左右,沧州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吴桥分公司门店升级改造项目门口(位于吴桥县桑园镇泰山道东侧路边),在小型货车上进行人工卸玻璃作业过程中,发生玻璃倾覆砸死砸伤作业人员的物体打击事故,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60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项目情况 1.事故项目基本情况 沧州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吴桥分公司门店升级改造项目(装修工程,以下简称项目)位于吴桥县桑园镇太行道东侧。该项目改造面积:1556平方米(室内1255平方米,外立面301平方米),总投资1889233.32元;建设单位:沧州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河北鹏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河北浚源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吴桥分公司。 2.相关证件取得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相关规定,该工程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于该工程装修设计未通过规划部门批准,暂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24年4月29日,建设单位负责人武某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刘某某共同参加了吴桥县组织召开的规委会,会议未通过沧州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吴桥分公司外立面装修设计方案并提出修改意见,沧州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吴桥分公司开始对外立面装修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二)涉事单位情况 1.施工单位情况 河北鹏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乾建筑公司”)成立于2021年9月2日,注册地址位于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白团乡东壁阳城村,法定代表人邵某某,注册资本450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8MA7B62GG0C,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建设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等。资质类别及等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2.监理单位情况 河北浚源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8月20日,注册地址位于泊头市建设大街,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404371369X。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建筑行业工程设计、工程招投标代理、工程监理、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审查与设计咨询等。 河北浚源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吴桥分公司(以下简称浚源公司吴桥分公司),成立于2014年10月9日,注册地址位于吴桥县桑园镇泰山道东侧,负责人王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83198458146。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工程招投标代理、工程监理、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审查与设计咨询、市政工程(道路、桥隧)施工图设计审查、地基与基础工程的施工等。 3.建设单位情况 沧州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沧州新华书店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22日,注册地址位于沧州市运河区浮阳南大道26号,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1066038977。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出版物零售;出版物批发;出版物互联网销售;中小学教科书发行;电气安装服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建设工程施工;餐饮服务等。 沧州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吴桥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书店吴桥分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11日,注册地址位于吴桥县桑园镇太行道,负责人梁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840448374XH,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销售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等。 (三)相关单位关系 1.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合同签订情况。 2023年11月22日,沧州新华书店公司对新华书店吴桥分公司门店升级改造项目组织招投标,2023年12月14日开标,鹏乾建筑公司中标。2023年12月27日,沧州新华书店公司与鹏乾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由鹏乾建筑公司负责新华书店吴桥分公司门店升级改造项目(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内约定计划开工时间2024年1月8日,计划竣工时间2024年4月6日,签约合同价:1889233.32元,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张某,项目实际负责人刘某某,项目现场负责人易某某。 2.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合同签订情况。 经新华书店吴桥分公司多方询价,选定浚源公司吴桥分公司为项目监理单位,并报沧州新华书店公司验资审核同意。2023年12月27日,沧州新华书店公司与浚源公司吴桥分公司签订《建筑工程监理合同》,由浚源公司吴桥分公司负责门店升级改造项目(装修工程)监理工作。监理工程师王某某,签约监理酬金:15000元。合同内约定,监理期限2023年12月8日开始,2024年4月11日止。 (四)事故发生部位 事故发生地点为吴桥县桑园镇太行道东侧新华书店门店升级改造项目大门口(图1)。 (一)事故发生经过 13时50分许,小块玻璃已卸完,车上还有4块厚10mm、长3m、宽3m的玻璃(单块重约210kg)。崔某某、张某、易某某、货拉拉司机姚某及临时装卸工赵某某、梁某某、韩某某、梁某某8人一起卸玻璃,张某和崔某某站在车上往下放倒玻璃,货拉拉司机姚某在车的另一侧拿绳拽着玻璃架上剩余三块玻璃,易某某和4个装卸工在车下接玻璃。 第一块玻璃即将放平时,由于玻璃重量和车上2人的重量都在货车箱东侧边缘处,货车箱重心向东偏移,东侧下沉,玻璃架上第二块、第三块、第四块玻璃相继向东倾倒,砸向车下,在车下接玻璃的易某某和4个装卸工赵某某、梁某某、韩某某、梁某某被倾覆的玻璃砸中。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张某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4点01分、08分,两辆救护车赶到事故现场,5名伤者相继被送至吴桥县人民医院救治。其中易某某、赵某某二人经抢救无效于15点15分死亡。梁某某于2024年5月6日转入沧州市二医院治疗,已于5月30日伤愈出院;韩某某于2024年5月14日转入沧州市中心医院治疗,已于6月5日伤愈出院;梁某某于2024年5月11日转入沧州市二医院治疗。 接到事故报告后,吴桥县委主要领导及县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立即前往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全力抢救受伤人员,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事故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救援过程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事故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约260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询问等方式,综合分析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鹏乾建筑公司项目部采用人工卸玻璃,卸货过程中因车厢重心改变,东侧车厢下沉,玻璃存放架倾斜,玻璃倾覆摔落,砸死砸伤车下作业人员。 (二)事故间接原因 鹏乾建筑公司项目部安全管理不到位。一是风险辨识不到位,对小型货车采用人工卸玻璃存在的风险认识不足;二是未对临时聘用作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教育;三是采用人工卸玻璃未制定切实可行的卸车方案;四是未为卸车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五是未告知卸车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5·4”吴桥县新华书店装修工程卸车伤亡事故是一起现场管理缺失、作业人员不按操作规程野蛮施工引起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易某某,项目现场负责人,项目停工期间擅自采购玻璃施工,雇佣人员卸玻璃,未对工人开展培训教育,未为工人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采用不正确的方式人工卸大型玻璃,冒险指挥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 1.邵某某,鹏乾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不到位,对该项目未取得相应许可手续,擅自施工监管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吴桥县应急管理局处其上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计人民币3万元整。 2.张某,鹏乾建筑公司项目经理。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长期不在岗,未有效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发现并制止项目人员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吴桥县应急管理部门处上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计人民币2.7万元。 3.刘某某,鹏乾建筑公司项目施工负责人。未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发现并制止现场施工人员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雇用无资质人员易某某负责现场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吴桥县应急管理部门处上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计人民币1万元整。 4.梁某某,新华书店吴桥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单位未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监管不到位,对现场隐患排查不到位,对停工期间施工方擅自施工失察,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吴桥县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计人民币2.88万元。 (三)对企业内部处理人员的处罚建议 沧州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主管安全的运营管理部部长贾某,新华书店吴桥分公司项目发包人代表武某,履行施工项目监管职责不到位,建议沧州市新华书店给予贾某罚款的行政处罚,计人民币1.36152万元;给予武某罚款的行政处罚,计人民币1.36152万元。并将处理结果报吴桥县应急管理局。 (四)对事故相关单位的处罚建议 1.河北鹏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施工现场开展隐患排查不到位,在停工期间擅自施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吴桥县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进行处罚,对其处罚款人民币80万元的行政处罚。 2.沧州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吴桥分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办理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同时对施工现场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发现在停工期间擅自施工的行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吴桥县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进行处罚,对其处7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对另案处理的单位和个人的建议 1.河北浚源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吴桥分公司作为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失察,对施工单位开工条件审查不到位。因该事故处于停工期间,建设单位未要求监理单位在此时间段对工地进行监理。违反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建议由吴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另案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吴桥县应急管理局。 2.王某某,浚源公司吴桥分公司门店升级改造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违反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建议由吴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另案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吴桥县应急管理局。 (六)对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责成吴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吴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吴桥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七)事故调查问责组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人员(共7人) 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的沧州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沧州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吴桥分公司、吴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吴桥县住建局7名相关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一)切实提高责任意识,深化建筑行业专项整治。吴桥县各乡镇、开发区、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汲取此次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牢牢守住安全生产的底线红线。举一反三,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建筑市场专项整治,同时加强对小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管,对施工现场开展全面隐患排查,强化对停工期间的安全监管,坚决杜绝该停工不停工,甚至假停工的问题。 (二)强化现场管理,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吴桥县各建筑施工企业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要求配备有相应资质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人员,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强化对员工、外来人员及临时雇佣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对各个工作环节、工作环境及时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制定并落实各项管控措施,为从业人员配备相应的合格的安全防护装备,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三)加大监管监察力度,压实部门监管监察责任。吴桥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监管监察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各乡镇、开发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对全县建筑市场行为逐个排查整治,严厉打击分包、转包、挂靠相应资质的违法行为,坚决杜绝建筑行业以包代管、包而不管、一包了之的现象。同时加大对应取得行业许可手续而未办理、擅自开工施工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