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库孟家辽宁民生有机食品有限公司“4·2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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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库孟家辽宁民生有机食品有限公司“4·2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276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辽宁民生有机食品有限公司 发生时间 2025-04-20 00:00:00 涉事单位 辽宁民生有机食品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高处坠落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农业机械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60 行政区域 中国,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 二、事故概况 2025年4月20日,在法库县孟家镇老边村辽宁民生有机食品有限公司,一工人在大棚上作业时发生高处坠落事故身亡。 三、调查报告正文 辽宁民生有机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公司),成立于2010年9月,位于辽宁孟家绿色食品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4559978****,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万元,企业股东5人,其中柳振强占股53%。法定代表人:夏金花,不是股东;实际控制人:柳振强。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有机农产品种植,初级农产品销售、采摘服务;餐饮服务。目前,现该公司被本溪明山区人民法院查封,长期处于停业状态,股东柳振强是该公司唯一留守工作人员。该公司没有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兼职安全员。 事发地点为公司长期停用温室大棚,位于园区西部,共有联排5座大棚,发生事故的是南侧第一座大棚。股东柳振强为增加收入,组织临时雇佣人员恢复大棚生产功能,进行覆盖棚膜、清除有机玻璃、加装铁网等工作。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4月20日6点半左右,民生公司股东柳振强组织临时雇佣的董振奇、董振海、王大伟等6人召开安全教育培训会议,约十分钟后,所有工人进入大棚开始干活。董振奇和董振海在大棚顶上干活,董振奇负责在棚上安装铁网,董振海负责在棚上清理塑料玻璃,其余4人负责在地面裁剪塑料等零活。约7点20左右,董振海坐在铁质跳板上,腿悬空着清理棚顶上破损玻璃,董振奇在一旁安装铁网。这时,董振奇听到动静,回头一看,董振海从棚顶掉了下去,下落的过程中又被铁架子挡了一下,头朝下着地。着地后,董振海就不动了,睁着眼睛还有呼吸,没有出血。 (二)事故救援情况 董振海坠地后,正在大棚另一侧的柳振强赶紧跑过来查看并拨打了120,约20分钟后,120到达现场,给董振海做了心电图,确认董振海死亡。事发后,柳振强与死者家属签署赔偿协议。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事故造成经济损失60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在高处作业过程中,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品,也没有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安全作业。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事故单位 民生公司的施工作业人员是临时雇佣人员,且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不足,没有为高处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没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兼职管理人员,没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致使高处坠落事故发生。 2.属地监管部门 孟家镇安监中队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对停工企业疏于管理,安全生产检查日常巡查工作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作业人员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在高处作业过程中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冒险作业及雇佣方未履行相应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发生的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直接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董振海,男,高处作业人员,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在高处作业过程中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冒险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在事故中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二)间接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民生公司。作业人员是临时雇佣人员,且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不足,没有为高处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没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兼职管理人员,没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本起事故的责任主体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序号95裁量阶次B的规定。建议给予民生公司人民币5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柳振强。作为企业绝对控股的大股东和企业实际控制人,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在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情况下,组织人员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参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序号94裁量阶次A,《关于公布2023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24〕12号)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的规定,由于柳振强未提供自己上年的收入,则按照上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倍作为处罚标准,建议给予柳振强人民币17.0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建议司法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3.王楠。作为孟家镇政府安监中队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对包保村停工企业监管不到位,安全检查日常巡查工作不细。建议孟家镇党委依规给予王楠相应处理。 1.民生公司无视安全风险,在没有提供安全带、安全帽等安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组织工人进行高处作业,造成作业人员死亡,给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2.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高处作业时,自己未佩戴安全防护措施,进行冒险作业,是对自己生命的轻视和不负责任,造成本人死亡,给家庭造成巨大伤痛。 1.事故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总结和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排查管控安全风险,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事故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针对本起事故,对全体员工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培训和警示教育;同时,还要加强企业日常安全教育,全面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3.孟家镇安全监管机构,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要继续加大对停产停工企业的安全管理,督促监管人员适时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类似事故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