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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钢城莱芜钢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4·1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5-04-16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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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钢城莱芜钢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4·1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593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钢城区里辛街道主大街建筑外立面改造提升工程项目
发生时间
2025-04-16 00:00:00
涉事单位
莱芜钢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高处坠落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死亡人数
2
受伤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400
行政区域
中国,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
二、事故概况
2025年4月16日10时31分许,钢城区里辛街道主大街建筑外立面改造提升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400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里辛街道主大街建筑外立面改造提升工程项目位于济南市钢城区里辛街道钢城北外环路鑫源路至里辛中桥段,该项目旨在提升街道整体形象,改善几十年未变的建筑外观风貌,项目涵盖门窗更换、外墙真石漆翻新以及广告牌更换等主要工程内容,外墙面真石漆总改造面积约16000平方米,门窗更换,门头广告牌更换约160户。
因该段道路两侧建筑建成时间较长,部分建筑存在外立面老化、门窗破损、门头广告牌陈旧等问题,严重影响街道美观与安全。2025年初,在征得里辛街道同意的情况下,莱芜钢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决定出资对该路段建筑物外立面改造提升。
(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莱芜钢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源建安),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成立于2006年3月9日,注册地为山东省济南市钢城经济开发区华圣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3696866223P,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林某某,注册资本11000万元,经营范围:建筑安装工程、钢结构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工程、防腐保温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报废汽车等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的回收及销售(不含储存)。《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钢源建安授权委托娄某某为该公司的项目经理,全权代表该公司对建设工程施工准备、进度、质量、安全生产、竣工验收、结算、审计、支付、质保等的所有业务进行管理。
2.济南市钢城区玉浩工程施工队(以下简称玉浩施工队),项目分包单位,成立于2019年12月23日,注册地位于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胡家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117MA3R9JN470,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马某某。经营范围:建筑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搬运服务。
(三)项目发包情况
2025年2月20日,钢源建安与玉浩施工队签订了《里辛街道主大街建筑外立面改造提升工程施工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施工前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四)改造提升施工相关要求
钢源建安编制完成的《里辛街道主大街建筑外立面改造提升工程施工方案》明确“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高处作业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检查作业环境和安全防护设施是否符合要求。高处作业时,必须设置牢固可靠的操作平台和防护栏杆,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带。严禁在高处抛掷物料和工具,物料和工具应采用绳索传递”。
(五)事发作业进展情况
2025年4月14日,马某某给汽车起重机司机阚某某打电话,临时雇佣其到里辛街道办事处附近用汽车起重机及吊篮进行施工作业。
4月15日7时许,阚某某来到里辛村委办公楼对面沿街楼,用汽车起重机专用吊篮载着2名施工人员进行外墙真石漆施工作业。10时许,马某某运来悬吊平台并进行安装,随后安排阚某某用汽车起重机吊装悬吊平台继续进行作业。因悬吊平台不能连接起重臂顶杆,现场施工人员使用2根5米的吊装带连接悬吊平台两端后挂到汽车起重机吊钩上继续进行施工。施工到事发位置附近时,受临近的废弃高压线影响,改用2根1米的吊装带穿过3米的吊装带后对折挂在吊钩上继续进行施工。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4月16日7时30分许,阚某某和孙某某、魏某某、吴某某(3人均未持有《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北墙东侧继续施工。完毕后,悬吊平台降落至地面吊装带摘钩。阚某某把汽车起重机移到西侧,3名施工人员进入悬吊平台并将吊装带挂钩继续施工,马某某随即离开。此段外墙立面施工完毕后,3名施工人员从悬吊平台下来开始配料,阚某某旋转吊臂将悬吊平台移动至西侧未施工处。10时30分许,3名施工人员配完料进入悬吊平台并让阚某某起吊。10时31分许,阚某某在未检查吊装带位置和吊钩防脱钩装置情况下将悬吊平台提升至距离地面9米左右,吊钩中1股小吊装带脱落,悬吊平台东侧旋转下坠,3名施工人员坠落至地面受伤。
(二)事故救援情况
1.事故信息接报及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阚某某立即拨打120电话求救,现场人员电话向马某某报告事故情况。马某某及钢源建安相关人员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救援。11时20分许,钢源建安向钢城区里辛街道办事处报告事故信息;11时40分许,区应急局接到事故报告,立即向省、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故信息,并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现场勘查调查和救援等工作。
2.医疗救治及善后情况
10时45分许,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将3名受伤施工人员送往济南市第八人民医院进行救治;11时48分许,魏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12时28分许,吴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孙某某经救治伤情稳定。钢城区成立善后工作组开展善后工作,4月19日,善后工作结束。
3.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11时40分许,钢城区政府及公安、应急、街道等部门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和医院了解情况,医院组织会诊并开展了伤员抢救工作。钢城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行动迅速,程序正确,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
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
经调查认定,济南钢城莱芜钢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4·1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违章施工作业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马某某擅自违规组织阚某某使用汽车起重机吊装悬吊平台搭载3名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施工人员进行建筑外立面施工,施工作业人员未佩戴使用安全绳、安全带、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作业过程中吊装带脱钩、悬吊平台倾覆,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
1.玉浩施工队
未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施工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现场未按照规定设置专人进行安全监护,安全技术措施未贯彻落实。未对汽车起重机司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安全技术交底。
2.钢源建安
未向相关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组织施工。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现场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对于发现的经常性违规高处作业未引起高度重视,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
3.钢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辖区内建筑外立面建设工程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纠正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就擅自进行施工的违章行为。
4.钢城区城管局
对辖区内建筑外立面建设工程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该项目施工作业中存在的违章行为。
5.钢城区里辛街道办事处
未加强对本辖区内建筑外立面施工作业的检查、协调工作,未督促有关责任人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对外立面改造提升工程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作业中的经常性违章行为。未督促施工单位向相关部门办理施工许可。
(三)事故性质
济南钢城莱芜钢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4·1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违章施工作业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1.魏某某,男,钢城区艾山街道胡家宅村人,无证从事高处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本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其责任。
2.吴某某,男,钢城区艾山街道胡家宅村人,无证从事高处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本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1.马某某,男,玉浩施工队经营者,未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施工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排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高处作业,未按照规定设置专人进行安全监护,安全技术措施未贯彻落实。未对汽车起重机司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安全技术交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阚某某,男,汽车起重机司机,操作汽车起重机进行载人吊装作业,违反了《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4.1.17》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处理建议
1.钢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1)高某,男,中共党员,钢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筑质量安全服务科负责人。主要负责房屋建设和市政工程监督管理,对辖区建设工程隐患排查、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纠正未经许可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予以诫勉。
(2)齐某,男,中共党员,钢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工程管理科,对分管工作中存在的隐患排查、监督检查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予以通报。
2.钢城区城管局
(1)赵某某,男,中共党员,钢城区城管局综合管理科科长,主要负责临街外立面和户外广告牌匾监管工作,落实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不力,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该项目施工作业中存在的经常性违章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予以诫勉。
(2)刘某,男,中共党员,钢城区城管局党组成员、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主持执法大队全面工作,作为业务安全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予以通报。
3.钢城区里辛街道办事处
(1)薛某某,男,中共党员,钢城区里辛街道办事处建设办主任,未加强对本辖区内建筑外立面维护工作的协调、检查,未督促施工单位履行相关安全许可手续,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并涉嫌职务违法,建议对其立案调查,拟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2)吴某某,男,中共党员,钢城区里辛街道办事处城管办负责人,未加强督促有关单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对本辖区内建筑外立面维护工作的违规行为查处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并涉嫌职务违法,建议对其立案调查,拟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3)郑某某,男,中共党员,钢城区里辛街道办事处党政综合办副主任、街道外立面提升改造工程协调工作组成员,未加强建筑外立面施工工程的协调、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办理相关安全许可手续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予以诫勉。
(4)李某某,男,中共党员,钢城区里辛街道党工委副书记、街道外立面提升改造工程协调工作组组长,对建筑外立面施工工程的协调检查不力,对施工单位未办理相关安全许可手续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予以通报。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钢源建安,未向相关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现场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对于发现的经常性违规高处作业未引起高度重视,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钢城区应急局对其处7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娄某某,男,钢源建安法人授权委托人、项目经理,全权负责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质保等业务,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现场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钢城区应急局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李某某,男,钢源建安安全员,负责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现场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对于发现的经常性违规高处作业未引起高度重视,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钢城区应急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20%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其他处理建议
1.孙某某,男,玉浩施工队施工人员,无证从事高处作业,建议由钢源建安按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钢城区应急局备案。
2.责成钢城区里辛街道党工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向钢城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现场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对于发现的经常性违规高处作业未引起高度重视,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作业人员无证作业的违法行为;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履行“三管三必须”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作为业务安全管理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属地管理部门,落实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该项目施工作业中存在的经常性违章行为。
(一)坚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钢城区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在经济社会建设过程中把安全生产摆在突出位置,统筹好改善民生和安全生产之间的关系,并把安全工作落实到城乡发展各个环节各个领域。要深刻认识事故发生暴露出的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层层压实责任,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坚决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项目建设、施工等单位要健全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全员全岗位全覆盖,严格落实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要强化现场管理、作业技术交底、作业人员岗前培训、落实作业过程中各项管控措施,加大对项目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行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等方面的工作,认真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整个项目每一个环节、每一个部位的安全管理。
(三)压实部门监管责任。钢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和钢城区城管局要落实“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坚持举一反三,针对事故暴露出的薄弱环节和高处坠落事故多发易发的实际,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和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等行动。要充分运用“四不两直”、明察暗访等方式,深入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综合运用限期整改、行政处罚、停业整顿的执法手段,集中打击惩治一批无证上岗作业、非法分包、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等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四)落实属地监管责任。钢城区各街道(镇)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监管力量建设,强化企业以及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措施,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健全完善安全风险隐患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