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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金乡中储粮济宁直属库粮食仓储项目“12·3”较大伞形桁架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4-12-03 等级:较大事故 类型:坍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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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金乡中储粮济宁直属库粮食仓储项目“12·3”较大伞形桁架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472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中储粮济宁直属库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粮食仓储项目伞形桁架平台
发生时间
2024-12-03 00:00:00
涉事单位
郑州华晟建筑滑模技术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坍塌
事故等级
较大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死亡人数
7
受伤人数
1
重大事故伤亡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346.5
行政区域
中国,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
详细时间
13:53:00
二、事故概况
2024年12月3日13时53分许,济宁市金乡县中储粮济宁直属库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粮食仓储项目伞形桁架平台发生一起较大坍塌事故,造成7人死亡、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346.5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项目相关情况
中央储备粮济宁直属库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粮食仓储项目(以下简称事故项目),位于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胡集镇,计划施工日期:2023年12月15日,合同竣工日期:2024年12月14日,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3月31日。建设内容包含11座扩建浅圆仓,编号分别为Q101-104、Q201-203、Q301-304(事故发生的仓体为Q303),配套建设工作塔、生产辅助用房等附属设施及道路、地坪、水电外网等总图工程。
浅圆仓单仓为圆柱锥顶几何形状,仓锥顶标高34.20m,檐口高度29.20m,主体为钢筋混凝土结构,防水抗渗等级P6。仓筒为圆柱薄壁混凝土结构,内径25m,外径25.54m,筒壁厚270mm,强度等级C35,采用滑模施工。仓顶为正截面锥壳混凝土结构,锥壳板与水平面成25°角,标高范围+29.2m至+34.2m,壳板厚度由下环梁处160mm渐变至上环梁处130mm,锥壳底部+29.2m标高处设下环梁(内凸,500×1000),锥壳顶部+34.2m标高处设上环梁(600×900),锥壳斜面设HL-1、HL-2两道环梁(500×350-585),采用伞形钢桁架模板支撑体系(以下简称伞形桁架)施工。天沟为外挑,檐沟宽度700mm。
(二)事故有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中央储备粮济宁直属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济宁公司),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韩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166093278A。经营范围:中央事权粮油的收购、储存、运输、加工、销售及相关业务;商品粮油收购、储存、销售及相关业务;仓库出租;房屋租赁。下辖金乡分公司、汶上分公司2个分支机构。
2.工程总承包单位(郑州中粮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和中建七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1)联合体牵头单位。郑州中粮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中粮设计院),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莲花街52号,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李军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MA40YG2R7X。经营范围:工程设计、咨询、监理及资质范围内的工程总承包业务、项目管理和相关技术服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承包业务等。2023年12月28日取得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证书编号:A141029852,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2日。
(2)联合体成员单位。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七局二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开发区珠江中路199号金鹰国际19F,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尚恺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380195W。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等。2022年6月8日延期取得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6年4月23日。2021年6月11日取得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7年6月10日。该公司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2023年12月7日,该公司组建了事故项目项目部,具体负责项目的建设施工。该公司下设山东事业部(原山东分公司),负责该公司在山东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管理。
3.专业分包单位。郑州华晟建筑滑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晟公司),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2号2号楼410室,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王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96798096L。经营范围:模板作业分包和模板租赁及技术服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5日,资质类别及等级: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模板作业分包和模板租赁及技术服务许可。建筑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于2024年8月20日到期,8月23日重新审查延期至2027年8月23日。2024年11月15日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增加建筑劳务分包内容。2024年11月25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增加施工劳务不分等级内容。该公司为事故项目模板脚手架分包单位。
4.工程监理单位。同诚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诚公司),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李营街道银禧大厦13层,董事长汪峰,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汪先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5652413388。经营范围:建设工程监理等。2023年4月20日取得了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4年7月24日,类别及等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机电安装工程监理乙级、电力工程监理乙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2024年7月24日取得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9年7月4日,类别及等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
(三)合同基本情况
1.工程总承包合同。2023年11月9日,中储粮济宁公司采用EPC模式公开招标。2023年11月30日,由郑州中粮设计院牵头、中建七局二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与中储粮济宁公司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工程内容及规模:扩建浅圆仓11座,总仓容11万吨;配套建设工作塔、生产辅助用房等附属设施及道路、地坪、水电外网等总图工程;同步建设科技储粮及智能化技术应用设施。2024年2月20日,中储粮济宁公司与联合体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2023年11月6日,甲方郑州中粮设计院和乙方中建七局二公司签订了《联合体协议书》,协议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事故项目工程总承包(EPC)投标,约定:“1.甲方负责:(1)作为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本项目投标过程中的组织与协调工作,处理与之有关的各种事务;(2)负责本工程招标范围内的设计工作,主要包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并获得报批;(3)负责本工程范围内的工艺机械、电气自控和信息化系统的设备购置;(4)负责本工程范围内的工艺机械、电气自控和信息化系统的机电安装工程;(5)负责本工程范围内的工艺机械、电气自控和信息化系统的培训和技术服务。2.乙方负责:(1)负责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各种场地准备、临建、施工材料机械人员准备,及时做好施工单位当地相关备案,及时足额缴纳规费、工程保证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开立农民工专用账户等。为取得施工许可证乙方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具体按当地规定执行;(2)负责招标范围内的除甲方明确承担项目外的全部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和缺陷责任期内的所有工作。主要是建筑安装工程部分;(3)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与当地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协调工作,并承担协调工作的全部费用。负责办理所有与工程相关的项目报建报批、施工、质监、档案等工作。”
2.专业分包合同。2024年7月15日,中建七局二公司与华晟公司签订模板脚手架专业分包合同并附《安全管理协议》,工程承包范围为模板脚手架专业分包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华晟公司工作内容:(1)模板制作安拆部分:模板(包含支撑体系)及所有洞口(含所有土建、安装预留洞口及测量洞、泵管洞等)的制作、安拆、转运、清理、维修,木堵头的加工、安拆、止水条、止水带、止水钢板的安装,模板、木方卸车及码放。(2)脚手架部分以包工包料的方式进行专业分包。
3.工程监理合同。2023年11月27日,中储粮济宁公司与同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同诚公司承担事故项目全部工程内容的施工及保修阶段全过程监理,并设监理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商庆清。
(四)项目报批情况
中储粮济宁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取得《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8月15日取得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关于2023年粮食仓储设施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11月29日取得中储粮《关于江西、江苏等分公司2023年部分建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2023年10月9日取得中储粮《关于山东、湖北等分公司2023年部分建仓项目详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2024年3月21日取得金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月29日取得金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4月17日取得《山东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4月25日取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出具的《关于仓储项目初步设计复核评审的意见》。5月8日,金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事故项目进行了检查,对照明系统和灭火器材设置提出整改意见。
中储粮济宁公司于2024年3月6日取得金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24年3月7日取得金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的土地不动产权证书。2024年3月29日上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质量安全监督及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并联审批),同日取得金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仓顶伞形桁架模板支撑体系施工工艺及工序
1.伞形桁架构造。伞形桁架模板支撑平台是由中间鼠笼、36榀径向平面桁架和9道环向联系杆组成的空间受力体系。伞形桁架各构件采用组装方式安装,方便拆卸和重复使用。
2.浅圆仓仓顶混凝土圆锥壳施工工艺
(1)施工工艺流程
在筒仓壁相应标高处预埋钢牛腿螺栓钢套筒→伞形桁架地面组装→在仓筒壁混凝土滑模架上第一次安装伞形桁架提升电动葫芦支架和电动葫芦→将电动葫芦下吊钩与伞形桁架斜梁通过钢丝绳连接→伞形桁架整体提升→在筒仓壁上安装支撑伞形桁架的钢牛腿→伞形桁架下降至钢牛腿位置→伞形桁架斜梁端部连接板与钢牛腿焊接固定→拆除伞形桁架提升电动葫芦和电动葫芦支架→在伞形桁架上搭设仓顶混凝土圆锥壳模板支撑体系→仓顶预留伞形桁架吊装孔,浇筑仓顶混凝土→仓顶混凝土强度达标后,拆除位于伞形桁架上的模板支撑体系,并通过通风孔、上人孔等运至仓顶,通过塔吊吊至地面→在屋面预留孔位置第二次安装电动葫芦支架和电动葫芦→逐一将电动葫芦下吊钩与伞形桁架斜梁通过钢丝绳连接,调整电动葫芦使钢丝绳张紧→切割伞形桁架斜梁端部连接板与钢牛腿之间焊缝→伞形桁架整体提升与钢牛腿脱离→拆除钢牛腿→伞形桁架整体下降至地面→伞形桁架地面拆解。
(2)伞形桁架施工事发阶段的施工工艺
伞形桁架是浇筑仓顶混凝土模板脚手架的临时支撑结构。伞形桁架施工过程主要包括伞形桁架地面组装、伞形桁架整体提升、伞形桁架下降拆卸3个阶段,现将伞形桁架下降拆卸阶段描述如下:
1)仓顶钢筋混凝土强度达标后,进行伞形桁架平台的拆除工作。
2)在仓顶吊装孔位置搁置电动葫芦支架,10个钢支架中4号、7号、10号搁置在仓顶通风口上方,其他钢支架搁置在预留孔上方。
3)在吊装孔正上方,将10个电动葫芦(额定载重量7.5t)悬挂在电动葫芦支架钢梁上,电动葫芦下吊钩与伞形桁架斜梁通过钢丝绳相连,张紧电动葫芦。
4)切开伞形桁架斜梁与钢牛腿的连接焊缝。
5)伞形桁架整体向上提升约100mm,使伞形桁架与钢牛腿分离。
6)利用伞形桁架下方吊架平台拆卸牛腿,并封堵预留的螺栓孔,完成后人员撤离伞形桁架。
7)利用10个电动葫芦均匀缓慢下降伞形桁架。
8)伞形桁架下降至离距离地面2m时,停止下降,拆除伞形桁架周圈下部的吊架平台。
9)伞形桁架下降至地面,对伞形桁架进行解体。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2月3日上午6时40分许,华晟公司在伞形桁架拆除作业过程中,焦继峰、史磊、张新正、梅海军、李昌文、张回光登上伞形桁架实施钢梁和牛腿分割;10时左右,陈云龙至仓顶检查电动葫芦及伞形桁架,未见异常;11时20分许分割作业完成,全部作业人员上至顶面。
12月3日下午12时40分,8名作业人员由Q303筒仓仓顶通过上人孔进入仓内作业,共分为两个作业班组,每组3人,1号组由刘彬、张回光、李昌文组成,李昌文站在伞形桁架上用麻绳拽住牛腿防止坠落,刘彬在吊架内扶着牛腿,张回光用电动扳手拆卸螺栓;2号组由焦继峰、史磊、张新正组成,张新正站在伞形桁架上用麻绳拽住牛腿防止坠落,焦继峰、史磊在吊架内分别负责扶牛腿和拆卸螺栓。宋建奇、梅海军负责用水泥砂浆封堵螺栓孔。
8人到达仓顶后,由仓顶上人孔进入筒仓内到达仓顶上人孔的对面牛腿处,1号组沿顺时针方向,2号组沿逆时针方向分别开始向仓顶上人孔方向拆卸牛腿,13时53分许,两个组已拆卸26个牛腿,其中2号组拆至4号桁架,1号组拆至31号桁架时,架体1号吊点钢丝绳断裂,其他吊点(除4号外)钢丝绳相继快速断裂,架体从西南向东北方向倾斜下坠,受4号吊点拽拉作用影响,撞向西北侧筒壁,4号吊点被破坏,伞形桁架整体坠落,8名作业人员随架体坠落。
(二)事故救援情况
1.事故信息报送情况
事故发生后,陈云龙、厉泳先后赶赴Q303仓,到达现场后,在西仓门看到坠落下来的伞形钢桁架,没有发现人员,随后去往东仓门发现刘彬、李昌文2名伤者,厉泳随即召集人员前往现场救助并拨打120急救电话。李剑、褚桂林等人到达现场后,组织现场人员施救。14时18分,厉泳再次拨打120急救电话申请增派救护车辆。14时20分,刘彬被救出,由救护车送往金乡县人民医院抢救。14时37分,厉泳拨打119救援电话申请支持救援。14时55分至15时2分,金乡县应急管理局分别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办公室同步电话报告、通报事故情况,上述单位接报后分别逐级上报。15时9分,金乡县应急管理局同步向济宁市应急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电话报告事故情况。15时17分、15时46分,济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分别向上级电话报告,15时54分、16时9分,分别向上级书面报告。
2.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中建七局二公司相关负责人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人员施救。济宁市、金乡县卫生健康部门接到急救电话后,共调派8车24人赶赴现场救治伤员。14时20分,1名伤员被救出送往医院抢救。14时37分,厉泳拨打119申请救援。济宁市消防救援指挥中心接警后,先后调派10辆消防车、62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16时14分至20时15分,7名被困人员陆续被救出。
3.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省、市、县三级迅速响应,成立事故处置领导小组。事发后现场人员拨打医疗救援电话,全力抢救被困人员。各级政府及应急管理、公安、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迅速反应,全力组织做好事故处置各项工作。此次事故也暴露出了事故企业应急准备不足、初期救援秩序混乱、事故报告不规范等问题。
事故造成7人死亡、1人重伤。
直接经济损失1346.5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过综合分析,钢丝绳规格选用错误、钢丝绳存在损伤缺陷、吊点设置不当、钢丝绳绑扎方式不合理、伞形桁架上方材料堆载、违规进行单点提升等,综合导致局部受力不均,超过钢丝绳承载极限,钢丝绳陆续断裂,伞形桁架和人员坠落,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华晟公司
(1)违规取得资质并承揽业务。在不具备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条件的情况下,违规取得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在该项目投标时,通过提供虚假的技术人员证书、安全员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等材料,违规中标并签订模板脚手架专业分包合同。在不具备施工劳务企业资质的前提下,超许可范围承揽浅圆仓仓壁混凝土浇筑业务。违规将承揽的仓顶模板安装拆除和浅圆仓仓壁浇筑劳务再分包给个人。
(2)施工设备存在严重隐患。未对伞形桁架拆除使用的电动葫芦及其支架、钢丝绳等设备进行报检;在监理单位提出对电动葫芦及其支架检测要求后,仍未组织检测。电动葫芦提升作业时混用新旧和规格、长度不同的钢丝绳,为事故发生埋下严重隐患。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且未按浅圆仓滑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悬挂。
(3)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施工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书面告知作业人员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伞形桁架拆除作业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规定的作业顺序、方式进行。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临时用电等作业审批手续,技术负责人未在伞形桁架拆除作业现场指导。拆除过程中,在发现伞形桁架斜梁与牛腿未脱离的异常情况后,进行伞形桁架提升操作时,未组织人员撤离。
(4)未落实制度和人员保障措施。未按规定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按规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等未取得资格证书上岗作业,在总承包和工程监理单位多次对该重大事故隐患作出整改指令后,拒不整改。
2.中建七局二公司
(1)对分包单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分包单位华晟公司有关管理人员资格审查把关不严,在工程招投标入库考察、施工现场入场审查、施工日常监督等环节中,未发现其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等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问题;未按公司制度对分包单位高处作业进行审批,致使登高架设人员无证作业行为长期存在;未按规定对分包单位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且考核造假。
(2)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流于形式。对危大工程浅圆仓伞形桁架施工安全风险辨识不深入不全面,未有效对拆除作业中可能存在的事故风险进行辨识并采取管控措施,导致伞形桁架坍塌风险失控;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违规安装和使用电动葫芦的事故隐患。违规将安全评优费和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安全生产费用并使用。
(3)工程技术和质量管理严重缺失。浅圆仓滑模施工前未按规定向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且事故发生后伪造技术交底签字表;未严格对施工现场进场设备进行检验、验收,Q303浅圆仓伞形桁架提升过程中使用的电动葫芦和钢丝绳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未按规定组织编制伞形桁架拆除专项方案并擅自组织施工;施工过程管控不严,Q303浅圆仓仓顶吊点孔洞布置、吊点与钢梁间钢丝绳绑扎方式等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4)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未按公司制度履行旁站职责,该公司山东事业部未对浅圆仓滑模施工进行旁站监督,项目部未对Q303浅圆仓伞形桁架拆除作业进行旁站监督且事故发生后伪造旁站记录。项目经理未按规定履行现场带班职责。违规使用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同诚公司
(1)监理项目部人员配备不到位。投标文件中承诺的11名监理人员未全部到岗履职,安排2名人员(其中1人无监理资格)冒名顶替投标文件承诺的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同时在3个建筑工程项目任职,未按要求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2)危大工程施工现场旁站和巡视检查缺失。未发现专项施工方案中伞形桁架拆除关键内容缺失的问题。Q303浅圆仓伞形桁架拆除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进行旁站监理,未按规定进行专项巡视检查。
(3)对施工现场设备和人员资格监理不到位。未发现伞形桁架拆除现场使用的电动葫芦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未有效制止作业人员无证从事临时用电、登高架设作业等违规行为。发现华晟公司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等未取得资格证书上岗作业和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中建七局二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证上岗等重大事故隐患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
(4)未认真履行伞形桁架拆除作业监理职责。未对伞形桁架拆除前的提升设备等安全状况进行监理检查,对中建七局二公司和华晟公司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拆除伞形桁架、未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措施等问题监理失管漏管。
4.中储粮济宁公司
(1)未认真履行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职责。对专业工程分包程序审核不严,明知中建七局二公司将模板脚手架工程分包给华晟公司后,未按规定履行审核职责,任由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华晟公司入场施工。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如实记录检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对日常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未有效督促整改。
(2)未严格督促工程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职责。项目建设疏于管理,发现同诚公司未按要求配齐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驻场天数不足、未按要求进行旁站等行为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到位。对同诚公司发现的华晟公司登高架设人员无证作业、新进员工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等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到位。
(3)项目开工建设手续不完整。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未按规定提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未按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并报有关部门批准。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1)金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和建筑市场监管职责不到位。未认真履行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职责,未将属于危大工程的浅圆仓滑模施工工程项目纳入全县危大工程监管底数清单,未开展监督检查,致使施工现场安全风险隐患失管失控。落实建筑市场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要求不力,查处发包与承包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不细致不深入。对工程监理企业监管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工程监理人员履职不力的问题。
(2)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有效督促指导金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履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和建筑市场监管职责。对金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施工安全监督检查不力问题失察。落实建筑市场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要求不力,对金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发包与承包违法违规行为不细致不深入和工程监理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失察。
6.发展和改革部门
(1)金乡县发展和改革局。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不到位。对粮食流通领域的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认识不清,未指导、督促仓储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工作,对仓储项目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失管失察。
(2)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不到位。对粮食流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认识不到位,未按规定将中储粮济宁公司纳入监管,对中储粮济宁公司未严格履行项目管理职责、分包程序审核不严等问题失察。未将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要求传达部署给中储粮济宁公司,指导金乡县发展和改革局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不力。
7.金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履行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职责不力。未按规定对许可内容认真研究并区分审查重点,未发现涉事项目涉及危大工程。在对涉事项目审批时,未按规定对容缺承诺内容进行现场检查,未对补充的含有危大工程的施工图进行比对审核,未及时衔接反馈许可信息。
8.金乡县委、县政府
未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要求,部署推进建筑施工、粮食流通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建设工程和粮食流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推动粮食仓储项目施工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细致、不全面。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伞形桁架拆除作业过程中钢丝绳规格选用错误、存在损伤缺陷、绑扎方式不合理,电动葫芦吊点设置不当、违规单点提升,伞形桁架上违规堆载材料等因素,施工分包、总承包、监理、建设单位安全管理混乱,属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职不到位,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12人)
1.王涛,群众,华晟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7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5年3月4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陈云龙,群众,华晟公司施工班组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4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5年3月4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褚桂林,群众,中建七局二公司仓储项目部项目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4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5年3月4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李剑,群众,中建七局二公司仓储项目部执行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6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张照照,群众,中建七局二公司仓储项目部总工程师,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8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厉泳,群众,中建七局二公司仓储项目部安全总监。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4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5年3月4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张广硕,群众,中建七局二公司仓储项目部施工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2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12月31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董迎德,群众,中建七局二公司仓储项目部安全主管。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4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12月31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董泽健,群众,协助中建七局二公司仓储项目部执行经理参与管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2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郭宇佳,群众,中建七局二公司仓储项目部安全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4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12月31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1.商庆清,群众,同诚公司总监理工程师。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4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12月31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2.孔德海,群众,同诚公司监理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4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27人)
1.中建七局二公司(5人)
(1)夏传涛,中共党员,中建七局二公司原山东事业部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工会主席,现任中建七局二公司安徽分公司工程部执行经理。对涉事项目部未严格落实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验收制度等问题失管漏管,对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不严,未发现存在的安全疏漏。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中建七局二公司拟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降为D4职级处分,并根据企业管理制度处上一年收入60%的罚款。
(2)王杭立,中共党员,中建七局二公司原山东事业部副总经理,现任中建七局二公司山东事业部助理总经理。对华晟公司工程招投标入库考察审核不严,未发现相关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的问题;对涉事项目部设备入场检验把关不严问题失管漏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中建七局二公司拟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降为D4职级处分,并根据企业管理制度处上一年收入60%的罚款。
(3)马松,群众,中建七局二公司山东事业部安全总监。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涉事项目部未认真组织开展施工作业风险辨识、隐患排查及安全管理混乱问题失管漏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中建七局二公司拟给予其政务撤职、降为D4职级处分,并根据企业管理制度处上一年收入60%的罚款。
(4)何开卫,中共党员,中建七局二公司山东事业部党总支副书记、执行总经理兼总工程师。督促涉事项目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力,对项目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项目部技术和质量管理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中建七局二公司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降为D3职级处分,并根据企业管理制度处上一年收入60%的罚款。
(5)彭雨兵,中共党员,中建七局二公司山东事业部党总支书记、总经理。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不到位,督促涉事项目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中建七局二公司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降为D3职级处分,并根据企业管理制度处上一年收入60%的罚款。
2.中储粮济宁公司(4人)
(6)刘建明,中共党员,中储粮济宁公司仓储管理科主管,2023年12月至2024年8月任仓储项目负责人。明知中建七局二公司将模板脚手架工程分包给华晟公司后,未按规定履行审核职责,未督促同诚公司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山东分公司)拟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由主管降为职员,薪酬对应下调。
(7)赵德柱,中共党员,中储粮济宁公司金乡分公司党支部书记、经理,2024年8月起兼任仓储项目负责人。履行涉事项目负责人职责不力,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督促同诚公司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中储粮山东分公司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副科级职务,薪酬对应下调。
(8)孙中冠,中共党员,中储粮济宁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涉事项目疏于管理,对项目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等问题失管漏管。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中储粮山东分公司拟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9)韩冰,中共党员,中储粮济宁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总经理。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安排部署仓储项目建设工作不细致,对仓储项目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等问题失管漏管,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中储粮山东分公司拟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3.金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人)
(10)刘向前,中共党员,金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监管科科长。明知事故项目涉及危大工程,在统计全县住建领域在建工程项目台账及危大工程台账时,仍未将该项目统计在内。履行建筑施工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未将属于危大工程的浅圆仓滑模施工工程项目纳入全县危大工程监管底数清单,未开展监督检查,对涉事项目安全管理混乱、项目施工过程中登高架设人员无证作业等问题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1)左俊杰,中共党员,金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科科长,负责建筑市场监管。履行建筑市场监管职责不到位,查处发包与承包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不细致不深入;对工程监理疏于管理,未发现涉事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2)孙前进,中共党员,金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安全监管和建筑市场监管等工作。履行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和建筑市场监管职责不力。对分管工作要求不严,未及时发现浅圆仓滑模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对发包与承包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组织不力;对工程监理企业疏于管理,未发现涉事项目工程监理人员履职不到位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3)张斌,中共党员,金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履行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和建筑市场监管职责不力,对在建项目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重视程度不够,开展建筑市场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不力,对分管负责人和相关科室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失管失察,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涉事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4.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人)
(14)李衍峰,中共党员,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安全监督科副科长,主持质量安全监督科工作。履行建筑施工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督促指导金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建筑施工安全监管职责不力,致使涉事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失管失控。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5)王强,中共党员,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监管科科长,负责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督促指导建筑市场监管工作不力,对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排查不全面。对工程监理企业监管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纠正工程监理企业从业人员履职不力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6)陈运动,中共党员,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安全监管工作。未有效督导金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分管科室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监管职责,对建筑安全监管检查不力问题失察,致使涉事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风险隐患失管失控。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7)赵羽,中共党员,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级调研员,实际分管建筑市场监管科工作。对实际分管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对分管科室管理不严格,未有效督导金乡县住建局和分管科室落实建筑市场监管职责,对建筑市场监管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5.金乡县发展和改革局(3人)
(18)王侃,中共党员,金乡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科科长。未认真履行粮食流通领域的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未督导仓储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对仓储项目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9)宋祥磊,中共党员,金乡县发展和改革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粮食和物资储备科。未认真履行粮食流通领域的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粮食和物资储备科履行工作职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0)张健,中共党员,金乡县发展和改革局党组书记、局长。未认真履行粮食流通领域的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分管负责人、粮食和物资储备科存在的履行工作职责不力等问题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6.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人)
(21)王春阳,中共党员,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仓储与产业科科长。未认真履行粮食流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未将上级有关粮食流通安全生产工作要求传达部署给中储粮济宁公司,对金乡县发展和改革局履行粮食流通行业监管职责不到位问题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处理。
(22)谢秋立,中共党员,济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主任,分管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仓储与产业科。未认真履行粮食流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领导粮食和物资仓储与产业科、督促金乡县发展和改革局履行工作职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谈话提醒。
7.金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3人)
(23)李丽,群众,金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投资科科长。未认真履行行政审批工作职责,在办理涉事项目施工许可证时,未发现该项目涉及危大工程,未对容缺内容进行现场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24)王婧,中共党员,金乡县为民服务中心副主任,时任金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投资科科长。未认真履行行政审批工作职责,在办理涉事项目施工许可证时,未发现该项目涉及危大工程,未及时衔接反馈许可信息,未对容缺内容进行现场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对其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5)姜君杰,中共党员,金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一级主任科员,时任金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工程建设项目许可业务。未认真履行行政审批工作职责,对审批人员办理涉事项目施工许可证时未发现涉及危大工程、未及时衔接反馈许可信息等问题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8.金乡县委、县政府(2人)
(26)赵仕福,无党派人士,金乡县政府副县长,分管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不力,开展工作不严不实,对监管工作和职责认识不清,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问题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27)李亚平,中共党员,金乡县委常委、县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县长,分管发展改革、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对县发展和改革局未认真履行粮食流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未认真履行行政审批职责的问题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三)行政处罚建议
1.建议行政处罚的单位(4家)
(1)华晟公司。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由金乡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建七局二公司。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由金乡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同诚公司。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由金乡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中储粮济宁公司。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由金乡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议行政处罚的人员(11人)
(1)周刚强,群众,华晟公司技术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按规定对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和发包单位提出的安全管理要求进行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由金乡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至40%的罚款。
(2)刘飞宏,中共党员,同诚公司监理业务分管负责人。对涉事项目监理项目部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未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监理人数到岗履职等问题失管漏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由金乡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至40%的罚款。
(3)汪先峰,群众,同诚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对涉事项目监理项目部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未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监理人数到岗履职等问题失管漏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由金乡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4)汪峰,九三学社社员,同诚公司董事长。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对涉事项目监理项目部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未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监理人数到岗履职等问题失管漏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由金乡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5)唐光亚,中共党员,中建七局二公司安全总监。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督促指导该公司山东事业部、涉事项目部开展风险辨识和事故隐患排查不力,对项目部安全管理混乱问题失管漏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由金乡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至40%的罚款。
(6)张体浪,中共党员,中建七局二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履行技术质量管理职责不到位,督促指导该公司山东事业部、涉事项目部落实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验收制度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由金乡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至40%的罚款。
(7)高峰,中共党员,中建七局二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物资设备管理等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涉事项目部安全管理混乱、设备入场检验把关不严的问题失管漏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由金乡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至40%的罚款。
(8)陈海波,中共党员,中建七局二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分管负责人及该公司山东事业部、涉事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失管漏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由金乡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9)尚恺喆,中共党员,中建七局二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分管负责人及该公司山东事业部、涉事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失管漏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由金乡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10)孙中冠,中共党员,中储粮济宁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涉事项目疏于管理,对项目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等问题失管漏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由金乡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至40%的罚款。
(11)韩冰,中共党员,中储粮济宁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总经理。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安排部署仓储项目建设工作不细致,对仓储项目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等问题失管漏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由金乡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其他建议
责成金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金乡县发展和改革局、金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向金乡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济宁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金乡县委、县政府分别向济宁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一)统筹安全与发展认识有差距。地方党委、政府未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认识不足,部署推进建筑施工、粮食流通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抓安全生产工作“重部署、轻落实”,责任压力传导层层递减,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层层失守,监管执法“宽松软”。各有关单位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意识不强、能力不足,执行制度不严格,落实工作不到位。
(二)政府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各相关部门工作信息孤岛,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等部门涉及事故项目的审批许可、日常监管等业务互不沟通、各自为政,未建立有效的信息推送衔接工作机制,导致项目建设与安全管理工作脱节,存在监管空挡,且推诿扯皮。这反映出相关监管部门工作协调联动机制运行不畅,落实责任不严不细,未形成一件事“全链条”治理合力。相关部门排查治理风险隐患不及时、不严格,未能及时发现并闭环整改事故隐患,导致风险隐患长期存在。
(三)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项目负责人对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识严重缺位,未组织制定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制度不到位,未有效落实企业全员安全培训和教育制度,员工安全意识薄弱、能力短板。企业内部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机制缺失,未能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暴露出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不实不细、浮于表面,导致重大安全风险没能有效管控,未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流于形式。专业承包单位“重进度、轻规范”,施工作业过于依赖以往经验,错误采取“能快则快、能省则省”施工策略,对长期存在的违规行为视而不见;总承包单位问题隐患整改不力,存在纸面整改、虚假整改等问题;监理单位人员配备不齐,未持续跟进调度问题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建设单位日常检查不深入、不细致,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各类违章违规作业问题。各环节的责任缺失和失管漏查,导致施工风险隐患积聚质变,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一)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坚决扛起“促发展、保平安”的政治责任。要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强化风险意识、底线思维,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坚决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有效管控重大安全风险。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深入剖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完善安全生产工作体制机制、加强系统治理,持续夯实基层基础、控制重大风险、整治重大隐患、提升本质安全,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预防为主转变,坚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强化责任落实,形成监管执法合力。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强化责任担当,靠前一步履职尽责,从严从实从细抓好各项重大安全风险防范措施落实。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的项目、谁负责”的要求,加强在建工程安全监管,保持严查严管、常抓不懈的高压态势,深入开展在建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企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全过程审批管理和安全检查制度,着力加强对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的监督检查,全面加强外包作业安全管理,发现问题隐患及时督促整改。要坚持问题导向,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和跨部门信息共享平台,从强化责任、推动信息共享、加强培训指导等多个方面入手,构建完整、高效、协同的多部门联合监管执法工作体系,实现监管执法信息实时共享、高效传递和协调联动,推动形成部门监管工作合力。要加大执法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立案查处,及时公开曝光,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压实主体责任,强化全员责任落实。各施工单位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厘清安全生产工作权责,进一步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体系,严格遵守相关程序规定,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全过程管理和高风险作业实时监控,全面强化人防、物防、技防、智防措施,确保各环节安全标准达标、各项安全措施落实落地。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责任,要加大参建单位资质审核监管力度,建立资质复审机制,严格审核要求、规范审核流程,确保资质真实有效;严禁将外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资质的单位、个人施工作业。要跟进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参建单位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责任到岗到人、安全措施落实落细。专业承包单位要建立完善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制,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全面提升员工安全意识、安全素质和安全操作技能,管理人员和一线作业人员必须经三级教育培训合格、取得岗前培训证书后持证上岗;要着力强化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坚决做到不培训不上岗、无方案不作业、无防护不进场和实时监测预警,严密防范事故发生。
(四)提升管理水平,发挥内部监管效能。建设单位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风险意识,落实施工安全监管责任,加强统一协调管理,对施工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压实工程总承包、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主体责任,有效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发生。监理单位要进一步落实监理责任,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安全监管建议;严格按照监理实施细则的要求,认真排查有关单位安全管理隐患,加强对施工企业和人员资质资格、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安全措施和技术交底的制度要求;强化旁站监理和巡视检查,督促施工企业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五)开展警示教育,筑牢安全发展根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组织建筑施工行业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全员警示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行动,着力提升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施工现场人员安全素质和应急处置、应急避险能力。畅通举报渠道,鼓励一线员工积极举报身边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内部“吹哨人”作用,及时采取监管执法干预,有效管控安全风险、消除事故隐患。要举一反三,针对在建项目发生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深入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有针对性地开展系列专项整治,以最严要求、最高标准、最硬举措,抓紧抓实抓细安全生产各项任务落实,坚决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六)完善技术保障,强化现场施工安全。鉴于当前采用伞形钢桁架模板支撑体系施工工艺的项目较多,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伞形钢桁架模板支撑体系的设计、施工、验收技术标准,规范其设计、加工、安装、使用和拆卸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尽快组建伞形钢桁架模板支撑体系的技术专家队伍,有效指导该类工程的施工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