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宿县通达客运公司“10·30”一般道路交通瞒报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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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宿县通达客运公司“10·30”一般道路交通瞒报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6167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温宿县共青团镇尤喀克佳木村Y114线2KM+500米处 发生时间 2023-10-30 00:00:00 涉事单位 温宿县通达客运公司 事故类型 交通事故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道路运输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82.5 行政区域 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温宿县 二、事故概况 2023年10月30日8时40分许,在温宿县共青团镇尤喀克佳木村Y114线2KM+500米处,一辆少林牌大型普通客车与一辆相向行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10·30”事故),造成两轮电动车驾驶员阿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2.5万元,事故瞒报。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单位情况。温宿通达客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4月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22MA78A5EG5P;企业法定代表人为:赵某军。注册资本500万元整。经营地址为:温宿县迎宾路1号,年产总值118万元,是一家以客运站经营、县级道路班车客运、县内班车客运、乡村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县级县内班车包车客运、乡村班车包车客运、旅游包车客运、城市公交、城乡公交客运、乡村公交客运为主要经营项目的专业汽车客运公司。 (二)事故车辆情况。新N37093车辆基本情况:车辆类型:大型普通客车,中文品牌:少林牌,车辆型号:SLG6751T3E,车辆识别代码:LGF19GJL7CF105087,发动机号:ND150Y30113,车身颜色:红,车辆使用性质:营运公路客运,出厂日期:2012年5月5日,强制报废期止:2027年5月23日,车辆所有人:托某,车辆年审状况正常,检验有效期2023年9月4日至2024年5月31日,车辆登记住所:新疆温宿县迎宾路1号,机动车状态:正常,车辆保险承包单位: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中心支公司,有效期2023年7月12日至2024年7月11日(具有强制保险18万元),无违法未处理信息。 (三)驾驶员情况。托某,新N37093中型客运车驾驶员。男,维吾尔族,1985年5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922XXXXXXXXXX12,户籍所在地:新疆温宿县托乎拉乡XXXX。驾驶证档案编号:652900XXXX08,年龄:38年,初次领证日期:2007年1月29日,有效期止:2023年1月29日,准驾车型:A1A2,驾驶证状态:正常。职业:驾驶员。 (四)乘车人员情况。经调查,事故发生时,新N37093客运车核载31人,实载29人。 (五)现场道路情况。事故发生在温宿县共青团镇1大队7组路段(温宿县Y114线2KM+500米处)该路段为四级公路,道路呈南北走向,沥青路面,事故路段为双向直行两车道,单行道路宽3.25米,道路总宽6.5米,路基宽度7.5米。路肩道路中心由单虚线分开,将道路分隔为左右两条单行道。道路两侧为树林带。 (六)事发路段当日天气情况。根据温宿县气象局出具的《2023年10月30日温宿县区域天气情况报告》:10月29日10时-30日10时,温宿县晴间少云,偏西风3-4级,气温变化不大。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0月30日8点05分许,温宿县通达客运公司驾驶员托某从温宿县佳木镇大渠边客运站驾驶新N37093大型普通客车前往温宿县共青团镇托万克佳木村(2大队)接29名学生。8时40分许,在将学生送往尤喀克买里村学校(5大队)的途中,在温宿县Y114线2KM+500米处(温宿县共青团镇尤喀克佳木村7小队路段)超越同向行驶的平板半挂车时,与对向行驶的由阿某驾驶的新电N2A112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轮电动车驾驶员阿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情况 2023年10月30日8时46分许,共青团镇派出所尤喀克佳木村警务室2名民警2名协警和1名村干部赶往现场对伤者立即开展救援工作,09时09分救护车及医务人员到达现场,09时11分将伤者送往阿克苏地区第一人民医院,途中对伤者采取必要的抢救措施,09时49分救护车到达阿克苏地区第一人民医院急救中心,09时53分经抢救后,心电图检查仍提示:胸导联及肢体导联均直线,检查确定死亡。 温宿县“10·30”道路运输行车事故致使一人死亡。 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2.5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通过事故现场勘察、询问、查阅相关资料,公安交警现场技术查验。综合分析后认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事故当事人托某驾驶的客车(新N37093)未实行右侧通行、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得超车行为导致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事故当事人客车(新N37093)驾驶员托某由于长时间睡眠不足,导致身体和精神状态下降,直接影响到该驾驶员判断和操作能力;事故前温宿县通达客运公司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多次预警,客车(新N37093)驾驶员托某疲劳驾驶,但公司车辆动态监控员未能及时提醒客车(新N37093)驾驶员疲劳驾驶行为,也没有按照公司规章制度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导致事故发生;客车(新N37093)安装的是老款GPS,没有主动安全报警功能,因此无法及时推送驾驶员疲劳驾驶、夜间行车、超区域驾驶、驾驶时玩手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报警信息到企业车辆动态监控系统。由于缺乏及时的报警提示,企业无法有效监控和管理驾驶员的驾驶行为。 (二)事故间接原因 企业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公司对客运车驾驶员进行的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执行严格考核。驾驶员法律意识、安全意识淡薄,导致行驶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和操作失误;企业对于违法违规的驾驶员未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罚及培训,违法违规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弄虚作假;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流于形式,未落实督促整改及销号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能尽到应有的安全管理及监督职责,未能对驾驶员、车辆进行有效的监控和管理,导致萌芽状态的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发现和纠正,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2月14日修订)要求,该企业应当配备至少两名车辆动态监控人员,以确保客运车辆的监控工作得到有效落实。但该企业实际只配备了一名车辆动态监控人员,导致无法及时处理客运车辆的违法违规行为报警及预警信息;交通局作为交通运输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对下属企业监督检查的职责履行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温宿县“10·30”道路运输行车事故属于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托某,男,维吾尔族,温宿县通达客运公司新N37093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五条之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全责,温宿县公安局于2023年11月19日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 2.赵某军,男,汉族,温宿县通达客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没有督促、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5条要求,建议给予行政处罚17280元(壹万柒仟贰佰捌拾元)人民币。 3.比某,男,维吾尔族,温宿县通达客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没有督促、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5.2条裁量范围,建议行政处罚9079元(玖仟零柒拾玖元)人民币。 4.古某,女,维吾尔族,温宿县通达客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按照要求实时分析、处理客运车辆行驶动态信息,没有及时提醒客车(新N37093)驾驶员疲劳驾驶的违法行为,古某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导致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5.2条裁量范围,建议行政处罚10326元(壹万零叁佰贰拾陆元)人民币。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温宿县通达客运公司未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未严格落实公司规章制度,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系统预警的隐患问题,未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和消除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6.5.1.2裁量要求,建议给予行政处罚50万元(伍拾万元)人民币。 (三)相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县(市)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线索,移交有相应干部权限的部门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属地责任。温宿县人民政府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统筹发展和安全,坚决扛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要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联合监管机制,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智能化、信息化管理水平,深入推进道路交通领域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有效推动事故管控从事后治理向事前预防转型。 (二)持续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温宿县各相关部门要结合辖区内农村道路实际情况及农民出行作息规律,精准研判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形势,提前做好部署。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地区“1+X”大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严格按照“减量控大”工作要求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开展排查,对排查出的交通安全隐患,及时向政府专题报告,由党委政府牵头,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尽快治理到位。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所有道路运输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聚焦“三超一疲劳”“农村双违”“大吨小标”等违法行为,紧盯“两客一危一货一面一校”等重点车辆,强化“人、车、路、企”大数据分析、精准监管,用好警示约谈、挂牌督办、上限处罚、停业整顿等综合措施,重拳狠手、高压严管,守土负责、守护安全。各道路运输企业要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从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运行班组负责人到一线驾驶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坚决防止责任空转、虚化弱化,做到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夯实筑牢企业安全生产责任链条。要严格落实隐患排查和风险管控双重预防机制,依法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增强驾驶人员安全行车、安全出行意识。 (三)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各县(市)、各部门要持续深化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和国务院安全生产15条硬措施、自治区贯彻落实“70条”措施的学习宣传,要进一步拓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渠道,用好全媒体、全要素、全领域宣传载体,营造人人讲安全、人人护安全的浓厚氛围。强化安全生产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大力开展交通安全“七进”工作,进一步加强对驾驶人的安全警示教育力度,不断提升驾驶人的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要通过新媒体平台发布交通安全提示,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做到安全文明驾驶,把事故隐患消除在上路之前。 (四)依法依规严格事故报告。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报告事故,落实事故报告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联网直报规定,规范事故报告内容,及时准确报告各类事故信息。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是事故报告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确保事故信息报送渠道畅通,坚决杜绝瞒报、谎报、迟报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