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zone⚠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数据库 ← 返回报告列表

温都水城生态餐厅东侧河道网架及北侧连廊拆除工程“6·3”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4-06-03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坍塌
— 下载原件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温都水城生态餐厅东侧河道网架及北侧连廊拆除工程“6·3”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7181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温都水城生态餐厅东侧河道网架及北侧连廊拆除
发生时间
2024-06-03 00:00:00
涉事单位
北京宏盛绿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坍塌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26
行政区域
中国,北京,北京市,昌平区
详细时间
09:30:00
二、事故概况
2024年6月3日9时30分许,北京宏盛绿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绿佳公司”)拆除温都水城生态餐厅东侧河道网架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6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承包单位:宏盛绿佳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伟,经营范围:城市园林绿化施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物业管理等。
具有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3年5月9日至2026年5月8日。
具有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特种工程(结构补强)专业承包不分等级等;有效期至2025年4月9日。
2.劳务单位:北京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业建筑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喻*章,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等。
(二)工程基本情况
1.工程概况
昌平区北七家镇温都水城生态餐厅东侧河道网架及北侧连廊(也称郑各庄健身馆连廊)为北七家镇创无底图存量建筑,由钢制网架及连廊组成,呈南北向设置,南北长80米,东西宽30米,高18米,总建筑面积2400平方米。
2.违法建设情况
2024年2月6日,在推进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工作中,北七家镇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2024年度拆违任务的通知》,要求各村(社区)开展无手续建筑自查工作,郑各庄村2月20日按照通知要求上报了包括郑各庄健身馆连廊在内的无手续建筑拆除计划。5月10日,郑各庄村口头通知北京宏福集团子公司北京宏福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福苑物业公司)于6月30日前自行拆除。
3.合同签署情况
5月17日,宏福苑物业公司与宏盛绿佳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和安全协议书,约定由宏盛绿佳公司负责温都水城生态餐厅东侧河道网架及北侧连廊的拆除工作,拆除费用单价为69元/平方米,最终以测量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
5月26日上午,强业建筑公司法人喻*章与其姐夫易*安现场确认拆除相关事宜。5月27日,宏盛绿佳公司与强业建筑公司签订了《拆除工程施工安全协议书》,未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喻*章组织张*富(焊工)、闵*明、张*勋、喻*金、刘*国进行拆除作业,安排易*安负责现场施工。
宏盛绿佳公司制定了《温都水城生态餐厅东侧河道网架及北侧连廊拆除工程施工方案》,对施工的人员配置、设备工具预备、拆除方式等进行了要求。
4.拆除作业情况
5月27日,易*安指挥张*富(焊工)、闵*明、张*勋、喻*金、刘*国开始对温都水城生态餐厅东侧河道网架及北侧连廊进行拆除。
5月29日,因人手不足,张*富推荐陈*加入拆除工作。
其中张*富持有北京市应急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类别为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有效期至2029年7月1日;其余5人均不持有任何特种作业操作资格。且所有动火作业均未经过审批,未开具动火证。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6月3日7时许,三一牌350吨吊车(以下简称“350吨吊车”)和徐工牌300吨吊车(以下简称“300吨吊车”)均位于网架西侧,350吨吊车位于300吨吊车北侧。
7时40分,现场负责人易*安安排工人张*富和闵*明开始进行350吨吊车挂钩作业,张*富负责将东侧两条钢丝绳挂在网架东侧支撑点上,闵*明负责将西侧两条钢丝绳挂在网架西侧支撑点上。
8时30分,350吨吊车的四条吊绳分别在第5片网架的西北、西南、东北、东南四个角固定好后,吊车司机王*操作350吨吊车起吊到10吨左右后熄火。
9时许,在第5片与第6片待拆除钢架吊点未完全固定的情况下,易*安安排张*富、陈*等6名工人先行开始进行网架切割作业,张*富与陈*通过吊篮爬到网架上开始切割上层网架,闵*明站在吊篮内切割下层网架,刘*国站在第4片钢架下位置地面上,张*勋、喻*金站在350吨吊车西北角地面上等待清理杂物。
9时30分许,闵*明将下层网架切割完毕站在网架东南角连廊上等待,张*富站在第5片网架东侧连廊上将第5片网架与第6片网架之间最后一根连接钢管切断,待拆除的第6片网架的东北角坍塌(见图1),将站在第6片网架东侧连廊上未挂安全带的陈*带落坠地。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宏盛绿佳公司现场负责人钱*星拨打了120急救电话,9时45分许,120急救车到达事故现场,将陈*送往北京王府中西医结合医院进行救治;10时41分,伤者陈*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陈*,男,汉族,55岁,河南光山县人。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6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在第5片与第6片待拆除钢架吊点未完全固定的情况下,易*安违反施工方案安排张*富站在网架东侧的连廊上先行切割网架连接点,导致待拆除的第6片网架坍塌,将站在第6片网架东侧连廊上未挂安全带的陈*带落至地面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宏盛绿佳公司:一是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强业建筑公司;二是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三是未告知劳务作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四是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五是未发现张*富、陈*、闵*明未取得高处作业资格证、闵*明未取得焊工作业资格证上岗作业的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该起事故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对事故单位及人员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1.张*富,作业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易*安,强业建筑公司现场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喻*章,强业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钱*星,宏盛绿佳公司现场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及人员的行政责任
1.宏盛绿佳公司,一是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二是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三是未告知劳务作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四是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五是未发现张*富、陈*、闵*明未取得高处作业资格证、闵*明未取得焊工作业资格证上岗作业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宏盛绿佳公司罚款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一)宏盛绿佳公司
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杜绝“三违”行为发生;在发包生产经营项目时要严格审核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应资质;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确保劳务作业人员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要持续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事故隐患;对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应资格进行审核,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强业建筑公司
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对于高处作业、焊接与热切割等特种作业,必须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的特种作业人员;要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拆除工作,谨防类似事故发生。
(三)北七家镇政府
要切实履行属地对违法建筑以及违建拆除工作的安全监管责任,开展违建拆除工地专项安全检查,督促辖区内的违法建设拆除工程按照施工方案进行,同时对于拆除工程中涉及到的动火作业、高处作业等需要审批的作业,督促施工单位先审批再作业,进一步压紧压实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