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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衡盐化有限责任公司“8·24”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5-08-24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起重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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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衡盐化有限责任公司“8·24”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9359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湖南省湘衡盐化有限责任公司
发生时间
2025-08-24 00:00:00
涉事单位
湖南省湘衡盐化有限责任公司
事故类型
起重伤害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轻工
死亡人数
1
受伤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21
行政区域
中国,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二、事故概况
2025年8月24日15时55分许,湖南省湘衡盐化有限责任公司小包装厂厂房五楼屋面的风机雨棚平台在实施防水项目作业中,发生了一起起重伤害事故,致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1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涉事单位基本情况。
1.湖南省湘衡盐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盐化公司”)。该单位系涉事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属湖南盐业集团旗下雪天盐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公司成立于1981年6月,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独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430400185018396Q,法人代表为:唐某,注册资本4.685亿元,登记机关: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茶山坳镇盐矿新村。经营范围:岩盐采选;食用盐、鸡精的开发、生产和销售(批发及零售);工业盐及其系列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岩盐卤水、无水硫酸钠的生产销售等。
经查,该单位成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了安全管理制度;持有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湘)FM安许证字〔2023〕S131Y5B1号),许可范围:岩盐地下开采,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4日;持有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核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C4300002009066120076664),开采矿种:岩盐,生产规模:248万吨/年,有效期至2031年4月20日。
2.湖南标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辰公司”),该单位系涉事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公司成立于2022年3月,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邓某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7J8MM00K,登记机关:湖南省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资本400万元,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桔子洲街道潇湘中路298号曙光泊岸锦园1期-1004号-394号,所属行业为房屋建筑业,经营范围包含: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电气安装服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专业作业;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建筑劳务分包;对外承包工程;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等。
该单位持有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湘)JZ安许证字〔2023〕002168),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至2026年8月18日;持有该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243283925),资质类别及等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特种工程(结构补强)专业承包不分等级,有效期至2027年6月18日。
2025年6月20日,标辰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筠签署项目施工授权委托书,授权詹某为该公司代理人,由其管理、执行、处理涉事工程项目有关事宜,法律后果由该公司承担。詹浩持有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编号:湘243002181392),有效期至2026年4月22日;持有该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合格证书》(湘建安B(2019)0024229),有效期至2025年7月13日,截止事发之日该证已过期失效。经查,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完善,未设置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按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培训;针对涉事项目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要求制定涉事项目针对性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涉事项目从事起重、高空特种作业未按要求申请作业票。
(二)事故当事人基本情况。
连某华,男,47岁,汉族,户籍地:株洲市茶陵县,身份证号码:4302241978××××5171,系标辰公司项目施工作业人员,项目泥水班负责人,具有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和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未取得起重和高处特种作业操作证,在事故中死亡。
(三)事故现场勘察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盐化公司小包装厂五楼屋面风机雨棚平台,小包装厂厂房为框架结构五层建筑,在五楼屋面设置有2台消防风机,风机安装位置位于五楼屋面南侧中间位置,风机位置构筑了混凝土材质防水雨棚,该雨棚平台距五楼屋面高约2.8m。事发前施工作业人员正在雨棚平台实施起重作业,事故坠落地点为三楼屋面,雨棚平台距三楼屋面高约7.85m(附图一)。
坠落者靠近三楼屋面南侧女儿墙,面朝上,安全帽摔离头部大概五十公分处,身上无其他重物叠压,现场未见其系有安全带,当时已不能说话,耳朵和嘴唇出血,瞳孔扩散,呼吸微弱。
在三楼屋面平台的坠落现场,残留从高处坠落而解体的简易吊机(鸡公吊)的底座和吊臂,吊挂悬臂与底座轴套脱落,现场可见一辆小斗车,斗车内有一袋包装完整的水泥及作业工具,旁边遗留有电缆、一双坠落者的雨胶鞋和3袋包装从高处坠落破损的水泥,其中一袋水泥被吊绳捆绑后挂在简易吊机的吊钩上,现场未发现坠落人员作业使用的安全带(附图二)。
现场勘查时,风机雨棚平台防水施工已完成,平台上堆放一堆未转运的袋装水泥,用彩条雨布遮盖。平台表面未见对吊装机械底座实施固定的痕迹,平台四周未设置临边安全防护栏(附图三)
(四)涉事简易吊机基本情况。
该简易吊机配备了微型电动葫芦,型号为PA800,输入功率1450W,额定吊重400-800kg,底座高1.15m,吊臂长1.03m,起重高度6-12m,防护等级为IP40。该设备属国家淘汰和限制使用的设备,使用前未编制安全施工专项方案,未经专家认证,属不允许使用设备(附图四)。
该设备由涉事作业人员连某华私自带入施工现场,2025年7月20日,标辰公司项目工程代理人詹某在现场发现了该台设备,指出该设备不允许使用,并要求连某华撤出施工现场。但连某华仅将该设备放置在一旁,未撤出施工现场,事发当天擅自使用该设备实施吊装作业,从而导致事故。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8月24日下午,当时标辰公司已完成了盐化公司小包装厂五楼屋面(含风机雨棚)的大部分的施工作业,三楼屋面北侧平台的施工尚未完成。当班的作业计划是对五楼屋面的混凝土刚性防水保护层洒水养护,以及三楼屋面北侧的防水层混凝土刚性防水保护层浇筑施工。当班作业人员分别为连某华(死者)、谭某光(死者姑姑的儿子)、连某亭(同组村民)、连某生(死者叔叔)、谭某(死者妻子)和连某明共6人,其中连某华为本班作业负责人。
约14时40分许,连某华到达了施工现场五楼屋面,做了一些施工准备工作,并对五楼屋面进行了洒水养护。不久后其他作业人员也到达施工现场,其中谭某光、连某亭、连某生三人来到五楼屋面,谭某和连某明来到三楼屋面。连某华安排当班先进行三楼屋面的施工,当时由于三楼屋面用于施工的水泥不够,连某华决定将风机雨棚平台上的水泥转运至三楼屋面。接着连某华通过五楼屋面的一架木制楼梯爬上了风机雨棚平台,开始对一台由其带来并放在风机雨棚平台的简易吊机进行组装,准备使用该台吊机转运水泥。由于谭某和连某明两人当时正在三楼屋面北侧做施工准备工作,便安排谭某光、连某亭、连某生3人去三楼屋面接应水泥。连某华将吊机组装后,未对设备采取安全可靠的稳固措施,只在该设备底座上放置了一块钢制架板,并压上两包水泥作为配重,便准备开始转运水泥,从五楼屋面下到三楼屋面的谭某光和连某亭推来了一辆小斗车准备接应转运水泥。
15时53分左右,第一包水泥从风机雨棚平台转运到三楼屋面,并被放置于斗车内。这时连某华发现连苟生还未到达作业地点,又发现三楼屋面西侧的消防水龙头一直开着未关,便站在风机雨棚平台上安排谭某光、连某亭分别去找连苟生和关闭水龙头。接着连某华在风机雨棚平台将第二包水泥捆绑后挂在吊机挂钩上,并移动吊臂及吊物向外侧回转,开始第二次吊运。约15时55分许,当其用手推动吊臂及吊物回转过程中,简易吊机突然失稳发生倾倒,连某华随同设备及吊物一同从五楼屋面风机雨棚平台坠落至三楼屋面。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人员立即将连某华抬到墙边阴凉处,并拨打了120,之后为了争取抢救时间,将连某华背至小包装厂一楼大厅。16时30分左右,120救护车到现场,医护人员采取了积极的现场急救措施,之后经诊断连志华已没了呼吸,但在现场作业人员的请求下,现场医护人员将连某华送到了南华大学附属南华医院抢救室进一步全力抢救,作业人员谭某光、谭某和连某生同车到达医院陪护。18时36分,因抢救无效,医生宣布连某华死亡,家属签字予以了确认。
8月25日22时左右,接报的茶山坳镇派出所民警携连某华子女和其他有关亲属在盐化公司听取了现场作业人员对事故情况的口述,于当日约22时30分在茶山坳镇派出所录制了有关人员的笔录,并协调处理了事故善后相关事宜,最终达成赔偿协议。8月26日上午,由死者家属将其遗体运回老家安葬。
事故造成1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约121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当事人未取得有关特种作业操作证、未按要求系挂安全带,在风机雨棚平台未设置安全防护情况下从事高处和起重作业,并使用不允许使用的简易吊机,未对吊机底座采取安全稳固措施,吊机在用手推动吊臂及吊物回转时失稳倾倒,从而引发事故。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标辰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完善。未设置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针对涉事项目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由该公司代理人兼任安全管理人员,公司项目代理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合格证过期失效。
(2)现场安全管理混乱。该公司项目代理人每周常驻施工现场4天,当其不在现场时未指定具备相关资质的人员代行其职责;未严格履行项目合同中关于特种(高危)作业的审批制度,涉事项目从事起重和高处特种作业未按要求申请作业票;对提升机操作的安全要求和安全风险,以及预防高坠措施未严格进行安全交底;禁止使用的简易吊机随意进入施工现场,经发现后未切实督促该设备撤出施工现场,施工作业人员违规使用该设备,且起重作业时未按要求安排专职安全监护人员,从而引发事故。
(3)安全教育不到位。该公司未编制从业人员培训计划,施工作业人员均属临时聘用人员,未对施工作业人员切实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差,违规使用禁用设备,违规实施高处作业;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未按要求组织开展专业培训,高处作业人员未取得高处特种作业证。
(4)未构建和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组织开展施工现场安全风险辨识,未辨识出因起重设备未采取固定措施、风机雨棚平台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可能引发的起重伤害和高处坠落的风险;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违规使用吊装设备存在的安全风险;对施工现场发现的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
2.盐化公司对工程项目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
(1)未按要求办理工程项目报建手续。开工前未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手续,使项目施工缺乏有效的部门监管。
(2)未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相关资质。对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合格证过期失效、高处起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证等情况,未进行严格的审查。
(3)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工程项目施工中安全巡查不细致,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施工人员违规作业行为。
(三)事故性质
湖南省湘衡盐化有限责任公司“8·24”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因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作业人员违规作业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1人)。
连某华,男,47岁,标辰公司项目施工作业人员,未取得有关特种作业操作证、未按要求系挂安全带违规从事起重和高处作业,违规使用禁止使用的简易吊机。在本次事故中应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予以行政处罚人员(4人)。
1.邓某筠,男,35岁,群众,标辰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严格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职责,未按要求建立健全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切实组织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未按要求组织开展专业教育培训。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建议由衡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2.詹某,男,35岁,群众,标辰公司项目代理人,项目经理,代表该公司负责工程项目的管理。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辨识,未按要求办理高处特种作业票,未严格开展施工安全交底,未严格督促整改违规使用简易吊机的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衡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3.谭某平,男,45岁,群众,标辰公司员工,涉事项目劳务班组长,负责泥工班组和防水班组的安全施工管理。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切实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辨识,未按要求办理高处特种作业票,未严格开展施工安全交底,未严格督促整改违规使用简易吊机的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衡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4.张某昀,男,30岁,群众,盐化公司创新发展部技术员,该公司涉事工程项目代理人,负责工程项目管理及安全监督检查。未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相关资质;未按要求办理工程项目报建手续;现场施工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施工作业人员违规从事高处作业和违规使用简易吊机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衡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三)建议予以行政处罚的单位(1家)。
湖南标辰建设有限公司,涉事工程项目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安全教育不到位;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衡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四)建议由企业内部处理的人员(4人)。
1.孙某,男,48岁,群众,盐化公司创新发展部部长,负责该公司技术创新、改造项目的管理。未切实加强涉事工程项目的管理,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建议由盐化公司依照内部管理规定对其予以处理。
2.曾某文,男,27岁,中共党员,盐化公司安全环保部干事,驻小包装厂安全员,负责涉事项目作业票的审核和现场安全巡查工作。安全巡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施工作业人员违违章作业的行为,建议由盐化公司依照内部管理规定对其予以处理。
3.刘某霭,男,50岁,中共党员,盐化公司小包装厂厂长,负责该厂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涉事项目施工属地安全巡查和厂区属地安保工作。组织开展属地安全巡查和督促整改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禁用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建议由盐化公司依照内部管理规定对其予以处理。
4.杨某,男,53岁,中共党员,盐化公司资深经理(公司领导),分管该公司创新发展部。未切实加强涉事工程项目的管理,组织开展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建议由盐化公司依照内部管理规定对其予以处理。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完善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如下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1.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企业要认真贯彻实施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安全生产红线,举一反三,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2.加强安全技术管理。按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进行审批;严格落实技术交底制度,严格开展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督促作业人员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施工建设。
3.加强安全教育培训。要积极开展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加强新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增强从业人员;要加强组织开展特种作业专业培训,特种作业人员要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格督促施工作业人员规范穿戴安全防护用品。
4.加强现场安全管理。要加强工程项目管理,严格执行基建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要选派业务素质过硬的人员进行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设施设备符合要求,禁止不合格的设备设施进场施工;要严格执行作业票制度,高(危)作业施工前,要事先申请并经批准,保证监护到位、措施到位、防护到位、应急到位;要完善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积极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重点要针对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排查并制止违章作业行为,消除事故隐患。
5.加强安全风险的辨识与管控。要加强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施工环节和部位的风险辨识与重点管控,要对有可能发生的事故风险进行预判,针对存在的安全风险要制定有效管控措施,制定针对性的施工方案,严格管控各类安全生产风险;要认真开展对施工安全资质的严格审查,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情况,杜绝不具备相关安全资质的单位和人员进场施工,确保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