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zone⚠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数据库 ← 返回报告列表

灵寿陈庄中国黄金集团石湖矿业有限公司“8·20”一般冒顶片帮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4-08-20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
— 下载原件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灵寿陈庄中国黄金集团石湖矿业有限公司“8·20”一般冒顶片帮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7610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黄金集团石湖矿业有限公司一分矿400中段393阶段巷11线穿脉附近
发生时间
2024-08-20 00:00:00
涉事单位
中国黄金集团石湖矿业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冒顶片帮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509.3
行政区域
中国,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
详细时间
09:15:00
二、事故概况
2024年8月20日9时15分左右,中国黄金集团石湖矿业有限公司一分矿400中段393阶段巷11线穿脉附近发生一起冒顶片帮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509.3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中国黄金集团石湖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湖公司)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陈庄镇龙门沟村,成立于1993年11月。股东为河北中金黄金有限公司(持股60%)、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持股30%)及灵寿县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666909888XQ,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法定代表人:赵英豪,注册资本1527万元。下设一分矿(另称石湖金矿,含101采区、116采区)、二分矿(另称石门金矿)、选厂、尾矿库等。
一分矿采矿许可证证号C1300002010034120061720;开采矿种为金矿;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生产规模15万吨/年,矿区面积4.1179km²,开采深度由890m~-140m标高,有效期:2017年01月16日至2028年01月12日。
事发101采区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冀)FM安许证字〔2023〕石延001627号;许可范围:金矿地下开采(生产规模7.5万吨/年,开采600m至-70m标高之间的金矿体);有效期:2023年7月21日至2026年7月20日。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安全机构设置情况
石湖公司设有董事长和总经理任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安全职业健康部),设有协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1名,安全总监1名,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共29人。一分矿配有矿长1名,副矿长5名,安全科科长1名,矿长助理3名,分别负责技术、机电、生产、安全等工作。
2.隐患排查情况
2024年以来,石湖公司共组织对一分矿101采区开展综合、专项、日常隐患排查30余次,累计检查事故隐患249条,其中防冒顶片帮事故隐患32条,对所有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都进行了闭环整改治理。
3.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2024年1月至7月,石湖公司组织了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共计培训491人,建立教育培训档案。同时参加了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证件培训,其中:主要负责人复审2人,安全管理人员取证4人、复审28人,特种作业人员换证11人、复审28人。
4.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情况
石湖公司编制了综合应急预案,针对不同事故类型编制了专项应急预案6个、现场处置方案11个,并在石家庄市应急管理局进行了备案。2024年初编制应急演练计划,按计划开展应急演练工作,事发前共开展冒顶片帮事故应急演练1次,火灾事故应急演练1次,触电事故应急演练1次,防淹井紧急撤人应急演练1次,尾矿库防汛应急演练1次。
(一)事故发生经过
按照石湖公司2024年8月份采掘计划,一分矿101采区带班长李某星和当班工人李晓杰负责400中段393阶段巷掘进工作,事发前李某星和李晓杰已经在该中段作业2个月左右。8月20日8时11分左右,2人到达井下400中段车场,随后去393阶段巷11线穿脉附近准备进行凿岩。9时15分左右,在检测完有毒有害气体,拉好照明线路,观察周围环境后进行排险作业时,李某星被393阶段巷上方突然冒落的顶板压埋。
(二)事故救援情况
1.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一分矿立即组织人员对受伤人员李某星进行救援;10时18分左右,将李某星送至地表。10时21分,一分矿副矿长朱昌京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派车将李某星送往灵寿县人民医院抢救。10时25分,一分矿矿长吴联国向石湖公司安全总监赵志豪报告事故情况。10时30分,赵志豪向总经理韩玉军报告事故情况;韩玉军随即安排赵志豪分别于11时07分、11时19分向县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
灵寿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县政府报告。灵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楚臣第一时间组织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公安局等部门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协调处理相关事宜。11时30分,灵寿县应急管理局向石家庄市应急管理局报告。11时34分,石家庄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石家庄市政府;石家庄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安排市医疗救援团队赴灵寿进行抢救。11时53分,石家庄市应急管理局电话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北局报告。
2.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李晓杰随即将李某星身上石块移开,之后跑向400中段马头门处请求救援。9时26分,在400中段车场遇到巡查到此的一分矿矿长吴联国、副矿长白金辉等人(见图8),随后立即报告了情况,吴联国立即组织人员对受伤人员李某星进行救援。9时50分,将担架送至400中段,于10时11分,用担架将李某星抬至400中段马头门处,将李某星送至井口。(见图9)
图8一分矿领导接到报告安排救援
图9救援人员将李某星抬至400中段马头门
3.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置情况
10时18分左右,救援人员将李某星送至地表。10时21分,一分矿副矿长朱昌京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派车将李某星送往灵寿县人民医院抢救。10时51分在途中与120救护车相遇,李某星被转移至救护车送往灵寿县人民医院抢救。14时48分,李某星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石湖公司派出由1名班子成员及相关人员组成的善后处置工作组赴灵寿,一是安抚遇难者家属,二是协商后续赔偿事宜。8月22日,石湖公司与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8月24日,遇难者已下葬。
4.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灵寿县委、县政府,石家庄市应急管理局和石湖公司及时启动应急响应,迅速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信息发布及时,善后工作有序,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过程中没有发生二次事故。应急处置评估为良好。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李某星,男,37岁,身份证号码:13012619870808xxxx,家庭住址:灵寿县某镇新某村xx号,石湖公司一分矿凿岩工,本人在事故中死亡。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509.3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是李某星在进行新掘进穿脉工作面排险作业时,未按要求采用三根螺旋支柱对老巷道进行临时支护,违章作业,以致被身后上方顶板突然冒落的岩体压埋。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凿岩工安全风险辨识能力不足。李某星在排除新掘进穿脉险情时,站立在老巷道顶板下,只关注新掘进穿脉的顶板,未对排险时站立的老巷道顶板进行风险辨识,导致排险作业时发生“撬前落后、撬小落大”事故。
2.职工互保不到位。在进行排险时,监护人未坚持按照生产作业施工指令单要求采用三根螺旋支柱对老巷道进行临时支护,职工自保、互保、联保意识不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能做到安全生产互相提醒、相互监督。
3.安全管理不到位。石湖公司一分矿安全管理人员未发现从业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
4.安全教育培训针对性不强。石湖公司对从业人员安全风险辨识与隐患排查能力的安全教育培训针对性不强,未能有效教育和督促生产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灵寿陈庄中国黄金集团石湖矿业有限公司“8·20”冒顶片帮事故,是一起因员工违章作业,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而导致的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1.李某星,男,群众,一分矿凿岩带班长。在新掘进穿脉排险时,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安全确认不认真,排险现场未采取三根螺旋支柱对老巷道进行临时支护,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经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企业内部处理人员(3人)
1.李晓杰,男,群众,一分矿凿岩工。在新掘进穿脉排险时,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未按照一分矿《生产作业施工指令单》要求采用三根螺旋支柱对老巷道进行临时支护,职工自保、互保、联保意识不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能做到安全生产互相提醒、相互监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石湖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处理结果报石家庄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2.赵志豪,男,中共党员,石湖公司安全总监。安全培训教育针对性不强,对职工违章作业现象失察失管,履职尽责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石湖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同时给予其批评教育,责成其作出书面检查,处理结果报石家庄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3.张文艺,男,中共党员,石湖公司副总经理。未能有效教育和督促生产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履职尽责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石湖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同时给予其批评教育,责成其向河北中金黄金有限公司作出书面检查,处理结果报石家庄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石家庄市应急管理局按照要求制定了《2024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行政执法人员将石湖公司列为重点检查单位,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完成相应的检查任务。针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向石湖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在整改期限届满整改复查。
经询问石家庄市应急管理局有关人员,并查阅2024年行政执法检查台账和行政处罚档案等资料,2024年度,石家庄市应急管理局计划到石湖公司执法检查2次,截止到事故发生时,石家庄市应急管理局对石湖公司执法检查2次,聘请国家级、省级专家督导帮扶检查2次,对石湖公司分别开展了岁末年初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专项检查、“专家会诊”隐患排查、汛期水害防治专项检查、并组织井陉县应急管理局异地督导检查等。立案1起,给予石湖公司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灵寿县纪委监委追责问责组调查认定,并报经中共灵寿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依据《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9号)第十条第五项之规定,石家庄市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人员已依法履行了法定监管执法职责,决定不再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6人)
1.姬晓飞,男,群众,一分矿安全员。未能及时查找发现事故隐患,对凿岩工未采用三根螺旋支柱对老巷道进行临时支护的违章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灵寿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其暂停安全生产有关资格三个月,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0%计人民币664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建议石湖公司给予其全公司通报,处理结果报石家庄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2.朱昌京,男,中共党员,一分矿副矿长。对凿岩工未采用三根螺旋支柱对老巷道进行临时支护的违章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灵寿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20%计人民币10019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建议石湖公司给予其警告处分,处理结果报石家庄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3.白金辉,男,中共党员,一分矿安全副矿长。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凿岩工未采用三根螺旋支柱对老巷道进行临时支护违章作业,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灵寿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其暂停安全生产有关资格三个月,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0%计人民币974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建议石湖公司给予其警告处分,处理结果报石家庄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4.吴联国,男,中共党员,一分矿矿长。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灵寿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20%计人民币10427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建议石湖公司给予其诫勉处理,处理结果报石家庄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5.耿晓飞,男,中共党员,石湖公司技术管理部经理。作为当日带班矿领导,未认真履职,对凿岩工违章作业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灵寿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20%计人民币9422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建议石湖公司给予其诫勉处理,处理结果报石家庄市应急管理局备案。6.韩玉军,男,中共党员,石湖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能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灵寿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40%,计人民币46399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向河北中金黄金有限公司作出书面检查。处理结果报石家庄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石湖公司对从业人员安全风险辨识与隐患排查能力的安全教育培训针对性不强,未能有效教育和督促生产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灵寿县应急管理局给予石湖公司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理结果报石家庄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六)其他处理建议
责成石湖公司向河北中金黄金有限公司作出深刻检查。处理结果报石家庄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事故之所以发生,它与违章作业、责任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高、现场管理有漏洞都有直接关系;要用血的教训唤起每名员工保护生命、珍惜生命的意识,教育每名员工不能违章作业,不能有侥幸心理,必须按照标准规范,切实抓好岗位安全工作,及时消除风险隐患,不断推进非煤矿山的安全发展。
(一)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开展专项排查整治
石家庄市和各涉矿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要深刻汲取石湖公司“8·20”一般冒顶片帮事故教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清醒认识当前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深入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顶板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切实加大顶板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执法检查力度,推动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落地,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发生,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抓好末端责任落实
石湖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开展安全生产全面大检查,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切实做到不安全不生产。要组织开展警示教育会议,让全矿从业人员明白“8·20”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应汲取的教训。要将这起冒顶事故发生日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日,运用多种形式,深入开展警示教育,让全矿上下从思想、制度、管理等方面进行反思,做到警钟长鸣,以更加坚定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盯紧末端抓好落实,全力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保安全。要持续排查风险隐患,全力做到防患于未然,严格落实值班值守,不断提升应急处置水平。
(三)强化顶板安全管理,依法依规安全生产
石湖公司要组织专家团队,制定工作计划,从排查整改隐患、制定完善制度、培训安全管理明白人等方面组织进行指导帮扶,建立排查治理与指导帮扶的长效机制。要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规程规定要求,严格执行《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开展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重点防范冒顶片帮、中毒窒息、高处坠落、机械伤害和触电等事故;建立健全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检查冒顶、危岩的现场人员要站在安全位置进行“敲帮问顶”等工作,检撬工作要做到一人监护,一人检撬。各作业地点醒目处要分别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和安全确认牌,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标明主要安全风险、可能引发事故隐患类别、事故后果、管控措施、应急措施及报告方式等。
(四)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坚决杜绝违章作业
石湖公司要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针对性,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技术素质和安全风险辨识能力;切实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真正让从业人员做到自主保安、相互保安。公司安全职业健康部要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尽职尽责抓好安全管理工作,严查严管“三违”行为,坚决杜绝违章、冒险作业,确保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