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穆棱黑龙江省八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10·21”较大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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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穆棱黑龙江省八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10·21”较大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959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国道绥满公路东穆界至穆牡界段改扩建工程 发生时间 2025-10-21 00:00:00 涉事单位 黑龙江省八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物体打击 事故等级 较大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死亡人数 5 受伤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414.61 行政区域 中国,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二、事故概况 2025年10月21日6时40分许,黑龙江省八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位于国道绥满公路东穆界至穆牡界段改扩建工程项目K76+375处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5人死亡、 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14.61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国道绥满公路东穆界至穆牡界段改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 项目概况:该项目起点位于绥芬河至满洲里公路穆棱市与东宁市交界处,起点桩号K68+020.806,终点位于穆棱市与牡丹江市交界处,终点桩号K113+185.910,全长45公里,二级公路标准,沥青混凝土路面,概算投资71191万元。路基填方229.4万立方米,挖方280.2万立方米,沥青混凝土路面40.7万平方米。项目内容包括:涵洞39道,大桥2座,中桥3座,小桥2座,平面交叉55处,养护工区1处,交通流量观测站1处,客运汽车停靠站1处,连接线1处。该项目于2022年7月立项,采取施工设计总承包建设模式,为1个施工标段和1个监理标段。 (二)招投标情况 2022年12月20日,东北林业大学工程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被确定为该项目施工监理中标人,中标总金额为530万元。 2023年1月10日,黑龙江省八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中铁城际规划建设有限公司)被确定为该项目施工中标人,中标总金额为48936万元。2025年6月19月,哈尔滨市香坊区辰远工程设备服务中心被确定为黑龙江省八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国道绥满公路东穆界至穆牡界段改扩建工程项目(一工区)履带式强夯机租赁采购项目中标人,中标总金额为60万元。 (三)合同签订情况 2023年1月16日,穆棱市交通运输局分别与中标单位签订了《公路工程施工设计总承包合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2025年5月21日,该项目获得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施工许可审批。2025年6月30日,黑龙江省八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香坊区辰远工程设备服务中心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建设单位:穆棱市交通运输局 施工单位:黑龙江省八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中铁城际规划建设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东北林业大学工程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备 租赁单位:哈尔滨市香坊区辰远工程设备服务中心项目建设 工期:自2025年5月至2026年12月 (四)涉事车辆途经道路封闭管理情况 该项目为利用既有G301(绥满公路)三级公路改扩建的公路工程,属于不中断交通工程,施工过程中,新建路段应实行封闭管理,改扩建路段实行混合交通,施工期全线限速20km/h。涉事车辆途经的K75+700-K81+141、K81+367-K86+750两段为新建路段,属于封闭管理区域(见图1),社会车辆应在G301旧路通行。 (五)涉事强夯机情况 涉事强夯机为履带式强夯机,生产厂家:潍坊市夯威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产品型号:HWQH4000(机液一体),额定夯击能:3000kN.m,产品编号:2020-0066,工作质量:55吨,发证日期:2021年6月,检验期至:2026年6月。作业方式是通过动臂(长16米、臂杆仰角70度)上吊钩吊起一个夯锤(重14吨、直径2.25米、高0.85米),提升到距离地面11米后触发自动脱钩装置,夯锤呈自由落体砸击地面夯实路基。 (六)涉事车辆及驾驶人情况 1.涉事车辆情况。所有人:郑某喜,车牌号:黑C8Q862,品牌颜色及车型:五菱白色小型普通客车(七座),年检期限:2023年3月7日至2029年3月6日,保险期限:2025年3月6日至2026年3月5日。 2.驾驶人情况。郑某喜,男,62岁,驾驶证类型及状态:C1C6正常。2025年6月12日至8月24日期间,郑某喜曾受雇于黑龙江省八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在该项目施工现场从事安全员工作。 (七)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黑龙江省八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1993年1月8日,法定代表人:张某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126973115U,注册资本:壹拾亿圆整,住所:哈尔滨经开区哈南工业新城星海路20号A栋301室,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123042042,资质类别及等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专业承包壹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黑)JZ安许证字〔2007〕002544,许可范围:建筑施工。公司年施工能力50余亿元,下辖市政分公司等52家分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2.东北林业大学工程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1993年10月,法定代表人:万某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1269765199,注册资本:叁仟叁佰伍拾陆万叁仟贰佰圆整,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兴路26号,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建设工程设计、公路工程监理、建设工程监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等,资质等级:公路工程甲级(交监公甲第212-2006号)。 3.哈尔滨市香坊区辰远工程设备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110MAD1JGHT4U,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姜某岩,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23年10月20日,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永昌路6号,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润滑油销售等。 (八)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黑龙江省八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印发了《关于调整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安全生产督导组的通知》,明确了职责分工,建立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岗位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该公司中标后,将该项目交由黑龙江省八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市政分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分公司)负责管理与实施,市政分公司向该公司提名张某岩为项目负责人,并成立国道绥满公路东穆界至穆牡界段改扩建工程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负责具体施工。2025年2月,该公司任命张某岩为该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项目施工。项目部制定了安全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2025年5月,项目部制定了《施工期交通组织与交通安全管理方案》(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方案),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审查同意。 2.东北林业大学工程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了安全管理制度,对各监理项目实施垂直管理,由公司质量技术中心(质量安全部)负责监督指导。该项目开工前,公司成立了绥满穆棱段J1总监办(以下简称总监办),任命范某滨为总监理工程师,明确了岗位设置和人员分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及《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16)组织开展监理工作。 3.哈尔滨市香坊区辰远工程设备服务中心。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该单位主要从事强夯机租赁业务,现有7台强夯机,运营模式是出租强夯机并提供操作手。 4.穆棱市交通运输局。成立了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明确了以李某远为主任的领导机构,并下设质监安全部、工程计划部、协调部、财务部、办公室,分工落实项目建设、人员管理、安全生产等工作。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0月21日6时许,强夯机操作手陈某民在该项目K76+375路面中间处,操作履带式强夯机进行夯土作业。期间,工长褚某伟在强夯机附近指挥管理。6时15分,郑某喜驾驶白色五菱七座小型客车拉乘5名务工人员,从该项目K93处由西向东驶入允许通行的改扩建路段前往穆棱林业局红岩经营所,车辆途经K86+750(应封闭管理路口)处未遵守路左侧摆放“前方施工、禁止通行”“前方施工、禁止一切行人车辆进入、违者后果自负”(高0.8米,宽1.2米)施工警告标志的要求,未按照“左转指示(红岩)”标志沿着G301老路行驶,而右转绕过新建路段左侧封路土垅(宽4.5米)继续前行至K81处,依然选择新建路段前行。6时40分许,车辆行至强夯机作业区域时,褚某伟发现后向车辆挥手示意前方施工,车辆未停继续从强夯机左后侧 向前行驶,被垂直落下的夯锤砸中,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陈某民、褚某伟等现场人员迅速施救,使用撬棍撬开涉事车辆后车厢,成功救出车辆后排左侧一名伤者。6时54分,现场人员分别拨打110报警、119消防和120急救电话。陈某民给强夯机经营者姜某岩打电话告知发生事故,褚某伟用对讲机向项目部报告发生事故,项目部负责人逐级上报。7时38分,穆棱市公安局穆棱镇派出所4名民警到达事故现场,立即开展应急救援、现场勘查等相关处置工作。8时10分,120救护车在距离事故地点2公里处与转运伤者的车辆对接,伤者被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救治。9时8分,穆棱市消防救援大队使用液压式破拆组合机械破拆车辆。9时20分,经120医护人员确认,事故车辆其余5名人员均无生命体征,宣布死亡,现场救援结束。 事故发生后,穆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组织公安、交通、应急、消防、卫健等相关部门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牡丹江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第一时间带领相关部门赶赴事故现场,统筹指导人员救治、善后处置、事故调查、安全稳定等工作。10月29日,5名遇难者善后赔偿已到位,遗体全部火化。1名伤者已康复。事故处置整体过程应急响应高效、现场救援有力、善后处置到位。 事故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1986)核定直接经济损失414.61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对新建路段应封闭区域进行有效封闭管理,未对强夯作业区实施有效封闭管理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强夯机操作手违规实施强夯作业,涉事车辆违规驶入正在施工的强夯作业区,被强夯机垂直落下的夯锤砸中。 (二)事故间接原因 1.黑龙江省八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该公司对市政分公司提名的实际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执业资格审核把关不严,对备案的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等人未在施工现场履职行为失察。市政分公司提名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选作为项目负责人,对备案的工程技术人员未到现场履职的行为没有及时督促提醒,对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失管。项目部对从业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实际安全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未向强夯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布设交通安全设施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从业人员违章行为。 2.东北林业大学工程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未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要求,对施工单位制定的交通安全方案落实情况专项核查不细致,对K86+776、K80+751两处应封闭路口布设交通安全设施不全情况疏于监督,未在日常巡视中仔细核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资格,未能及时监督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3.哈尔滨市香坊区辰远工程设备服务中心 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对强夯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如实告知强夯机作业人员《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安全管理事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强夯机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穆棱市交通运输局 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检查不到位,对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责任不力问题失管失察。作为行业监管部门,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存在未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执法检查等问题。 5.穆棱市政府 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到位,存在未有效督促穆棱市交通运输局落实项目建设单位责任、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等问题。 (三)事故性质 牡丹江穆棱黑龙江省八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10·21”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因施工路段未完整采取土垅、隔离墩、弹力柱等封闭措施,强夯作业区未有效封闭管理并设置警示标志,社会车辆违规冒险驶入强夯机作业范围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郑某喜,男,62岁,黑C8Q862小型客车驾驶人,个体务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超过施工单位管理规定时速(限速20km/h)行驶,忽视施工安全警告标志和指示标志要求,违规驶入新建路段,冒险驶入强夯作业区域,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4人) 1.陈某民,男,汉族,40岁,哈尔滨市香坊区辰远工程设备服务中心强夯机操作员,在强夯作业现场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下操作强夯机,在强夯机每个动作的操作前未发出警示信号,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5年10月23日被穆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5年11月5日被穆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褚某伟,男,汉族,41岁,黑龙江省八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一工区工长兼安全员,履行强夯作业区指挥工作不力,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5年10月23日被穆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3.张某岩,男,汉族,42岁,黑龙江省八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市政分公司副总经理、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及时督促、检查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交叉路口交通安全设施布设不全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5年10月23日被穆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4.陈某雨,男,汉族,46岁,黑龙江省八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一工区经理,安排部署强夯作业区域封闭管理工作不到位,未按照项目部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对事故当天作业内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记录,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5年10月23日被穆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17人) (1)属地政府及行管部门(7人) 1.臧某鹏,男,中共党员,穆棱市政府副市长,分管穆棱市交通运输局,未认真履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穆棱市交通运输局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失察,其本人对上述问题负有领导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2.李某远,男,中共党员,穆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兼项目办主任,负责穆棱市交通运输局和项目办全面工作,对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和项目部安全检查职责落实不到位问题失管,其本人对上述问题负有领导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3.李某龙,男,中共党员,穆棱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兼项目办副主任,对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程质量监督执法中队和项目办质监安全部履职情况监督指导不到位,其本人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4.史某,男,中共党员,穆棱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兼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分管局安全法制办,对安全法制办履职情况监督指导不到位,未能统筹落实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其本人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5.邹某,男,中共党员,穆棱市交通运输局安全法制办主任,未督促相关执法部门认真开展日常行政执法工作,其本人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6.李某君,男,群众,穆棱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程质量监督执法中队中队长,负责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落实道路施工项目监督检查不到位,其本人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7.于某民,男,群众,穆棱市交通局项目办质监安全部部长,负责工程质量与安全工作,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细致,未发现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履约不到位的问题,其本人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2)黑龙江省八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8人) 1.张某和,男,中共党员,黑龙江省八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工程建设工作,对实际项目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审核工作失职,其本人对上述问题负有领导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2.吴某,男,中共党员,黑龙江省八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市政分公司总经理,提名不具备执业资格人员为项目负责人,对项目部施工组织安全检查不到位,未督促提醒备案的工程技术人员到施工现场履职,其本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3.张某岩,男,中共党员,黑龙江省八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市政分公司副总经理、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及时督促、检查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其本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4.郝某奎,男,中共党员,黑龙江省八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工程管理分公司总经理、备案的项目经理,未到施工现场履行职责,其本人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5.孙某勇,男,群众,黑龙江省八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未到施工现场履行职责,其本人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6.孙某珊,男,中共党员,黑龙江省八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职员、项目总工程师,督促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不到位,其本人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7.闫某,女,群众,黑龙江省八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工程部职员、备案的项目副经理,未到施工现场履行职责,其本人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8.李某军,男,群众,黑龙江省八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职员、备案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到施工现场履行职责,其本人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3)东北林业大学工程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人) 1.何某春,男,群众,东北林业大学工程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工作,对总监办履行监理职责不力问题失察,其本人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2.王某江,男,群众,东北林业大学工程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总监办合同计量监理工程师、临时负责人,组织检查施工安全工作不到位,其本人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4人) 1.王某朋,男,中共党员,黑龙江省八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安委会主任,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项目主要负责人不具备执业资格的隐患,对备案的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等人未在施工现场履职行为失察。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由牡丹江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处以罚款。 2.姜某岩,男,哈尔滨市香坊区辰远工程设备服务中心经营者,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按照规定对强夯机操作手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如实告知强夯机作业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未形成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强夯机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由牡丹江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处以罚款。3.范某滨,男,中共党员,东北林业大学工程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总监办总监理工程师,未及时发现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具备资格问题,未按照规范要求对施工单位交通安全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核查。以上行为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由牡丹江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予以处理。 4.张某波,男,群众,东北林业大学工程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总监办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项目的安全巡查工作,日常安全巡视检查不细致,未及时发现施工单位在新旧路段交叉路口交通安全设施布设不全的问题。以上行为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由牡丹江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予以处理。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3个) 1.黑龙江省八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执业资格,备案的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到施工现场履职,施工现场安全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对从业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对强夯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在新旧路段交叉路口布设交通安全设施不全,未在强夯作业区采取有效封闭管理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十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由牡丹江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以罚款。 2.东北林业大学工程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未严格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要求对施工单位交通安全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核查,未发现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执业资格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由牡丹江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3.哈尔滨市香坊区辰远工程设备服务中心。对强夯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如实告知作业人员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安全管理事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强夯机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由牡丹江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罚款。 (六)其他处理(2项) 1.责成穆棱市政府向牡丹江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责成穆棱市交通运输局分别向穆棱市政府和牡丹江市交通运输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一)安全理念树得不牢,重点工作抓得不细。穆棱市政府落实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有差距,《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学习落实的不够深入,对公路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在建重点公路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安全生产法治思维淡化,未能有效督促属地交通运输部门发挥安全监管应有效力。 (二)安全生产监管缺位,责任链条拧得不紧。穆棱市交通运输部门对交通运输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掌握的不深不精,工作摆布失衡,未落实《穆棱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2025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要求,未严查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责情况,未严查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对备案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长期不在施工现场履职的行为失管失察。2025年7月13日,穆棱市政府组织穆棱市交通运输局对市域内路桥施工项目检查,8月14日对在建项目质量安全工程进度专项检查,发现施工区域存在安全设施布设不足、围挡缺失等问题,也提出了整改要求,但未一盯到底、执行到位。 (三)企业主体责任弱化,隐患排查质量不高。参建各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识虚化,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项目办日常检查不深入、风险评估不到位、风险提示不细致。施工单位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不严格,人员资格管理出现漏洞,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教育流于形式,安全技术交底覆盖不足。监理单位履职不到位,对施工单位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具备执业资格,交通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只提要求,不下整改指令,未能形成有力约束。(四)群众安全意识淡薄,应急避险能力不足。涉事车辆乘客均为务工人员,涉事驾驶员应知前方为施工作业区域,依然违规进入施工路段,忽略安全常识,冒险从强夯机动臂下穿行,安全意识极其淡薄。穆棱镇政府虽然通过广播、条幅、微信群等方式对道路交通安全进行了宣传教育,但人民群众远远没有达到“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安全素养,应急避险能力明显不足。 (一)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切实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各项任务措施,认真分析研判公路工程建设各环节安全风险,制定落实全链条安全防范措施。穆棱市政府要认真剖析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主要问题,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全方位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深化隐患排查和风险管控,切实履行部门监管职责。全市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压紧压实行业监管责任,认真分析研判事故风险种类、等级和易发时段,盯紧公路施工薄弱环节,常态化排查整治安全风险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以行业监管责任到位,倒逼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对国有企业不能放松安全监管。穆棱市交通运输局要组织开展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大会,深入剖析事故的成因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全面解读事故责任以及冒险施工的危害,进一步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要督促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针对目前在建的施工项目开展一次全覆盖排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隐患问题要按照方案、时限、责任、措施、资金“五落实”要求落实整改,如期不能整改完成的,该停工的坚决予以停工。要加强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对不符合行业管理规定和不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严禁进入公路建设市场,严肃查处赶工期、抢进度和强令冒险作业等违法违规问题。 (三)筑牢安全生产工作基础,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公路工程各参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国有企业要发挥示范作用,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和改进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建设单位要承担起统一协调、管理职责,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对施工项目的管理责任,坚决杜绝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缺位失职等现象。施工单位要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暂行)》,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要做好三级安全教育和岗前教育,分工种和工序组织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到全覆盖,培训不合格或不具备上岗条件的人员坚决不予上岗。要高度重视施工组织,强化方案执行评估和优化,加强安全风险管控,新旧路段交叉路口要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强夯作业区务必采取封闭管理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且设置专人统一指挥,要配备对讲机等通讯设施,确保指挥人员和操作手之间通讯畅通。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开展监理工作,认真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资格,对不具备相关资格从事现场管理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要加强对各类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和高风险作业巡视,发现交通安全设施落实不到位等严重事故隐患的,要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并及时予以复查。设备租赁单位要落实落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档案。要如实告知作业人员和施工单位约定的安全管理责任,督促和教育从业人员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坚决杜绝“三违”现象。 (四)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构建齐抓共管安全格局。要充分发挥城市网格化、街镇属地管理信息互通互联作用,强化对施工现场动态的掌控。要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力度,用事故惨痛教训开展警示教育培训,提高驾驶人在道路施工期间的安全驾驶意识。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健全群众举报奖励机制,发动群众举报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努力构建全社会齐抓共管安全生产格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