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黑龙江省牡丹江医学院公共卫生综合实训中心项目“8·18”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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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黑龙江省牡丹江医学院公共卫生综合实训中心项目“8·18”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960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牡丹江市爱民区通乡街3号牡丹江医科大学校园 发生时间 2024-08-18 00:00:00 涉事单位 哈尔滨市峰铭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起重伤害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死亡人数 1 受伤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275 行政区域 中国,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详细时间 13:44:00 二、事故概况 2024年8月18日13时44分许,哈尔滨市峰铭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通乡街3号牡丹江医科大学校园内组织公共卫生综合实训中心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预计直接经济损失275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黑龙江省牡丹江医学院公共卫生综合实训中心项目。 工程地点:牡丹江市爱民区通乡街3号(现牡丹江医科大学校园内,科技楼东侧)。 资金来源:中央预算及自筹。 工程内容:新建公共卫生综合实训中心1座,地上12层、地下1层,建筑高度49.8m(室外地坪至平屋面面层),建筑物层高:一层4.2m,二~四层3.9m,五~十一层4.2m,十二层3.45m。占地面积2059.62m,总建筑面积27836.31m,地下面积1990.7m(其中:地下人防面积1567.96m),地上面积25845.61m,包括教室、教学实验室、办公室等。屋面为出屋面楼梯间、电梯机房、排烟送风机房,地下为配套设备用房,战时物资库与人员掩蔽部等。 建设单位:牡丹江医学院(现更名为牡丹江医科大学); 勘察单位:哈尔滨现代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牡丹江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施工总包单位: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授权黑龙江省龙安第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此项目进行全面管理、施工);劳务分包单位:哈尔滨市峰铭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中宏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黑龙江中宏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计划开工日期:2022年11月25日;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8月30日。 2024年8月16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将原合同竣工日期由2024年8月30日顺延至2024年9月30日。至2024年8月18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医学院公共卫生综合实训中心项目主体工程已完工,现阶段正在实施的工程任务是装饰装修及辅助设施建设。 (二)事故单位概况及安全管理情况 哈尔滨市峰铭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7月,经营范围有建筑劳务分包、建设工程施工、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地质灾害治理施工、施工专业作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物拆除作业等。住所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新华街体育场楼1-2层东1号,法定代表人郑某欢,注册资本伍仟万元整,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1MABWB8737F;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编号DL323043434;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黑)JZ安许证字〔2022〕002802,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 哈尔滨市峰铭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体现为: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没有涵盖所有人员及相关部门,岗位职责简单、笼统,企业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管理人员应尽职责不清;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没有细化,大而化之;安全操作规程没有分工种制定,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未见学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记录,作业人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较差;未见组织开展日常、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记录,未见根据季节及作业环境的变化采取具有针对性的安全防护措施;企业没有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没有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三)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牡丹江医科大学承担本科及研究生层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工作,承担科学技术研究工作,并为社会提供相关服务。住所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通乡路3号,法定代表人:朱某峰,开办资金:财政全额预算拨款54177万元,举办单位:黑龙江省教育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310004143555309。自该项目实施以来,牡丹江医科大学能够依法依规履行招投标程序,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安全协议书,委托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安全、合同、信息等进行管理;成立项目组织机构,组织召开6次安全生产责任专题会议,组织开展对各参建单位人员到岗、履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检查,积极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发现提出压缩合同工期以及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机构设备等违法违规行为,安全履职比较到位。综合评定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存在一定的对各参建单位在严格夯实安全生产基础、落实关键人员责任、强化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方面跟踪督促不全面、不及时的问题。 2.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89年3月,公司经营范围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等。住所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动源街23号,法定代表人孙某臣,注册资本壹拾柒亿伍仟柒佰柒拾万肆仟贰佰元整,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126960816X,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123018076,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黑)JZ安许证字〔2005〕000012。该公司作为总包单位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成立了项目经理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能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重大危险源清单,制定危险源识别及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台账,从集团公司层面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比较到位。综合评定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存在对其授权负责全面管理、施工的黑龙江省龙安第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疏于管理指导,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结果有所失察的问题。 3.黑龙江省龙安第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是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旗下11家分公司之一,具有独立法人资质。该公司经营范围有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市政工程、道路工程等。住所位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穆棱市八面通镇工农街热电厂道路东侧办公楼,注册资本伍仟万元整,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769084143K。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223215061;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黑)JZ安许证字〔2014〕005102,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作为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授权负责项目全面施工管理单位,能够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组织项目施工工作,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推动落实隐患整改工作,较好地履行了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综合评定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存在对劳务分包单位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并纠正劳务分包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问题。 4.黑龙江中宏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9月,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0130301012H,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证书编号E123006212-4/2),住所位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日照街17号,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左某宏,注册资本伍仟万元整。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符合相关资格条件,持有相关执业资格证书。项目监理机构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理实施细则开展监理工作,对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对分包单位资质进行审核,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签发安全问题监理通知单,及时复查问题整改结果。综合评定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存在对施工单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监管不力的问题。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8月18日,哈尔滨市峰铭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正常组织施工作业,当日主要施工工作为楼体南侧大门的基础砌筑、室内干挂瓷砖装修作业等。当日12时30分许,楼体南侧基坑内有5名工人在砌筑基础砖,其中瓦工王某玉、力工鲍某福在基坑内东侧作业,瓦工勾某、力工陈某海在基坑内西侧作业,放线工徐某伟站在基坑内西侧。 13时20分许,干挂瓷砖装修班组需要吊装型号∠50mm×50mm×5mm、长度6m的角钢。13时21分许,干挂瓷砖装修班班长刘某通抱着吊索具来到楼体南侧角钢存放处,开始捆扎角钢。刘某通用两根吊装带分别从距离角钢两端1.5m左右位置直接穿套,双匝扼圈连接,因吊装带长度不足,又用一根钢丝绳穿套在吊装带端部。捆扎完毕,刘某通用对讲机联系塔吊司机刘某杰,等待塔吊吊运。 13时42分许,刘某杰把吊钩放到捆扎角钢的位置,刘某通把钢丝绳两端挂在吊钩上,用对讲机指挥刘某杰起吊。13时44分许,刘某杰吊运角钢接近楼体顶部高度时,角钢突然散落,竖向插到楼体南侧的基坑内,伤及陈某海、徐某伟,其他三名工人紧急躲避到楼体墙边。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刘某杰立即电话通知塔吊维修工刘某连,刘某连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项目部生产经理张某君在巡查时发现发生事故,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工作。13时54分许,120救护车到达事发现场,经医护人员现场检查确认陈某海已无生命体征(后经公安部门尸检系重物坠落砸压伤及体腔致胸腹腔脏器开放性损伤死亡),伤者徐某伟被紧急送往牡丹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公安、应急等部门接报后相继赶到事故现场,封闭事故区域,组织开展现场勘查工作。 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271-1986)预计直接经济损失275万元,其中陈某海亡后支出的费用(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180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刘某通未经过专门培训,无起重指挥人员操作证违规指挥操作,吊运过程中未指挥塔吊司机避开下方作业人员。起吊作业前未确认起吊载荷质心,在起升过程中载荷的重心偏移失去平衡,加之捆扎不牢固,角钢发生散落,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劳务分包单位哈尔滨市峰铭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现场吊装作业管理缺位,允许未经过专门培训、无指挥操作证的人员指挥吊装作业,使用的吊索具不符合标准规定(吊装带打结连接使用),吊装现场未安排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对员工安全培训教育不足。 2.施工总包单位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授权黑龙江省龙安第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项目进行全面管理、施工,黑龙江省龙安第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纠正劳务分包单位吊装现场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对新入场员工“三级”安全培训流于形式,未落实“三级”教育培训的内容。 3.监理单位黑龙江中宏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发现吊装指挥信号工和特种作业人员备案的信号工不一致的问题,对劳务分包单位吊装现场存在事故隐患监督检查不力。 (三)事故性质 牡丹江黑龙江省牡丹江医学院公共卫生综合实训中心项目“8·18”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角钢捆扎不牢、未确认起吊载荷质心、违规指挥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2人) 1.刘某通,男,群众,系哈尔滨市峰铭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雇佣的作业人员,负责干挂瓷砖装修工作。其本人未经过专门培训,无起重指挥人员操作证违规指挥操作,吊运过程中未指挥塔吊司机避开下方作业人员,起吊作业前未确认起吊载荷质心,在起升过程中载荷重心偏移失去平衡,加之捆扎不牢固,致使角钢发生散落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刘某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第1款的规定,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由牡丹江市爱民区司法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2.李某传,男,群众,系哈尔滨市峰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雇佣的作业人员,担任黑龙江省牡丹江医学院公共卫生综合实训中心项目施工工长,负责招工、现场管理、考勤和计算工时工作。作为现场施工负责人,事发当日12时30分离开施工工地购买物品,在安全员李某滨请假回家的情况下,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未作任何安排,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不具备司索和信号指挥资格的作业人员刘某通捆扎角钢和指挥吊运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严重缺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第1款的规定,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由爱民区司法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二)给予组织处理的人员(1人) 李某冬,男,群众,系牡丹江市工程质量技术服务中心职员,担任黑龙江省牡丹江医学院公共卫生综合实训中心项目安全监督员,安全履职存在一定不足,2024年8月27日,牡丹江市住建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给予其谈话提醒。10月12日,市纪委监委对上述人员处理结果予以认定。 (三)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3人) 1.胡某,男,群众,系哈尔滨市峰铭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黑龙江省牡丹江医学院公共卫生综合实训中心项目现场施工工作。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履职不到位,没有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没有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没有认真督促、检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没有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1条第1项、第2项和第5项的规定,由牡丹江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5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处以罚款。 2.张某君,男,中共党员,系黑龙江省龙安第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驻黑龙江省牡丹江医学院公共卫生综合实训中心项目部生产经理,负责具体施工工作,对哈尔滨市峰铭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纠正劳务分包单位吊装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问题,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9条第2款的规定,由牡丹江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3条第2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3.徐某明,男,群众,系黑龙江中宏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驻黑龙江省牡丹江医学院公共卫生综合实训中心项目监理机构总监代表,自2024年6月11日开始负责监理机构全面工作。未发现吊装指挥信号工和特种作业人员备案的信号工不一致的问题,对劳务分包单位吊装现场存在事故隐患监督检查不力,没有及时排查整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5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由牡丹江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6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由牡丹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暂停其安全生产有关资格证书。 (四)给予企业内部处理的人员(6人) 1.孙某明,男,中共党员,系黑龙江省龙安第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生产、安全工作。作为公司层面主管黑龙江省牡丹江医学院公共卫生综合实训中心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项目收尾阶段现场安全管理工作重视不够、监督不力,没有及时发现施工现场管理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其本人对上述问题负有领导责任,按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处理,处理结果报牡丹江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2.施某宇,男,群众,系黑龙江省龙安第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驻黑龙江省牡丹江医学院公共卫生综合实训中心项目部经理,重点负责项目质量和技术工作。作为项目经理,没有认真组织检查本项目施工安全状况,推动隐患整改工作不力,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现象时有发生,其本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按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处理,处理结果报牡丹江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3.徐某涛,男,群众,系黑龙江省龙安第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驻黑龙江省牡丹江医学院公共卫生综合实训中心项目部安全员,督促检查施工安全工作不力,安全教育培训未能做到全覆盖,事发当日请假未在工地,现场安全管理缺位,其本人对上述问题负有安全管理责任,按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处理,处理结果报牡丹江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4.孙某军,男,群众,系黑龙江中宏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驻黑龙江省牡丹江医学院公共卫生综合实训中心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工程师,日常巡视检查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吊装指挥信号工和特种作业人员备案信号工不一致的问题,未能纠正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行为,事发当日请假未在工地,其本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按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处理,处理结果报牡丹江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5.刘某杰,女,群众,系哈尔滨市峰铭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塔吊司机,负责施工工地材料吊运工作,安全意识淡薄,没有严格执行“十不吊”安全管理规定,在没有确认吊车回转半径下方是否有人的情况下,听从不具备信号指挥资格人员指挥吊运角钢,其本人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按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处理,处理结果报牡丹江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李某滨,系哈尔滨市峰铭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安全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没有组织或参与拟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相应培训工作,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不规范、不深入,只有口头教育,作业人员遵章守纪自觉性较差;事发当日请假未在工地,现场安全管理缺位,其本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按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处理,处理结果报牡丹江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五)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2个) 1.哈尔滨市峰铭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没有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没有建立相应机制以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2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没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专题培训,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偶尔开展班前教育,“三级”教育之班组级教育没有全覆盖,从业人员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8条第1款的规定;事故发生时项目总负责人胡某和安全员李某滨均不在现场,工长李某传未制止现场交叉作业和违规吊装作业行为,现场管理严重缺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3条的规定;允许未经过专门培训、无指挥操作证的人员指挥吊装作业,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5条和《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JG/T100-1999第3.3.2条的规定;作业人员捆扎及吊装时使用的吊索具(吊装带)打结连接使用,违反了《编织吊索安全性第一部分一般用途合成纤维扁平吊装带》(JB/T8521.1-2007)D.3.5的规定,该公司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由牡丹江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14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处以罚款。 2.黑龙江省龙安第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该公司作为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授权负责项目全面施工管理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三级”教育不能做到全覆盖,不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8条第1款的规定;事发当日安全员徐某涛请假未在现场,项目部未安排其他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现场违章作业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3条的规定;对劳务分包单位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并纠正劳务分包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9条第2款的规定,该公司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由牡丹江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1条第1款第3项和第103条第2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六)给予其他处理意见的单位(3个) 1.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该单位从集团公司层面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比较到位,但也存在对其授权负责全面管理、施工的黑龙江省龙安第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疏于管理指导,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结果有所失察的问题,该公司认真总结事故教训,积极改进工作并向牡丹江市安委办作出深刻检查,检查材料报牡丹江市安委办备案。 2.黑龙江中宏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该公司作为监理单位能够按照监理实施细则开展监理工作,较好地履行了工作职责,但也存在日常安全巡视检查不细致,没有及时发现并纠正不具备司索和信号指挥资格作业人员违规捆扎物件及违规指挥问题。该公司认真总结事故教训,积极改进工作并向牡丹江市安委办作出深刻检查,检查材料报牡丹江市安委办备案。 3.牡丹江医科大学 牡丹江医科大学作为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安全履职比较到位,但也存在一定的对各参建单位在严格夯实安全生产基础、落实关键人员责任、强化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方面跟踪督促不全面、不及时的问题。该单位认真总结事故教训,积极改进工作并向牡丹江市安委办作出检查,检查材料报牡丹江市安委办备案。 1.哈尔滨市峰铭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要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确保施工安全。一是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建立工作机制,加强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有效落实;二是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开展专题业务培训,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班前教育和“三级”教育之班组级教育,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增强安全生产意识,熟练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努力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三是要按照50人以下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员、50—200人至少配备2名专职安全员比例配齐配强安全管理人员,在项目负责人统领下,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及时排查整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制止和纠正各类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等行为,坚决杜绝吊装等危险作业时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缺位的现象;四是要严格遵守吊装作业“十不吊”安全管理规定,起吊重物时应绑扎平稳、牢固,零星材料和物件必须用吊笼或钢丝绳绑扎牢固后方可起吊,重物吊运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塔吊操作、司索和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密切配合。 2.黑龙江省龙安第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落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要加强危险源识别和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落实重大危险源告知制度和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确定的安全技术措施,科学合理协调组织各分包单位及施工班组进场施工;二是要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工作。安全教育培训要做到全覆盖,安全教育培训内容要有针对性,安全教育记录、职工安全教育档案卡、安全教育考试成绩登记表、安全教育人员名册要齐全规范;施工作业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的技术负责人向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要随工序和作业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安全技术交底记录由交底人、被交底人、现场安全员(监督交底人)三方履行签字手续;三是要加强安全检查工作,专职安全员应每日进行日常性巡检,项目负责人应适时组织专业人员开展临时用电、消防设施、起重机械、安全防护等专项安全检查和季节性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进行整改。四是要加强对劳务分包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施工现场确实需要交叉作业的,要在总指挥的统一调度、协调下进行,交叉作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错开作业时间段,必须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3.黑龙江中宏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监理职责开展监理工作。一是要认真审查塔吊司机、指挥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及是否存在人证不符问题,对不具备相关资格人员违规从事特种作业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二是要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的高危作业巡视检查,每天不少于一次,对高危作业的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督检查,现场监管人员不能缺位。三是发现严重违规施工和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要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并及时予以复查。情况严重的,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要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