盂县南娄张文海石料加工点“10·27”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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盂县南娄张文海石料加工点“10·27”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7800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山西省阳泉市盂县南娄张文海石料加工点 发生时间 2024-10-27 00:00:00 涉事单位 盂县南娄张文海石料加工点 事故类型 机械伤害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材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60 行政区域 中国,山西省,阳泉市,盂县 二、事故概况 2024年10月27日14时40分许,盂县南娄张文海石料加工点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一起一般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60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张文海石料加工点基本情况 1.该石料加工点位于盂县南娄镇观音堂村西面,其地理位置为:东经113°17′6″,北纬38°3′37″。东侧150米为盂县万事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东南侧170米为盂县聚通商贸有限公司。该石料加工点、盂县聚通商贸有限公司的物料进出、过磅均使用盂县万事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厂区出入通道及厂内地磅,该石料加工点于2024年2月完成生产线安装,随后断断续续生产,经营者为张**。 2.该石料加工点的生产场地占用观音堂村山坳里的一块荒地(系采矿用地)。供电由东南侧的盂县聚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供电,张**向张*缴纳电费。供水由外部汽车整车拉水放至场内水罐储存使用。张**与张*口头商定,每销售1t石料,给张*抽成2元。 3.经核查,张**名下注册有“山西博威矿石加工有限公司”,住所为阳泉市盂县南娄镇郭村,张**为法定代表人。盂县南娄张**涉事石料加工点未以“山西博威矿石加工有限公司”名义开展任何业务。 4.该石料加工点生产过程:汽车拉回原料石块,用装载机铲入破碎机,破碎后的碎石由皮带输送机送入振动筛分级。分级后的各种规格的石料用皮带输送机送至堆场,然后装车销售。原料部分从个人手里购买,部分是南娄镇西宋村修地清理出来的免费石块,产品主要销售至太原个人用户,凭过磅单结算销售货款(无发票)。 5.该石料加工点现有职工3人,未设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张**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工作。石料加工点2024年3月开始生产,5月起生产现场共有2名作业人员,分别是梁**(负责操作机器设备)和铲车司机郝**(负责转运原料和产品)。梁**5月开始上班。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盂县聚通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322MA0HA7NW4B;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日期:2017年2月21日;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张*;住所:阳泉盂县南娄镇观音堂村;登记机关:盂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耐火材料销售;金属矿石销售;建筑用石加工;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耐火材料生产;建筑材料销售等。 2024年10月,该公司取得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新建设一条年加工耐火材料5万吨的生产线。项目目前正在建设中。 2021年10月,张**购回石料生产线安装在该公司厂区内,2022年10月开始间歇生产;2024年2月搬离该公司厂区,移至事发石料加工点。截至事发,一直是该公司给张文海石料加工点供电。 (三)安全教育培训及风险告知情况 该石料加工点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现场作业风险告知。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0月27日13时许,梁**和郝**来到石料加工点开始生产,梁**依次启动机器,郝**驾驶装载机上料。13时30分许,梁**在振动筛运转的情况下,进入内部处理下层筛网堵塞问题。14时35分许,梁**再次发现振动筛下层筛网的网孔堵塞,遂又进入振动筛内部用锤子敲打筛网。 14时40分许,梁**的衣服被振动筛偏心轴上的连接螺栓绞住,事故发生。 (二)事故救援情况 2024年10月27日14时40分许事故发生后,铲车司机郝**迅速跑到配电房关闭所有设备的电源,随后来到振动筛前呼喊梁**,见梁**没有回应,他马上给负责人张**打电话汇报事故情况,随后于14时46分拨打120,15时许,张**来到事故现场;15时12分,120来到事故现场,随车医生陈*现场诊断梁**死亡后返回;随后,张**联系盂县有德殡葬有限公司尹**,15时39分许,盂县有德殡葬有限公司来车将尸体拉走。 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经统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60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梁**在振动筛未停机的情况下,冒险进入振动筛清理筛网,衣服被旋转的偏心轴绞住,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张文海石料加工点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对石料加工作业的安全风险未进行辨识,存在安全隐患。 2.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差,风险辨识能力不足,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冒险作业。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盂县南娄张文海石料加工点“10·27”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在振动筛未停机的情况下,冒险进入振动筛清理筛网,衣服被旋转的偏心轴绞住造成的瞒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1人 1.梁**,男,**岁,盂县南娄张文海石料加工点机器设备操作人员。在振动筛未停机的情况下,冒险进入振动筛清理筛网,衣服被旋转的偏心轴绞住,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 建议:因梁**在事故中死亡,故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务、行政、组织处理6人 1.张**,男,42岁,群众,盂县南娄张文海石料加工点负责人。负责石料加工点的全面工作,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现场作业风险告知,不懂得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石料加工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最终导致事故发生,且在事故发生后未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瞒报事故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九十四条之规定,对此次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由县应急管理局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张*,男,**岁,群众,盂县聚通商贸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违反《高压供用电合同》,为张文海石料加工点擅自供出电源,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建议:由国网盂县供电公司追究其相关责任。 3.刘*,男,**岁,群众,国网盂县供电公司下曹配电营业班班长,负责辖区内用电检查。对盂县聚通商贸有限公司为张文海石料加工点违法转供电问题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建议:移交国网盂县供电公司追究其相关责任。 4.张*,男,**岁,中共党员,盂县南娄镇观音堂村书记。未发现张文海石料加工点违法占地组织生产,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建议:移交盂县纪委监委追究其相关责任。 5.闫**,男,**岁,中共党员,盂县南娄镇人民政府副镇长,负责生态环境等相关工作,分管综合执法办公室。对属于“散乱污”的张文海石料加工点打击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建议:移交盂县纪委监委追究其相关责任。 6.胡**,男,**岁,中共党员,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娄镇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盂县南娄镇辖区内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未及时查处盂县南娄张文海石料加工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建议:移交盂县纪委监委追究其相关责任。 (三)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盂县南娄镇人民政府向盂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2.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盂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3.盂县自然资源局对张文海违法占地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并向盂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1.建议南娄镇人民政府按照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盂县“小散乱污”企业取缔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取缔张文海石料加工点,并开展常态化“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工作,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 2.建议国网盂县供电公司开展企业用电管理专项行动,加强用电检查,督促企业严格履行供用电合同。 3.建议自然资源局开展整治违法用地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违法占地行为。 4.建议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开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专项行动,加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力度。 5.建议盂县120急救中心加强信息共享,建立非正常死亡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杜绝瞒报迟报事故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