盂县秀水鹏飞箱包厂房顶修缮工程“9·2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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盂县秀水鹏飞箱包厂房顶修缮工程“9·2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7801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山西省阳泉市盂县鹏飞箱包加工厂拆除厂区南侧杂物库房屋顶瓦片时 发生时间 2024-09-20 00:00:00 涉事单位 盂县鹏飞箱包加工厂 事故类型 高处坠落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轻工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3.93 行政区域 中国,山西省,阳泉市,盂县 详细时间 08:02:00 二、事故概况 2024年9月20日8时2分,盂县鹏飞箱包加工厂拆除厂区南侧杂物库房屋顶瓦片时,雇佣作业人员在彩钢瓦原料棚顶行走过程中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盂县鹏飞箱包加工厂(发包单位,以下简称“鹏飞箱包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0322MA0HM4AN5G;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类型: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2017年8月16日;经营者:高**;经营场所:山西省阳泉市盂县南娄**村;登记机关:盂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发证日期:2023年8月18日。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箱包制造;箱包销售;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劳动保护用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服装制造;服装服饰零售。 鹏飞箱包厂实际经营场所位于秀水镇**村西面,现处于停产状态,仅有负责人高**1人,无其他员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由经营者负责。 2014年12月8日,高**等人注册成立了山西伊涵箱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322317146470G(1-1);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阳泉盂县**路;经营范围:皮革、塑料、纺织材料手提包(袋)、背包制造销售;皮革、塑料、纺织材料作面类似箱、包容器制作销售;手套、服饰及工艺品制作销售;自营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7年山西伊涵箱包有限公司因股东之间产生矛盾,高**以山西伊涵箱包有限公司与县二轻局签订地租赁协议由原注册地盂县**路搬迁到秀水镇**村后,高**注册了盂县鹏飞箱包加工厂从事经营活动。 (二)鹏飞箱包厂房顶修缮工程项目概况 鹏飞箱包厂南侧是杂物库房,西侧是箱包生产车间,生产车间前面毗邻原料棚,北侧是成品库房。杂物库房屋顶由于年久失修,存在漏水现象。高**便决定更换屋顶瓦片,解决漏水问题。 2024年8月,高**联系侯**(包工头,无任何资质证照),请他帮忙卖掉房顶上瓦片。9月19日,侯**联系到秦**后,带其到厂区与高**面商确定拆瓦事宜,拆瓦作业由侯**负责。高**要求侯**拆瓦作业时一定要注意安全,并达成口头协议。拆瓦作业人员共7人,其中侯**雇来秦**和高**2人,高**联系郭**和刘**2人,秦**联系王**和杨**2人。 (三)安全教育培训及风险告知情况 侯**(包工头)未对拆瓦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和风险告知。仅在与秦**见面时,强调一定要注意安全。 (一)事故发生经过 9月20日7时10分,侯**(包工头)带领秦**及王**、杨**来到作业现场,找到个梯子想直接上到杂物库房房顶,因梯子高度不够而放弃。随后侯**领着秦**、杨**、王**来到彩钢棚北侧立柱旁,告诉他们从这个简易爬梯可以上去,然后绕到杂物库库房顶。杨**、王**便由此上去。7时55分,高**领着郭**和刘**来到厂内,同样来到原料棚北侧的立柱旁,从简易爬梯上到成品库房房顶,沿原料棚西侧第二根檩条的位置由北向南去往拆瓦作业现场。高**走在前面,郭**、刘**随后。8时2分高**走到距原料棚南侧4.7m处(此处是彩钢瓦和玻璃钢瓦搭接区域),脚下彩钢瓦被踩陷,身体失去平衡,从原料棚棚顶跌落到棚内的水泥地面上。 (二)事故救援情况 2024年9月20日8时2分,事故发生后,侯**(包工头)立即来到事发现场,看到高**头朝东北脚朝西南,仰面躺在地上,呼呼喘气,头部后侧、嘴、耳朵出血,他呼喊高**,高**没有回应,他将高**身体向左侧过,以防他嘴里的血堵住呼吸道,随后大声呼喊现场的刘**,郭**协助救援,接着门卫孙**也来到现场,看到现场情况后,马上拨打了120急救电话。8时18分,盂县医疗集团120急救中心救护车到达现场,随车医生王**现场检查发现:高**头部、口鼻出血、意识不清、瞳孔反射差、初步诊断颅脑外损。现场急救后,转运至盂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抢救,15时20分医院宣布死亡。 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国家标准GB672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计算,本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3.93万元(不包含死亡赔偿及丧葬费用)。 (一)事故直接原因 高**安全意识淡薄,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冒险从原料棚棚顶经过前往拆瓦作业现场,不慎踩陷彩钢瓦后坠落,造成颅脑和胸部多发损伤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不具备资质的侯**对拆瓦施工高处作业存在的风险认识不足,在拆瓦施工作业前,未编制施工方案,未提前做好搭设脚手架、铺设脚手板等防护措施;对在彩钢瓦顶棚上行走存在的风险预判不足,盲目安排施工人员从彩钢瓦顶棚上通过;2.侯**(包工头)在拆瓦施工作业前,未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作业人员风险辨识能力不足,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未戴安全帽,冒险从彩钢瓦原料棚棚顶通过;3.鹏飞箱包厂将拆瓦施工作业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侯**(包工头),未与侯**签订专门安全管理协议;在拆瓦施工作业中,未安排专人对现场进行安全监管。 (三)事故性质 盂县秀水鹏飞箱包厂房顶修缮工程“9·2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由于高**安全意识淡薄,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冒险从原料棚棚顶经过前往拆瓦作业现场,不慎踩陷彩钢瓦后坠落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侯**,男,**岁,群众,作为屋顶修补作业包工头。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在屋顶修补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安排无任何防护措施的高晓峰(死者)冒险从彩钢瓦原料棚棚顶通过,造成一人死亡的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二)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高**,男,**岁,群众,盂县鹏飞箱包加工厂经营者。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发生事故后未及时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第五项,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由盂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三)对事故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盂县鹏飞箱包加工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将拆瓦施工作业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侯**(包工头),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议由盂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四)相关公职人员处理建议 张**,男,**岁,中共党员,盂县**镇综合行政执法一队队长。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辖区内建设工程动态掌握不及时、不全面,未及时排查发现辖区内无证作业情况;对辖区内违法违规工业厂房屋面装修作业等高处作业行为失察失管,未予及时制止和查处,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移交盂县纪委监委追究其相关责任。 1.施工单位在高处作业前,要充分认识高处作业存在的风险,编制施工专项方案,做好搭设脚手架,铺设脚手板等防护措施; 2.施工单位在高处作业前,要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风险辨识能力,杜绝冒险作业; 3.施工单位在高处作业中,现场作业人员要佩戴并正确使用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防滑鞋等安全防护用品,并做到持证上岗; 4.盂县鹏飞箱包加工厂在高处作业中要派专人对现场进行安全监管; 5.盂县鹏飞箱包加工厂要将施工作业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方,并签订专门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 6.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扎实开展治本攻坚,深化专项整治,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聚焦关键环节,真正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