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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湖区盐池“11·25”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4-11-25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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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湖区盐池“11·25”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7821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山西焦煤运城盐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元明粉分公司
发生时间
2024-11-25 00:00:00
涉事单位
山西焦煤运城盐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元明粉分公司
事故类型
淹溺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化工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30
行政区域
中国,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
二、事故概况
2024年11月25日11时55分许,山西焦煤运城盐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元明粉分公司雇佣挖泥船清理盐池8号堤埝中淤泥时,挖泥船发生侧翻司机被困,经过运城市和盐湖区两级应急救援队、消防救援大队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的全力救援后,于26日零时03分将司机救出,经现场医护人员确认,司机已遇难,此次淹溺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0余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山西焦煤运城盐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元明粉分公司(以下简称元明粉分公司)。国有企业,上级单位为山西焦煤运城盐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国有控股);负责人:王某;成立日期:2020年08月07日;经营场所:运城市盐湖区银湖东路**号(厂区办公楼***室);经营范围:元明粉、硫酸镁的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元明粉分公司现下设办公室、政工部、退盐还湖协调部、资产管理部、盐湖生态养殖部等5个科室,1个基地,7个工段,1个车间,1个盐湖护卫队,2个护厂队,共有在册在岗职工150人。
元明粉分公司前身为运城盐化局第四厂,1999年9月盐化局第四厂同盐化局第三厂、七厂、八厂、十二厂合并成立元明粉分公司。2013年9月,元明粉分公司和原料分公司(由原盐化局第五厂先后与盐化局第六厂、采矿队、运输部合并构成)合并成立新的元明粉分公司。2022年5月,元明粉分公司与第一分公司(由原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钾肥分公司、硫化碱分公司、机械公司先后合并构成)合并,组建了新的元明粉分公司。
2020年9月份,元明粉分公司全面停止了与盐湖有关的一切工业生产,转为以维护盐湖生态平衡、发展生态养殖产业为主,同时积极配合运城市政府、盐湖区政府推进“退盐还湖”资产移交前的盘点工作。目前,元明粉分公司正处于“退盐还湖”过渡时期。
(二)调水江道维修工程情况
2024年11月15日,元明粉分公司盐湖生态养殖部向元明粉分公司上报了11月份基础设施维修计划表,制定了8号堤埝调水江道维修工程施工方案,11月18日,分公司批准了维修计划。此工程为调水江道堤埝加固、修复,江道清理,主要目的是提高江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做到淡水、卤水分流,防止江道流水不畅,堤埝塌陷漏水等问题发生。工程地点位于运城市盐湖区元明粉分公司8路下1#滩至关滩。
工程内容包括:清挖江道、做立交桥。
(三)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元明粉分公司,设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了安全管理机构,制定了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溺水应急处置方案、外委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施工安全管理要求等制度。该公司工业生产经营全部停止,未制定关于工业生产经营的相关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事故发生经过
11月18日,元明粉分公司批准了盐湖生态养殖部的维修计划后,养殖部主任韩某生在20日下午联系了以前有过合作关系的作业人员闫某恒,给他说要在8号堤堰作业,闫某恒说设备好长时间没有用了需要保养一下。25日凌晨,闫某恒将保养好的挖泥船用平板拖车从盐池南面(大李村北面挖泥船日常停放处)通过盐池内的15号路拖至8号堤埝。8时03分韩某生在盐池巡视时发现8号堤埝路边停了一辆挖泥船,立即给闫某恒打电话,问停放的挖泥船情况,闫某恒回答昨晚上拉船的时候把15号路压坏了,正在15号路修路,韩某生告诉闫某恒干活时要提前和他说一声,随后就去忙别的工作。当天,元明粉分公司副经理曹某义(分管盐湖生态养殖工作)到盐池日常巡查,11时40分许巡查到8号堤埝时,发现挖泥船侧翻在水中,事故发生。
(二)事故救援情况
1.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1月25日11时40分许,元明粉分公司副经理曹某义巡视盐池调水作业时,发现盐池8号堤埝南侧水域挖泥船侧翻;11时46分,曹某义电话上报元明粉分公司原经理王某,同时通知了养殖部主任韩某生;11时50分,王某电话上报盐化集团总部安全部部长李某波,同时立即启动元明粉分公司溺水应急处置方案,协调救援人员,调集竹筏、绳索、救生衣等救援物资到达现场救援;李某波11时58分上报盐湖区应急管理局并赶往事故现场;12时01分,曹某义分别拨打119、120救援电话,12时20分,消防人员到达事发地点,随后应急救援队伍陆续到达展开救援,12时36分,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
盐湖区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上报盐湖区区委区政府和运城市应急管理局,同时调派盐湖区应急救援大队赶赴现场协助救援。盐湖区政府接报后立即启动响应,主要领导于12时46分到达事故现场,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各方力量开展救援。
2.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现场指挥部协调消防和市区两级应急救援队伍对侧翻的挖泥船进行现场救援,制定了破拆挖泥船驾驶舱先行救人的第一套方案,但由于盐池水的密度大,潜水员下潜非常困难,潜水员增加了一倍的配重,先后6次下水对驾驶舱位置进行确认,最后确定了驾驶舱具体位置,但由于整个驾驶舱全部陷于淤泥中无法进行破拆。
现场指挥部立即制定扶正挖泥船救人的第二套方案,盐化集团现场负责人立即调集大型挖掘机和钢缆等相关设备进场,盐湖区应急救援大队调集照明设备保障现场的应急照明协助救援。18时50分第一台挖掘机到场后,立即在东侧堤堰修筑保证大型机械作业的道路和平台,第二台挖掘机20时34分进场协助修路,22时02分第三台挖掘机进场,3台挖掘机一起用钢缆拖拽挖泥船,于23时31分将挖泥船拉出水面,随后将挖泥船扶正拉到东侧堤埝,26日0时03分将闫某恒从驾驶舱救出。
3.医疗救治及善后情况
闫某恒被救出后,经现场医护人员确认已失去生命体征。
元明粉分公司组织人员安抚死者亲属,积极妥善处理善后,死者闫某恒的死亡赔偿金已全部给付,闫某恒已安葬。
4.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1)山西焦煤运城盐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元明粉分公司。事故发生后,该公司立即启动预案,组织设备人员积极开展前期救援和报警求助;协调组织机械设备,保证了后续救援行动顺利开展;按规定上报事故,积极妥善处理善后,没有造成任何社会不良影响。山西焦煤运城盐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元明粉分公司应急处置责任落实基本到位。
(2)盐湖区人民政府。盐湖区政府接报事故信息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区应急管理局、市盐保中心分别开展应急行动,主要领导现场指挥,协调各方力量参与救援,做到了“快速、科学、统一”的基本原则。事后,区政府对此次事故召开专题会议,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剖析,对事故后续处置工作进行了再安排、再部署。盐湖区人民政府对于本次事故的处置及善后工作等应急处置责任落实到位。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亡人员:闫某恒,男,身份证号142701************,盐湖区南城街道办事处人,挖泥船驾驶员,死亡原因为淹溺。
直接经济损失130余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挖泥船操作员闫某恒驾驶挖泥船向调水作业面行驶过程中,操作不当,造成挖泥船侧翻。挖泥船动臂在侧翻时位于驾驶舱上部,导致驾驶舱整体没入水中,驾驶舱门侧陷入淤泥,驾驶舱门无法从内部打开逃生,进水后造成淹溺而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事故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元明粉分公司。对此次江道清淤工程没有按照该公司《元明粉分公司外委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第三条规定签订承包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未进行开工前的准备工作,未按照施工方案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在发现施工机械和人员到达施工现场后,未派专职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
2.其他有关单位存在的问题
山西焦煤运城盐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元明粉分公司上级主管单位,对元明粉分公司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失察。
(三)事故性质
盐湖区盐池“11·25”一般淹溺事故是一起因挖泥船作业人员不熟悉水下情况,操作不当导致的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不予追究事故责任人员(1人)
闫某恒。男,时年56岁,江道清淤工程施工人员、挖泥船驾驶员。驾驶挖泥船向调水作业面行驶过程中,操作不当,造成挖泥船侧翻,导致事故发生,负事故主要责任,由于本人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事故责任。
(二)事故单位责任人员处理建议(4人)
韩某生。男,49岁,中共党员,元明粉分公司盐湖生态养殖部主任。未全面履行盐湖生态养殖部主任安全管理职责,负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元明粉分公司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款规定给予记大过处分;由元明粉分公司党委给予党纪处分,处理结果报盐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曹某义。男,50岁,中共党员,元明粉分公司生产副经理,分管盐湖生态养殖部。未全面履行生产副经理安全管理职责,负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山西焦煤运城盐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款规定给予记过处分;由山西焦煤运城盐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给予党纪处分,处理结果报盐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范某岗。男,50岁,中共党员,元明粉分公司安全副经理,分管安全工作。未全面履行安全副经理安全管理职责,负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山西焦煤运城盐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款规定给予记过处分;由山西焦煤运城盐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给予党纪处分,处理结果报盐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王某。男,39岁,中共党员,元明粉分公司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全面履行经理安全管理职责,负领导责任。建议由山西焦煤运城盐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款规定给予警告处分,调离工作岗位;由山西焦煤运城盐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予以免去王某元明粉分公司党委书记职务,处理结果报盐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三)事故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1.元明粉分公司。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盐湖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予处罚;分别向盐湖区人民政府和山西焦煤运城盐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做出检查。
2.山西焦煤运城盐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各分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督导检查整改落实情况报盐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江道清淤工程承包施工人员,对于风险较大作业没有进行风险辨识,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不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意识极其淡薄;发包单位对于承包单位的作业现场管理缺乏必要的监管机制,没有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统一协调管理。以上问题导致安全生产各管理关口失守,最终酿成事故,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损失,教训惨痛。
(一)盐池范围内各作业单位。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管理制度,对涉及水上较大危险作业的,必须落实现场安全措施,确保不发生类似生产安全事故。
(二)元明粉分公司。要完善细化各项管理制度,将施工承包、承租项目纳入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范畴,与生产区域的安全管理同安排、同部署。督促承包、承租方落实较大危险作业安全措施,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三)盐池各作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要举一反三,切实采取措施,摸清底数,做到安全监管关口前移,杜绝未经同意无序的生产经营行为,及时发现、制止、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