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湖区龙居山西安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4·5”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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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湖区龙居山西安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4·5”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7819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山西安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生时间 2025-04-05 00:00:00 涉事单位 山西安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车辆伤害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化工 死亡人数 1 行政区域 中国,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 二、事故概况 2025年4月6日15时25分,运城市公安局城南分局接到报警。4月5日23时左右,山西安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拉运固体废物的车辆,在盐池(原盐化一厂生活区)倾倒固体废物时发生车辆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运城盛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翔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樊某管;注册资本:壹佰万圆整;成立日期:2024年04月10日;住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镇**城南1000住米山西安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第一车间;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销售,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销售,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山西安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顺生物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日期:1999年05月28日;注册资金:肆仟捌佰贰拾万陆仟叁佰圆整;法定代表人:王某,实际控制人:王某顺;住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镇***村南;经营范围:由植物提取的农药;植物提取添加剂研发、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14080071************;单位名称:山西安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镇***村南;行业类别:生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制造,锅炉;生产经营场所地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镇***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王某;技术负责人:王某;固定电话:0359-2833558移动电话:1829571****;有效期限:自2023年09月19日起至2028年9月18日止。安顺生物公司2007年9月1日建成投产,期间断续生产,由于市场和经营问题已停产多年。 (三)生产场地、设备发包、承租情况 2024年1月1日,樊某管与安顺生物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该单位厂区南边车间进行产品加工,租金每年40万元,锅炉使用费每年5万元,土地使用费每年1万元,管理费每月3千元。4月10日,在此地址注册成立运城盛翔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化工品生产加工。生产设备是在安顺生物公司的原有设备基础上加装、改造而成。生产用电所产生的电费交给安顺生物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月顺,安顺生物公司和电力公司结算。 (四)事故单位生产情况 樊某管租用好车间场地设备后开始加装改造生产设备,随后开始生产,产品为树脂胶。主要原材料为聚醚、环氧氯丙烷、液碱、稀硫酸(36%左右)四种,其中环氧氯丙烷、液碱、稀硫酸属于危险化学品。主要工艺为先用聚醚、环氧氯丙烷投入反应釜反应,釜内电加热到80-90摄氏度,压力2千帕左右,然后保温7小时,再加入液碱,之后进行降温处理,完成后加入稀硫酸调合,调合成中性以后水洗,水洗之后就是成品树脂胶,一批次产量约为800千克。生产设备有12个搪瓷反应釜(正常使用4个)、电加热装置、制冰机、配套的环保设施(设置有3个40方废水收集罐,1套三级吸收塔)。水洗时会产生废水,废水呈含有弱碱性,1吨产品废水量约为3至4方水。涉及的压力容器、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均未在市场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事故调查组调取了安顺生物公司2023年1月至2025年4月的用电量和缴费明细。从中可以判断,事故单位从2024年1月开始生产,断续生产至2025年1月。 安顺生物公司2023年1月至2025年4月用电量 (五)废水处理情况 盛翔公司生产化工产品所产生的废水为固体废物,依法必须经过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但该公司法人樊某管将处理废水的工作以每次1千元的价格承包给龙居镇雷家坡村副村长雷某社(死者),雷某社无处理废水的任何资质、设备、技术,把废水拉出厂后不加处理随意排放。 (六)涉事车辆情况 涉事车辆为无牌报废车辆,以前属于樊某管,用于在场内转运设备和拉运废水,2024年9月将车以3000元转让给雷某社,专门用于拉运废水。 涉事车辆铭牌 涉事车辆 拉运废水水罐 (七)事故发生地情况 事故发生地位于原盐化一厂生活区(已废弃),此处有一下水道口,雷某社将废水拉运到此处排放。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4月5日晚上21时左右,雷某社给杨某革(雷家坡村副书记)打电话,让其晚上22时到安顺生物公司里开车和他一起去拉废水。杨某革和雷某社到安顺生物公司后与看门房的陈某才(龙居镇二十里店村村民)聊了一会,23时左右杨某革驾驶车辆和雷某社装完废水后开到原盐化一厂生活区的一个下水道口,雷某社下车放废水,杨某革在车上等待。雷某社放完废水后指挥倒车,杨某革在倒车过程中只听到车后雷某社的声音但没看到雷某社身影,倒了有七八米左右,杨某革看到车头有一个“黑疙瘩”闪过,就下车查看发现这个黑疙瘩是雷某社,借着灯光看到雷某社满脸是血没有呼吸。杨某革先联系了周某喜(龙居镇杜家坡村五组村民,跟着雷某社拉运过废水)求助,过了一会周某喜带着陈某才来到现场,他们过去看了后确定雷某社已经死亡,就给樊某管打电话看怎么解决此事,樊某管到达现场后看到雷某社已经死亡,几个就商量暂时先不要告诉死者家属,等死者孙子4月6日的生日宴过完后再通知其家属。随后他们找到村长杨某刚,杨某刚就联系忠孝堂殡仪馆工作人员,将遗体送到殡仪馆,给死者清洗和换了寿衣。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盐湖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作出安排,要求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全力组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工作,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稳定。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亡人员:雷某社,男,64岁,中共党员,身份证号:142701************,盐湖区龙居镇雷家坡村副村长。 由于没有经过医院救治和善后赔偿,直接经济损失无法核定。 (一)事故直接原因 杨某革在倒车时疏于观察、操作不当,指挥倒车的雷某社没有及时躲避,被撞倒后碾压致死,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事故单位存在的问题(盛翔公司) (1)化工生产装置未经正规设计违法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2)化工建设项目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3)企业未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4)压力容器、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无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明书等相关资料,未经检验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 (5)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 2.事故相关单位存在的问题(安顺生物公司) 将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发包和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3.相关职能部门存在的问题 (1)盐湖区农业农村局。作为安顺生物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未有效履行《运城市盐湖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安顺生物公司的违法行为未得到整改负有责任。 (2)盐湖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盐湖分局)。龙居镇人民政府向该单位出具情况说明后,该单位没有积极回应和解决关切。该单位向国网盐湖区供电公司发送“断电函”后,对国网盐湖区供电公司是否按要求采取了措施,没有跟踪落实。 (3)国网盐湖区供电公司。从2023年11月28日对安顺生物公司采取断电措施后,下属车盘供电所没有尽到巡查职责,没有发现该公司私自接生产用电的违法行为。2023年12月至2025年1月,被断掉生产用电的安顺生物公司用电量达到了594265度,该公司出现用电异常后,没有分析研判一个断电企业用电量异常的原因,没有向盐湖区安委办、盐湖区环委办或其他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4.属地党委政府存在的问题 龙居镇党委。对雷家坡村党员干部违规参与“散乱污”企业生产经营负有管理责任。 龙居镇人民政府。未按照《运城市盐湖区“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长效机制》有效履行排查整治主体责任,对安顺生物公司内“散乱污”企业长期存在问题负有一定责任。 雷家坡村党支部。对雷家坡村党员干部违规参与“散乱污”企业生产经营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盐湖区龙居山西安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4·5”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因倾倒固体废物的无牌报废车辆司机在倒车时疏于观察、操作不当,指挥倒车人员没有及时躲避导致一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1人) 雷某社。男,殁年64岁,中共党员,盐湖区龙居镇雷家坡村副村长。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本人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2人) 樊某管。男,45岁,运城盛翔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将污水处理发包给不具备资质人员,违法排污。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杨某革。男,58岁,中共党员,盐湖区龙居镇雷家坡村副书记。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移交盐湖区纪委监委予以追责。 (三)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1.运城盛翔科技有限公司。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违法排污,属于典型的“散乱污”企业。建议由龙居镇人民政府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予以彻底取缔,整治结果报盐湖区环委会备案。 2.山西安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将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发包和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内“散乱污”企业长期存在。建议由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盐湖分局依法吊销其《排污许可证》;由盐湖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报请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属地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建议 龙居镇党委政府向盐湖区委区政府做出深刻检查。 盐湖区农业农村局、运城市环境保护局盐湖分局、国网盐湖区供电公司,分别向盐湖区政府作出检查。 职能部门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移交盐湖区纪委监委予以调查处理。 (一)龙居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运城市盐湖区“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长效机制》履行排查整治主体责任,持续开展拉网式排查整治工作,对“散乱污”企业进行全面摸排,不留死角。对排查发现的“散乱污”企业实施差异化整治,按照“关停取缔、整合搬迁、升级改造”三类标准进行分类处理。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手续不全、存在污染风险隐患的企业,坚决依法实施“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 (二)盐湖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盐湖分局)。要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监管制度、联合巡查制度、整治问题台账管理销号制度等,确保巡查不间断、无缝隙,形成“闭环管理”工作模式,确保问题真整改、真落实、不反弹。同时,充分利用政府网站、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对“散乱污”企业危害的认识。鼓励群众积极举报各类“散乱污”企业,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盐湖区农业农村局。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运城市盐湖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办法》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强化包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加强日常隐患排查工作力度,排查要深入细致不留死角,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四)国网盐湖区供电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对关停、取缔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并加强监督检查,严防断电后私拉乱接。运用技术手段,做好“散乱污”企业的用电监测排查,对死灰复燃的“散乱污”企业和违规生产的企业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