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兴隆台长安华府海棠园三标段项目“8·17”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盘锦兴隆台长安华府海棠园三标段项目“8·17”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757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兴盛街道长安华府海棠园三标段3#楼塔式起重机 发生时间 2025-08-17 00:00:00 涉事单位 江苏国之投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起重伤害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死亡人数 2 受伤人数 2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370 行政区域 中国,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详细时间 08:00:00 二、事故概况 2025年8月17日8时许,盘锦市兴隆台区兴盛街道长安华府海棠园三标段3#楼塔式起重机在顶升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70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括 1.建设单位 盘锦盛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道房地产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李长凯,注册资本:人民币捌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13年11月6日,住所: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兴盛街道甜水社区长安华府牡丹园53#楼108号商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081116178Q,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及销售;建材、金属材料、五金交电、办公用品、化工产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除外)、电子产品、二类以下机电产品、装潢材料销售。2024年5月14日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2111032024051462113,资质等级贰级,有效期至2027年5月13日。 2.总承包单位 江苏国之投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国之投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12358万元整,法定代表人:刘新锋,成立日期:2011年4月20日,住所: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康宁路1号高科金汇大厦B-1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572632716F,经营范围:建筑安装工程、建筑装饰工程、道路、铁路、桥梁工程的劳务作业分包等。许可项目包括建设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施工专业作业等。2023年6月12日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232465227,资质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安全生产许可证2024年2月26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苏)JZ安许证字[2012]032006,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4年2月26日至2027年3月10日。 长安华府海棠园三标段项目部成立于2025年4月19日,并任命郭红振担任此项目的项目经理,负责对项目全面管理;任命李安德担任此项目的技术负责人,任命朱庆、岳建军担任此项目的专职安全员。 3.监理单位 辽宁中加应用工程造价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加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刘晓刚,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万元整,成立日期:2001年4月23日,住所:本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007284056924,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人防工程监理丙级;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等。2024年9月26日取得《工程监理资质证书》,资质等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证书编号:E221018435,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9日。马晋学担任该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 4.塔式起重机租赁单位 盘锦新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煜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都吉磊,实际负责人:杜彪,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25年5月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21MAEJ9MM84M,住所: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大洼街道生产社区西山美郡A1、A2区第122031-8栋205号商网。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包括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一般项目包括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专用设备修理;特种设备出租;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等。 5.塔式起重机安装单位 辽宁顺程建筑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程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李光远,实际负责人:杜彪,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20年6月24日,住所:辽宁省锦州市北镇市双塔社区和平小区北门市东数19开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25MA10FGYC94,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包括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服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一般项目包括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专用设备修理,特种设备出租,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等。2025年4月30日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限期至2030年4月30日,资质等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证书编号:D221319334。 6.塔式起重机检测单位 吉林龙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翔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孙立明,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01MA0Y42451Y,成立日期:2016年2月18日,住所:长春市二道区东环城路5688号吉林省正茂生产资料交易市场(一期)13号楼115号,经营范围:特种机械设备、电动吊篮检验检测及安全评估。建筑防护设施检测、建筑机械设备检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整体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模板系统、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建筑施工脚手架及模板支架、钢管脚手架扣件、钢管、桩工机械检验检测;安全器材检验检测;劳动保护用品检验检测。2025年4月2日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编号:TS7IV22201-2029,核准项目代码:QD3,有效期至2029年4月1日。 (二)合同签订情况 2025年4月16日,盛道房地产公司与江苏国之投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24年8月19日,盛道房地产公司与中加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2025年6月9日,江苏国之投公司与新煜公司签订《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租金8000元/月,进出场每台12000元/台,并签订塔吊租赁安全管理责任协议书,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2025年6月9日,江苏国之投公司与顺程公司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合同》,安装费3000元,拆卸费3000元,并签订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双方安全管理协议,工程名称:长安华府海棠园三标段3#楼,明确双方各自责任和义务。 2025年4月1日,新煜公司与龙翔公司签订《技术服务检测合同》,技术服务的目标为对工程项目施工特种机械起重机进行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内容为特种机械起重机委托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方式:工程地现场实看实测。 (三)事故项目3#楼基本情况 长安华府海棠园三标段位于盘锦市兴隆台区惠宾街以南、盘宇街以北、金城路以西,建设规模90579.62平方米,由1#楼地上18层,2#、3#楼地上17层,4#、5#、6#楼地上9层,26#楼地下1层组成。该项目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 该项目于2025年5月26日开工建设,事故发生前,3#楼主体结构施工至三层,施工现场共配备1台塔式起重机。 (四)事故3#楼塔式起重机相关情况 1.塔式起重机基本信息。事故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吊)安装在3#楼北侧,设备型号:QTZ63(5610),制造单位:济南金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产权单位:新煜公司,设备类别:塔式起重机,出厂编号:789-150763,出厂日期:2015年7月23日,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TS2410402-2016,设备技术参数:额定起重量(t):6.00,额定起重力矩(t·m):63.00。备案机关为大洼区住建局。 2.安装情况。顺程公司于2025年6月12日制定了3#楼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于2025年6月16日在兴隆台区住建局办理了施工起重机械安拆告知,龙翔公司于2025年6月19日验收出具《塔式起重机检验报告》,报告编号:龙翔(辽)20250617-00409,检验结果为“合格”。顺程公司于2025年6月20日在兴隆台区住建局办理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事故发生前,3#楼塔吊于2025年8月3日进行了1次顶升作业。 3.塔式起重机产权情况。事故塔吊实际所有者为董相东,董相东委托王志会办理事故塔吊相关手续,王志会通过网络伪造塔吊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虚假文件。2025年5月,王志会使用塔吊虚假手续通过与新煜公司签订虚假的二手塔吊买卖协议,将事故塔吊纳入新煜公司名下,以新煜公司名义在大洼区住建局办理塔吊备案,以顺程公司名义在兴隆台区住建局办理塔吊告知、使用手续。 4.塔吊作业人员基本情况及持证情况 刘金三,系顺程公司员工,劳动合同期限至2026年1月31日。持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辽L082023029026,操作类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有效期:2025年2月28日至2027年3月26日。 董洪,系顺程公司员工,劳动合同期限至2026年1月31日。持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辽L082019000228,操作类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有效期:2025年2月28日至2027年4月7日。 王志森,无工作单位,持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辽L082019000235,操作类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有效期:2023年11月13日至2025年11月13日。 李峰,江苏国之投公司长安华府海棠园三标段项目部员工,持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辽C052022007220,操作类别: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有效期:2024年3月20日至2026年6月17日。 (五)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江苏国之投公司长安华府海棠园三标段项目部成立于2025年4月19日,该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等相关管理制度,设置了安全管理机构,规定了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安全生产职责。江苏国之投公司与新煜公司、顺程公司签订塔吊租赁和安拆合同时签订了安全管理协议。此次事故塔吊顶升作业中,未认真落实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尤其对顺程公司在塔吊顶升作业施工现场的安全协调管理缺失,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塔吊顶升作业。相关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8月16日,由于3#楼施工至3层,塔吊需要顶升作业,3#楼负责人苏晓东通知工长贾忠海要求联系进行顶升作业,贾忠海随即与王志森取得联系告知顶升需求,王志森表示需由董洪、刘金三商议后确定,因当天风大无法施工,董洪、刘金三商议次日根据天气情况确定。 8月17日7时左右,董洪、刘金三驾驶一辆面包车携带工具先到达现场,王志森随后到达现场,专职安全员朱庆检查了三人的装备情况,随后朱庆前往一号楼进行巡查。7时20分左右,顶升作业开始,现场由施工班组巡视员那文仿在塔吊底座附近疏散人员并设立警戒线。作业过程中,董洪、刘金三爬至塔吊2层操作平台,王志森起初在地面负责挂钩、拽绳吊装标准节,随后董洪、刘金三要求王志森上至塔吊2层操作平台拧标准节辅助螺丝,此时董洪、刘金三负责顶升操作,期间,塔吊司机李峰在驾驶室内等待,未操作塔吊。8时左右,塔吊在顶升作业过程中整体倾覆,4名作业人员随倾覆塔吊坠地,导致2人死亡、2人受伤。 (二)事故救援情况 1.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8时05分,施工现场巡查员那文仿拨打120急救电话,8时08分,那文仿拨打119救援电话,8时39分,盛道房地产公司工程部经理王崇向兴隆台区住建局报告事故情况,兴隆台区住建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将事故情况通报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市应急局、市住建局、兴隆台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 2.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盘锦市消防救援支队接报后调派公园街消防救援站2车13人赶赴现场,并立即展开现场侦察警戒,制定救援方案,经过约20分钟的救援,成功解救转移被困人员,清除现场风险点。8时15分,盘锦市中心医院救护车抵达现场,医护人员迅速开展救治工作,同时,市应急局、市住建局、兴隆台区住建局、属地派出所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对善后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省应急厅接报后,当天派员到达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及调查处理工作。 3.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盘锦市中心医院急救站救护车到达现场后,救护人员立即开展医疗救治,现场确认刘金三、董洪抢救前死亡,受伤人员王志森、李峰被120送往盘锦市中心医院救治,目前二人病情稳定;兴隆台区政府成立善后处置小组,开展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相关单位与死者家属达成初步赔偿协议。 4.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评估,事故发生后,应急响应启动及时,公安、消防、医疗、应急、住建等相关部门接到警情后快速反应,各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形成了应急救援合力,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分工明确,无负面舆情,应急处置评估为良好。 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1986)核定,该起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370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一是事故塔式起重机液压顶升机构型号、规格与《使用说明书》不一致,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问题;二是安装单位作业人员无视此重大安全隐患问题,违规冒险进行塔式起重机顶升作业,发生套架上排导向轮组脱出冒顶后,大臂与配重臂平衡重心移位、力矩失衡,导致塔式起重机整体倾覆。 (二)事故间接原因 1.董相东和王志会通过新煜公司和顺程公司将无手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问题的塔吊合法化,违规进入施工现场。 2.新煜公司、顺程公司实际负责人杜彪违规出借资质,致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问题的塔吊违规进入施工现场,顺程公司在顶升作业前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配备符合规定的顶升作业人员,作业前江苏国之投公司、顺程公司未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技术交底和教育培训。 3.江苏国之投公司和中加公司未履行塔吊监督管理职责,未严格审查塔吊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资料,导致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问题的塔吊进入施工现场,对本次顶升作业未采取有效安全管理措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盘锦兴隆台长安华府海棠园三标段项目“8·17”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规冒险作业、塔式起重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问题、相关参建单位安全管理缺失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1.刘金三,男,群众,顺程公司员工,无视重大安全隐患问题,违规冒险进行塔式起重机顶升作业,导致塔式起重机整体倾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2.董洪,男,群众,顺程公司员工,无视重大安全隐患问题,违规冒险进行塔式起重机顶升作业,导致塔式起重机整体倾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二)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1.王志会,女,通过非法渠道办理事故塔吊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虚假文件,使用塔吊虚假手续,违法借用资质办理事故塔吊备案、告知、使用登记等市场准用相关手续,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问题的塔吊合法化进入施工现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事故发生后参与伪造塔吊顶升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及教育培训考试试卷,以虚假文件掩盖前期违规行为,协助参建单位进一步逃避安全监管,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及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董相东,男,通过王志会办理事故塔吊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虚假文件、违法借用资质办理事故塔吊备案、告知、使用登记等市场准用相关手续,导致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问题的塔吊合法化进入施工现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及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杜彪,男,新煜公司、顺程公司实际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未及时消除事故塔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违规将塔吊租赁和安拆资质借用给个人承揽工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且在事故发生后参与伪造塔吊顶升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及教育培训考试试卷,对事故负有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郭红振,男,江苏国之投公司长安华府海棠园项目部项目经理,未履行法定职责对塔吊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文件的审核义务,未审核塔吊顶升专项施工方案,未安排专职安全员对顶升作业进行监督,未及时检查并消除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未能发现塔吊作业人员与实际备案人员不符、无塔吊顶升专项施工方案即开展顶升作业等违规情形,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事故负有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针对查明的有关部门暴露出的问题,建议对3名公职人员追责问责,相关责任事实移交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给与处理。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江苏国之投公司。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严格审查塔吊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文件,导致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问题的塔吊进入施工现场;未对塔吊安装作业人员进行核实,未及时发现作业人员与办理告知时备案的作业人员不符;对安装单位未编制顶升作业方案情况失察;未按相关标准核实顶升作业人员配备情况,未对顶升作业进行现场监督;未按照安全管理协议对顶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事故塔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兴隆台区应急管理局对其行政处罚,由兴隆台区住建局依法对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 2.顺程公司。违法出借塔吊安装资质,并允许以本公司名义与江苏国之投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合同》;本次顶升作业前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配备符合规定的顶升作业人员;未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技术交底和教育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兴隆台区应急管理局对其行政处罚,由兴隆台区住建局依法对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 3.中加公司。未严格审核事故塔吊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文件,导致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问题的塔吊进入施工现场;塔吊安装期间未对作业人员进行核实,未及时发现作业人员与办理告知时备案的作业人员不符;对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不力,对未编制塔吊顶升专项施工方案,违规组织塔吊顶升作业行为失察,顶升作业时未对施工现场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安全管理人员马晋学、张群未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建议由兴隆台区住建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4.新煜公司。以签订虚假二手塔吊买卖协议的方式,将事故塔吊纳入公司名下,允许王志会以本公司名义办理塔吊备案手续,未健全完整安全技术档案,建议由大洼区住建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5.郭红振,男,江苏国之投公司长安华府海棠园项目部项目经理,未履行法定职责对塔吊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文件的审核义务,未审核塔吊顶升专项施工方案,未安排专职安全员对顶升作业进行监督,未及时检查并消除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未能发现塔吊作业人员与实际备案人员不符、无塔吊顶升专项施工方案即开展顶升作业等违规情形,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建议由兴隆台区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兴隆台区住建局依法依规责令停止执业。 6.朱庆,男,江苏国之投公司长安华府海棠园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未履行顶升作业现场监督职责,未及时制止违规作业;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兴隆台区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7.苏晓东,男,江苏国之投公司长安华府海棠园项目部3#楼负责人,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兴隆台区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8.张群,男,中加公司监理员,未依法履行监理职责,未严格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对事故塔吊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进行审核,对塔吊安装、顶升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巡查发现和督促整改,监理旁站不到位,未在顶升作业现场监理旁站,事故发生后参与伪造顶升作业专项施工方案,建议由兴隆台区住建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9.马晋学,男,中加公司总监理工程师,未严格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对事故塔吊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资料审查把关不严,未履行总监理工程师职责,建议由兴隆台区住建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其他处理建议 1.龙翔公司。未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对关键项目实际测量,检测报告由他人代签,发现塔吊存在安全隐患未跟踪复查整改情况,未对整改情况现场核查,建议由兴隆台区住建局会同兴隆台区市场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兴隆台区住建局。对辖区内建筑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责成兴隆台区住建局向兴隆台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报市住建局、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3.李安德,男,江苏国之投公司长安华府海棠园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力,安全生产检查不到位,督促、落实审查顶升作业专项施工方案不到位,建议江苏国之投公司按照公司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4.王志森,男,无业,作为顶升作业现场操作人员,无视事故塔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问题,违规冒险进行塔吊顶升作业,建议由市住建局按程序对其持有的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证书予以处理。 (一)参建单位主体责任未落实落地 一是参建各方对施工现场的塔吊安全管理缺失,相关安全管理人员未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发现设备手续造假、违规作业等问题,未采取有效手段对塔吊顶升作业进行监督管理。 (二)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 塔吊顶升作业作为危大工程,各参建单位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程序组织施工,同时,各相关单位未对塔式起重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致使违法违规行为长期存在。 (三)行业监管部门履职不力 行业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起重机械安全监管和工程参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不细致、不深入。 (一)强化政治担当,筑牢安全发展理念 属地政府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自觉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底线思维,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切实扛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要以案为鉴,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深入查找自身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制度机制和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短板,推动防范化解安全风险责任、工作、措施落地见效,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强化行业监管,提升风险防控效能 行业监管部门要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立足行业特点,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长效机制,充实基层执法力量,提升专业检查能力,重点核查起重机械备案、告知、检测、使用登记等环节合规性。要迅速开展全覆盖、拉网式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排查,加大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查处工程施工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对建筑施工领域违法行为的有力震慑。 (三)压实企业主责,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建筑企业参建单位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个人,用制度管人管事,严格现场安全管理,尤其要强化对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和拆除的全过程安全管理,要组织开展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顶升、拆卸等作业进行专项检查,严把方案编制和审核,进一步健全完善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和细化隐患排查的事项、内容和频次,并将责任分解落实,举一反三,对作业现场和机械设备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四)强化教育培训,提升人员安全素养 参建单位要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开展建筑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经常性安全教育培训,强化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教育培训,注重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做好施工过程安全交底,切实增强建筑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提高建筑行业企业本质安全管理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