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双台子华诺化工有限公司“1·20”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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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双台子华诺化工有限公司“1·20”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758 抓取时间:2026-10-17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陆家镇新农村 发生时间 2025-01-20 00:00:00 涉事单位 盘锦华诺化工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火灾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化工 受伤人数 2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60 行政区域 中国,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详细时间 08:40:00 二、事故概况 2025年1月20日8时40分,在盘锦华诺化工有限公司,储罐承租方雇用的作业人员将储罐内的危险化学品抽取到油罐车过程中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60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发生单位 盘锦华诺化工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子横,注册资本:人民币贰千万元整,成立日期:2008年3月21日,营业期限:自2008年3月21日至长期,住所: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陆家镇新农村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2670497327H,经营范围:润滑油、化工助剂(危险化学品除外),导热油、有机热载体生产、销售;燃料油(闭杯闪点大于61℃)、润滑油、道路沥青仓储、销售;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销售;机械设备租赁(不含特种设备)。 该公司为一般化工企业,实际控制人郭华(郭子横父亲),公司日常管理由郭华负责,公司主要经营有机热载体和燃料油销售,厂区内现有燃料油罐组2个,其中1个罐组内设置280m3燃料油拱顶储罐16座、50m3燃料油卧式储罐19座;另一个罐组设置50m3燃料油卧式储罐5座。 (二)合同签订情况 2024年8月22日,董东宁、骆中洋共同出资以个人名义与盘锦华诺化工有限公司郭华签订《场地、设备(设施)和房屋租赁协议》,租赁内容为6个油罐,生活用房屋1个,办公楼1座,租赁期限为1年,自2024年7月15日至2025年7月15日止,年租金30万元,实际已支付20万元(董东宁、骆中洋各出资10万元)。 (三)事故发生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储罐出租方:盘锦华诺化工有限公司 安全管理情况:该公司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因资金问题于2023年6月停产,停产前企业原有员工5人,现已无员工,2024年7月,向双台子区应急局提交了《企业停产报告》,后续未再向监管部门报告复产相关情况。储罐租赁情况:2024年8月22日,郭华将公司西南侧的6个储罐出租给董东宁、骆中洋,签订租赁协议时未按法律规定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在协议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出租后郭华未参与管理与经营,也未向承租方告知其企业停产报告事宜,也未向属地镇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出租事项,导致属地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不能及时进行监管。在董东宁、骆中洋租赁储罐后,华诺化工有限公司未对承租方开展必要的安全管理,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协调管理缺失。 2.储罐承租方:董东宁、骆中洋 董东宁、骆中洋租赁储罐后,使用租赁的其中4个储罐存储危险化学品和一般化学品,并雇佣滕永进行现场管理,在此期间董东宁、骆中洋未建立任何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也未对工人开展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月18日,董东宁联系王建双告知其华诺化工有限公司院内有4个立式储罐的少量化学品需要抽出,并约定每个储罐500元的酬劳和额外500元用于王建双购买设备,之后王建双自行联系龚付林让其共同参与此次作业。 2025年1月19日上午,骆中洋联系油罐车车主戚建让其安排一辆危化品运输车于1月20日早上7点左右到盘锦华诺化工有限公司装料,双方未明确具体介质和装车后去向,随后戚建安排油罐车司机夏宏亮驾驶辽ADD627油罐车(道路运输证编号:沈210114008695[危险货物运输])于约定时间前往。 2025年1月19日下午,王建双自行到盘锦市双台子区辽河岗东南角一五金店内花费380元购买了铜芯抽油泵,在盘锦市双台子区泰为五金汽配城花费120元购买了一根10米长的铜线抽油管,并自备了电线盘和公牛插座为作业做准备。 1月20日早7时许,夏宏亮驾驶的辽ADD627油罐车和王建双带领龚付林驾驶的辽L01282面包车先后到达盘锦华诺化工有限公司,随后联系滕永准备开始作业,滕永告知二人将2号、3号、5号、6号四个立式储罐化学品抽取到油罐车内,向其二人提供了一个银色铁质扳手用于打开人孔,同时,夏宏亮按照王建双、龚付林要求将油罐车停到指定位置,期间王建双换上了自带的防护服。准备工作完成后,王建双和龚付林用扳手打开6号罐人孔,并将抽油管导出一侧递给夏宏亮,由其插入油罐车上方孔位并固定,之后龚付林按照滕永指引使用一卷220V电线盘和一个公牛牌4孔位插座到南侧仓房临时接电,接电完成后,王建双将抽油管经6号储罐人孔插入罐内,夏宏亮在车内等候,作业开始后,龚付林又相继打开了3号和5号储罐人孔,经半小时左右6号储罐抽取完成,王建双将抽油管从6号罐移至3号罐内继续作业,8时40分许,在抽取3号储罐作业时发生爆炸,随后引起5号储罐起火。 (二)事故救援情况 1.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年1月20日8时43分,盘锦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火灾警情,接警后兵工街消防救援站立即出动,8时45分将现场情况汇报至双台子区消防救援大队,8时49分汇报至盘锦市消防救援支队请求增援,8时49分双台子公安分局陆家派出所接到火灾警情后立即出警赶赴现场,9时48分,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到达现场,公安、应急、环保、双台子区政府等相关部门接报后陆续赶赴现场。 2.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分管领导亲临现场指挥救援处置,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双台子区政府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公安部门到达现场后立即进行人员疏散和警戒封锁,维持现场秩序,兵工街救援站、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相继到达现场开展灭火处置,11时20分,现场明火全部扑灭,消防救援现场处置过程约2小时20分钟,处置后及时安排机械设备对消防冲刷水体进入的水线进行封堵。环保部门到达现场后开展下风向空气环境质量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无超标污染物,空气质量良好。同时,开展企业周边环境状况巡查,对流入企业北侧沟渠内的消防泡沫实施封堵,杜绝次生环境灾害发生,陆家镇政府组织将污染水拉运至盘锦精细化工产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厂 妥善处理。 3.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王建双、龚付林立即被送往盘锦市中心医院,当日,又转至北部战区总医院和平分院进行救治,术后王建双又转到盘锦市中心医院继续治疗,二人无生命危险。 4.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评估,事故发生后,应急响应启动及时,公安、应急、消防等相关部门接到警情后快速反应,各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形成了应急救援合力,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分工明确,无负面舆情,未造成大气和水体污染,应急处置评估为良好。 事故造成2人受伤。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1986),该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60万元。(七)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事故直接原因 一是王建双带领龚付林违规冒险作业,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使用非防爆机械抽油泵、非铜制扳手、非防爆插座产生的电火花以及王建双、龚付林作业过程中产生的静电、火花为造成本次爆炸的点火源;二是3号罐人孔开启后,罐内可燃液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并逸散,遇点火源爆炸,爆炸产生强大冲击力与高温,携带爆炸能量的气团扩散至5号储罐,引燃5号储罐内可燃液体。 (二)事故间接原因 一是储罐承租方在未取得相关许可、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进行技术交底;未保证现场作业安全。二是作业施工方未对作业环境进行风险辨识;未编制现场作业方案。三是储罐出租方未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出租后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租赁情况。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盘锦双台子华诺化工有限公司“1·20”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1.董东宁,男,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相关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等生产作业活动,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危险作业罪,2025年1月21日已被双台子公安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骆中洋,男,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相关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等生产作业活动,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危险作业罪,2025年1月21日已被双台子公安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二)建议公安机关做进一步调查处理人员 1.王建双,男,作业时携带并使用非防爆工具,未第一时间辨识储罐内介质,未对作业环境进行风险辨识,未编制现场作业方案,带领龚付林作业过程中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违规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双台子公安分局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2.龚付林,男,作业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消除静电等安全措施,违规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双台子公安分局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3.滕永,男,作为现场管理人员,未对作业人员王建双、龚付林告知作业风险,未进行技术交底,未保证作业现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双台子公安分局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田知音,男,中共党员,双台子区陆家镇政府应急管理与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负责人,组织对停产企业巡查不认真、不细致,建议双台子区陆家镇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2.李冬青,男,中共党员,双台子区应急管理局三中队中队长,未能全面、深入的掌握辖区停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建议双台子应急局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郭华,男,盘锦华诺化工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在租赁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出租后未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统一管理,未进行安全检查,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之规定,建议由双台子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盘锦华诺化工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出租储罐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租赁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双台子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六)其他处理建议 调查中发现,董东宁、骆中洋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相关许可,涉嫌非法经营问题线索,建议移交双台子区公安分局调查处理。 (一)企业主体责任缺失,现场作业安全管理混乱 该起事故暴露出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重利益轻管理,安全生产红线意识淡薄,未依法依规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承租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安全检查 和管理的职责,导致对承租人违规作业情况未及时得到纠正。承租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生命安全重视不够,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作业前未对入厂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作业时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忽视了安全风险,增加了事故发生的概率。 (二)作业人员意识淡薄,违规冒险作业 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对自身安全的重视和对作业风险的正确认识,未进行风险辨识分析,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冒险作业,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三)日常巡查不深入,监管执法不细致 监管部门在执法检查工作中存在检查不认真、不细致的问题,未能深入、全面地对停产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对企业的经营情况和安全管理状况掌握不够深入。 (一)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全力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属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有关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的政治责任感,压紧压实行业和属地监管责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执法检查活动,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做好安全生产防范工作,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健康发展。 (二)开展全面排查,切实消除隐患 属地政府要针对事故暴露的问题隐患开展一次专项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严格落实和坚决执行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尤其是加强特殊作业审批、交底、监护等重点环节管控和隐患排查,企业要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实行清单管理,严格整改闭环;严格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堵住安全责任悬空、制度不落实等漏洞,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三)强化检查执法,严厉“打非治违” 属地政府和有关执法部门在抓好营商环境建设、坚持依法执法、规范执法的同时,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要严厉查处。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安全监管工作职责分工,对化工产品及危化品储存、经营、运输等环节加强安全监管,动态跟踪危化品经营主体,强化信息互通、协同监管、联合执法,形成高压震慑态势,确保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四)做好普法宣传,提高安全意识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宣传教育,通过案例分析、事故警示、问题剖析等多种方式,对现场作业尤其是特殊作业审批流程、注意事项、风险因素、管控措施等,通过各种途径进行普法宣传,帮助企业和作业人员熟知相关作业规范要求,熟悉作业危险因素、落实安全管控措施,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