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大洼利权商贸有限公司“4·14”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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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大洼利权商贸有限公司“4·14”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763 抓取时间:2026-10-19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盘锦利权商贸有限公司 发生时间 2023-04-14 00:00:00 涉事单位 盘锦利权商贸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车辆伤害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商贸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90 行政区域 中国,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详细时间 08:00:00 二、事故概况 2024年1月,省应急厅接到事故举报,2023年4月14日8时许,盘锦市大洼区盘锦利权商贸有限公司在进行石膏板材装卸作业时,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初步核查,举报基本属实。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盘锦利权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权公司),成立于2019年5月20日,法定代表人:韩某连,主要负责人:宋某权(为韩某连丈夫,2023年11月因病死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21MA0YNGGT6T,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大洼街道三家子村,营业期限:自2019年5月20日至2039年5月19日,经营范围:石膏制品,建筑材料,五金电料,电动工具、木制品,装修、装修材料销售,木材加工、生产及销售。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该公司主要从事木材销售业务,从供应商处采购木材后,运送到该公司卸车、晾晒处理,最后将木材进行销售。该公司无正式员工,仅有一名相对固定的叉车工李某A,公司配备两台叉车,(事故叉车在事故发生后已被宋某权出售,相关资料档案无法核实),日常由李某A或宋某权负责驾驶,二人均持有有效特种作业资格证。利权公司由宋某权负责全面管理工作。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4月14日7时许,宋某权在开车途中让未开车的妻子韩某连告知叉车工李某A,今日有一车木材到公司,让李某A把货车领到公司门口,并把木材卸下货车。李某A指引货车到达利权公司门前,李某A便驾驶叉车行驶到货车东侧准备卸货,此时,李某A听见货车西侧发出较大声响,便立即前往查看,发现货车西侧有一辆叉车倒在地上,李某B(死者)在货车车尾处踉跄行走,并伴随吐血症状,李某A马上拨打120急救电话,120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开展抢救,经抢救李某B已无生命体征。 (二)事故救援情况 1.事故信息接报、应急处置及善后处理情况 2023年4月14日7时22分,李某A拨打120急救电话,盘锦市人民医院救护车于7时35分到达现场,医护人员第一时间开展救治,确认李某B已无生命体征。 7时55分,韩某莲拨打110报警电话,大洼区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警后,将该警情指派给大洼派出所,同时向大洼区应急管理局通报事故情况。 7时57分,大洼派出所到达现场,加强现场秩序维护,并开展现场勘验工作。 8时左右,大洼区应急管理局局长熊某发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电话通知大洼街道分管安全负责人刘某,安排刘宇立刻到现场核实情况,同时安排副局长孙某海带领人员赶赴现场。熊某发通过了解,现场死亡人员与企业不存在雇佣关系,认为不应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未上报事故情况,也未组织开展调查工作。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积极进行善后处理,事故善后工作已处理完毕。 2.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区应急、公安、120、事故所在地镇政府等部门及时赶赴事发现场,积极进行应急救援,应急处置总体有效,原大洼区应急管理局局长熊某发在事故发生后未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未及时上报事故信息,只通过了解便认定了事故性质,未严格执行《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办法》中“对于事故性质暂时认定不清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先行报告信息,经调查认定为非生产安全事故,再按照事故统计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核销。”等有关规定。 该起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人员信息如下: 李某B,男,45岁,户籍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西安镇上口子村。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90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发生的原因是李某B安全意识淡薄,在无特种作业证情况下,未经允许擅自操作使用利权公司叉车,不当驾驶操作致使叉车倾翻而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大洼区应急管理局未严格执行《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办法》的相关规定,未按照《办法》规定开展调查,事故发生后未将事故信息及时上报市应急管理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盘锦大洼利权商贸有限公司“4·14”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李某B安全意识淡薄,无证、擅自、不当驾驶叉车导致叉车倾翻,造成其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熊某发,男,中共党员,原大洼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在该起事故发生后未认真组织开展调查工作,对是否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未作出书面认定,未将此次事故按规定上报,存在过失行为,属于事故漏报,建议移交大洼区委、区政府进行处理。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盘锦利权商贸有限公司。企业落实了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了《叉车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叉车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明确了作业流程和操作规范,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取得了相应资格。虽然利权公司在厂区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疏漏,但导致李某B死亡的原因是李某B未经允许,无证、擅自、不当操作叉车所致,利权公司已履行了安全管理职责,建议不予处罚。 (一)充分认识事故信息报告的重要性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事故信息报送的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做好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严肃性,要以高度的政治敏感性,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事故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规范性,严肃认真地按照规定要求做好事故信息报送工作。 (二)切实提高事故信息报告的时效性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办法》等有关规定,切实担负起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职能作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无论事故性质是否明确,必须立即逐级报送事故概况,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事故信息报送方式和方法,确保及时上报。 (三)进一步加强事故举报核查和处置 各单位要强化责任落实,进一步畅通事故迟报、瞒报的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效能,对于事故举报线索,要依法依规组织核查,对于经核查属实存在迟报、瞒报行为的事故,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