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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盘山辽宁大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7·13”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事故调查报告(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 地区:全国 发布:2023-07-13 等级:一般事故 类型:车辆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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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盘山辽宁大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7·13”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8764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京哈高速沈阳方向盘锦段528公里+120米处
发生时间
2023-07-13 00:00:00
涉事单位
辽宁大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事故类型
车辆伤害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80
行政区域
中国,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
详细时间
05:30:00
二、事故概况
2023年7月13日5时30分许,在京哈高速沈阳方向盘锦段528公里+120米处行车道进行高速路面封闭施工作业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倒车时,将后方另一名施工人员撞倒并碾压,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80万元。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辽宁大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通公司),成立于1996年11月15日,法定代表人: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70179774**,注册资本:人民币陆仟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沈阳市和平区砂山街42号,营业期限:自1996年11月15日至2025年12月31日,经营范围:道路、桥梁、岩土工程、交通工程、市政公用工程设计及施工,公路与铁路工程养护施工,苗木花卉种植、销售,园林绿化施工,绿化养护管理等。《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证书编号:辽-GY-9121000070179774**,有效期:2022年07月22日至2027年07月22日,资质类别及等级:路基路面养护甲级资质、桥梁养护甲级资质、隧道养护甲级资质、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
辽宁大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盘锦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大通公司盘锦项目部)。大通公司作为联合体成员之一,中标了2023年至2025年京哈高速公路沈山段路面保通维修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承揽工程作业段第四标段,2023年3月16日,大通公司成立京哈高速公路沈山段路面保通维修工程项目经理部,任命李某峰为项目经理,负责项目全面管理工作,任命刘某为项目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管理全面工作。
2.丹东佳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东佳辰公司),成立于2019年03月15日,法定代表人:张某,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624MA0YH0WE**,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万元整,住所:辽宁省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北环东路烟叶公司2#楼7号门市,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建筑劳务分包,劳务渗透服务。一般项目:机械设备租赁、劳务服务,人力资源服务。
3.盘锦中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锦中正公司),成立于2017年08月24日,法定代表人:潘某发,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22MA0UENCQ**,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万元整,住所: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太平镇八间村,营业期限:自2017年8月24日至2037年8月23日,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道路货物运输。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建筑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等。
(二)合同签订情况
1.2023年5月5日,大通公司与盘锦中正公司签订《现场用封路车辆及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编号:202305010202469,项目名称为2023至2025年京哈高速公路沈山段路面保通养护维修工程现场用封路车辆及机械设备租赁项目。租赁期限自2023年5月5日至2023年12月31日。合同中明确乙方(盘锦中正公司)向甲方(大通公司)提供租赁机械设备,肇事车辆辽CG65**为盘锦中正公司向大通公司租赁的车辆,并提供司机李某冰作为该车驾驶员。
2.2023年5月17日,大通公司与丹东佳辰公司签订《劳务外包合同》,合同编号:202305010202284,项目名称为2023至2025年京哈高速公路沈山段路面保通养护维修工程坑槽修补劳务分包,时间自2023年5月18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同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该起事故中施工人员袁某库(已在事故中死亡)与丹东佳辰公司签订了聘用服务协议,聘用袁某库提供劳务服务工作,职务为养护工。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大通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汇编》,包括30项管理制度,制定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汇编》包括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操作规程、道路养护工安全操作规程和道路封闭人员安全操作规程等规程73项,于2022年6月14日发布并实施,并定期对路面保通养护项目部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大通公司盘锦项目部现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9项,安全操作规程21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项,现场应急处置方案4项。经查,大通公司盘锦项目部未严格按照大通公司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项目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比如对道路封闭人员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交底等制度和规程对相关重要内容进行了删减,致使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内容不完善。
大通公司盘锦项目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成立检查小组,在2023年3月19日至7月24日期间,开展日常安全生产检查106次,发现问题45项。其中包括人员施工过程中有侵界现象,无人监护;作业人员聚堆休息;引导人员不在岗;施工人员未佩戴手套及反光马甲和个别路锥间距过大等问题。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引起大通公司盘锦项目部的高度重视,该起事故发生当日仍然存在相关问题。
大通公司盘锦项目部按规定开展了安全教育培训,也建立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但制度执行不到位,存在相关人员未参加教育培训、培训时长未达到要求、不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等问题,导致相关从业人员欠缺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不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大通公司盘锦项目部制定了安全技术交底规程,但在实际工作中,未组织全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对天气情况、作业路段和作业内容进行安全风险交底,事故发生当日组织召开的班前会,肇事车辆辽CG65**驾驶员李某冰并未参加。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7月13日5时左右,大通公司盘锦项目部按当日施工计划对该项目京哈高速沈阳方向K527+700-K529+700封闭一车道进行养护维修,封路班组和施工班组人员开始陆续进场施工,在封路作业期间,李某冰驾驶辽CG65**自卸车在未接到通知的情况下擅自从光辉高速口上高速行驶至正在封闭路段开口处,从开口处准备往后倒车至铣刨作业起点,倒车时李某冰未下车对车辆四周进行安全检查,仅依靠车辆后视镜进行观察,认为车辆后方已无人员后,在没有人对其指挥的情况下开始倒车,不慎将车辆后方的施工人员袁某库撞到并碾压,李某冰感受车辆颠簸后立即刹车下车查看,发现袁某库在车辆下方,头部已被车辆碾压破碎,致使袁某库当场死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
1.事故信息接报、应急处置及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公安、医疗接报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救援处置,加强现场秩序维护。事故造成1人死亡,盘山县应急管理局及时将事故的时间、内容上报至盘山县人民政府、盘锦市应急管理局。事故相关单位积极做好善后工作,与遇难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遇难人员死亡赔偿全部到位,善后工作已处理完毕。
2.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应急处置及时,在现场处置过程中无群众和工作人员伤亡,未发生次生事故,应急处置良好。
该起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人员信息如下:
袁某库,男,57岁,户籍地:辽宁省北镇市高山子镇龙湾村104号。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80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李某冰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擅自驾车闯入未完全封闭的铣刨作业区,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撞倒自卸车后方的袁某库并碾压致死,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大通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现场未安排足够监护人员,未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现场施工环境存在的危险因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盘锦盘山辽宁大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7·13”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李某冰,男,43岁,辽CG65**自卸车司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撞倒车后方的施工人员袁某库并碾压致死,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公安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辽宁大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严格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是该起事故的责任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盘锦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3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李某峰,男,45岁,大通公司盘锦项目部经理,负责该项目全面管理工作。未严格履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盘锦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2022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3.刘某,男,44岁,大通公司盘锦项目部专职安全员,负责该项目安全管理全面工作。未严格履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盘锦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2022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其他建议
1.高某,男,39岁,大通公司安全部部长,负责大通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对大通公司盘锦项目部指导检查不力,未能有效督促大通公司盘锦项目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建议由其公司按内部管理制度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于一个月内报盘锦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2.盘锦中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未严格履行合同有关条款,建议由大通公司按照合同双方约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于一个月内报盘锦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3.丹东佳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未严格履行合同有关条款,建议由大通公司按照合同双方约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于一个月内报盘锦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这起事故反映了大通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有效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流于形式,施工作业现场封闭管理不到位,驾驶员擅自闯入未完全封闭的作业区域倒车时无人制止,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
(一)依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大通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迅速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从思想上提高认识,督促盘锦项目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二)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工作。大通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和掌握必备的专业知识,落实对一线员工的安全技术交底,切实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加强作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危险因素告知、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从业人员的事故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切实加强生产作业现场管理。大通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深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加大对施工作业现场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力度,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类违章作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