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春路63号“10·18”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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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春路63号“10·18”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大数据平台(safetybd.cn) 原文链接:https://www.safetybd.cn/csd-view/reportDetail?reportId=6959 抓取时间:2026-10-18 一、事故档案信息 事故地点 中国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街道知春路63号北京卫星制造厂1号厂房南附房柏惠维康南门通道 发生时间 2023-10-18 00:00:00 涉事单位 国瑞天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事故类型 高处坠落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属行业 建筑施工 死亡人数 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05 行政区域 中国,北京,北京市,海淀区 详细时间 17:30:00 二、事故概况 2023年10月18日17时30分左右,在海淀区中关村街道知春路63号北京卫星制造厂1号厂房南附房柏惠维康南门通道顶棚加固作业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 三、调查报告正文 (一)工程发包情况 北京卫星制造厂1号厂房屋面开洞工程系园区内商户要求,需要在南侧附房屋面为厨房烟道开洞。2023年9月22日,房屋投资运营单位北京海星科技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星产业公司)与国瑞天成公司签订屋面开洞工程合同。合同施工时间自2023年9月24日开始,预计竣工日期2023年10月23日,合同总价款约16.97万元。随后,国瑞天成公司安排作业人员进场作业。因本工程属于改造项目,屋面局部开洞的破坏性施工很容易对屋面原结构造成损伤,所以要先进行屋面加固,对结构做好支撑,然后再开洞。现场作业人员即在脚手架平台进行屋面加固作业时不慎坠落。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国瑞天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蒋**,成立于2019年7月17日,住所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大街*号科技楼*室,注册资本1500万元,经营范围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 (三)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海淀区知春路63号北京卫星制造厂1号厂房南附房柏惠维康南门通道顶棚加固作业现场。通道内使用脚手架管搭设了一个操作平台,操作平台四周未设置防护栏杆,操作平台距地面高度约为3.2m。脚手架操作平台上放置有作业人员作业过程中使用的钳子、钢筋等工具,脚手架南侧地面有一顶安全帽。 (四)企安安使用情况 国瑞天成公司在事故发生前未使用“企安安”进行隐患自查,事故发生后中关村街道已督促其注册并登录“企安安”系统开展自查,目前已开展安全生产隐患自查2次。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0月18日,国瑞天成公司按照施工进度,安排作业人员进行屋面加固。其中,作业人员徐**站在通道内脚手架平台上通过预留孔往墙内穿钢筋,另一名作业人员在套间内固定穿入的钢筋,两人因身处不同房间,看不到对方的工作情况。当天下午17时30分左右,上方固定钢筋的工人突然听到下面有人掉落的声音,并伴随人员喊叫,室外其他作业人员赶到出事地点,发现徐**躺在脚手架旁边地面,身上未佩戴安全带,安全帽也从头上掉落,有呼吸,但喊他无回应,现场人员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0急救人员到场后,将徐**送往海淀医院进行救治,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国瑞天成公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拨打120急救电话,维持现场秩序并向区政府相关单位报告事故情况。区政府相关部门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应急值守到位,应急响应迅速,信息报送渠道通畅,信息流转及时有效,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救援力量配备充分,善后工作及时有效,对事故信息和舆情进行了有效的管理。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05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徐**安全意识淡薄,站在距离地面约3.2m且未设置防护的脚手架操作平台上,未佩戴安全带进行高处作业,造成事故。 (二)事故间接原因 国瑞天成公司作为北京卫星制造厂1号厂房屋面开洞工程的施工单位,在组织作业人员使用脚手架平台作业时,未在脚手架平台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也未使用安全网或栏杆封闭,作业过程中未督促作业人员佩戴安全带,导致其在脚手架平台冒险作业,引发事故。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因作业人员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脚手架作业平台临空侧防护缺失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个人和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1.徐**安全意识淡薄,站在距离地面约3.2m且未设置防护的脚手架操作平台上,未佩戴安全带进行高处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故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2.国瑞天成公司作为北京卫星制造厂1号厂房屋面开洞工程的施工单位,在组织作业人员使用脚手架平台作业时,未在脚手架平台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也未使用安全网或栏杆封闭,导致作业人员在脚手架平台冒险作业,引发事故。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4.1.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国瑞天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并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北京市应急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国瑞天成公司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3.国瑞天成公司总经理蒋**作为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疏于对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督促、检查,致使本单位未及时消除脚手架平台临空一侧未设置防护栏杆的隐患,最终引发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蒋**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并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蒋**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事故调查组建议区应急管理局责成国瑞天成公司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在组织作业人员使用脚手架平台作业过程中,严格按照建筑行业相关规定,认真排查现场脚手架平台存在的安全隐患,并督促作业人员提高安全生产意识,遵守相关规定,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